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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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时间: 2003-12-29 10:43: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13-82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3年5月1日
关于批准《多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为部标准的通知
(82)城科字第515号
《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是根据原国家建委抗震办和原国家建工总局的安排,由中国建筑科学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现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从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标准的编号(暂沿用原国家建
工总局的代号)为JGJ13-82。
房屋抗震的问题比较复杂,对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还正在研究和实践。因此,本《规程》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及时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陆军工程抗震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日
编制说明
本规程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抗震办公室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的安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所、大连工学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所和同济大学等单位组成编写组,在各有关设计、科研、施工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大力协助下编写而成的。
海城、唐山地震以后,我国在地震区普遍采用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措施来提高多层砖房的抗震能力,并在设计和施工中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许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了相应的试验和理论研究,以求进一步弄清这一类建筑在地震影响下的抗震性能和破坏机理。规程编写组在编写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和吸取了工程实践的经逡和科研的成果,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补充修改,最后通过是查会议讨论定稿。
由于房屋抗震的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砖房的抗震试验研究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还有一些问题没有搞得很清楚,尚有待于今后进一步通过实践和试验研究加以解决。因此,希各单位在使用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
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订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一九八二年十月
主要符号
荷载和内力
Q0--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
QI--高度Wi处截面的地震剪力或第i层楼层的地震剪力
Q--墙体承受的地震剪力
Pi--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
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量
计算系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T1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
αmax--地震影响系数α的最大值
C--结构影响系数
ξ--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
ξ--因截面剪应力不均匀分布引起对变形的影响系数
υ0--抗震能力提高系数
ηg--构造柱参加墙体工作系数
λw--带构造柱墙体考虑弯曲作用和开孔影响的刚度修正系数Ψ--计算刚度修正系数时的开孔影响系数
r--孔洞系数
K0--带构造柱墙体的刚度
K--安全系数
几何特征Hi、Hk--分别为质点i、k的高度
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
Af--墙体水平截面净面积
Am--墙体水平截面毛面积
H--计算墙体刚度时所取墙体的高度
B--计算墙体刚度时所取墙体的宽度
Az--墙段折算水平截面面积
Afz--墙优扣降孔洞及构造柱截面积后的砖砌体水平截面净面积
Ah--墙段内构造柱水平截面面积之和
Jz--带构造柱墙段的分折算惯性矩
L--接受拉考虑的钢筋锚固(搭接)长度
材料指标和应力
σ0--墙体平均压应力
Rf--砖砌体主拉应力强度
Rr--验算抗需强度时砖砌体的抗剪强度
G--砖砌体的剪切弹性模量
E--砖砌体的弹性模量
Gh--构造柱混凝土的剪切弹性模量
Eh--构造柱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计和施工,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以充分发挥其抗震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系提高多层砖房抗震能力的一种措施,为使超过《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 1-78)规定高度限值(或本规程第2.0.1条规定)的砖房,在遭遇相当于设计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严重损坏,不经修理或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第1.0.3条本规程适用于普通粘土砖多层砖房。对于其它砖砌体房屋,在材料和砌体力学性能、计算指标,以及带有构造柱墙体的力学性能均有可靠的试验数据时,也可参照使用。
第1.0.4条本规程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中有关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条款的具体规定。因此,凡本规定未述及的其它有关抗震设计事宜,均应尊遵循该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0.5本规程未作规定之处,均应按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2.0.1条当多层砖房的高度超过表2.0.1所规定的高度限值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
多层砖房的高度限值(米) 表2.0.1
注:①房屋的高度是指室外地坪到主建筑物檐口的高度。
②横墙较密是指横墙间距均不大于4.5米;或横墙间距大于4.5米的房间的面积在一层内小于或等于该层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否则为横墙较少。
③本表仅适用于横墙厚度为24厘米及24厘米以上的实心墙。
④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米。
第2.0.2条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的多层砖房,当房屋高度超过第2.0.1条表2.0.1规定3米左右时,应沿房屋外墙每融8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接处,以及外墙转角处、楼梯间纵横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图2.0.2a);当房屋高度超过第2.0.1条表2.
0.1规定6米左右时,应沿房屋外墙每隔4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换处(或外墙垛处),以及外墙转角处、楼梯间纵横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图2.0.2b)。设计烈度为9度的多层砖房,当房屋高度超过第2.0.1条表2.0.1规定3米左右时,应沿房屋外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