“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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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件案例“三鹿”事件

公共事件案例“三鹿”事件

三鹿破产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2日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 布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三鹿集团是中国知名的乳品企业,品牌价值曾高达149.07 亿元。去年,三鹿集团引爆奶粉危机后因严重资不抵债, 于年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 的婴幼儿奶粉904.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 813吨。这些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 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中国政府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 三鹿支付患儿救治费9亿元。 给河北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会议强调
一要精心组织,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继续免费检查治疗,使患儿得到及 时治疗,尽快恢复健康。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婴幼儿的排查和患儿收治工作。 二要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经营户、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惩处。通过事件的处理,对人民有交待,对企业有警示,对社会有教益, 促使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食品行业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对整个食品行业和 产品质量的监管。 三要全面整顿,恢复奶制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销售 秩序混乱、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企业明令停产整顿,对违法违规设立的企 业坚决依法取缔。整顿和规范奶站,提高准入门槛,实施标准化管理。整个 食品行业都要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完善检验检测手段,落实产品标识制度, 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要制定并落实好促进奶业振兴和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重点地区奶 农实施救助政策,提高产业素质,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全面建 设现代奶业。 五要明确职责,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抓紧制定权责一致、监管到位的食品监 管体系改革方案,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溯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 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六要健全法制,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督促企 业规范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问题: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如果道歉管用, 还要警察干什么?
主讲人 薛克鹏
❖ 最后学位:法学博士。 ❖ 现任职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
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 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工作委
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 专业方向:经济法理论、房地产法和竞争法。
• 普通奶粉检测:有20家企业31个批次产品检 出三聚氰胺,三鹿、雅士利、伊利、蒙牛等 企业部分批次产品再次上榜,三元亦有部分 批次普通奶粉检出三聚氰胺。
紧急应对
❖ 六部门紧急通知9月14日前生产奶粉液态奶全 下架。
❖ 经检测后,贴“绿标”重新上架。 ❖ 国家实行奶粉召回制度。 ❖ 国家质检总局废除“食品免检制度”。
中国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疑受污染 导致多地婴儿患肾结石


中国的甘肃、江苏、山东、陕西、江西、湖
南、湖北等多家医院披露:多名1岁左右的婴儿
患上双肾多发性结石、输尿管结石等婴儿罕见
病症。患病的原因尚未查明,但这些孩子的家长
说,孩子们都曾经长期食用三鹿牌奶粉,因此怀
疑孩子患病与配方奶粉有关。

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9月11日发布声明,经
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
染,公司决定立即对今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
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后续检测:20多家企业“含毒”
• 含三聚氰胺的幼儿奶粉:三鹿、熊猫 、圣元、 古城、英雄、惠民、蒙牛、可祺、南山、麒 麟、雅士利、金必是、施恩、金顶、伊利、 澳美多、爱可丁、育宝、累累 、宝安利、聪 尔壮。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洪碧华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部门的党政官员被问责处分,违法的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刑法的什么罪名?文章简单介绍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分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

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引言: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也有造假者,但是当局处罚很重。

美国法律足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无法东山再起;据说日本有对夫妇生产伪劣产品被发现,自知罪孽深重,不等警方拘捕,就自杀身亡。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案情简介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30名死亡。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

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

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接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等28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逮捕。

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其某些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成分,已由政府发布公告。

某些奶粉生产厂负责人承认其某些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在液态奶检测中发现,伊利等一些厂商的某些液态奶不合格。

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国外出现“疯牛病”、“二恶英”、国内有“苏丹红”、“阜阳大头奶粉”、“禽流感”及“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执行效能研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个案的讨论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执行效能研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个案的讨论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执行效能研 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个案
的讨论
目录
01 一、引言
03 三、研究方法
02 二、文献综述
04
四、“三鹿奶粉事件” 概述
目录
05 五、食品安全监管法 律执行效能问题分析
07 参考内容
六、提高食品安全监
06 管法律执行效能的对 策建议
一、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焦点,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执行效能的高低直接关 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其中 “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广泛。本次演示将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个案,探讨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执行效能的问题,以期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谢谢观看
3、监管手段和方法落后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和方法相对落后。例如,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 无法及时准确地检测出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实 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这些问题导致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相关 部门无法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监管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和能力存在不足现象。例如,一些监管人员缺乏专 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监管工作;一些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疏漏和敷 衍现象。这些问题导致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相关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 问题。
参考内容
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称 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 故)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 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根据公布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 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 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 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 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 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奶粉都检出三聚氰胺。该事 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

“三鹿”事件的分析总结及启示

“三鹿”事件的分析总结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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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
企业社会责任——消费者
质疑: 难道好了伤疤忘了疼? 反思: 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 在纵容犯罪的同时也在伤害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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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
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舆论 强化社会监督 媒体发挥无冕之王的作用 提高媒体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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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鹿”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三鹿只是食品安 全的冰山一角 , 治标也要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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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危机管理
遵循6F原则中的5个F, 即fast(迅速反应)、fact(尊重事实)、face(承担 责任)、frank(坦诚沟通)、flexible(灵活沟通)
事后危机管理
1、分析有关原因 2、完善有关制度 3、注重企业形象打造 4、适时推出新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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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
二、加强品牌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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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自身
建设企业文化 “企业成功的经验是成功企业最大的威胁”
隐蔽性、意外性、致命性 保持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不要在中国企业的园林里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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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约束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加大犯罪成本,世界上本没有圣人,只因利益诱惑不够大 完善监管体系,鞭策中国的法制化管理进程 与时俱进,推动行业标准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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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
一、建立危机管理制度
危机管理评估 5P模型 perception(端正态度) prevention(防范发生) preparation(时刻准备) participation(积极参与)
progression(危中找机)
事前危机管理
1、评估企业危机等级 2、制定企业危机预案 3、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爆发了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三鹿集团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应运而生。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了三鹿奶粉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消息。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

2. 事故调查经调查,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存在漏洞。

同时,事件还揭示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3. 法律诉讼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三鹿集团赔偿受害者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该事件涉及的乳制品企业进行了严厉整顿,确保食品安全。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奶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因生产缺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部分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最新】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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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篇一:有关三鹿的案例分析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摘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

【关键词】免检制度,渎职,责任人,市场监管201X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

为此,一批官员纷纷下马。

其实,早在201X年,安徽阜阳就发生了严重的劣质奶粉事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问责了一批官员。

然而,这几年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等。

为此,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

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

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

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

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

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为此,我们可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免检制度法律问题探讨201X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

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

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

特别是对食品工业来说,免检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2009年01月01日03:05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1日电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十四小时宣告结束。

三鹿事件系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陆续开庭审理,目前已有21人“过堂”。

据了解,田文华案系该事件最后一案。

至此,曾经引发中国乳业“地震”的三鹿事件系列刑案庭审收尾,系列案件均将择日审判。

以下是此系列案被告及检方指控罪名一览: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原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吴聚生检方指控: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检方指控,被告将含有该混合物的原牛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

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检方指控:被告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对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检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为非食品添加剂、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购买、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这些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机关对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1. 刑事主体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三鹿奶粉案件中,三鹿集团作为法人实体,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构成(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食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构成食品犯罪。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三鹿集团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隐瞒事实真相,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民事责任1.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受到损害,三鹿集团应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合理的消费权益。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三鹿集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1. 刑事追究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均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思考

处分是理所 当然的事情。 在三 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 员( 包括但 不限于卫生、 质检 、 工商、 食品药品监管等部 门) 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
者 故 意 隐瞒 事 故不 上 报 , 导致 受 害 区域 扩 大 , 受害 人 大量 增 加 , 造成 严
重后果, 就将 构成渎职犯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追究相关工作人 员 的刑事责任 , 我觉得 国家在国家机关的职权上要进一步的细化 , 明确。


对 生 产 企 业 来 讲 存 在 着 几 个 责 任
三 鹿 公司 的 奶粉 产 品显 然 不符 合 保 障人 体 健康 的 国家行 业 标 , 存
个 国家 机 关 以及 工 作 人 员 还 存在 一个 对 内行 政 责 任 和 对 外法 律 责
在 严 重 危 及人 身 健康 的不 合 理 的危 险 。 据 法 律 规定 , 鹿 公 司应 受 任 的 问题 。 这样 一种 事 件 的 发 生 与 担 负特 定职 责 的 官 员 的 失 职和 渎 根 三

求赔 偿 ,也 可 以 向 产 品 的销 售 者 要 求 赔 偿 。属 于产 品 的生 产 者 的 责 任 , 品 的销 售 者 赔 偿 的 , 品 的销 售 者 有 权 向产 品的 生 产 者 追 偿 。 产 产 ”
三、 行政 责任
我们 国 家 的免 检 制 度 , 这 些不 法 的商 家 以漏 洞 可钻 , 也 就 是 给 而 行 政 机关 的 不 作 为 , 就 是应 为 而 不为 , 是应 该 履 行 的职 能 不履 行 , 也 就
职是有密切联系的。 凭名牌和免检, 我们对应该监督检查的产品放弃 了这个职责 , 这是明显的失职 。还有建立名牌 的这种做法, 本身这也

三鹿案例分析

三鹿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的认识
1.原因 2.三鹿集团在危机处理中 出现的问题. 3.启示
原因



1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演好自己的决策角色和信息角 色 2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顾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 3部分政府官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采取包庇, 不作为的态度。 4媒体舆论的监管不强,没有及时的迫使企业做出 正确的有利于大众的行为。
部分政府官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采取包庇,不作为的态度。

政府没有及时有力的阻止企业不道德的行为, 对企业缺乏监管,才让毒奶粉在市场上流通 了如此之久。另外在发现企业不法行为后, 他们也没有及时的向上级部门报道,而是封 锁消息,让这种伤害持续更久。
三鹿集团在危机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时间问题 问题奶粉出现后,集团主要领导未能第一时间采取 积极补救措施。随着中央有关部委的介入,而陷入 被动,虽然做了很多针对消费者的补偿措施,但没 有获得消费者的原谅和理解。 态度问题 在很多危机事件中,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当事企业的 态度,具体的处理结果反倒不那么重视。奶粉问题 关乎婴儿的生命安全,在这种问题上,任何辩解都 是无力的,只能用实际行动把责任承担下来,等问 题解决后再进行说明。而三鹿集团却相反,把责任 直接推倒了“部分不法奶农”身上,让消费者十分 气愤,激化了消费者对问题的反应程度
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顾伦理道德和社 会责任

三鹿集团对产品的要求不是如何的健康,如何的绿 色,而只看重奶粉蛋白质的含量,他们对产品的高 要求高到一班的天然牛乳达不到的地步,这种价值 观迫使他们的牛乳供应商不得不往牛乳里面添加三 聚氰胺,而他们自己也默许了这种做法。另外三鹿 在片面追求自己产品高质量的时候并没有想到他们 的上帝消费者在喝了他们的牛奶后会有什么后果。 他们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 就反映了他们的领导者在道德方面的缺失。

从消费者权益法分析三鹿奶粉事件

从消费者权益法分析三鹿奶粉事件

2007.9.2
2007底
2008.5.20 2008.6
2008.7
2008.8.1 2008.8.2 2008.8.4-9 2008.8.11 2008.8.13 2008.9.5
2008.6.28: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 2008.9.8:甘肃岷县14名 2008.9.11:多省
2008.9.11晚:污染;700吨,全部召回
2008.9.17 20点,6422名,158名,3名
生产者: 张玉军

消费者
惩罚
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等政 府官员、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也 相继被撤职处理。河北省委也决定免去吴显 国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 9月22日,李长江引咎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职务,这是因此次事件辞职的最高级官员。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 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 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8月1日下午6时,三鹿取得检测结果:送检 的16个婴幼儿奶粉样品,15个样品中检出 了三聚氰胺的成份。 • 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 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 产、销售。2008年8月13日作出了新决定。
• 邓婕:专业生产,品质有保证,名牌产品, 让人放心,还实惠 • 三鹿优质奶粉,特别添加益生元DHA,独特 智慧配方,让宝宝健康成长更优秀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 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 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法律(3篇)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涉及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恐慌,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广泛关注。

二、事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集团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食用后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反食品安全法:三鹿集团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3. 侵犯消费者权益:三鹿集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处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消费者因食用三鹿奶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赔偿消费者因误诊、误治等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3)赔偿消费者因三鹿奶粉事件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

---------------------------------------------------------------范文最新推荐------------------------------------------------------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三鹿奶粉事件是今年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又一典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仅危害范围广,而且社会影响大,给国内外众多婴幼儿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一旦处置欠妥将会直接威胁社会稳定。

自2003年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行以来,我国在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而且这些经验在这次三鹿奶粉事件的前期控制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对于该事件的善后处置而言,笔者认为,依法确定政府责任界限至关重要,应坚决纠正和避免用政府责任取代企业责任的错误倾向。

一、责任意识是政府责任的基础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由卫生部牵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参加,共同做好这次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处置工作。

随后,对患儿的免费诊疗、对奶制品行业持续性的密集质检以及问题奶粉的下架和销毁等工作均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每一环节都充分彰显了我国近年来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的成绩,体现了各级政府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责任心和工作效率。

政府的责任意识从以下三方面充分体现了出来:1 / 15第一,及时公开所有奶制品质量检验信息,公布事件调查的进展情况。

权威部门具体信息的及时获取和发布,不仅能展示政府职能部门深究问题的勇气与信心,而且也能考验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公共事件时的反应速度和行政智慧。

由于恐慌心理是公共安全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最容易传染的心态,因此,封锁消息只会导致谣言四起,引起市场混乱。

三鹿奶粉案件法律文书(3篇)

三鹿奶粉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三鹿奶粉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一,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2008年9月,三鹿集团生产的部分奶粉被发现含有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症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案件调查(一)初步调查2008年9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存在质量问题。

经初步检测,三鹿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全国范围的奶粉专项检查。

(二)深入调查经调查,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在奶粉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三聚氰胺。

此外,调查还发现,部分乳制品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案件处理(一)对三鹿集团的处理1. 责令停产整顿:三鹿集团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三鹿集团进行了高额罚款。

3. 追究刑事责任:三鹿集团部分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其他涉案企业的处理1. 责令停产整顿:对其他涉案乳制品企业也进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理。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他涉案企业进行了罚款。

3. 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案企业的负责人也进行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四、案件反思三鹿奶粉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1. 监管力度不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3.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产品质量。

五、法律文书(一)三鹿集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起诉书被告人:三鹿集团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书正文:……经侦查,被告人三鹿集团在2008年9月11日前,生产的部分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症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次重大灾难,引起了全国乃至全球的关注。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引言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多名婴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二、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刑法》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鹿奶粉法律法规案例(3篇)

三鹿奶粉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为案例,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在事件中的适用情况,并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事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起因于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的添加导致大量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等严重病症,甚至导致死亡。

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处理事件,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二、法律法规适用情况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最高法律。

在该事件中,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被适用如下:(1)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有害物质,违反了该条款。

(2)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三鹿集团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违反了该条款。

(3)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鹿集团在事件发生前,未对奶粉进行充分检验,违反了该条款。

2.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最高法律。

在该事件中,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被适用如下:(1)第二十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有害物质,违反了该条款。

(2)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有害物质,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该条款。

3.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领域的最高法律。

在该事件中,刑法的相关条款被适用如下:(1)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符合该条款。

案例讨论—三鹿奶粉事件

案例讨论—三鹿奶粉事件
同时国家支付患儿的诊疗、赔偿及保险等费用高达20 亿元。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对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幼 儿进行了免费检查,并对患有结石病症的患儿实施了免费 治疗。 对于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当事医疗机 构应立即如数退还患儿家长,并赔礼道歉。
鉴于三鹿集团破产之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患病婴幼 儿的治疗、赔偿及今后的保险所需资金均已足额支付,因 此,三鹿的破产终结,未影响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工 作。
2、生产者经营者
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依法经营,自觉 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健 康权和消费者权益。
3、消费者自身
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拒买假货,勇于并善于 同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小结
通过此次对三鹿奶粉事件的讨 论,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 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特别是消费者 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这两个方面。
一罐毒奶粉,打碎了企业如奶 粉一般洁白的形象,我们希望,终有 一天,经营者能很好地履行义务,消 费者的权益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悲剧 不再重演!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概论》 立信会计出版社
2、《中国经济法》 云南科技出版社
3、《今日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学理精解》 中国经济出版社
小组讨论
受害者维权的法律武器
对于此次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广大受害者可依据《食 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诉求法律救 济。
比较正常的索赔途径是:“问题奶粉或液态奶”的消费 者在出具购物小票和商品外包装的前提下,到销售商那里 办理全额商品退款。消费者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49条的规定,在向销售商退货时主张所购商品价款 两倍的索赔。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法律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法律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法律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叫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世界。

“三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问题奶粉已导致几十万婴幼儿患病,甚至有的已死亡,无数家庭为劣质奶粉对婴幼儿身体的戕害感到忧心忡忡。

问题奶粉不仅伤害了众多无辜的婴幼儿,伤害了社会,也伤害了三鹿集团公司等奶制品企业本身,伤害了整个中国奶制品行业,而最终更是伤害到中国的整个食品、农产品产业链。

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关键词:三氯奶粉婴幼儿奶制品肾结石法律责任1.三鹿事件的原因1.1.小农散养的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

各地奶企为争夺奶源无序竞争,地方政府对乳制品产业缺乏科学统筹和有效规范,导致一些个体经营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企业忽视质量、盲目抢购。

1.2.少数奶站经营者利欲熏心、违法犯罪。

为追求利润,明目张胆地制造销售和向原料奶中添加三聚氰胺。

1.3.三鹿集团见利忘义、故意隐瞒真相。

事件发生初期,故意向政府提供不实信息;在明知所产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后,不但不禁止问题产品出厂,而且继续生产和销售,造成事件扩大和蔓延。

1.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原料奶收购环节失控;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招牌为三鹿集团脱离监管撑起保护伞;日常监管不到位,习惯于搞运动式的突击大检查,难以解决问题。

1.5.社会监督软弱无力。

一些人对不法分子在原料奶中添加有害物质知情不举、听之任之。

1.6.政府处置不力、报告不及时。

今年8月初接到三鹿集团关于婴幼儿奶粉被污染的请示后,未做深入调查,轻信企业汇报,未认识到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及时上报,错失问题处理的最佳时机,未能有效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三鹿事件的造成的伤害三鹿奶粉事件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对婴儿健康的威胁,它已涉及到人们对整个食品行业安全性的担忧,甚至会引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应该得到高层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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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2008年9月11日,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

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

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二、“三鹿事件”民事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

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当然,如果按照三鹿公司内部的说明,该批奶粉受污染原因为奶农受利益驱使向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造成的,则其在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后,可以向不法奶农追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受时间限制的。

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这个法定期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驳回起诉,这个法定期间叫做诉讼时效。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因此,购买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的监护人应当在9月11日石家庄三鹿公司发布声明后,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

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三鹿事件的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

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不论三鹿集团和致害奶粉的销售商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销售商如果能证明非自己过错,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商追偿。

由于此事件中受害者众多,当事人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提起共同诉讼。

受害者既可以直接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当地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既可以对方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到底是选择以对方侵权为由还是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及诉讼的理由。

法律依据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三鹿事件”刑事法律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出于意外而是故意添加聚氰胺以提高非法的、早已明令禁止的化学蛋白质含量,以欺骗检查、无视其危害后果,其行为足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其情节来看,已经符合刑法中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从重法定情节。

刑法第30条、第31条对追究哪些人的刑事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鹿集团八月就已自检到有危害性,但秘而不宣。

如果说三鹿在8月前对有害原料不知情,那么8月以后再继续生产或者是有害奶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三鹿集团至少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的。

三鹿集团就构成单位犯罪。

对三鹿集团主要是判处一定的罚金。

而三鹿集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付相应的刑事处罚。

罪名应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网上有人讲应是投毒罪(此罪名目前叫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是因为对刑法中的有关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不了解所致。

三鹿奶粉事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职责或者在发现有关情况后,出于种种原因,而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从而导致受害区域更加的扩大,受害人数大量增加,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罪名是滥用职权罪或者是玩忽职守罪。

运用商务法律知识分析的主要背景知识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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