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供应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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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应商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药品供应商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

可以新增的情形:

1、创新药物、专利药品等以及其它必须的新增药品品规需求,供应垄断渠道,现有供应单位不能供应;

2、现有药品品规供应及时性、准确性无法满足需求,造成投诉

2次以上,现有供应单位不能替代;

3、现有供货单位退出,缺省的相应药品品规,其余供应单位无相应经营资质,也无替代品规;

4、现有药品供应企业药品供货价格达不到有关规定;

5、新供药企业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各种药物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

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新增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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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药品供药企事业遴选程序

1、采购员填写

“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并附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2、药事委员会评估审核。

3、院长负责最后遴选审核,合格者确定为供药单位。

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执行。

二、药品供应商淘汰

根据药品供应商与供货质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进行淘汰。

三、药品供应商调整

由采购员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填写药品供应商调整申请书,科主任与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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