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精简版
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促进投资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市级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外投资。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利益和战略安全第一;2.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原则;3.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4. 保障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和负债合理化。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批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2. 文化、教育、科技等公益性事业的投资;3. 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投资;4. 与市级事业单位主业有关的产业的投资。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自有资金;2. 各级财政拨款;3. 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4. 其他合法形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风险可控原则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投资额度不超过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政拨款的50%;2. 经过投资风险评估和方案论证;3. 根据投资额度和风险评估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根据投资需求选择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资金安全,并定期报告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和提升服务能力,不得用于分配股息等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批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渝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5〕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5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勘定市和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1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委会关于199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19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城区开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25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8〕6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8〕78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我市主城区第七期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请示的通知(渝府发〔1999〕3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3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40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2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56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5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77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9〕7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3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9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渝府发〔1999〕9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9〕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粮改政策促进粮食结构调整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6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21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0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107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111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0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府发〔2001〕27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1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5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的通知(渝府发〔2001〕5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1〕7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127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2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渝府发〔2002〕75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营运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69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70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3〕78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0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46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60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4〕7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5〕19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9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5〕98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48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5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22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7〕26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90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7〕117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4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电力保障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9〕50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意见(渝府发〔2009〕90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中型沼气新技术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10〕34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14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18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8〕32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治理对中小学生下暴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33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40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重要政务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8〕49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IC卡推广应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8〕102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中小学校捐资助学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1998〕11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13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3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5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摘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33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137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41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9〕10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15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9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关于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重庆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43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3号)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9〕71号)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76号)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的通知(渝办发〔2000〕2号)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0〕71号)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4号)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1〕3号)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北部城区的3个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9号)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108号)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7号)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1号)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2〕48号)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9号)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63号)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74号)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利用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拉动装备材料工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89号)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76号)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159号)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71号)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97号)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3〕204号)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2号)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4〕102号)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4〕196号)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24号)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41号)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2号)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86号)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1号)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8号)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11号)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46号)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5〕12号)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5〕28号)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5〕83号)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5〕88号)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66号)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77号)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渝办发〔2005〕198号)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03号)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04号)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5〕216号)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4号)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1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9号)1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3号)1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1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9号)1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实施农村康居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42号)1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1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机构和地震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6〕170号)1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73号)1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6〕183号)1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1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1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意见(渝办发〔2006〕249号)1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6〕284号)1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号)1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27号)1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1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60号)1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7〕98号)1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1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58号)1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66号)1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7〕194号)1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246号)1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1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283号)1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7〕285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工业经济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开州府发〔2020〕21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工业经济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工业经济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开州区工业经济招商引资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工业经济招商引资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水平,加快引进和培育符合开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和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开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入驻浦里新区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科研机构等。
第二章用地政策第三条入驻浦里新区项目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对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执行每亩9万元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其中高新技术类项目或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按不高于土地招拍挂成交总价的50%,奖励给开州项目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合理用地、集约节约用地原则,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规划、一次性建设。
(二)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确有需要的项目,且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建设内容不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下,可按照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标准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渝府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
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中介人的资格条件(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委托关系的确定(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 号两江开投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第2次议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八日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09•【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欧阳泽华等4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
你们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措施、改进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商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部级指导机制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纲要》实施的指导,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2021年6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纲要》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重庆市、四川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纲要》实施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
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指导重庆、四川加快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成渝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加强土地管理领域区域协作,大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发展。
二、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对探索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进行了具体安排。
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要求,目前,我部正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其中包括探索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拓展优势地区发展空间等。
0331关于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开展的假设干意见〔【2021】3号〕?,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开展,标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意见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意见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开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等。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通报和共享信息,会商联合监管措施,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统筹协调,及时收集、掌握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动态,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改良和催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市外经贸委负责公司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本意见所涉外汇管理登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科技开发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国家级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开发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地区,北至长江,南至丹龙南路,西至长江电工厂、丹龙路,东至黄桷渡码头、狮子岩、川黔路。
总面积为九点六平方公里。
第三条开发区范围内的开发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国际惯例,为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把开发区建成对外开放的窗口,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
第五条开发区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充分利用城市区的优势,鼓励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开发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应坚持高效统一、分工负责和利于开发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和政策;(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科技发展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和发布有关开发建设、经济和科技等行政管理决定;(四)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对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实施,以及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劳动用工、对外贸易等实行统一管理;(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六)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七)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有关涉外事务;(八)监督、协调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九)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8•【字号】渝委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制定《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是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件大事,是市委、市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市委、市政府以实施西部大开发统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具体体现。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作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
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政策条款,务求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把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同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结合起来,在全市上下形成解放思想、共促发展的强大合力,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政策最优、投资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市委、市政府。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28日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渝府发〔200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市政府将原《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重府发〔1997〕15号)、《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渝府发〔1998〕43号)及《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渝府发〔1997〕77号)汇集整理、修订,同时增加了上述文件出台后国家有关新政策,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新政策,制定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并经200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市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
该规定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等文件相匹配,形成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现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一、投资领域(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和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和传统企业改造项目,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审批(二)外商独资和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对环境不造成破坏的鼓励类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的政策措施格式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的政策措施格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社会效益显着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
(三)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到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投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9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
【总页数】4页(P24-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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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优质跨越发展,鼓励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聚集经开区,现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内适用优惠政策
1.国家级开发区政策
2.西部大开发政策
3.三峡库区移民政策
4.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
5.国务院3号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6.重庆市鼓励投资相关政策
7.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8.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区内优惠政策
(一)公共政策(6条)
1.入驻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
4.全额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
(工业企业、仓储物流等企业年产值需达10亿元)。
5.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6.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资助。
(二)工业企业(装备制造、现代信息通讯技术)(8条)
7.扶持新购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7.1 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收入部分最高可全额补贴。
7.2 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达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7.3 获评“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8.优惠租赁厂房宿舍。
在区内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管费)。
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给予租金补贴。
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
9.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前两年减半返”。
对经开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0.鼓励增资扩产。
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三年内,补贴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再补贴增值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11.鼓励创新。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享受“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的所得税扶持政策后,第6至8年,再按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2.贷款贴息。
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收入部分的25%。
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13.研发扶持。
对新通过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又被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在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经征求重庆市科委意见之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
14.鼓励申请专利。
区属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材料等项目,当年获得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分别按每件专利500元、1000元、10000元进行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11条)
总部经济:
15.对经营用房进行财政补贴。
15.1 补贴总部型企业自建经营用房的土地出让金。
15.2 补贴总部型企业购买经营用房的购房契税。
16.财税扶持。
对新入驻总部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100%,第二年、第三年给予70%的补贴。
其中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任意一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3年总和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金融服务业:
17.对办公用房进行财政补贴。
对新入驻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性总部、省(市)级总部,新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购置办公用房的,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契税全额安排企业使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资助。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18.财税扶持
18.1 新入驻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性总部、省(市)级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区级收入部分,实行“前两年全返后三年减半返”;自获利年度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实行“前两年返70%,后三年减半返”。
扶持总额的20%可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在协助上述金融企业和机构申报重庆市落户奖励的同时,给予其与市政府拨付落户奖励款项等额的一次性扶持。
18.2 对新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减半补贴其前三年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
18.3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实行“前两年全返后三年减半返”。
其中,股权投资企业的该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奖励该企业委托进行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8.4 对新入驻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现代物流业:
19.扶持物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的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等现代物流企业用地,其投资强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按工业用地政策执行;同时,参照享受7.1条扶持政策。
20.鼓励物流企业申请等级评定。
首次被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评定为2A、
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21.积极推广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
区内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
万元、20万元;当年新购集卡车辆(含更新)的,每辆补助5000元;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量首次达到1万、1.5万、2万、2.5万、3万标箱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承运国际集装箱业务的分别再增加一倍。
其他:
22.扶持专业服务、中介和文化服务业发展。
新入驻的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属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的,就其所缴该三项税收的区级收入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的扶持。
23.扶持大型专业市场发展。
新入驻大型专业市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当年市场销售总额和入库税收给予扶持。
其中,销售总额在10亿(含)以上,且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300万以上(含),前三年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销售总额5至10亿元,且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50万以上(含),前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24.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国家、重庆市相关扶持政策外,对企业及培训机构租用经开区管委会提供的研发、办公、生产、培训用房,按照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给予两年全额的房租补贴。
每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的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房租补贴一年兑现一次。
25.扶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对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自营性外贸企业,实行每出口1美元基数内予以1分人民币贴息,增量部份予以2分人民币贴息;对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营性外贸企业,实行每出口1美元予以1分人民币贴息。
三、服务保障
26.实行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按时办结。
27.对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制度和专门服务小组跟踪服务制度。
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28.对在引进重大项目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并最终促成项目投资成功的社会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称为引资人,经投资方和经开区管委会确认,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29.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世界知名企业(总部)或知名品牌,根据引资人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到位注册资金1%—3%的奖励。
30.引进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总部)、重点电子信息业(总部)、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根据引资人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到位注册资金5‰—1%的奖励。
31.引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对引资人给予到位注册资金1‰—5‰的奖励。
32.对引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资人,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项目对我区发展的拉动和影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33.引进中央及重庆市对区属项目较大数额的投入资金,以及境内外无偿资金,按引入资金额度的1%给予奖励;引进无息或低成本资金,给予引入资金额度5‰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