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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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要求。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人口分布、交通流量等因素,确保线路布局合理、站点设置科学。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注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实现无缝换乘,提高综合交通的效率。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对运营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列车的安全准点运行。

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清晰准确的导向标识、舒适的乘车环境、便捷的购票检票方式等。

安全管理是《条例》的重中之重。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

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对车站、车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乘客的行为规范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还对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进行了规定。

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对于违法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等活动,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城市轨道交通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条例》的出台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首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提升乘客出行安全与便利程度,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包含的内容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票务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一、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变化,合理规划线路,科学设计站点,确保交通网络的畅通与高效。

1.1 建设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北京市应当合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确保覆盖城市重要区域及城市副中心,提高市民出行便利度。

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人口分布、环保因素等。

1.2 运营管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列车运营的安全、稳定与高效。

对列车运营的时间、频次、速度等因素应当符合市民出行需求,并根据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乘客乘坐的安全和列车运营的安全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2.1 设施设备安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应当经过专业检测与维护,确保运营过程中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必要时,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

2.2 乘客安全乘客在进入和使用城市轨道交通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

如果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服务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要求,保障乘客的出行体验。

3.1 乘客信息公告在车站和列车内应当及时公告有关乘车信息,包括站点名称、到站时间、站点连接线路等,方便乘客了解线路情况。

3.2 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做到礼貌、耐心、热情地为乘客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3.3 车站设施车站设施应当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待车区、候车座椅、卫生间等。

四、票务管理票务管理是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正常开展的重要一环,保障乘客正当权益。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顺畅,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包括轨道交通设施、车辆、线路、站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强化轨道交通的管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轨道交通设施管理第四条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轨道交通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存在的隐患。

第六条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文景观等因素,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第三章轨道交通车辆管理第七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生产、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轨道交通线路管理第十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实现线网的有效衔接和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维护和巡检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线路设施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信号控制系统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准点性。

第五章轨道交通站点管理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置应当便利乘客出行,充分考虑人流量、交通便利性和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站内清洁、通风和无障碍设施的畅通。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设置明确的引导标识,方便乘客出行和转乘,减少拥堵和混乱现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运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七条凡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妨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或者损害乘客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的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交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市民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长沙市轨道交通是指由电力、机械或其他方式驱动,以导轨为依托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等。

第四条: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乘客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维护第五条: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确保安全、高效、环保。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和批准,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市民利益。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三章: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服务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列车运行图,确保运营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乘客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解决乘客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的发展,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网络日益庞大,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首先,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有着严格的规定。

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突发事件,要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在车站和车厢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乘客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触动紧急制动装置或者其他安全设施。

同时,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在运营服务方面,条例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擅自调整。

列车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车内的温度、通风等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乘客的服务,运营单位应当设立清晰的标识和引导系统,方便乘客出行。

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养,及时为乘客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建议,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反馈。

在票务管理上,条例规定了票价的制定原则和票务政策。

票价应当合理、公正,并根据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要保障乘客的购票权益,提供多样化的购票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对于逃票、冒用他人车票等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正常的票务秩序。

在设施保护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

对于违反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促进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鉴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建设及运营安全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开通、投入使用管理、技术质量整改及报废处理、运营维护管理、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行业活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等。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市政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调整发展方向,强化整合规划,加强管理措施,促进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条国家、成都市对新建项目、轨道铁路、市政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或称有轨电車)、有轨索道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设计、建设、投产及运营管理,有关审批部门对招标、选择及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实施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安全质量监控,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营安全。

第五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运营前应当经国家、成都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克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行政许可服务应当按规定顺利开展,其中对运营维护车辆、设备、轨道等关键设备,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遵守国家、成都市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抬高票价和基础设施使用费,违者将依据《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成都市规定,维护乘客权益,保证乘客正常使用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九条成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要按照国家、成都市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整改,采取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开放和报经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及行政监督等针对性措施,关注和落实温馨客运服务规范,督促交通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规范,对于北京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方式,推动城市交通的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交通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拓展交通运输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轨道交通车辆在固定轨道上行驶,沿线设置的车站及附属设施供旅客上下车和设备维护,并按照规定运营和管理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五条市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并按照规划有序推进建设,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划和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确保运营的安全、快捷、舒适。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障运营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及时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营的安全环境。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自动售票机、充值设施等设备,方便市民乘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都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提升乘客出行体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和建设1. 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设计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线路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乘客出行便捷。

三、设施设备管理1. 轨道线路轨道线路的维护、保养、检修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线路安全畅通。

2. 车辆管理轨道交通车辆的保养、维修、更换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车辆正常运营。

3. 车站管理轨道交通车站的设施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清理站台、车站内部和出入口,确保乘客安全出行。

4. 信号与通信轨道交通的信号与通信设备需定期检测和维修,以确保运营安全和正常通讯。

四、运营管理1. 运营计划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的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提高运输效率。

2. 乘客服务乘客服务是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一环,应提供便利的购票方式、清晰的乘车指引和舒适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乘车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保护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应急处置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5. 运营数据分析运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助于优化运营管理,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五、监督检查1. 监管机构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包括车辆安全、运输质量、乘客满意度等。

2. 定期检查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投诉处理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法律责任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一节规划建设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和时间进度。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保、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第二节运营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设备、车辆和线路的安全运营。

2.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提供良好的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服务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严禁超载、超速和超员运输。

4.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一节设备设施安全1. 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2. 进行设备设施检修、更换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临时封闭或者其他适当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的人员和乘客安全。

第二节乘客安全1. 进站、乘车和出站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且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 若发生乘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帮助。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乘车场站的治安巡逻和维护,预防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收费与票务管理第一节收费标准和方式1.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考虑确定,并公开发布。

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系统,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节票务管理1.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包括售票、退票、改签等服务,为乘客提供方便的购票渠道和服务。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 引言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日益繁荣的经济和人口增长对城市交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营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确保市民的交通安全和舒适出行,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近年来,成都市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快速交通网络。

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的状况、市民的出行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

目前,成都市已经建成多个轨道交通线路,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同时也减少了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压力。

3. 轨道交通的管理职责根据《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线路运营、安全监管、票务管理等工作。

同时,市政府要加强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

4.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成都市政府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列车、线路和车站的安全可靠。

此外,市政府还加强了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5. 轨道交通票务管理为了方便市民的乘车出行,成都市轨道交通实行了电子支付和智能卡刷卡的方式。

市政府鼓励市民使用智能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票务管理的便利性和效率。

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票价政策,根据市民的出行距离提供不同的票价优惠。

6. 轨道交通的环境保护成都市政府强调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环境友好型交通方式的建设。

轨道交通系统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同时,市政府还鼓励市民选择轨道交通出行,降低机动车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

7. 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成都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计划继续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轨道交通网络。

未来,成都市将建设更多的地铁线路,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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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有关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用)范围;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工作。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积极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利归属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已有的建(构)筑物造成实际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依法出让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积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带来利益变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造成实际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周边物业基于商业开发等需求与城市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等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广告和空间资源等资源综合开发的经营权。

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城市土资源行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营运的投资,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缘投影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缘投影线外侧3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1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设置。

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设计、施工或者作业等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二)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新敷设管线进行本条第(二)项作业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相关方案进行论证。

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公共所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相关方案由市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对施工活动实施安全监控。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有权予以制止,要求作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初步验收。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初验合格的,报经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营,经市交通运输、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期满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健全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和有效运营。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自觉接受乘客的监督,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统一设置。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信息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卫生标准,严格执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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