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款结算与利息计算的法律探讨

论工程款结算与利息计算的法律探讨

论工程款结算与利息计算的法律探讨

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严重存在,众多建筑商和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政府对此问题一直关注,2005年初,建设部印发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建市[2005]45号),司法部也发布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政策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笔者拟结合《司法解释》就工程款结算及利息支付的法律问题发表些许浅见。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解决原则与工程造价的确定。(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付款要确定付款依据,发包方常以“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没有依据”为理由拖欠款项。实践中,工程款结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并就结算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认为结算有误,要求重新结算确定付款依据;二是双方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但事后双方或一方又对该机构作出的审价或审计结果表示异议,不承认该结算结果;三是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但在结算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意见的原因可能是双方就结算标准和依据确实有争议,也可能是发包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四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结算方法的约定,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结算无法完成。(二)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以上争议诉至法院,法庭将组织双方结算以确定付款依据。经常的做法就是聘请鉴定人对工程款进行鉴定,这一做法简单易行,法院不用面对复杂的技术性较强的审查工作,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针对工程款达成协议,我国法院大多忽视这一前提,这一情况应当改变。笔者认为法院在组织结算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所谓尊重合意,即指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双方的约定。这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表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参与或不参与某项民事活动的自由,但选择参与某项民事活动就应当为此负责,所谓“自主参与”,“自负其责”。在工程结算中,体现在双方既

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公式

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一、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增加的投资,预防自然灾害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弥补一般自然灾害和解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工程保险未能补偿部分而预留的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依据分年度投资表)的百分率计算。 初步设计阶段为5%~8%。 2.价差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年限、以资金流量表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物价变动趋势发布的年物价指数计算。 注意:价差预备费系按开工至竣工的合理建设工期和固定物价上涨指数计算的。现在编制规定中的算法没有包括编制年至工程开工年这段时间的物价上涨因素。如果当年编制概算,当年工程开工,则第一年价差预备费应为零,将开工第二年作为第一年。

计算公式为: ∑=-+=N 1 n 1]n P) Fn[(1E 式中: E ──价差预备费; N ──合理工期; n ──施工年度; Fn ──建设期间第n 年的静态投资; P ──年物价指数。 二、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工程在建设期内需偿还并应计入工程总投资的融资利息。 编制规定中的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公式是按完整年度年利率(即每年计息一次)考虑的,与实际工程年度有时会有所差异,但在概算阶段一般认为是可以的。若需要较精确融资利息,可将(1)开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2)竣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前面所有借款额之和根据月利息计算,最后求和。(3)中间其他各年正常计算。注意要与经济评价一致。 计算公式为: ]i S )b F 21b F [(S 1n 0m m n n n 1m m m N 1n ∑∑∑-===+-= 式中: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在受到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有关竣工结算部分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出,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此外,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内容。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拖欠付款计息的利率。承包人应据此规定,在每次中期付款单中将以前的拖欠款及利息单独列出,促请发包人支付。对于严重拖欠应付

编制建设期利息计算表

计算书 《工程经济》课程作业 某建设项目计算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2年,生产期8年。该项目基础数据如下: 1、建设期第一年固定资产投资(200+学号后两位)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50万,银行贷款(50+学号后两位)万元。第二年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00万,银行贷款1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生产期末固定资产残值5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按照直线法折旧。银行贷款利率为5%,按月结息。按照每年等额本金偿还法在生产期的前4年内偿还贷款。 2、第三年注入流动资金80万元,全部为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当年开始生产,预计当年的达产率为90%,投产当年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均按正常生产年份的90%计算。 3、正常年份每年的销售收入为450万元,经营成本为2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按销售收入的8%计算,所得税率为25%,基准收益率为10%。 问题: 1.计算银行贷款实际利率;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生产期前4年(还款期)内各年 还款额。编制还本付息表 2.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为多少。 3.生产期内各年的总成本费用分别为多少(用总成本费用表表示)。 4.根据以上数据编制项目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不要求列出计算式,直接填入表中)。 5.计算项目的财务净现值分析该项目的可行性。 6.若项目可行,计算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7.计算项目的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

1.编制建设期利息计算表 借款需要量计算表 单位(万) 1 2 3 合计 建设投资总数 237 300 537 流动资金 80 80 权益资金 150 200 350 借款需要量 87 100 80 267 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实际年利率=(1+名义利率/年计息次数)年计息次数-1 %12.51%/125112 =-+=)( 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表 单位(万) 编制还本付息表 还本付息表 单位(万) 3 4 5 6 期初本息余额 196.36 147.2 7 98.1 8 49.0 9 本期付息 10.05 7.54 5.03 2.51 本期还本 49.09 49.09 49.09 49.09 期末本息余额 147.27 98.18 49.09 0.00 2.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64.4910 50 36.9300237=-++)((万元) 3.项目运营总成本费用表 单位(万) 项 目 计 算 期 3 4 5 6 7 8 9 10 经营成本 18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折旧费用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建设投资贷款利息 10.05 7.54 5.03 2.51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4 4 4 4 4 4 4 4 总成本费用 243.69 261.18 258.67 256.15 253.64 253.64 253.64 253.64 1 2 3 附注 年初欠款 0 89.23 196.36 建设期利息 为 9.36 当年借款 87 100 当年利息 2.23 7.13 年末欠款累计 89.23 196.36 年 末 项 目 年 末 项 目 年 末 项 目

工程款久款利息计算表

计算时间从1998年10月10日起,欠工程余额:1590000.00元每半年结一次利息。 98.10.10—99.4.10 77780.00元98.10.10—98.12.8 1590000×60天×8.085‰÷30=25710.00元 98.12.9—99.4.10 1590000×123天×7.9875‰÷30=52070.00元 99.4.11-99.10.10 77048.00元99.4.11—99.6.10 1590000×61天×7.9875‰÷30=25824.00元99.6.11—99.10.10 1590000×121天×7.9875‰÷30=51224.00元99.10.11—2000.4.10 70924.00元99.10.11—2000.4.10 1590000×183天×7.3125‰÷30=70924.00元2000.4.11—2000.10.10 70536.00元2000.4.11—2000.10.10 1590000×182天×7.3125‰÷30=70536.00元2000.10.11—2001.4.10 60006.00元2000.10.11—200012.14 1590000×66天×7.3125‰÷30=25579.00元2000.11.15—2001.元.21 1490000×37天×7.3125‰÷30=13438.00元2001.元.22—2001.4.10 1090000×79天×7.3125‰÷30=20989.00元2001.4.11—2001.10.10 48279.00元2001.4.11—201.9.26 1090000×169天×7.3125‰÷30=44901.00元2001.9.27—2001.10.10 990000×14天×7.3125‰÷30=3378.00元2001.10.11—2002.4.10 40316.00元2001.10.11—2002.2.8 990000×122天×7.3125‰÷30=29440.00元2002.2.9—2002.2.20 790000×12天×7.3125‰÷30=2311.00元2002.2.21—2002.4.10 790000×49天×6.6375‰÷30=8565.00元

建设期利息计算

建设期利息计算 一、建设期利息应按借款要求和条件计算。国内银行借款按现行贷款计算,国外贷款利息按协议书或贷款意向书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为了简化计算,在编制投资估算时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第一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份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为: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当年借款额/2)×年利率。 当总贷款分年均衡发放时,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可按当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虑,即当年贷款按半年计息,上年贷款按全年计息。 二、例如:建设期为2.5年,第一年借款300万元,第二年借500万元,第三年上半年借600万元复利计算方式 问:建设期利息为多少,第四年期初借款为多少? 利息计算方法一; 第一年利息:(300/2)*利率 第二年利息:(300+(300/2)*利率)*利率+(500/2)*利率 第三年利息:(300+(300/2)*利率+500+((300+(300/2)*利率)*利率+(500/2)*利率))*利率+(600/2)*(利率/2) 利息计算方法二: 将计算期改成半年,也就是按半年利率计算半年利息,将2.5年计算期修正成5个半年计算期,以此计算利息。不过这种方法计算的利息大于方法一的。 如果第三年下半年开始付息,第四年期初借款为300+500+600+前2.5年利息。 例子:某新建项目,建设期为3年,共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贷款分别为第一年400万元,第二年800万元,第三年600万元,年利率为5%,则建设期利息为多少万元? 第一年利息= 400/2*5%=10万元 第二年利息= (400+10+800/2)*5%=40.5万元 第三年利息= (400+10+800+40.5+600/2))*5%=77.525万元 合计:10+40.5+77.525=128.025万元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第一章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第一条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建设项目总投资=工程造价+增值税+资金筹措费+流动资金 第二条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工程费用(不含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税)+预备费(不含税) 第三条增值税 增值税应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资金筹措费分别计取。 第四条资金筹措费 1.自有资金额度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2.建设期利息: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及利率分别计算。 式中Q——建设期利息; Pj-1——建设期第(j-1)年末贷款累计金额与利息累计金额之和; Aj——建设期第j年贷款金额; i——贷款年利率; n——建设期年数。 3. 其他方式资金筹措费用按发生额度或相关规定计列。 第五条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有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详细估算法两种。 (1)扩大指标估算法,此方法是参照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者是单位产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流动资金额=各种费用基数×相应的流动资金所占比例(或占营运资金的数额)

式中,各种费用基数是指年营业收入,年经营成本或年产量等。 (2)分项详细估算法,可简化计算,其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库存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第二章工程费用 第六条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第七条建筑工程费 建筑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第八条直接费 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其他直接费 第九条人工费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条材料费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第十一条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论工程款结算与利息计算的法律探讨

论工程款结算与利息计算的法律探讨 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严重存在,众多建筑商和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政府对此问题一直关注,2005年初,建设部印发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建市[2005]45号),司法部也发布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政策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笔者拟结合《司法解释》就工程款结算及利息支付的法律问题发表些许浅见。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解决原则与工程造价的确定。(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付款要确定付款依据,发包方常以“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没有依据”为理由拖欠款项。实践中,工程款结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并就结算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认为结算有误,要求重新结算确定付款依据;二是双方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但事后双方或一方又对该机构作出的审价或审计结果表示异议,不承认该结算结果;三是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但在结算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意见的原因可能是双方就结算标准和依据确实有争议,也可能是发包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四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结算方法的约定,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结算无法完成。(二)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以上争议诉至法院,法庭将组织双方结算以确定付款依据。经常的做法就是聘请鉴定人对工程款进行鉴定,这一做法简单易行,法院不用面对复杂的技术性较强的审查工作,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针对工程款达成协议,我国法院大多忽视这一前提,这一情况应当改变。笔者认为法院在组织结算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所谓尊重合意,即指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双方的约定。这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表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参与或不参与某项民事活动的自由,但选择参与某项民事活动就应当为此负责,所谓“自主参与”,“自负其责”。在工程结算中,体现在双方既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在受到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有关竣工结算部分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出,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此外,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内容。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拖欠付款计息的利率。承包人应据此规定,在每次中期付款单中将以前

建设期利息估算

建设期利息估算 建设期利息的估算方法 估算建设期利息应注意有效利率和名义利率的区别,具体见第八章。 项目在建设期内如能用非债务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应按单利计息;在建设期内如不支付利息,或用借款支付利息应按复利计息。 项目评价中对当年借款额在年内按月、按季均衡发生的项目,为了简化计算,通常假设借款发生当年均在年中使用,按半年计息,其后年份按全年计息。 对借款额在建设期各年年初发生的项目,则应按全年计息。 建设期利息的计算要根据借款在建设期各年年初发生或在各年年内均衡发生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1)借款额在建设期各年年初发生,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n Q=Σ [(Pt-1+At)×i] i=1 式中 Q—建设期利息 Pt-1——按单利计息,为建设期第t-1年末借款累计;按复利计息,为建 设期第t-1年末借款本息累计; At—建设期第t年借款额 i—借款年利率 t—年份 (2)借款额在建设期各年年内均衡发生,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n Q=Σ [(Pt-1+At/2)×i] i=1

例1、某新建项目,建设期为4年,分年均衡进行贷款,第一年贷款1000万元,以后各年贷款均为500万元,年贷款利率为6%,建设期内利息只计息不支付,该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为(C)。 A 76.80万元 B 106.80万元 C 366.30万元 D 389.35万元解:第一年:(1000/2)×6%=30万元 第二年:(1030+500/2)×6%=76.8万元 第三年:(1000+30+500+76.8+500/2)×6%=111.408万元 第四年:(1000+30+500+76.8+500+111.408+500/2)×6%=148.092万元项目建设期 贷款利息为30+76.8+111.408+148.092=366.3万元 注:总贷款分年均衡发放 这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投资分建设期和生产期,分年均衡发放是在建设期,对大型固定资产项目,由于建设时间长,资金使用是按工期来的,按使用需要逐步到位, 一方面是提高资金效率,另一方面是降低资金成本。比如:建一个火力发电厂,工程建设 期为5年,总投资3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20亿元。这20亿元是总贷款,按照工程进度5年建成,根据每年的工程量测算,每年的资 金需求是:4、8、10、5、3,贷款的投放计划是第二年2亿、第三年10亿、第四年5亿、第五年3亿,这就是总贷款的均衡投放。项目不同每年投放的比例也不同,如矿山、 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等,最长投资能达到10年甚至更长,如三峡项目。 例2、某新建项目,建设期为5年,分年均衡进行贷款,第一年贷款1000万元,第二年贷款2000万元,第三年贷款500万元,年贷款利率为6%,建设期间只计息不支付。则 该项目第三年贷款利息为多少? 解:第一年:(1000/2)×6%=30万元 第二年:(1000+30+2000/2)×6%=121.8万元 第三年:(1000+30+2000+121.8+500/2)×6%=204.108万元 例3、某新建项目,建设期为3年,第一年年初借款200万元,第二年年初借款300 万元,第三年年初借款2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每年计息1次,建设期内不支付利息。试计算该项目的建设期利息。 解:第一年:Q1=(P1-1+A1)×i=200×6%=12万元 第二年:Q2=(P2-1+A2)×i=(200+12+300)×6%=30.72万元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司法解释原文]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建设工程是按照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统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进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理解与适用] 一、条文解析

(一)、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体现合同应当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如前所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孽息,与借款合同有相类之处。《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是违约金,一般称为罚息。借款与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有所不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届满之日,即欠款发生时;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贷款人自支付借款本金之日,即自借款行为发生之日,借款人就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支付利息不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具有随附性,利息为本金的成本,支付借款本金时,就应当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支付罚息。 (二)、合同对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建设工程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当事人起诉之日。 上述时间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而不是当事人约定时间。如前所述,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 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

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

第九章: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一、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增加的投资,预防自然灾害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弥补一般自然灾害和解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工程保险未能补偿部分而预留的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依据分年度投资表)的百分率计算。 初步设计阶段为5%~8%。 2.价差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年限、以资金流量表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物价变动趋势发布的年物价指数计算。 注意:价差预备费系按开工至竣工的合理建设工期和固定物价上涨指数计算的。现在编制规定中的算法没有包括编制年至工程开工年这段时间的物价上涨因素。如果当年编制概算,当年工程开工,则第一年价差预备费应为零,将开工第二年作为第一年。

计算公式为: ∑=-+=N 1 n 1]n P) Fn[(1E 式中: E ──价差预备费; N ──合理工期; n ──施工年度; Fn ──建设期间第n 年的静态投资; P ──年物价指数。 二、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工程在建设期内需偿还并应计入工程总投资的融资利息。 编制规定中的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公式是按完整年度年利率(即每年计息一次)考虑的,与实际工程年度有时会有所差异,但在概算阶段一般认为是可以的。若需要较精确融资利息,可将(1)开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2)竣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前面所有借款额之和根据月利息计算,最后求和。(3)中间其他各年正常计算。注意要与经济评价一致。 计算公式为: ]i S )b F 21 b F [(S 1 n 0 m m n n n 1m m m N 1n ∑∑∑ -===+-= 式中:

工程款计算方法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计算 [案例1A425031] 预付款的计算实例 (1)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承包合同规定: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件费比重按60%考虑;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5)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见表1A425031。 (2)问题 1)工程预付款的计算有哪些规定? 2)预付款计算有哪些方法? 3)本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4)工程预付款从几月开始起扣? 5)1~6月以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3)答案 1)有关工程预付款的计算规定: 2)下面主要介绍几种确定额度的方法。 ①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②数学计算法。 工程备料款数额= 工程备料款额度= ×100%

3)本例的工程预付款计算: 工程预付款金额=2000×25%=500万元 4)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 2000-500÷60%=2000-833.3=1166.7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900+180+220=1300万元>1166.7万元 5)l~6月以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数额及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 ①1~6月份: 1~6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900×(1-3%)=873万元 1~6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873-90=783万元 ②7月份: 7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3%)=174.6万元 7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4.6-35=139.6万元 ③8月份: 8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0×(1-3%)=213.4万元 8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300-1166.7)×60%=79.98万元 8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213.4-79.98-24=109.42万元 ④9月份: 9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5×(1-3%)=198.85万元 9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05×60%=123万元 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98.85-123-10=65.85万元 ⑤10月份: 10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金额为:195×(1-3%)=189.15万元 10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95×60%=117万元 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89.15-117-20=52.15万元 ⑥11月份: 11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3%)=174.6万元 11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80×60%=108万元 11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4.6-108-10=56.6万元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

对建设期利息的正确认识及计算

对建设期利息的正确认识及计算 在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中,建设期利息是一个在大部分场合并没有被真正厘清的问题,虽然财务评价本质为一种相对模糊(指数据来源)的准确(指框架与方法),但在实务中,建设期利息经常背离这两大原则,本文试图正本清源,厘清对建设期利息的正确认识及计算。 一、一个老调重提的问题——建设期利息是否需要重新计算及对建设期利息的正确认识 在《你的PPP项目建设期利息算对了吗?》中余文恭提出了一个问题,“建设期利息需要计算吗?项目可研报告投资估算表中不是有现成的数据可以使用,直接用在PPP项目财务模型中计算不就可以了,干嘛还需要计算?”,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余文恭对此问题的解答是,“如果只是初略的计算直接使用可研的数据是没有问题的,但是PPP项目投资金额少则十几亿多则达上百亿,考虑到收益评估的准确性将影响整个项目的投资决策及后期谈判,且可研建设期利息的计算是未考虑建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和建设期长短的静态计算,为使计算结果更为精确往往建设期利息是需要根据实际贷款情况重新计算的”。 事实上,使计算结果更为精确确实是建设期利息需要重新计算的一个重要理由,但绝不是最重要的理由,要进一步理解建设期利息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我们需要回归到建设期利息的本质上去看,而要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本质,我们需要到一个由建设期利息构成的更大的维度——项目总投资——去看。

一般说来,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其等于“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等于建设投资加上建设期利息并减去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形成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部分,在实务中大部分都被忽略,而在《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中,“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计算。”,因此,项目总投资与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应注意区别。 从总投资的构成可以看出,对一个项目来说,建设投资与工程本体密切相关,而建设期利息及流动资金,则与主体与方式关联更大,因此本质上这两者属于不同范畴的问题,对一个投资项目来说,无论谁来做,怎么做,建设投资(相当于项目的实体损耗)原则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实际上,不同主体的投资控制能力显然不同),但谁来做、怎么做,则对建设期利息及流动资金的影响极大,因此,若我们更加关注于项目的实体损耗(如传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即更加着眼于这一点),我们可不对建设期利息进行额外考量,若我们需要考虑主体(如作为投资人或第三方)及方式(如融资成本、投入节奏等),则需要对建设期利息进行重新计算。 二、计算建设期利息存在的悖论 为了计算建设期利息,最重要的一个指标是融资额度(其他还有

项目分别完工情况下资本化利息计算方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2.6中旬·· □(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工程项目的形态存在的,所以本文以工程项目为例来探讨资本化利息问题。 专门借款是指按有关部门核准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单个工程项目专门筹集的外部资金。外部资金筹集主要方式包括银行借款、债券发行、票据发行等。在任何一种资金筹集方式下,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都很容易计算得出,但是当一个项目不同部分分别完工且可供使用或对外销售时,尚未完工部分应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或已完工部分应停止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的计算就比较困难了,因为资金筹集不太可能按分别完工的各部分去分别筹集外部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逐渐摸索出了一种项目分别完工资本化利息分摊的计算方法,即资金支出比例法。具体来说,是 项目分别完工情况下资本化利息计算方法 黄长胜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广州510620)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举例介绍了资金支出比例法的应用,并总结了其特点,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资金支出比例法累计使用资金借款费用分摊 一般不满足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的条件。因此,笔者建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确认为投资收益,记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二级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核算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转让时,在原来核算的基础上增加一笔会计分录,将确认的投资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确认为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A 公司于2010年3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市价19.6元。发生交易费用40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2010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21元。2011年3月10日,企业以每股22.5元的价格将其出售,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经查A 公司持有甲公司股票期间甲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00000元,A 公司持有甲公司0.1%的股权。 2010年3月1日购入股票,会计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0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010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 2011年3月10日出售该股票,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2200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00000———公允价值变动1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贷:投资收益 100000 计算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投资收益=50000000×0.1%=50000(元),因A 公司持有甲公司0.1%的股权超过12个月,上述股息所得应记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所得”二级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200000 贷: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所得5000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50000 3.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参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做法增加一笔会计分录,将确认的投资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确认为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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