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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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摘要:我国经济休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建设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基础;法治建设;心理基础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的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这就是法律意识之所在!因此,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外延十分广泛的社会法律现象,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间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

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法律意识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人与机关、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际都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意识是一种全面意识,你不能只要求自己的权利,而去削弱或淡化你的责任意识、义务意识,这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法律意识,就是对法律的忠诚、信仰,人们信仰法律和法律所建立的规则。

本文欲就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发表一已之见,以求同仁指正。

二、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包括

(一)法律意识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要想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务。要起草一部法律,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坚实的心理基础,这与一个普通的案件取证一样,取一个证据,第一要意识到取此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法律意识在立法中的作用就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预测的作用。我们知道,法律规范一般都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那么法律意识制定了立法

者如何去假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决定了如果出现了这种问题应如何处理即立法的价值取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偏离了这一价值取向则又如何制裁。比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立法机关必然要在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发生之前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以免使危害社会的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选择的作用。比如对于诉讼的原则,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主义审理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当事人主义审理。在对两大法系的立法进行研究之后立法者必然按其得出的法律意识

进行选择。

3.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追踪检测的作用。在法律现有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以至现有法律调整时,立法者必然基于变化了的社会关系产生新的法律意识,从而对现有法律进行废、改、立。

(二)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法律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处在应然状态,适用法律,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的适用则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因此,有学者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而不是依人而治。制定好的法律,并

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之一。

执法也属于法的适用范围,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执法人员针对具体案件使用某部某条法律时,必须在大脑里形成一种意义,首先应当意识到归类,属于刑事、民事、行政类,再意识到适用某条法律,还应意识到案件与法律的因果关系。可见,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是何等的重要。同样,司法也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官接到一个案件后,熟悉案情时就意识到应适用什么法律,检察官也是一样,法官和检察官的个人办案水平是由其对法律产生的意识决定的。

要想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对法律产生思想意识。作为一个公民,要想进行一项商业行为,必须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不得正式营业。也就是说,要想进行商业行为,必须意识到要受一些法律的阻碍,需要哪些手续,怎样运作,必须在之前形成法律意识,这就是一个公民对法律适应的简单问题。所以说,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守法即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

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涵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这是消极的、被动的。我们所说的守法,当然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但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法律。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制定法律者,本身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君主专制的个人工具,主要由服务于专制统治的封建官僚机器中的所有官吏来遵守。广大民从被法律所统治,当然也必须遵守法律。《管子·任法》中讲:“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段话的大意是:君主创制法;官员执行法,老百姓遵守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正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载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表明,在我们人民共和国里,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条件。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早在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老一代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就曾经语重心长的指出“目前我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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