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两大流派与唐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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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这7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些重要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历史时期进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制的演变过程。

1.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开端,秦朝以其强大的中央集权特点而著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律令》。

这是一部刑法法典,严苛程度令人震惊。

在法律的执行中,以法家学派的理念为主导,儒家学说则主要体现在刑罚辅助作用上。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温和,刑罚也从酷刑向缓刑转变。

2. 唐宋时期: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从汉、魏、隋的法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

此时的法律采用了多元文化,儒家、道家与佛教相互交融。

宋朝时期,保留了唐代法律,专门设有刑部、户部、礼部、兵部等各级法院,司法制度更加严谨。

3. 明清时期: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唐宋时期类似,但其中的法律原则更加完善。

明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了《大明律》、《大明酌史记》等,对清朝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影响。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在执法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并建立了律例疏理法。

4. 近代以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面临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接触了西方法治制度,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4年颁布的《清朝新法通则》被视为中国的民法典,该法通则包括了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总体来说,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方式,但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的演进过程。

从古代的统治者独断独行,到现代的法律保障下的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制建设趋于不断完善。

希望这篇文章增加了你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了解。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 讲义 第七章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 讲义 第七章

第七章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自东汉灭亡,中国即陷入了长达三四百年的分裂动荡时期。

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获得了充分的发展。

随着隋唐统一帝国的建立,逐渐形成了《唐律疏议》为核心文本的”东亚法文化圈”。

作为传统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及其注疏,《唐律疏议》中蕴含了极其丰富的法思想。

到宋代,理学和心学思潮兴起,为正统法律思想提供了哲理化根据,强化了固有法制中的纲常伦理。

第一节正统法律思想的典范:《唐律疏议》的立法思想东汉灭亡后,儒家知识分子即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工作,因此也就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理想的礼糅合到法律条文中去,从而使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变化,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到《唐律疏议》的制定,“一准乎礼”“以礼入法”,标志着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以长孙无忌为首制定的《唐律疏议》包括《唐律》和《律疏》两大部分,继承了历代法制和律学的成果,完整体现了正统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并且泽及后世。

现存《唐律疏议》制定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在《名例》篇律疏中,明确标示了立法指导思想:把德礼当作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推行政治教化的手段;治理国家必须兼用德礼和刑罚,二者不可或缺,如白天与黑夜一起才构成一天,春季与秋季一起才能构成年岁。

这种思想,般称为“礼教立法”或“礼刑合一”,也有学者将之归纳为“礼本刑用”。

其特征大致可归纳为两点:第一,礼和刑虽然都是治理国家所必需的社会规范,但者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礼是刑的精神真谛,刑的功能是辅助德礼之不足。

第二,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刑律的内容是从徳礼中获得价值的。

礼不仅高据于刑律之上,且深入于刑律之中,使得礼的规范法律化,形成“出礼入刑”的法律内涵。

综合这两点,礼与刑的关系就是“相须而成”地有机结合起来了,即礼的精神已经充分内化于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所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

这种礼法结合的法律观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在伦理纲常的法律化和维护社会等级特权这两个方面。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法制史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脉络,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唐律疏议》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编撰成《永徽律》。

鉴于当时各级审判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永徽三年,唐高宗命律学通才和重臣对律文进行逐条解释。

一年后完成对律文的注疏,经高宗批准,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注疏附在相关的律文后面颁行。

此即法制史上著名的《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

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

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

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

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

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二、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首先,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与所谓唐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代表和标志性地位。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永徽律疏》,又称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二)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2010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一章古代法治史(4)

2010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一章古代法治史(4)

2010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章古代法治史(4) 第⼀章中国古代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改⾰: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第三,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步。

【记忆⼝诀】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议此时⼊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精简法律条⽂,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记忆⼝诀】 司马代魏西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较,“取精⽤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的法典。

(关键词记忆:取精⽤宏;20篇)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对封建后世的⽴法影响深远。

【记忆⼝诀】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期型,篇⽬⼀共⼗⼆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恶。

古代律典发展与演变

古代律典发展与演变
《开皇律》篇目,十恶的出现、五刑制度。不值得一提的法典《大业律》。
6、唐朝法典:
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唐六典》《关注》——的渊源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开元律疏》《唐六典》
7、宋朝法律
主要是《宋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8、元朝法典:
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
9、明朝法典:
《大明律》
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
10、清朝法典:
《大清律例》、《五朝会典》、则例(注意)。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集解附例》《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近代宪法性文件:
1908年开始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
古代律典发展与演变:
1、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子产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
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它共有六篇,成为战国时代成文法典的代表,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要求了解。
(3)《北魏律》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
(4)《北齐律》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5)重罪十条的出现是在《北齐律》。
(6)《麟趾格》与《大统式》分别由东魏和西魏。
5、隋朝法典主要:
3、汉朝的法典:
《汉律九章》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又增加《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以上三部法律,加上《九章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六十篇。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相关知识点简记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相关知识点简记

中国法律思想史相关知识点简记1、试述夏、商神权法思想的表现。

答:夏、商神权法主要表现在“天命”、“天罚”思想,夏代统治者利用“天命”、“天罚”等神权思想从而来神化他们的权利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神意的体现;而到了商代,这种“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商代统治者更是把刑罚观与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施行刑罚说成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

2、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答:西周神权法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通过对殷商统治者“帝立商”的借鉴后,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西周统治者认为天命是有的,但是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

3、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答:礼治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是要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礼治的基本特征主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主要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而“刑不上大夫”则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4、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觉察到传统“礼治”的弊端,主张对旧礼进行改革,并创立新的法令,主要代表管仲;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的封建贵族,急欲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对传统周礼进行新的解释,同时设置新法,主要代表子产;新兴的地主阶级,则代表着新的生产关系,要求废弃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主要代表是邓析;5、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主要包括: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2)作内政而寄军令;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6、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1)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3)踌刑书,公布成文法;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7、邓析的“不是礼仪”思想:1)对“先王之礼”的否定和批判;2)辨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8、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唐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定性时期,唐律的制定过程、内容和特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宋元明清延续了唐代的法制传统,其律典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发展变化的,主要记忆这些法典中特殊的内容。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司法机构的变化及其职能,另外会审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共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所使用的思想武器,主要是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二、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帝身边去。

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三、以德配天是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

“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四、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和意义:1、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为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2、意义: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第二章维护守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唐朝法典

唐朝法典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

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

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

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是唐朝(618年-907年)的法律规范,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和系统的法典之一、唐律的主要特点包括其深厚的历史积淀、系统的法律条文和对社会秩序的严格管理。

其历史地位也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唐律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的详细探讨。

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其深厚的历史积淀。

唐律的形成起源于隋朝(581年-618年)的六律和七律,随着唐朝的建立而发展完善。

唐律吸收了前代法律制度的优点,充分总结了前代的经验教训,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律规定了除了治罪的法条外,还有罪犯的审判程序,还包括刑法、刑律、刑律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唐律不仅仅是对具体罪名的定罪与处罚,更是对社会秩序进行了细致的考量和管理。

其次,唐律的另一个特点是其系统的法律条文。

唐律一共分为五卷,包括《刑律》、《刑法司》、《刑律司奏议》、《刑法》和《刑律义解》。

其中,《刑律》是唐律的核心内容,覆盖了各种罪行及其相应的刑罚,如盗窃、杀人、伤害等。

《刑法司》详细规定了司法程序,明确了审判的各个环节和参与者的责任。

《刑律司奏议》是对唐律的修改和补充。

《刑法》包含了刑事案件的受理、侦查、审讯、证据、量刑等细节。

《刑律义解》则对刑法和刑律的内容解释做进一步的阐述。

再次,唐律对社会秩序的严格管理也是其主要特点之一、唐律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法律作为根本准则,通过严格的罪责追究和相应的刑罚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唐律对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罪和相应的刑罚,同时对贪污受贿、盗伐国家资源等腐败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唐律还对一些社会问题如家庭关系、土地所有权、契约交易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秩序。

唐律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唐律为后世律法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唐律在隋朝律典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与扩展,形成了比隋律更加完善的律法体系,为后来的宋律、明律等律法规范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中国古代律学(成就)述略

中国古代律学(成就)述略

中国古代律学(成就)述略论文提纲:引论----------------------------------------------------1一.律、律学------------------------------------------2二.中国古代律学的阶段分野及其成就---------21.律学在先秦的初萌--------------------------------22.秦汉时期——律学的发轫阶段-----------------33.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独立与勃兴-----------44.成熟与发达的隋唐律学--------------------------55.走向衰微——宋元时期的律学研究-----------66.律学在明清时期的的历史性终结--------------7尾论---------------------------------------------------- 7内容摘要:律学在中国古代法制建构与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扩充了法的内容,解决了由于成文法条的抽象性、具体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

从先秦到明清,古代律学因应时代,一脉相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中国古代法制进程的推进提供了持久稳定的动力,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整个东(南)亚古代社会的发展演进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法理支持。

其斐然的成就、独特的法学视角和学术文化系统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学研究乃至于国家法治的最终实现都有着特殊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律学律学成就阶段分野再认知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引论法学论域内的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而独特的领域,也是中华法系文化传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中国古代法学中的至显之学,律学萌芽于先秦,滥觞于秦汉,独立于魏晋,成熟于隋唐,衰微于宋元,终结于明清 1 。

本文拟从一个较为宏观的视角对古代律学的发展及其成就予以概括性的阐述和再认知。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历史过程,经历了多个朝代的变革和发展。

以下是简要的演变过程:
1.法经具律(先秦时期-汉代):
先秦时期:早期的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礼法制度组成,法律内容散见于诸子百家的经典之中,缺乏系统性。

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变革,法治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的法家思想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契机。

战国时期的国家也开始制定具体的律法。

2.秦汉时期:
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法家主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律令》成为法律的基础。

汉朝:汉代继承秦法,但修订了一些制度。

王充的《论衡》中提出法律应当以名实相符,为后来的法制理论提供了影响。

3.隋唐名例律(隋唐时期):
隋朝:隋文帝颁布的《大业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律法典,将秦汉时期的律令制度进行整合和修订,成为后来法典的基础。

唐朝:唐太宗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的巅峰之作,以名实相符为原则。

随后,《唐律》、《唐令》等成为隋唐时期的主要法典。

在这一演变的过程中,法经具律逐渐从分散的法律内容发展为系统性的法典,名实相符的原则逐渐成为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这种法律传统对后来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

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

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律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在不断壮大和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

一、古代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古代律学是我国律学的起源,它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各个国家就开始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开始进行律法的研究和探讨。

当时的律学家主要以法家学派为主,他们致力于研究和制定法律制度,为社会的稳定和法治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封建社会的法学发展封建社会是我国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律学主要以儒家学派为主导。

儒家强调礼法思想,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辅。

因此,律学家们开始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提出了许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观点。

他们以儒家经典《礼记》为基础,对封建法律进行了解读和解释。

三、近代律学的兴起近代律学是我国律学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时期的律学主要受到西方法学的影响。

在清朝末年,我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以推动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

同时,一些先进的学者开始研究和借鉴西方的法学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和司法改革的观点。

这些研究和探索为我国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现代律学的发展现代律学是我国律学发展的最新阶段,它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

同时,一大批律学专家和学者开始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五、现代律学的特点和趋势现代律学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它不仅关注国内法律制度的研究,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讨论和研究。

同时,现代律学也越来越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可以概括为古代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封建社会的法学发展、近代律学的兴起以及现代律学的发展。

中国律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律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律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法学论域内的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而独特的领域,也是中华法系文化传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传统中国的律学有它自己的历史,沈家本先生在他的《法学盛衰说》一文中对此作了概括。

依据他的意见,元代是分界线,元代以前除了秦王朝外,可谓是中国传统法律学术从起始进而至兴盛的时期,元代及元以后诸王朝是传统法律学术的衰落时期。

这种划分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仍不免有粗疏和不确之疵。

先秦时期的法律学术和汉以后的法律学术在学术风格上虽然存在着一些脱节,但若将先秦的法律思想置于先秦文化的整体之中,再将整体的先秦文化置于中国传统文化这个大系统中,便可发现,秦汉以后的文化对应于先秦文化,不管是哪一方面,都有明显的精神上的传承、改造与学术上的源流关系。

从这个角度说,先秦法律思想是秦汉律学得以发展的一个理论基础,先秦诸子百家的学说,尤其是有关法律的学说,是后代律学家所继受的一笔丰厚的遗产。

总之,先秦可以被视为传统中国律学兴起前的一个必要的预备阶段。

律学在秦汉时期的诞生,以秦代法律注释书《法律答问》等的出现、西汉和东汉相继展开的以经释律、以经注律活动等为主要标志。

律学在这一时期滥觞,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

对律学研究予以明确记述并使用“律学”来指称法律注释及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是魏晋以后的事。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演变时期,秦汉早期的封建法制经由它完成了向成熟完备的隋唐封建法制的转变。

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封建集权统治的相对削弱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整个社会的结构(包括文化结构)在剧烈的变动中得到了新的整合。

因应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律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独立性明显增强并呈现较前代更为昌盛与活跃的形态。

隋唐律学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巅峰时刻”,而作为中华法系的标志性律典和人类历史上三部最杰出的法典之一的《唐律疏议》则是这一时期律学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

律学两大流派与唐律渊源

律学两大流派与唐律渊源

唐律的渊源可远溯至两汉魏晋南北朝。

程树德先生在1921年撰定的《后魏律考序》(后收入《九朝律考》)中就已指出:“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然则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

”此观点可以称之为“北支独进说”,中国法制史学界对唐律渊源的探索至今仍奉程树德80多年前的这一观点为圭臬。

陈寅恪先生1940年撰《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其中《刑律》一章对程树德的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程树德所说北朝承袭汉律传统、而晋律传统为南朝所沿至陈而斩的观点是错误的,北魏太和修律已吸收魏晋因子,正始修律进一步吸收了南朝前期宋、齐的成果,因此陈寅恪认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第二,如果有人认为隋唐刑律“颇采南朝后期之发展”也即吸收梁、陈之成果,也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北魏正始修律以后,南支对北支再没有影响。

陈寅恪的观点可以称之为“北采南律说”,这个观点应该说比程树德的“北支独进说”更为全面周到。

但这两个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唐律是直接从北支而来的,就算其中有魏晋和南朝宋齐的影响,也是先被北支的北魏律吸收,而后通过(北)齐隋影响于唐律,换言之,唐律并未主动吸收南支的影响。

笔者以为程、陈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位学者对法律继承的理解侧重于法律体例与篇章结构,而忽略了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继承。

笔者认为唐律对北南两支均有直接的继承,这个观点,姑且可以称之为“北南并源说”。

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提到很多“律家”,所谓汉律家、晋律家、魏律家、宋律家、陈律家、后魏律家、北齐律家、周律家;陈寅恪也偶尔提到“律家”,如江左“律家之学术不越张、杜之范围”。

程树德所说“律家”范围较广,有立法者、司法者、著论者;陈寅恪所说“律家”主要指立法者。

唐律的篇章结构(2)

唐律的篇章结构(2)

笞刑 杖刑 主 刑 种 与 等 级 附加刑 刑 五刑 二十等 徒刑 流 刑 死 刑 撤销官职 没 官 法外 刑
普通流刑 加 役 流
绞刑 斩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 一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职制律》有三卷五十一条,列第五位,内容广泛 即唐代对于官吏违反职守和法度的犯罪规定。包括 一官吏的设置及选任,从“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 非其人”“应贡举不贡举”到“考试不实”,为违法犯罪。 二官吏守职守纪,从“私出界”“从驾稽违”“漏泄大事”、 “公事稽留”到“祭祀朝会失错违仪”,都列罪。 三侍候皇帝,从侍候皇帝汤药、饮食、出游,到对待皇帝制命, 以至应对皇帝、尊敬皇帝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有 任何差错,否则罪之。 四尊长尽孝,尊长尽孝也视为官吏职守之重要内容 五监督驿传,从“驿使稽程”“应遣驿不遣”到“增乘驿马”“乘 驿马赍私物”都有规定 六惩治受贿贪污,这是唐律吏治重点,规定有“请求”、“以财行 求”、“监守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贪物”、“因使受送遗”、 “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挟势乞孛”以至“监临家 人乞借”等犯罪。
《诈伪律》以打击政治性的诈伪为重点。 诈是指“知而隐欺”,或为了妄求功赏,逃避罪戾而 “有所规避”。 伪指伪造、伪写、伪印之类。 诸如伪造皇帝玺宝、伪造官方文书、伪造门符、诈假官及 假与人官,等等,在惩治一般诈伪犯罪方面,有“诈欺官司财 物”、“妄认良人为部曲奴婢”、“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疾病及故伤残”,等等。此外,诉讼中证人不如实陈述, 翻译不如实翻译,以致判罪有出入,都列入诈伪篇的犯罪规定。

唐朝法典——精选推荐

唐朝法典——精选推荐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

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

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

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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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渊源可远溯至两汉魏晋南北朝。

程树德先生在1921年撰定的《后魏律考序》(后收入《九朝律考》)中就已指出:“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然则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

”此观点可以称之为“北支独进说”,中国法制史学界对唐律渊源的探索至今仍奉程树德80多年前的这一观点为圭臬。

陈寅恪先生1940年撰《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其中《刑律》一章对程树德的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程树德所说北朝承袭汉律传统、而晋律传统为南朝所沿至陈而斩的观点是错误的,北魏太和修律已吸收魏晋因子,正始修律进一步吸收了南朝前期宋、齐的成果,因此陈寅恪认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第二,如果有人认为隋唐刑律“颇采南朝后期之发展”也即吸收梁、陈之成果,也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北魏正始修律以后,南支对北支再没有影响。

陈寅恪的观点可以称之为“北采南律说”,这个观点应该说比程树德的“北支独进说”更为全面周到。

但这两个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唐律是直接从北支而来的,就算其中有魏晋和南朝宋齐的影响,也是先被北支的北魏律吸收,而后通过(北)齐隋影响于唐律,换言之,唐律并未主动吸收南支的影响。

笔者以为程、陈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位学者对法律继承的理解侧重于法律体例与篇章结构,而忽略了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继承。

笔者认为唐律对北南两支均有直接的继承,这个观点,姑且可以称之为“北南并源说”。

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提到很多“律家”,所谓汉律家、晋律家、魏律家、宋律家、陈律家、后魏律家、北齐律家、周律家;陈寅恪也偶尔提到“律家”,如江左“律家之学术不越张、杜之范围”。

程树德所说“律家”范围较广,有立法者、司法者、著论者;陈寅恪所说“律家”主要指立法者。

律学,是对法律注释讲解的学问;律学家,是注释讲解法律的人;律家,最初指世代精习法律之家,后即指律学家。

战国以来,李悝、商鞅、吴起、韩非、李斯都可以称
为律家或律学家;西汉初年的萧何、叔孙通、张苍、廷尉吴公、张叔、晁错也可称为律家或律学家。

可以说,董仲舒以前的律学家,不管是立法者、司法者或理论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推崇法家思想。

董仲舒以后,律学家分为两大流派:一为章句家,一为刑名家。

这是陈寅恪和程树德都忽略了的问题。

在汉武帝立五经博士以后,就有一种解释经典的学问,称为“章句”。

所谓章句,章指经典文章,句指句读,本意指文章中休止和停顿之处,借指读懂经文。

如《汉书·艺文志》就记载有:易经章句施、孟、梁丘氏各二篇,尚书欧阳章句三十一卷,尚书大、小夏侯章句各二十九卷,公羊章句三十八篇,榖梁章句三十三篇。

而解释儒家以外的著作,就没有以“章句”为名的,可见“章句”是专门解释儒家经典的学问,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其实也可以称为“公羊董氏章句”。

律学章句则始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汉书·艺文志》所载“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就是一种律学章句,用儒家经典来解释与指导法律。

但西汉的章句家中除个别如董仲舒者,还很少有关心法律与研究法律的。

当时关心法律的叫“刑名家”,多为直接参与司法工作的官吏,有的也有著作传世,如杜周、杜延年父子就有大杜律、小杜律;有的司法兼立法者,如张汤、赵禹。

较为有名的还有于定国、韩安国、路温舒、黄霸、丙吉、弘恭等。

刑名家秉承的实际上是先秦以来的法家精神,整个西汉,虽有春秋决狱,但毕竟作用有限,只在解决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中起作用,因此在解释法律上,刑名家占主导地位。

东汉时期特别是中后期,由于倡导儒学大环境的影响,儒家章句家关心法律问题的越来越多,律学章句的篇幅大幅度增加,著名的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多人,《晋书·刑法志》称:“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每人的章句有几十万字,与司法实践直接相关的加在一起就有七、八百万字,无所适从。

曹魏明帝时,“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晋书·刑法志》)。

可见东汉及曹魏时期在解释法律上,章句家占主导地位。

章句家和刑名家比较,大体上,章句家秉承儒家思想,注重立法理论建设,着力于法律内容的儒家化,主张刑罚偏轻,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刑名家秉承法家思想,注重司法实践效果,着力于法律体例与术语解释的精确性,主张刑罚偏重,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

但也并不尽然,比如大杜律深文周纳,小杜律则较为宽平,东汉时期的刑名家多习小杜律。

西晋初年颁布《晋律》后,章句家和刑名家都积极进行注释以推行各自的主张,最终张斐和杜预的注释被选中,并综合为《张杜律》进行颁布,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张杜律》是刑名家与章句家的第一次综合,其中张斐是司法官吏,代表刑名家立场,杜预是行政、军事官吏兼儒家学者,代表章句家立场。

因此西晋的“律学”包括章句家与刑名家两大流派,是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成果。

《张杜律》是律学的最高成就的代表作,而且从西晋到南朝,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300年之久,影响是非常大的。

南北朝的律学分别走上不同的道路,简而言之,是北朝走刑名章句而南朝独走章句。

据《魏书》记载,还在十六国时期的拓跋珪天兴元年(398年)诏三公郎中王德与吏部尚书崔宏定律令;北朝时拓跋焘神jia四年(431年)诏崔宏之子司徒崔浩改定律令;拓跋焘太平真君六年(445年)诏诸疑狱付中书,以经义量决,而具体主持其事的是时在中书的高允;接着又命高允和胡方回等共定律令。

王德与胡方回都是精通律学的刑名家,而崔宏、崔浩父子为中原汉人士族,高允则精通春秋公羊,均为章句家。

孝文帝元宏太和年间两次修律,第一次参与者有高允、高闾等中原儒士,是为章句家;第二次修律有李冲、源怀,是为刑名家。

宣武帝元恪正始年间修律,主事者刘芳、常景。

刘芳为南朝士族、当世儒宗,是为章句家;常景为律学博士出身,曹魏以来之律学博士多为刑名家。

正始律未成而刘芳卒,最后常景总其成,正始律刑名家影响大于章句家可见。

参与东魏麟趾格修定的渤海封隆之、参与北齐律修定的封子绘父子世传律学,为刑名家无疑。

总而言之,北朝刑名、章句二家并用,而刑名家之作用优于章句家。

南朝沿袭晋律,因循守成,少有新创,礼学昌盛而律学衰微。

南朝无汉魏以来的律学世家,也是律学衰微的重要原因,南朝人自己也看出了这个问题,
《南齐书·崔祖思传》云:“(齐高帝时祖思奏:)汉来治律,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故张、于二氏挈誉文、宣之世,陈、郭两族流称武、明之朝,决狱无冤,庆昌支裔,槐衮相袭,蝉紫传辉。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族非咸弘,庭缺于训,刑之不措,抑此之由。

”这里所说的“子孙并世其业”的法律世家,显指刑名家而言;“张、于二氏”是指张释之、于定国;“陈、郭两族”是指陈宠、郭躬二族;“聚徒讲授至数百人”则指郭躬;都是世任司法官吏之家。

南朝无刑名世家,刑名之学衰,但章句之学却盛,但主要不是律学章句,而是礼学章句。

这一点对唐律的影响至关重要,而为以往研究唐律的学者所忽略。

徐世昌《唐明律合编序》明确指出:“三礼丧服之学盛于唐初,故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这个论断是很有眼光的,既点出唐律“得古今之平”的独特地位,又指出这一地位的成因是“三礼丧服之学”的兴盛,“唐初”一语,正说明其基础是在之前的六朝时期。

我们知道,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的体例、篇章结构甚至法律术语均来自北齐律与隋律,本身几无创新,唯一独创的,就是“得古今之平”。

这一点,古代无第二部律可与唐律争锋。

而唐律能“得古今之平”,更多地得益于南朝的三礼丧服章句,尤其是丧服章句。

据笔者统计,《唐律疏议》502条中,直接以丧服服叙等级(期亲、大功、小功、缌麻、袒免)表述者达81条,加上虽不以服叙等级表述但涉及亲属关系而量刑不同者,共为154条,也就是说,《唐律疏议》中涉及家族主义法的条文占全律总条数的31%。

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北支律已经有了如此完备的家族主义法。

据《隋书·经籍志》统计,礼部存书与亡书共211部,2186卷,其中研究周官礼的著作14部,仪礼著作4部,丧服学著作71部,礼记与杂礼著作122部,丧服学著作在礼部类中占到三分之一的比例。

71部丧服学著作中,除去无朝代可考的27部,余下44部中,东汉5部,三国2部,晋13部,其余24部均为南朝人所撰,包括刘宋的裴松之、雷次宗、蔡超宗、刘道拔、庾蔚之、费沈,南齐的田僧绍、司马瓛、楼幼瑜、刘瓛、沈麟士、王俭、王逸,南梁的贺瑒、何佟之、裴子野,南陈的皇侃、谢峤、袁宪等,没有一部是北朝人的。

因此,说《唐律疏议》的家族主义法条文主要是受到两晋及南朝丧服学章句的影响,是并不夸张的。

综合两汉魏晋南北朝两大律学流派与法律的关系,凡刑名家占主导,往往用刑深刻,不注意刑罚的教育功能;凡章句家占主导,往往体例乱而刑名杂,用刑标准不一。

而晋律、北魏律、唐律制定时期都是二者相互制约,优势互补,因此刑罚宽平而体例完备。

儒法结合,正是历代统治者总结的稳定和谐之道。

2006年10月写于半半居*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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