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分租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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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分租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商铺分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本着友好相处,合租愉快的原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意将座落在的商铺分租给乙方,商铺面积为约25 ㎡,商铺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由乙方承担。协定合租期限为 12月,自年 01 月 01

日起至年 12 月 30 日止。

第二条:乙方将商铺作为:办公商业用途。如乙方将出租商铺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800 元整,甲方开具收据。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时,在乙方退出租赁商铺,并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

赁保证金无息还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甲方可将租

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须向提供有关身份证件及有效之营业执照及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商铺,共同负责商铺的卫生整洁,不得破坏商铺的基础结构,损坏物品照价赔偿,由乙

方导致租赁商铺的质量或商铺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

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水费、电费、物

业管理费等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乙方自己申请安装

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

担。

第六条:甲方将商铺租来后,有权进行装修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费用,除中间隔墙所需费用及水表、电表、排污管

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外。其它如隔楼等装修费用由乙

自行承担。

第七条:租期满后如甲方仍与房主续租,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租给乙方,但乙方不得以任何手段避开甲方与房主

订立租赁合同。

第八条: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商铺,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

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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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

第十条: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权对将自己所租部份转让,但必须通知甲方,经甲同意后方可转让。

第十一条:甲方在乙方租赁期间如有整体转让,须通知乙方并对乙方装修部分作出补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

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权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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