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计量及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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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计量及操作方法

1)术语

①检尺:用量油尺检测容器内油品液面高度(简称油高)的过程。

②检尺口(计量口):在容器顶部,进行检尺、测温和取样的开口。

③参照点:在检尺口上的一个固定点或标记,即从该点起进行测量。

④空距:从参照点到容器内油品液面的距离。

⑤人工检尺:通过人的手工操作对容器内所盛装的介质进行实测检尺的过程。

2)检尺方法

根据油品性质不同,人工检尺有检实尺和检空尺两种操作方法。

①检实尺方法:就是测量油面到罐底基准点的垂直距离。此法适用于轻质油品计量。

②检空尺方法:就是测量量油口基准点至液面的垂直距离。此法适用于粘度较大的重质油品计量。我公司采用检空尺进行计量。

检尺读数时尺带不应平放或倒放,以防油痕变化。

③检水尺方法:在量油尺底部涂抹适当高度一层薄的试水膏,将尺垂直徐徐放入油罐,触底时,应静置3~5分钟,确保试水膏与水充分接触,提起检水尺,试水膏变色的高度为水高。

3)计量总则

①油罐在收油、输转、调合、装车和脱水作业前后都应进行计量。

②人工检尺规定:对活动罐每四小时检一次油尺,静止油罐八小时检一次油尺。油罐快进满或接近抽空时,要及时掌握油量变化,随时检尺。

③对于安装了计量仪表的油罐的油温和油位情况每两小时巡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④对比人工检尺与自动计量系统数值,应在误差范围内。

⑤操作人员应详细、正确填写每天的《每日油罐动态表》,以便油量核对。

⑥每天8:00时,对所有油罐进行检尺,向车间(调度)汇报;后每隔4小时对动态油罐进行检尺,并向调度汇报。

⑦静止油罐油尺变动5㎜以内时,以原来的油量为准;油尺变动超过5㎜时,必须重新计算油量。

⑧用计量仪表计量的油罐,进油至安全容量的80%时,必须进行人工检尺、计量,并与计量仪表进行对照,当计量仪表差量为≥10mm时,通知仪表维护人员进行检查校正。

⑨人工检尺允许误差:

轻质油:油尺±1mm、温度0.2℃

重质油:油尺±2mm、温度0.2℃

⑩每月1日8∶00时,各岗位人员要对所有的油罐油量进行一次月终盘点,要求均用人工检尺,并向调度汇报。

(11)计量容器应按规定年限进行标定,并重新编制容量表。

(12)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年检,并附有校正表和检验合格证。

(13)正确的计量顺序为:先检尺、再测温、最后取样测密度。

4)计量器具

①量油(水)尺

(1)量油尺应采用钢卷尺,尺的长度根据大小可选择15m、20m两种规格之一,最小刻度为1mm ,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校正表。

(2)量油尺的尺锤应为铜质材料。立式罐计量轻质油品使用500g尺锤,计量原油及重质油使用1000g尺锤。

(3)量油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3236-91 《石油用量油尺和钢围尺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a) 尺带扭折、弯曲及镶接;

b) 尺带刻度模糊不清或数字脱落;

c) 尺锤尖部损坏;

d) 尺的刻度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e) 没有合格证和校正表。

②温度计

(1)测量油品温度用的温度计,一般选用棒状全浸式水银温度计,最小分度值0.2℃,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

(2)水银温度计每年检定一次,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 98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的规定;

(3)水银温度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a) 毛细管内的水银柱有断裂现象;

b) 感温泡有裂痕

c) 刻度不清,涂料脱落;

d) 刻度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e) 没有校正表。

③测温盒

(1)测温盒应由铜质或铝合金材料制成。

(2)测温盒的提拉绳应选用符合防静电要求的材料制成。

(3)测温盒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l。

5)计量操作方法

①检尺

测量操作应符合GB/T 13894-92《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中的规定。

(1)液面稳定时间:立式罐检尺前,罐内液面的稳定时间,通常轻质油不少于15min ,重质油不少于30min 。

(2)检尺部位:立式罐检尺时应在罐顶指定下尺的部位下尺;

(3)当尺带浸入油内时,停止下尺,使卷尺的刻度与检尺点对

准;稳定后读下尺高度,提尺再读被浸没部分的高度,做好记录;

(4)复上述操作进行第二次检尺,两次检尺测量出的空尺值相差不超过2㎜时,停止检尺。如果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不大于1mm,以第一次测量值为准,若相差大于1㎜,则取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空尺高。两次检尺读数相差超过2㎜应重新检尺;

②测温

测温操作应符合GB 98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中的规定。

(1)对测量液体石油产品温度宜采用在油罐内测温的方法。

(2)测温前,选择适当量程的温度计安放在测温盒内中部,并将测温盒从检尺点下到测温部位。

(3)对于立式油罐内不需加温的油品,应在罐内油品液面高度1/2处测温一次。

(4)对于在立式油罐内需要加温的油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测温,然后取各次所测温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平均温度。

(5)当罐内油品液面高度在3m以下时,应在液面高度的1/2处测一点。

(6)当罐内油品液面高度在3m至5m时,在上液面下•1m处和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两点,取其算术平均值做为油品温度。

(7)当罐内油品液面高度≥5m时,在上液面下1m处、液面高度的中间和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三点,取其算术平均值做为油品温度。如果其中有一点的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大于1℃,则必须在上部和中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及中部和下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最后以这五点的算术平均值做为油品温度。

(8)测温停留时间

轻质油品不少于5min;

原油和润滑油不少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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