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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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2004年7月26日省交通厅浙交〔2004〕288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欢迎共阅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要设文体活动室或活动场地。

施工工区要为民工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设施。

?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均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器具,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洁。

?3.告示牌要求:?(1)施工告示牌:应按浙交监〔1999〕277号文有关规定在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设立施工平面示意图和施工告示牌。

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平面尺寸相同,每标段至少各设2块。

?(2)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在项目经理部驻地及民工驻地应设置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公示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月份及金额、投诉电话等内容,每月如实公示民工工资发放到位情况。

?(二)预制(拌和)场地及施工便道建设要求?1.应合理选择安全的桥梁梁板预制场、路面基层、面层拌和场设置地点,隧道施工场地、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场地应就近设置。

整个标段的梁板(包括小桥涵梁板)预制应按标段内桥梁建设分布情况和可选场地实际情况,以方便、合理、安全、经济和满足工期为原则,选择集中在一个或分开几个预制场进行预制,一般情况下不应占用桥头路基作预制场。

?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并不小于合同文件规定的面积。

施工场地应设置(四)路面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要求?1.科学安排机电、房建、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防护等附属工程与路面工程的交叉施工顺序,确保各项工程施工有序进行。

?2.禁止在已铺设的路面上拌和砂浆和倾倒泥土。

禁止将砂土等建筑材料直接堆放在沥青路面上。

DB33_T2003-2016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DB33_T2003-2016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4.2.1 阶段划分 .................................................................. 2 4.2.2 阶段主要工作 .............................................................. 2 5 建设单位基本要求 .................................................................. 3 5.1 机构设置 ...................................................................... 3 5.2 人员配备 ...................................................................... 3 5.3 主要职责 ...................................................................... 4 6 前期阶段 .......................................................................... 4 6.1 管理工作准备 .................................................................. 4 6.1.1 收集资料 .................................................................. 4 6.1.2 了解项目建设条件 .......................................................... 4 6.1.3 编制建设管理大纲 .......................................................... 5 6.1.4 建立建设管理制度 .......................................................... 5 6.1.5 编制项目建设管理专项计划 .................................................. 5 6.2 勘测、勘察、设计管理 .......................................................... 5 6.2.1 一般规定 .................................................................. 5 6.2.2 勘测、勘察 ................................................................ 5 6.2.3 初步设计 .................................................................. 6 6.2.4 技术设计(如需要) ........................................................ 6 6.2.5 施工图设计 ................................................................ 6 6.3 用地及征迁处理 ................................................................ 6 6.4 招投标 ........................................................................ 6 6.4.1 招标 ...................................................................... 7 6.4.2 招标纠纷的处理 ............................................................ 7 6.4.3 合同签订 .................................................................. 7 7 施工准备阶段 ...................................................................... 7 7.1 许可办理 ...................................................................... 7 7.1.1 质量监督办理 .............................................................. 8 7.1.2 安全监督办理 .............................................................. 8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规范化管理(第二册路基工程规范化)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规范化管理(第二册路基工程规范化)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分册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 年6 月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分册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主编单位: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批准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纪平副主任委员:李良福汤飞帆任忠委员:汪会帮金伟强邵宏汪银华寿华朱汉华李志胜吴安宁厉文齐本册编写人员主编:单光炎副主编:江晓美徐建铭颜东锋李云龙参编人员:张士励葛黎明周海波邵文勇胡东瑞朱培良宋旭辉张相军前言为推行浙江省高速公路现代化工程管理,促进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树立行业文明施工形象,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分十个分册(工地建设标准化、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路面工程施工标准化、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隧道工程施工标准化、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绿化工程施工标准化、机电工程施工标准化、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并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中的特点和先进经验进行编写。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公路施工标准化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编制。

本书为《细则》第二分册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本分册由十一个章节组成,主要从一般规定、施工工序、施工要点等方面对施工和管理作出具体要求,优化施工组织和工艺流程,强调做好路基防排水工作,严格控制路基压实度、宽度、厚度、纵横坡度、平整度“五度”和涵台背回填、集中小型构件预制,加强防护工程动态设计和监测,注重保护环境。

本分册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下属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主编,限于编者的学术水平,书中如有不妥甚至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批评斧正。

浙江省高速公路设品质工程建设管理指南2019年5月发布

浙江省高速公路设品质工程建设管理指南2019年5月发布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建设管理指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二O一九年五月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建设管理指南 编写单位: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杭州道乔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一九年五月二O一九年五月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建设管理指南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耀忠委 员:张治中 卞钧霈 戴晓栋 徐沛宁编写组主 编:梅敬松副 主 编:吴波明 方明山编写人员:蒋 强 陈 翔 张 牧 邬兴祥李昌华 葛 晗 李 勇 张 麟吴天真 谭 昱 吴 博 李 成童云峰 赵玉贤 赵若含 李仁浩目 次目次..................................................................................I 前 言...............................................................................IV A DB33/T 2003—2016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Ⅵ) (1)...................................................B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建设管理专项指南................................1总则 (1)2编制依据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规定 (2)4.1 总体要求 (2)4.2 一般规定 (3)4.2.2 阶段主要工作 (3)5建设单位基本要求 (4)5.1 机构设置 (4)5.2 人员配备 (4)5.3主要职责 (4)5.4项目建设目标 (5)5.4.1 目标管理 (5)5.4.2 项目总体目标 (5)5.4.3 单项目标 (5)5.4.4 各参建单位目标 (6)6前期阶段 (6)6.1 管理工作准备 (6)6.1.2 了解项目建设条件 (6)6.1.3 编制建设管理大纲 (6)6.1.4 建立建设管理制度 (6)6.1.5 编制项目建设管理专项计划 (7)6.2 勘测、勘察、设计管理 (7)6.2.1 一般规定 (7)6.2.2 勘测、勘察 (7)6.2.3 初步设计 (8)6.2.5 施工图设计 (8)6.3 用地及征迁处理 (9)I6.4 招投标 (9)6.4.1 招标 (9)7施工准备阶段 (9)7.2 会议及交底 (9)7.2.1 组织第一次建设管理会议 (9)7.2.3 组织交桩和设计技术交底 (10)7.3 监理单位管理 (10)7.3.1 现场机构及人员 (10)7.3.2 办公及生活设施 (10)7.3.3 工地试验室 (11)7.3.4 监理工作体系 (11)7.4 施工单位管理 (11)7.4.1 现场机构及人员 (11)7.4.2 施工机具设备 (11)7.4.3 工地试验室 (11)7.4.4 临时驻地、临时便道便桥、施工场地 (12)7.5 设计单位管理 (12)7.6 协调、开工 (12)7.7 其他管理 (12)7.7.1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2)7.7.3 试验检测及监控管理 (13)7.7.6 信息化系统 (13)8施工阶段 (13)8.1 监理单位管理 (13)8.1.1 人员动态管理 (13)8.1.2 工作质量检查 (13)8.1.3 监理资料管理 (14)8.2施工单位管理 (14)8.2.1 人员动态管理 (14)8.2.2 施工管理的检查 (14)8.2.3 首件管理 (15)8.2.4 分包管理 (16)8.2.5 班组管理 (16)8.2.6 培育先进、品质示范 (16)8.3 设计单位管理 (16)8.5 计划管理 (17)8.5.1 总体进度计划 (17)II8.5.2 年度计划 (17)8.5.3 季度、月度计划、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17)8.5.4 计划检查与调整 (17)8.6 质量管理 (18)8.6.1 质量管理体系 (18)8.6.2 重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8)8.6.3 质量检查 (19)8.6.4 质量问题整改 (19)8.6.5 质量事故处理 (19)8.7 安全管理 (19)8.7.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9)8.7.3 安全专项方案 (20)8.7.4 安全检查 (20)8.9 合同管理 (20)8.9.1 工程变更 (20)8.9.4 合同履行检查 (20)8.10 资金管理 (20)8.11 环境保护及节能管理 (21)8.13 其他管理 (21)8.13.1 协调工作 (21)8.13.5 标准化管理 (21)8.13.6 风险管理 (22)8.13.7 信息化管理 (22)8.13.8 科研、“四新”成果应用及创新 (22)8.13.13 软实力的提升 (22)9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 (23)9.4 竣工验收 (23)9.4.1 专项竣工验收 (23)10评价与总结 (23)附录B(资料性附录) 建设管理大纲基本内容 (24)附录E(资料性附录) 品质工程创建的参考要求 (25)III前 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2011-2020)》的要求,2016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提出了“提升基础设施品质,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努力打造‘品质工程’”的具体部署和要求,2016年7月8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浙交〔2016〕112号),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了推进设计标准化和精细化专项行动,深化施工标准化专项行动,强化质量通病和管理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等,打造高速公路品质工程,提升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水平,正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模板范本: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及畅通,提高高速公路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三条浙江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设置与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应根据地理、经济、交通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路网和收费站设置要符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规范运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运营与服务第七条高速公路的运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八条高速公路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路面及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应当建设完善,提供便利的服务,满足各类需求。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收费与监管第十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公路运营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应当规范,建立健全收费系统,提高收费效率。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的收费监管应当加强,保障公路收费的公平、透明和合法。

第五章高速公路的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应急管理应当健全,建立应急预案和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确保运行管理的规范和合法。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示之日起施行,同日废止的规定除外。

附件:1.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 浙江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表3. 浙江省高速公路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高速公路:指按照国家公路网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在平原地区设有双向四车道(亦有部份设有双向六车道)以上的一级公路。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5〕2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交通集团公司: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与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新建或改造服务区设施应参照本指南执行,建设或改造方案应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函告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结束——。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2月8日,省交通厅以浙交[2003]519号文出台了《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刊登如下: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实际,就我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一、项目经理部建设(一)办公、生活设施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自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0—6000平方米左右,并应有围墙和大门,在门墩悬挂项目经理部名牌。

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安全保卫部、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

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向插牌。

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

3.办公、生活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生活用房提倡采用装配式标准化简易房结构。

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平方米;施工区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5平方米。

4.施工机具应及时保养、清洁,并整齐停放在清洁的停放场地内。

(二)告示牌及管理图表1.施工告示牌应按渐交监[1999]277号文有关规定制作,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应与施工告示牌相同。

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均应设立于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每标段至少各设2块。

2.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睛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

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doc 17页)

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doc 17页)

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doc 17页)浙江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系统建设单位的行为,防止出现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省厅以浙交〔2006〕124号发文《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各市交通局(委)。

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廉政建设,防止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针对当前交通建设市场中建设单位存在的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一)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必须严格按投资协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其他项目各方配套资金必须按实际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十)工程项目招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一)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十二)招标文件一经备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三)中标人确定后,在签订施工协议书前,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与中标人就某些条款再进行实质性的谈判,不得随意更改合同条件,附加苛刻条件。

(十四)建设单位(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随意扣留、挪用该项资金。

(十五)凡是投标人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浙交[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着力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参加考核评比。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

考核评比工作由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交通局(委)按属地原则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年度考核评比的指导和抽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全省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第五条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当年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的考核,填写《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年度评比打分表》(见附件),并报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浙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浙江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系统建设单位的行为,防止显现商业贿赂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省厅以浙交〔2006〕124号发文《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各市交通局(委),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治理,强化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廉政建设,防止显现商业贿赂行为,爱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针对当前交通建设市场中建设单位存在的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建设资金治理(一)依据财政部《差不多建设财务治理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差不多建设资金监督治理方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治理方法》,建设单位必须遵循差不多建设程序,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操纵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必须严格按投资协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其他项目各方配套资金必须按实际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三)依照年度资金使用打算及时调整打算、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用款;建设单位应实行专户储备、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向施工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借工程建设资金;建设项目不得盲目贷款,造成资金闲置;不得将工程建设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按规定设立会计机构、组织会计核算,及时编报月度、年度财务报表。

项目交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审批,杜绝因竣工财务决算未按时完成而导致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发生。

(五)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咨询审查、招标代理、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等合同(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执行;工程款应及时计量和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等。

(六)严格审查工程、设备、材料价款的结算,审查承包单位所提供票据的合理、合法性,操纵费用性支出。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2月7日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路况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美丽公路,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行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是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具体监管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

市公路局要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为基础,统一行使高速公路养护、路政、收费、服务区、联网设施、监控管理等行业监管职能。

第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养护工作,不断加大养护投入,确保路面技术状况按照每公里评价,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等二项指标均应当保持在90以上,不得出现小于80的中次差路段。

第五条按规范开展高速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治,特大(长)、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隧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隧定期检查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高速公路桥隧技术状况应保持在1、2类,发现3类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一旦出现4、5类应立即组织维修加固,在工程措施采取前应进行交通管制。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路基土建、路面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场地占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其它附属工程项目经理部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

项目经理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功能设置科学合理,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作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项目部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

项目经理部驻地房屋可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也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

2.办公和生活用房要求:办公、生活用房应坚固、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尽可能满足办公规范化的要求。

办公区内一般应设项目经理室、各业务科室和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各科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交[2008]29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8.12.11【实施日期】2008.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3〕519号)同时废止。

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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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编制计划及框架编制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四月《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编制计划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现状自从1984年12月第一条高速公路破土动工以来,全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迅速发展,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施一路一公司的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的投资主体不同,组成人员也不同,随之管理方式、水平存在明显的差距,使得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于百花齐放的态势。

浙江省高速公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设至今,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建设,紧跟中央的要求,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

现在浙江省的高速公路处于各投资主体的管理之中,呈现诸侯割据的状态。

随着投资主体成立的时间不同,建设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也存在明显的差距。

现在项目法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管理依据是一个个文件明确一个个内容的管理要求,每条高速公路都承担地方经济发展的重担,建设时间是一定的,这样的管理模式势必出现管理能力薄弱的项目法人,也不可避免的出现由于建设管理的缺乏系统性而引起工期的紧张和资金的短缺,从而导致各种管理无法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去实现,导致某些应急问题的出现,从而增加高速公路现场管理安全风险、影响高速公路质量的形成。

高速公路各项建设管理内容之间实际上是相互穿插、相互关联,需要一个系统性的管理纲领,引导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从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使得整个建设过程处于有序管理中,因此,编制本规范已非常必要,同时通过本规范的编制可以给缺少经验的建设单位提供一个依据性的文件,也给建设管理单位自身完善管理的一个途径,也给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提供一个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工作基础本管理规范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和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是高速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单位,制定并监督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多个项目和多年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建设管理单位。

本项目由厅建管处亲自负责本规范的编制,具体由专业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确保该规范与实际建设管理相吻合的同时,也为行业管理明确方向。

三、工作思路1、理清建设管理的工作内容,收集所需要的文件,并根据文件形成《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的框架。

2、学习文件,根据确定的框架,完成各项建设工作的要求,形成《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的初稿。

3、邀请专家对《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的初稿进行评审,形成《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的征集意见稿。

4、向建设管理有关单位征集意见并进行修改《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评审稿,征集意见单位分布为的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实施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5、邀请专家《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评审稿进行评审并修改,形成《浙江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正式稿),由建管处发布,全省推广应用。

四、编制人员及分工编写小组组成: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邵宏、项柳福、袁迎捷、范芳、章程。

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吕常新、赵玉贤、翟洪刚、吴鸣明、黄森炎、邱灶松、吕媛媛姚峰徐宏伟五、编制计划:框架评审:4月初稿形成:6月征集意见:8月审查会:10月发布:年底2013年4月18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框架结构(2013年4月18日)目录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工程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4.1 资料及管理工作准备4.2 勘察设计管理4.2.1 初步设计4.2.2 施工图设计4.2.3 专题技术设计4.2.4 科研4.3 招投标工作4.3.1 公开招标。

4.3.2 邀请招标。

4.3.3 招标纠纷的处理。

4.3.4 合同签订。

4.4 用地及征地拆迁4.4.1 用地的审批。

4.4.2 征地拆迁。

4.5 各类施工手续的办理。

4.6 建设管理会议。

4.7 驻地及场地的标化建设4.7.1 驻地建设。

4.7.2 场地建设。

4.7.3 需单独招标的大型临建工程。

4.8 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4.8.1 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4.8.2 建设过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5 施工阶段5.1 参建单位的管理5.1.1 监理管理:5.1.2 施工单位5.1.3 设计现场服务及技术服务管理。

5.2 进度计划管理5.2.1 项目总体计划。

5.2.2 项目年度计划。

5.2.3 项目季度计划。

5.2.4 计划修订。

5.2.5 协调工作。

5.3 项目质量管理5.3.1 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5.3.2 专项检评标准。

5.3.3 重大施工方案。

5.3.4 首件检查验收。

5.3.5 巡查。

5.3.6 抽查。

5.3.7 核查。

5.3.8 迎检。

5.3.9 设计变更5.3.10 质量事故处理。

5.3.11 “四新”成果的应用。

5.4 安全管理5.4.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5.4.2 重大危险源。

5.4.3 安全专项方案审查。

5.4.4 日常检查管理。

5.4.5 安全费用使用及管理。

5.4.6 迎检。

5.4.7 安全事故处理。

5.5 造价控制5.5.1 概算控制。

5.5.2 施工预算控制。

5.5.3 招标限价控制。

5.5.4、方案变更估算费用控制。

5.5.5、跟踪审计及工程决算。

5.6 合同管理5.6.1 核查工程量清单。

5.6.2 工程变更。

5.6.3 计量及支付5.6.4 价格调整及计日工5.6.5 人员及设备监督和变更5.6.6 分包审批。

5.6.7 工程暂停、复工和延期5.6.8 索赔5.6.9 农民工工资管理5.6.10 工程保险5.7 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

5.8 信息化管理。

5.9 档案管理。

5.10 其他管理5.10.1 检查、考核。

5.10.2 信用评价。

5.10.3 廉政管理。

6 验收及交付使用。

6.1 中间交工验收及交工验收6.1.1 中间交工验收。

6.1.2 交工验收。

6.1.3 收费申请6.2 缺陷责任期6.2.1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6.2.2 缺陷管理。

6.2.3 缺陷责任期终止6.2.4 最终支付及保留金的返还6.3、竣工验收6.3.1 竣工验收条件及七项专项竣工验收6.3.2 申请及配合组织竣工验收6.4、工程移交6.4.1 资料移交6.4.2 工程实体移交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规范(框架)(2013年4月18日)1 总则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项目工可批准后、建设单位开始备案至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为止全过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不包括后评估阶段。

1.0.3 建设管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 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 监理合同及其他技术服务合同。

4. 施工合同。

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 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

1.0.7 依据文件A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B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11号,《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11月30日)C 浙交〔2005〕3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D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4月14日)2 术语2.0.1 业主代表2.0.2 建设管理机构2.0.3 建设管理计划2.0.4 建设管理大纲2.0.5 检查3 一般规定3.1 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包括组织机构基本要求、审批等规定。

3.2 建设管理人员配备:包括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经历要求和数量的基本规定。

3.3 职责划分:包括职责划分的基本规定及要求。

3.4 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3.5 建设阶段划分:明确划分为工程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实施两个阶段)、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

4 工程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4.1 资料及管理工作准备4.1.1 收集规范文件。

收集、配备现行有效的规范文件(现有文件、标准、规范清单)收集国家、行业、地方管理性文件(形成文件汇编)等内容的要求。

4.1.2 了解项目建设要求。

熟悉规范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的要求。

4.1.4 编制建设管理大纲。

明确标段划分、总体计划、建立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项任务目标。

4.1.5 建立建设管理制度。

明确建立制度的基本规定。

4.2 勘察设计管理4.2.1 初步设计1、初测初勘。

组织初测初勘方案审查及成果验收。

2、委托第三方审查。

委托咨询单位实施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形成初审报告。

3、专家审查。

专家审查的相关工作。

4、报批。

履行报批程序。

4.2.2 施工图设计1、详测详勘。

组织详测详勘方案审查及成果审查。

2、委托第三方审查。

委托咨询单位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形成初审报告。

3、专家审查。

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5、报批。

履行报批程序4.2.3 专题技术设计1、委托第三方审查。

委托咨询单位技术设计的审查,形成初审报告。

2、专家审查。

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3、报批。

履行报批程序。

4.2.4 科研1、立项。

立项的要求。

2、研究。

研究的要求。

4.3 招投标工作4.3.1 公开招标。

包含施工、设计、监理以及其他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单位的选择,明确招标文件编制、审查、报备、开标、评标、决标等工作的要求。

4.3.2 邀请招标。

除公开招标外的单位选择,明确邀请招标的要求,包括邀请、开标、评标、定标等要求。

4.3.3 招标纠纷的处理。

异议答复、配合调查的要求。

4.3.4 合同签订。

合同谈判、签订、登记的要求。

4.4 用地及征地拆迁4.4.1 用地的审批。

永久用地的报批和临时用地的协调。

4.4.2 征地拆迁。

征迁和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基本要求。

4.5 各类施工手续的办理。

施工许可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的办理,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

4.6 建设管理会议。

组织召开第一次建设管理例会,明确建设管理例会的性质、内容、频率;组织设计技术、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

明确设计技术交底、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的相关要求。

4.7 驻地及场地的标化建设4.7.1 驻地建设。

建设要求及验收。

4.7.2 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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