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战斗精神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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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意识与战斗精神的关系
摘要: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进行军队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战斗精神是战争中最重要的精神力量之一,是战争精神力量在军人身上的集中体现,往往可以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起到制胜的关键作用。法律意识作为军人意志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战斗精神的发挥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意识;战斗精神;辩证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55-02
一、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战斗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行乃明”这是我国战国时期兵学家尉缭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尉缭在兵学著作《尉缭子》中揭示了法制建设在军队建设与战斗力发挥的重要作用。曾国藩强调“立法行令”、“宽严相济”,强调部队要规矩森严,要令行禁止,为此专门制定营制、营规作为赏罚依据,并编写《水师得胜歌》、《陆军得胜歌》、《爱民歌》等歌曲让士兵传唱,以求赏罚制度深入人心,激发了士兵的斗志,形成良好的战斗精神。不管是古代《尉缭子》法令先行的治军思想,还是近代湘军赏罚分明的治军制度,我们不难看出,谁的部队法律制度深入人心,赏罚制度深得认可,谁就能在战场上勇猛顽强,奋勇厮杀,取得胜利。克劳
塞维茨在他的著作中曾经这样写道:“一支军队,如果它在极猛烈的炮火下仍能保持正常的秩序,永远不为想象中的危险所吓倒,而在真正的危险面前也寸步不让,如果它在胜利时感到自豪,在失败的困境中仍能服从命令,不丧失对指挥官的尊重和信赖,如果它在困苦和劳累中能像运动员锻炼肌肉一样增强自己的体力,把这种劳累看做是制胜的手段,而不看成是倒霉晦气,如果它只抱有保持军人荣誉这样一个唯一的简短信条,因而能经常不忘上述一切义务和美德”[1],那么,它就是一支富有战斗精神的优秀军队。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秩序性、荣誉感,对命令的绝对服从和在困境中依然勇敢顽强的作风,是一支富有战斗精神的优秀部队应当具有的精神要素。这种精神要素,主要是通过这个团体的制度、规章和习惯固定起来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最初战斗精神的激发是由于士兵对残酷刑罚的畏惧和保护家园领地的自觉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军人战斗精神的发挥是法律规范作用的结果,在法律潜移默化的规范作用下,人们便形成了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项工具或者社会工程的一项任务,在军队建设过程中已经将其所保护的权益和规范的义务逐步明确,强制地规定了军人的行为模式,起初人们只是出于对法律天生的权威性
的畏惧,但是在法律制度不断臻于完善的过程中,已经潜移默化地深入每一名官兵的内心,内化成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意识也是战斗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军法无情”,“执法如山”的法令,使得士兵出于对军罚的畏惧而在战场上不得不奋勇杀敌,绝不后退;“为将忘家,逾垠忘亲,指敌忘身”则要求将帅必须为人表率,公正廉明,富有牺牲精神。那么,军人的法律意识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兵经》言“勒兵者必以法令”,“胜天下者不弛法”主张加强法制教育,使士卒人人懂法,不使其“陷于法”,反对“以濡忍为恩”,而使士卒“轻其法,致贻丧败”。军人的法律意识有别于一般民众的法律意识,在军人的法律意识中,对军事法的了解,遵守和敬畏是其本质特征。1991年初,中央军委在“八五”期间军队建设计划纲要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特别是在新军事变革之后,面对现代战争的挑战,战争的信息化和军人的知识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未来作战中,知识型军人的战斗精神不仅仅包括忠诚、坚贞、勇敢、果断、科学、机智、团结、守纪等基本内容,还应该涵盖更广泛的内容,其中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
军队产生之初法律就如影随形。法律的秩序作用强制要求部队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利益,官兵必须执行作战命令。普通民众服兵役进入军队序列,不管是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官兵都必须遵循现行法律,军人也享受法律给予的保障。在法律的规范下,军队
日趋正规化。军事法律的执行,内化成军人自觉履行军人义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战场上奋勇杀敌,不仅仅是渴望得到肯定(法律给予军人的褒奖),更是受到完成军事历史使命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的驱使。良好的法律催生了这样的战斗精神,良好的法律意识已经成为军队战斗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良好的法律意识对战斗精神根源动力的确认
未来信息化战争是多因素作用的综合体,我们认为,对知识型军人来说,战斗精神最根本的是懂得为谁而战,为何而战后产生的情感和动力[3]。也就是说只有解决好这两大根本问题,才谈得上战斗精神的激发。军队作为一个政治性的武装集团,受谁领导,为谁而战是一个关乎国家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是战斗精神产生的根源动力,也是影响部队作战精神面貌的关键问题。
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并把这一基本制度用法律加以确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序言部分写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的确认和肯定。同时,《国防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
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军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接受党的领导,以保持其人民军队的性质。毛泽东在论述党和军队关系时强调:“我军将士必须时刻牢记,我们是伟大的人民解放军,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队伍。只要我们时刻遵守党的指示,我们就一定胜利。”[4]为什么坚持党的领导就能让这支部队斗志昂扬,就能不断取得胜利呢?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党是全国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执行者。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的根本制度,我军始终坚持党指挥枪,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是我军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是全体官兵守疆固土的精神支柱,是战斗精神的基本价值归依。
军队作为暴力机构,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维护主权领土完整和维护国内时局稳定的重大责任,同时使人民安享和平的生活环境,安心生产劳动也是军队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在这一点上,我们跟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显著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军队由资产阶级不同财团利益的政党轮流掌控,其实质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正义的军队,为人民而战,维护的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使人民在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下自由的劳作生活。这一点正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列宁曾经说过:“士兵们确信战争的正义性并且意识到有必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