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兼评《合同法》第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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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法院判决

合同变更法院判决

合同变更法院判决合同变更是指在原合同基础上,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合同变更已成为商务合作中常见的事项。

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合同变更涉及到双方权益的重新平衡,还可能引发纠纷和争议。

因此,法院在合同变更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和相关立法文件。

根据《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保护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变更案件的争议和纠纷在合同变更案件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变更的方式、范围和条件、对方违约、合同解除等问题。

1. 合同变更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采用书面协议、口头约定、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合同变更。

如果在合同中对变更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否则,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通知对方。

2. 合同变更的范围和条件: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当明确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变更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数量、价格等方面可以进行变更,但不能涉及违法活动、破坏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不公平的事项。

3. 对方违约:在合同变更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或不满意,从而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4. 合同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一方需要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应当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权益。

三、法院判决在合同变更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在合同变更案件中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合同修订与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修订与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修订与变更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在商务领域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修订和变更是常见的情况。

本文将介绍合同修订与变更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修订的基本原则1. 自由意志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各方享有自由意志的原则。

只有在各方自愿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的修订。

修订合同需要经过各方的协商和同意,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进行修改。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合同修订过程中,各方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协商确定的规定,不得有虚假承诺、故意隐瞒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合同修订的方法1. 口头修订合同的修订可以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

然而,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最好将修订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以防止后续的争议。

2. 书面修订为了形成更明确的合同条款,合同的修订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

修订合同需要包括修改的条款、修订的原因、修订后的生效日期等具体内容,并由各方签署确认。

四、合同修订的限制与效力1. 合同修订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修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修订方式和程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修订合同的效力修订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各方的意思表示和协商一致。

只有在各方共同签署并确认修订合同后,修订的条款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未经修订而实际履行的合同条款,仍然保留原有的法律效力。

五、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1. 合同变更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变更合同的一方提出变更的要求;(2)变更要求的内容合法,并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3)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变更内容由双方在书面形式中确定。

2. 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变更后的权利。

六、合同修订与变更的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在合同修订或变更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依据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依据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基础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一般应当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 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新的合意。

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2. 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若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更改的情况,亦可依据法律进行变更,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等。

3. 一方请求权
若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遭遇无法克服的困难,可据此请求变更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 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例如:一方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如《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说明双方可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

3. 解除的通知与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且解除行为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三、结论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是合同法律关系中重要的环节,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丰富的依据,包括协商、自愿和法定条件等。

理解这些法律依据有助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确保法律的遵循与公正。

合同的修改与变更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

合同的修改与变更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

合同的修改与变更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标题:合同的修改与变更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合同是一种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修改与变更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一、合同修改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修改。

修改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同意,并应当保留修改的证据。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后的合同取代原有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确保公正合法。

1. 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又称为补充协议。

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按照修改合同的程序进行变更,并明确变更的内容、时间和方式等。

2. 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例如,当合同的履行目的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方式和内容。

此外,法律规定还对特定合同类型的变更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合同修改与变更的实务操作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应当注意以下实务操作。

1.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修改与变更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应当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并保留好变更的证据。

2. 书面形式的修改与变更尽管合同的修改可以口头达成一致,但为了确保权益的明确和证据的完整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修改与变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 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双方在协商变更时,应当确保变更内容的合法性。

4. 变更手续的履行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变更合同可能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和程序。

例如,通过合同修改协议、补充协议或修订合同等形式进行变更,需要依照合同约定的规定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履行。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需要进行变更,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分析,探讨其相关问题和适用原则。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对其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书面变更和口头变更两种。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定要件和法定形式的要求,一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否则变更无效。

合同变更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变更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变更不得侵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合同变更对一方造成了严重不公平或损害,法院可以判决合同变更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保持诚实信用,不得采取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合同变更的方式和程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即双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条件等,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

在签订变更协议前,当事人应当对变更的内容和影响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讨论,并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合同变更中,需要注意的是变更范围的确定和变更效力的问题。

变更范围必须是在合同原有约定范围内进行的,否则变更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变更效力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即变更是否即时生效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变更效力的确定中,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可抗力的情况等。

此外,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到对已履行合同的影响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合同的效力通常自变更协议签订时生效,但对于已履行的合同条款是否需要予以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依法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变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交易的稳定性和经济秩序。

因此,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变更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可以是全部变更,也可以是部分变更。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自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中的相应内容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自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中的相应内容失效。

四、合同变更的程序1.协商:合同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协议。

2.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内容。

3.通知: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将变更内容通知对方。

4.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五、合同变更的效力1.合同变更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的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

2. 特征(1)合同变更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具有独立性。

(2)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的内容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全部条款。

(4)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内容应当变更。

”(2)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变更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变更生效。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内容应当变更。

”(3)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变更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变更生效。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四、合同变更的类型1. 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发生变更,包括:(1)合同主体的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原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民法典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变更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现象。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合同变更的概念、类型、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基于协议或者法律的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

合同变更不同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变更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对合同内容的调整。

三、合同变更的类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对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变更,如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

2. 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变更的情况,如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等。

3. 合同形式的变更:合同形式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形式进行修改的行为,如口头合同改为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改为口头合同等。

四、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达成一致:合同变更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2. 变更内容合法:合同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变更内容明确: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4. 变更内容不违反合同性质:合同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性质,不得损害合同目的的实现。

五、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的程序如下:1. 当事人协商:合同变更应当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2. 签订变更协议: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

3. 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协议签订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4. 协议生效:变更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六、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内容相应变更。

合同如何修订和修改法律

合同如何修订和修改法律

合同如何修订和修改法律合同作为民商事领域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一旦签订可能需要进行修订和修改。

本文将就合同的修订和修改法律进行探讨。

一、合同修订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合同的目的在签订后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时,各方可以协商修订合同。

修订合同需要达成与原合同相同的协议形式,并经各方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证明。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各方也可以协商修订合同。

修订合同的方式和要求同样需要满足协议形式以及签字、盖章或者其他形式证明。

二、合同修改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的修订相比,合同的修改涉及到对合同条款的更改或增删。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依法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各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修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修改合同同样需要达成与原合同相同的协议形式,并经各方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证明。

三、合同修订和修改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合同修订和修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修订和修改应当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一致。

双方必须充分讨论并明确修订或修改的具体事项,确保达成共识。

2. 合同的修订和修改应当明确目的和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若是由于合同一方原因引起的修订和修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3. 在修订和修改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规定了合同必须满足的要素,修订和修改的合同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要求。

4. 合同修订和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并经过各方签字、盖章或其他形式证明。

书面形式能够有力地证明各方对修订和修改内容的认可和同意。

结语合同的修订和修改是合同法赋予各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变更与修订方式解析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变更与修订方式解析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变更与修订方式解析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参与合作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协议可能需要进行变更与修订。

本文将探讨合同协议中的合同变更与修订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指南。

一、合同变更与修订的概念合同变更与修订指的是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或修改的行为。

合同变更与修订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确认。

二、合同变更与修订的法律基础1. 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变更与修订应当由各方自愿协商一致。

变更与修订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涉及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合同协议中,各方可以约定合同变更与修订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与修订。

三、合同变更与修订的方式1. 书面变更协议: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安全的一种方式。

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时间、生效条件等。

变更协议应当注明对原合同的条款进行的修改与调整。

2. 口头协议:在一些较为简单的变更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达成一致并在变更时进行证明。

然而,口头协议存在证据难以确立、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因此不建议以口头协议作为常规的变更方式。

3. 邮件确认:现代商务活动中,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于合同变更与修订的确认。

双方通过邮件交流正式确认变更内容,并在邮件中明确表示所做的修改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变更与修订的注意事项1. 变更内容的明确性:变更协议或确认函应当具体明确变更的条款和内容,避免模糊和歧义。

各方在变更时应尽量清晰地描述变更内容,以确保无歧义的合同修改。

2. 变更的生效条件:合同变更与修订往往涉及到改变合同义务和权利,因此在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达到的生效条件。

例如,可以约定变更协议的生效需要双方正式签署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等。

合同变更制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初论——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

合同变更制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初论——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

「摘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合同变更特指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比较,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缺陷。

为此,提出了立法建议。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请求权的基础不是合同变更制度。

「关键词」合同变更;合同更改;立法例;情势变更;建议;请求权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

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

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

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

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

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

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

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

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

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

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兼评《合同法》第条之规定

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兼评《合同法》第条之规定

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兼评《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法学论文【内容提要】合同的裁判变更,各国立法直接规定者虽不多,但实践者却不少,通过对强行法的执行,对法律或合同的解释等方法,法院实际上变更了合同的内容。

这种裁判变更的法理依据何在?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如何?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依照何种程序来变更合同?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务加以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合同/裁判变更/立法完善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在具备上述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仅对合同享有撤销权,而且对合同内容享有裁判变更权,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对合同享有裁判变更权?对此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各国关于合同裁判变更的立法与实践在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各国立法者态度不一。

大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将之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对该合同享有撤销权,但立法并不直接授权法院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采此作法。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者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仅按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及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撤销契约的诉权。

”《日本民法典》第96条亦规定:“因诈欺或胁迫而进行之意思表示,得撤销之。

”上述条款中均不包含授权法院裁判变更合同的精神。

另一种情况是,立法明文授权法院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裁判变更。

论合同的裁判变更

论合同的裁判变更

论合同的裁判变更合同变更,通常意义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两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达到修改或补充协议,从而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的内容,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擅自变更的,即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合同变更问题上,本无第三者介入的余地。

但我国《合同法》第54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在具有上述事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仅对合共享有撤销权,而且对合同内容享有裁判变更权。

一、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1.缺少合同裁判变更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说明对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标准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合同裁判变更标准不一的现象,有的法官滥用其手中的合同裁判变更权,对向其给予了益处利益的当事人实施明显不公正的变更标准,有的法官乃至扭曲了对法律本意的明白得,如此做固然不利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致使很多合同裁判变更案件失去公正性,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以为,我国立法能够借鉴其他各国的有关规定,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同意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2.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如此无益于公正地解决纠纷。

正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变更的程序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令司法实务中的法官们大感困惑与为难,不知该遵循何种程序来进行合同的变更,关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往往刚愎自用,不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合同知识)对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探究

(合同知识)对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探究

(合同知识)对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探究对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探究壹、各国关于合同裁判变更的立法和实践于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各国立法者态度不壹。

大体分俩种情况:壹种情况是,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将之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对该合同享有撤销权,但立法且不直接授权法院能够变更合同的内容。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采此作法。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者诈欺而缔结的契约且非当然无效,仅按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及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撤销契约的诉权。

”《日本民法典》第96条亦规定:“因诈欺或胁迫而进行之意思表示,得撤销之。

”上述条款中均不包含授权法院裁判变更合同的精神。

另壹种情况是,立法明文授权法院能够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裁判变更。

采此作法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

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1条就规定,因实质性的情事变更而导致合同壹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拒绝履行合同时,法院能够根据当事人壹方的请求,而直接变更或解除合同。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壹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

就英美国家的立法来见,其制定法中也未明确授权法官能够对合同进行裁判变更。

显然,于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以立法方式直接加以肯定的国家仅占少数,但这且不等于说各国的司法实务对此也采否定态度。

事实上,1994年5月由国际统壹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条就采纳了直接授予法院合同裁判变更权的作法。

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壹方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

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壹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能够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

{合同知识}对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探究.

{合同知识}对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探究.

{合同知识}对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探究显然,在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以立法方式直接加以肯定的国家仅占少数,但这并不等于说各国的司法实务对此也采否定态度。

事实上,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条就采纳了直接授予法院合同裁判变更权的作法。

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

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也反映了各国司法实务和交易实践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取向。

就现有资料看,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通过其他途径而不是立法,同样可以使法院获得变更合同的权力。

这些途径主要包括:(1)通过特别法授权法院直接变更合同的内容。

比如《日本民法典》虽然没有赋予法院对合同的裁判变更权,但1992年施行的《借房借地法》第17条却明文规定,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就借地条件的变更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变更借地条件。

(注:日本《借房借地法》第17条“(一)就建筑物的种类、构造、规模或用途等有所限制,而因法令对土地利用规制的变更,附近利用土地情况的变化及其他情事变更,致当时设定借地权则应改变以建筑物所有为目的的借地条件为相当,而当事人就借地条件的变更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借地条件,(二)就建筑物的增建改建有定有限制的借地条件,而当事人就正常利用土地应增建改建事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应借地权人的请求,就增建改建予以许可,以代替借地人的。

(三)于前二款情形,法院认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所必要时,可以为变更其他借地条件、命令给付财产及其他相当处分……”。

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

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未经生效的合同不得变更。

2. 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3. 变更内容合法。

合同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变更内容明确。

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三、合同变更的形式合同变更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协议变更。

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

2. 通知变更。

当事人一方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变更合同内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变更。

3. 实际履行变更。

当事人一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方予以接受的,视为变更。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变更内容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经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2. 变更内容对合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变更后,变更内容对合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应当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3. 变更内容对合同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变更后,变更内容对合同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应当依据变更后的合同行使权利。

4. 变更内容对合同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变更后,变更内容对合同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应当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五、合同变更的效力终止合同变更的效力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变更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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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兼评《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内容提要】合同的裁判变更,各国立法直接规定者虽不多,但实践者却不少,通过对强行法的执行,对法律或合同的解释等方法,法院实际上变更了合同的内容。

这种裁判变更的法理依据何在?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如何?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依照何种程序来变更合同?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务加以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合同/裁判变更/立法完善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在具备上述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仅对合同享有撤销权,而且对合同内容享有裁判变更权,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对合同享有裁判变更权?对此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各国关于合同裁判变更的立法与实践在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各国立法者态度不一。

大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将之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对该合同享有撤销权,但立法并不直接授权法院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采此作法。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者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仅按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及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撤销契约的诉权。

”《日本民法典》第96条亦规定:“因诈欺或胁迫而进行之意思表示,得撤销之。

”上述条款中均不包含授权法院裁判变更合同的精神。

另一种情况是,立法明文授权法院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裁判变更。

采此作法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

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1条就规定,因实质性的情事变更而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拒绝履行合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而直接变更或解除合同。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

就英美国家的立法来看,其制定法中也未明确授权法官可以对合同进行裁判变更。

显然,在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以立法方式直接加以肯定的国家仅占少数,但这并不等于说各国的司法实务对此也采否定态度。

事实上,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条就采纳了直接授予法院合同裁判变更权的作法。

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

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注:张月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译本)序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也反映了各国司法实务和交易实践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取向。

就现有资料看,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通过其他途径而不是立法,同样可以使法院获得变更合同的权力。

这些途径主要包括:(1)通过特别法授权法院直接变更合同的内容。

比如《日本民法典》虽然没有赋予法院对合同的裁判变更权,但1992年施行的《借房借地法》第17条却明文规定,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就借地条件的变更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变更借地条件。

(注:日本《借房借地法》第17条“(一)就建筑物的种类、构造、规模或用途等有所限制,而因法令对土地利用规制的变更,附近利用土地情况的变化及其他情事变更,致当时设定借地权则应改变以建筑物所有为目的的借地条件为相当,而当事人就借地条件的变更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借地条件,(二)就建筑物的增建改建有定有限制的借地条件,而当事人就正常利用土地应增建改建事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应借地权人的请求,就增建改建予以许可,以代替借地人的承诺。

(三)于前二款情形,法院认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所必要时,可以为变更其他借地条件、命令给付财产及其他相当处分……”。

)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通过特别法的补充规定,日本法院当然获得了合同的裁判变更权。

(2)通过执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

例如各国关于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有强制性现定,法院可据此修改合同。

法国在本世纪30年代就曾通过立法,赋予法官直接裁判减少合同一方当事人原来约定应为的金钱给付,使价格降低,以推动通货紧缩的政策。

(注:尹田:《论意思自治原则》,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

)(3)通过对法律中弹性规则的解释对合同加以变更。

在十九世纪,盛行在立法中费尽心机、精雕细琢地面面俱到,试图通过非凡的预见把生活中的一切都反映在法律规定当中。

但事实证明法律的规定永远赶不上社会的进程。

因而,当代的法律更倾向于对各种法律制度提出一项基本要旨,其余的留给法院去加以充实,一般条款于是有了相当高的地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重视。

例如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理论等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确认。

《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即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美国统一商法典》则通篇贯穿着“公共利益”、“商业习惯”、“适当的”、“合理的”等用语。

法官只要通过对弹性规则的解释,即足以“合法地”变更合同。

在欧洲大陆,当法官们“碰到一种在他们看来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词句的情况时,他们就要靠寻求立法机构的构思和意图,寻求立法机构所要取得的效果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他们再解释法规,以便产生这种预期的效果。

这意味着他们要填补空白,要理直气壮,毫不踌躇地去填补空白。

他们要简单地问问自己:为了实现假定的立法意图,处理这种情况的最明智的方法是什么?因而他们要制定法律”。

(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

)(4)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来修改合同。

如果说大陆法系的法官较多地借助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变更合同,那么,在缺少成文法传统的英美法系,法官们则更多地借助于合同的解释这种武器。

英国虽信守“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契约”的信条,但是,通过对合同解释方法的改进和暗含(默示)条款理论的发展,法院也可以为当事人修改合同:“一种已经被成功运用的方法是要求修正合同,它的理由是成文合同没有表述双方的真实意图……在很多案件中,法院都作出了对要求修正合同的一方有利的判决,但是这是在解释合同的基础上作出的。

他们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修正不修正作出判决。

”(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

)而默示条款理论的巨大发展,使得“即使没有明确的条款,法律本身——意即法院本身——就意味着一项条款。

它把双方没有写上的一条写入了合同,而它们双方从未就这一条取得过一致。

这样做为的是实现情理和正义的要求。

”(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

)法院每遇到一种这样的情况,就加进一项暗含条款,以使之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这些条款后来被收进了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

因此,可以说在英国,法院早就开始为当事人修改合同了。

“实际情况是,法院是根据在他们看来是公正的和合理的做法去解决这个问题的。

法官根据他自己认为适当的标准进行判决。

在此意义上说,法院是在为双方制订一项合同,尽管这样讲几乎是亵渎神明的。

”(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这一事实再次证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是逻辑。

各国立法,鲜有授权法院对合同加以变更的。

究其根源,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大多制定时间较早,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

即使是《德国民法典》,也被认为是19世纪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中心的“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端。

”(注:(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中译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页。

)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的观念根植其中,合同的裁判变更被视作离经背道之举,立法中不作规定,也就不难理解;而“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然成了执法者的最高信条。

但法律须与时俱进,因而制定较晚的法律开始规定合同的裁判变更。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综合各国立法和实践,后来居上,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代契约法的走向,其影响不可忽视。

我国立法在规定合同的裁判变更问题上,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保持一致,在我们看来,并非如有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一无是处,相反,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分析1、裁判变更与契约自由裁判变更容许法院不经合同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对合同的内容加以变更,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但即使是把契约自由奉为圭臬的学者也认为,契约自由的真正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德国著名学者康德就认为,社会正义与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公正的普遍原则”是指“外在行为需要这样,根据普遍法则,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

”(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04页。

)而经济分析法学派则从效率的角度来解释契约自由,他们认为,“依照自由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

”(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

)显然契约自由的真谛在于公平和效率,而不在于“合意”的外在形式本身。

同时,还应看到,契约自由的产生背景是近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它是作为防止封建专制经济复活的一面旗帜而存在的。

在此种背景下,对之不加以干预和限制有其客观合理性。

但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垄断而不是自由竞争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过分悬殊,使他们很难实现平等协商,更不必说契约自由了。

再加上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当事人一方经常处于这么一种地位: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如果存在其他选择,也许合同就不会成立;但由于垄断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别无选择。

如果法律对此袖手旁观,法院只能撤销而不能变更,就等于法院叫当事人走开,“契约自由”将导致自由的完全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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