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范围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1.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主体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3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时间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1)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上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5 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二、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程序2.1 样品采集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疗机构应采集相关样品,包括粪便、呕吐物、血液等,并将其保存于冰袋中,尽快送检。
2.2 样品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病原体检测、毒素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2.3 检测结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填写《食源性疾病检测结果报告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 结果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结果反馈,并提出防控建议。
2.5 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用水传播的疾病。
由于食物的来源多样化和分布广泛,食源性疾病对公共卫生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及时监测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并严格执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总则1.1 目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1.3 主管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二、监测对象2.1 监测对象范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监测,以及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的监测。
2.2 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中的微生物、毒素等有害物质的检测。
三、监测要求3.1 监测计划每年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食品种类、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等要求。
3.2 监测人员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由专门的监测人员开展,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
3.3 监测样品监测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采样时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通行的规范,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3.5 监测结果监测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监测流程4.1 监测计划制定根据每年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的食品种类、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等要求。
4.2 监测准备准备监测设备和材料,培训监测人员,并确定监测样品的采集和运输方法。
4.3 监测实施按照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采集样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封存和运输。
4.4 样品检测将采集的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5 数据分析和报告对监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生成监测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向公众发布。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品或饮用水传播的由各种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他因素引起的人体疾病。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危害性,因此建立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体系的建立(一)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确定监测的食源性疾病种类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病毒性食物中毒、寄生虫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
同时对于每种食源性疾病,制定具体的监测内容和指标。
(二)监测网络的建立: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等。
监测单位可以包括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农业部门等。
监测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掌握监测方法和技术。
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设备、检测仪器等。
(三)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制定统一的监测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记录表,监测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整理归档。
监测数据应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疫情分析、原因分析等。
(四)监测报告的制作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制作可视化的监测报告,将监测结果及时发布给相关部门和公众。
监测报告可以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疫情趋势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一)报告流程的规范: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环节和责任人。
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二)报告信息的内容和准确性:报告信息应包括疫情的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病例信息、疫情扩散情况等。
同时,报告信息需要准确、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报相关情况。
(三)报告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相关部门应对接收到的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并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
(四)报告结果的反馈和应对措施: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向上级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部门,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确保监测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测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工作。
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信息。
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花垣县人民医院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必须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和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领导工作,传染病管理科、首诊医生具体负责监测工作。
2、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报告卡,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具体到村组,留联系方式,不得缺项漏项。
3、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或异常健康事件,除采取抢救措施外,按规定时间及报告流程及时上报。
4、传染病管理科每季度对医院内食源性疾病上报登记工作进行自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给予教育、警告并处罚及时补报,情结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_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____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并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样本。
公共卫生科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对本院门诊和住院登记薄进行核对。
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____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
七、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传播的疾病,其发生与传播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2023年的视角,探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报告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测措施: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通过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毒素等进行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
2. 报告机制: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要求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机构等单位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和数据准确。
3. 疫情防控: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后,相关部门要采取及时措施,包括隔离病例、追踪病原源、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污染食品等,以防止疫情扩散和再次发生。
4. 信息管理: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对监测和报告的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和分析,制定食源性疾病防控和管理的措施和策略。
5. 责任追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通过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监管,并能在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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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4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我院____年始被列为____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之一,将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的报告等任务。
为规范我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____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_副组长:____成员:信息网报员: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____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____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医务科职责。
制定我院监测方案、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____院内会诊。
预防保健科职责。
负责全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知识培训;由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____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____区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____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区预防控制中心。
检验科职责。
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送检,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临床医生职责。
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标本。
2、成立食源性疾病会诊专家组组长:____组员: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要求(一)监测内容1、监测病例定义。
监测病例为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每日排便____次或____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
2、监测科室。
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妇产科等科室)。
3、监测对象。
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中符合以上病例定义的患者,重点为年龄≤____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____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摘要: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人们摄入受污染的食物或水而引起的疾病。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和复杂化使得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和监测变得更加困难。
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本文从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机构和措施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制度背景随着全球化和复杂化的食品供应链,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和监测变得越来越困难。
目前,我国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测手段不够灵活、报告不及时等。
为了提高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危害,制定了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1.监测对象:对国内食品供应链中的食品进行监测,包括农产品、食品加工品、餐饮食品等。
2.监测指标:设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指标体系,包括食品中的常见病原菌、毒素、重金属等指标。
3.监测手段:采用多种监测手段,如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等。
同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4.监测机构: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将负责指导和组织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
5.报告管理:建立完善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要求监测机构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6.应急处理: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或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实施机构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疫情预警工作。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工作。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和开展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并协助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3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4、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6、发现食物中毒____,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医疗总值班,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____人及以上或死亡____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2)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或食品接触引起的传染病。
为了及时报告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 及时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2. 提供有效的信息,为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部门进行疾病监测、防控提供依据。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摄入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有毒物质或其他致病物,而引起的一类传染性疾病。
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控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必须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设置1.建立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2.协调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监测指标1.监测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
2.监测指标包括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有毒物质等。
三、监测方法和途径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各级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
2.通过定期抽样检测、风险评估、现场调查等方法,及时发现患者和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物质。
四、报告制度1.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食品中有问题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2.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通过网络平台、短信通知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
五、应急响应机制1.建立食源性疾病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或问题食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防控。
六、信息发布和公众宣传1.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权威、及时的疫情信息。
2.加强食品安全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评估和监督1.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有效实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源头,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患者数量和疫情扩散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信息的共享和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一、制度目的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链传播的疾病,其发病率较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确保及时有效地监测、报告和管理食源性疾病情况,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三、主要内容1.监测工作(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档案,记录相关监测数据和结果,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3)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时,应采取科学、标准、系统的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靠。
(4)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预警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食源性疾病的疫情和异常情况。
2.报告管理(1)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报告。
(2)对已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配合和处置。
(3)加强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提供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4)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奖惩制度,对积极上报和有效处置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上报和处理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3.管理要求(1)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职责。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防控能力。
(3)定期组织食源性疾病防控培训和演练,提高各单位的应急处理能力。
(4)建立食源性疾病防控的长效机制,做好防控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5)加强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合格和无风险。
四、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和激励。
五、附则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配套文件和表格另行制定。
六、制度宣传各相关单位应将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促进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急诊科、腹泻病门诊、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内部的组织协调。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通过医院 HIS 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要求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
四、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汇总、审核并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完成网络直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五、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每起出现 2例及以上发病,或1例及以上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8849),并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样本。
公共卫生科在核实后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属地卫生计生局或疾控中心。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每周对本院的门诊和住院登记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医院综合目标考核标准相应扣分,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七、公共卫生科负责组织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
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相并内容。
八、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第三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发现、及时报告、有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食品安全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三)对食品经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四)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六)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经营场所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临床科室、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场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章监测与报告第七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污染事故的监测与报告;(二)食物中毒事故的监测与报告;(三)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报告;(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报告。
第八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表》,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第九条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调查、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第七条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为食源性疾病报告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责任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报告范围与程序第九条食源性疾病报告范围包括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感染病例、食源性中毒病例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立即进行诊断,并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报告至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共享。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向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报告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食品或饮用水中的病原微生物、毒素或化学物质引起的疾病。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及时有效地监测、报告和管理食源性疾病,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监测体系建设(一)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为了及时、全面地监测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各地的监测网络。
该监测网络应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各级监测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形成快速响应的监测网络。
(二)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并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指标体系是促进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
监测指标应包括病原微生物、毒素和化学物质等主要致病因子,以及人群暴露情况、疾病发病率和病例分布等指标。
同时,还应根据监测数据对风险评估进行科学判断,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监测技术能力建设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需要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各级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技术能力和素质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报告制度建设(一)建立及时报告制度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及时掌握和报告。
各级监测单位应建立及时报告制度,对监测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统计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疫情动态、防控措施等相关信息。
各级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发送给上级单位,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快速传递。
(二)加强报告的统一标准为了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和比较性,需统一制定报告的标准和要求。
包括报告内容、报告格式、报告流程等方面的标准。
各级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报告,确保报告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三)加强报告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是及时了解食源性疾病发生的趋势和疫情的特点的重要手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背景和定义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illness)是指由于食品或饮用水中含有致病微生物、有害化学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人体疾病。
它是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每年会导致数百万人生病、数千人死亡。
为了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各国都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
监测制度的要求监测制度是指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旨在及早发现和控制疾病,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监测制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涵盖全面监测制度应当对所有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因素进行监测,包括生产、加工、运输、存储等环节。
监测应该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食品中有害农业化学品残留的监测,另外一个是餐饮业中食源性疾病的监测。
及时准确监测的数据要求能够及时获取并且准确,以便及时开展疾病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一体化监测系统应该集成化,不同的监测机构和部门之间需要有完善的数据交换机制,保证监测数据的高效利用。
报告管理制度的要求疾病的报告管理制度要求在监测到患病情况时能够及时上报,并且能够从多方面获取病人散发信息,以便尽早控制疾病的传播。
物理报告机制疾病监测机制需要建立线下的疾病报告机制,面对可能出现的散发病例和集体感染病例情况进行物理报告。
网上报告机制互联网是一个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疾病报告管理制度也应当建立网上报告机制,通过公共网站、微信群等网络平台收集病情信息,增强信息的互通。
多方合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的卫生、食品、农业等多个方面的机制,通过多重渠道获取疾病信息,协同做好应对疾病传播的工作。
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监测制度需要全面准确,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报告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物理和在线报告机制,并且建立多方合作机制,以便及早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评估和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断、治疗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报告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病例报告表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例描述、食品暴露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与分析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信息,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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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具镇、村、社区,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姓名,不得有缺项、漏项。
3、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4小时内向预防保健科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4、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5、预防保健科每季度对医院内的食源性疾病上报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6、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
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