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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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

一、概述

埃米尔·迪尔凯姆(Deile Durkheim 1858-1917)是法国早期社会学家,也是欧美最著名的社会学者之一。

社会学是在十九世纪中后期由孔德在实证哲学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的社会学是一种包罗万象的大杂烩,既无明确对象,又无专门研究方法。继孔德之后较著名的社会学家斯宾塞,试图明确社会学的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开展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但也没有涉及方法问题。

他们“是让人们知道社会学的可能性和困难,丝毫没有论述怎么样去研究社会学,应该采用什么方法”。可以说,在迪尔凯姆之前的社会学家们几乎没有专门涉及方法论问题。

迪尔凯姆则着力于使社会学真正独立出来,一方面他明确其研究对象,他认为一门学科无特殊研究对象没有必要存在;另一方面,他着手社会研究方法问题,提出了其独立的方法体系,因而,迪尔凯姆被公认为西方社会学科学体系和专业体系的奠基者。

社会研究方法体系共分三个层次:(1)方法论;(2)研究方式;(3)具体方法与技术。方法层次主要探讨研究的基本假设、逻辑、原则、规则、程序等问题,是指导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其主要探讨的问题是:(1)社会科学能否像自然科学那样客观的认识社会现象?(2)是否存在客观的社会规律?(3)应该采用何种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4)如何判断社会科学知识的真理性?(5)人的主观因素对社会研究有什么影响?迪尔凯姆的方法论用一般说法来概括既是社会事实范式。他强调社会现象的客观性,是客观事实,人们应用客观的态度去观察研究客观的社会现象,来发现社会发展规律。

研究方式层次是指贯穿于研究全过程和操作方式,它表明研究的主要手段和步骤。具体方法与技术指研究的各个阶段使用的具体方法技术,主要包括资料收集方式,资料分析方法和其他技术手段或工具。

迪尔凯姆在后面两个层次上倾向于注重准实验研究,并且指出共变法是最适合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他进一步指出,社会学本身就是比较社会学,从而阐明了其方法立场。

迪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集中体现在其《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其《自杀论》则是其研究方法之最佳实践。本文则是从这两论著着手来尝试介绍迪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

二、方法论

迪尔凯姆致力于将社会学学科独立化,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界定研究对象,二是界定研究方法。

(一)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社会是由各个个人结合而形成的,但是这种结合而形成的系统却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情况,具有本身特有的性质。这是社会唯实论者的基本主张,迪尔凯姆还明确表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紧接着便是对社会现象的具体界定。社会现象是社会层次的、独立的、客观的事物,不等同于个人现象的简单相加。迪尔凯姆冠之以“社会的”一词来表明其性质和含义,认为社会现象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不同于有机体的现象,后者是通过某些形态和动作表现而存在……也不同于心理的现象,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和通过个人意识表现出来”。因而,社会现象是独立于个人的特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社会现象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可能是不明显的,但是若个人违反时,就很快显现出来,在集体行为中,个人往往会表现出与平时极不一致的甚至相反的

行为,就是因为,存在一种社会现象——集体意识,它一方面使人们不知不觉中去表现出与独处时不一致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对于违反者给以一定的“惩罚”,如予以排斥和嘲笑等。社会现象的强制性特征有利于人们更好的去理解其客观性。

以此为基础,迪尔凯姆给出了社会现象的定义:“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得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

(二)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原则

迪尔凯姆认为,任何科学都要经历从主观意识阶段到客观实际阶段的发展过程,在主观意识阶段,人们往往在有限的经验基础之上形成了某个学科的一些观念,即是首先有了一些思考,思考总是先于科学而存在。人们对周围事务的思考形成了一些观念,然而再用观念来代替实际事物,有时甚至把自己的想象当作事物的实质。按科学的分析方法,人们应当先去观察事物,然后得出结论,可人们往往先有思想,而事实在后,引证事实只不过是为了验证人们事先得出的观念或结论,并非将事实放在首位来研究。在这种方法中一事实仅仅是作为思想验证的东西,而不是科学的对象,人们用观念估量事物,而不是从事实归结观念,这明显带有主观唯心论,因而,迪尔凯姆强调,要客观的观察事物,坚决反对先入为主,用事物套理论。

在强调将社会现象看作客观事物时,他提出了以下基本规则:1)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这些所谓的成见即人们以往形成的有关事物、现象的观念,它们往往是先入为主的,如果事物符合人们的看法,则是好的,不符合则是坏的,是不正常的或病态的,这完全是从主观臆断出发的;2)根据社会现象的外部共同特征进行定义,社会学者的第一步是将所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确的定义,以便确定自己所研究

的到底是什么事物,同时也让别人能够明白。迪尔凯姆关于概念定义的说法很是独特,通常说某一概念是关于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的抽象概括,但是迪尔凯姆认为,在开始研究时,应该在事物的外形里找出它的基本定义来。他提出了定义的一条规则:“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他认为,事物的内涵是不易直接观察到的,在研究之初,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从外部特征来着手,否则,易犯先入为主的错误,得出的定义易是主观意念,从而阻碍客观观察社会现象的进程。当然,迪尔凯姆也没有就停留在这一阶段,相反,他认为“在开始研究事物时,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而不是说在研究中或者研究结束后,可以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用事物外形去下定义的目的,不是为了解释事物的实质,而是为了使我们能够与该事物相接触。”进一步说,“科学要成为客观的研究,必须从感觉出发,而不是从那些非科学方法形成的概念出发”这与我们平时所接触的定义完全不同;3)客观的观察事物的外部特征,社会现象如果能排除个人主观的感受,就能客观的反映出来;排除越彻底,反映也越客观。此外,迪尔凯姆还指出,在观察社会现象时首先应考察一些固定不变的现象,对于那些未与个人特殊现象分离的、变化无常的集体生活的具体形式,暂时不作研究。从而,引入另一规则“社会学者研究社会现象,必须想办法从那些排除了个人特殊现象和已经确定的事物入手”。

(三)社会现象的解释原则

在阐明其对社会现象的解释规则前,迪尔凯姆首先批驳了目的论者的观点,认为他们混淆了事物的存在与事物的效用,证明一事物为什么存在和证明一事物有什么效用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事物存在原因与事物的功能是相互独立,那些认为事物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能带来某些“好处”的说法明显是犯了“目的论”错误。迪尔凯姆已经开始意识到事物具有潜功能和反功能。同时,迪尔凯姆还反对历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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