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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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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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讯债券2010-10-30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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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二章参与者

第六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简称交易商):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

(二)配备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

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

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

(五)配备直接开展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相关系统和人员;

(六)具备自我评估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能力和衍生产品

交易定价能力,并能够承担衍生产品交易风险。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可成为交易商。

第七条交易商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简称核心交易商):

(一)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2年以上(含2年),有独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风险管理人员;

(五)具有较强的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金融衍生产品报价、交易活跃。

具备上述条件的交易商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人民银行备案后,可成为核心交易商。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建立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八条参与者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其他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第三章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九条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第十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第十一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标的债务为债券或其它类似债务,标的债务的债务人为标的实体。

第十二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参与者应逐笔订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有效约定,交易有效约定包括成交单、合同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第十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清算和结算可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或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清算和结算机构进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

第十五条交易商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简称创设机构):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三)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核心交易商及具备上述条件的交易商经专业委员会认可备案,可成为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实行创设登记制度,是否接受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由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专家会议(简称专家会议)决定。

专家会议不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十七条专家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衍生产品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市场专家(简称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专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函和被推荐人简历。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精通经济金融专业知识,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会员推荐或变更申请,以及专家尽职履责情况,拟定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创设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应当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创设登记文件:

(一)凭证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体、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等;

(二)创设凭证的拟披露文件,包括凭证创设公告、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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