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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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日常生活中,提到“物流”这个话题,经常会和资金流、商流和信息流放在一起说,这种联系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是流通过程的四大组成部分,这四者构成了一个里流通过程,几者的关系“互为存在、相互作用、密不可分”既相互独立,又是一个综合体,将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机结合起来,会产生更大的能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所谓商流,就是一种买卖或者说是一种交易活动过程,通过商流活动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商流是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起点,也可以说是后"三流"的前提,没有商流一般不可能发生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反过来,没有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匹配和支撑,商流也不可能达到目的。

"四流"之间有时是互为因果关系。

比如,A企业与B企业经过商谈,达成了一笔供货协议,确定了商品价格、品种、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并签订了合同,也可以说商流活动开始了。

要认真履行这份合同,自然要进入物流过程,将货物进行包装、装卸、保管和运输。

同时伴随着信息传递活动。

如果商流和物流都顺利进行了,接下来是付款和结算,即进入资金流的过程。

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物流和资金流,这三大过程中都离不开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没有及时的信息流,就没有顺畅的商流、物流和资金流。

没有资金支付,商流不会成立,物流也不会发生。

可以讲。

商流是动机和目的,资金流是条件,信息流是手段,物流是终结和归缩。

就是说由于需要或产生购买欲望,才决定购买,购买的原因和理由就是商流的动机和目的;因为想购买或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才考虑购买资金的来源或筹措资金问题。

不付款商品的所有权就不归你,这就是条件;又因为决定购买,也有了资金,然后才付之行动,这就是买主要向卖主传递一个信息,或去商店向售货员传递购买信息,或电话购物、网上购物,这些都是信息传递的过程,但这种过程只是一种手段;然而,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产生后,必须有一个物流的过程,否则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都没有意义。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提到“物流”这个话题,经常会和资金流、商流和信息流放在一起说,这种联系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是流通过程的四大组成部分,这四者构成了一个里流通过程,几者的关系“互为存在、相互作用、密不可分”既相互独立,又是一个综合体,将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机结合起来,会产生更大的能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所谓商流,就是一种买卖或者说是一种交易活动过程,通过商流活动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商流是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起点,也可以说是后"三流"的前提,没有商流一般不可能发生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反过来,没有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匹配和支撑,商流也不可能达到目的。

"四流"之间有时是互为因果关系。

比如,A企业与B企业经过商谈,达成了一笔供货协议,确定了商品价格、品种、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并签订了合同,也可以说商流活动开始了。

要认真履行这份合同,白然要进入物流过程,将货物进行包装、装卸、保管和运输。

同时伴随着信息传递活动。

如果商流和物流都顺利进行了,接下来是付款和结算,即进入资金流的过程。

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物流和资金流,这三大过程中都离不开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没有及时的信息流,就没有顺畅的商流、物流和资金流。

没有资金支付,商流不会成立,物流也不会发生。

可以讲。

商流是动机和目的,资金流是条件,信息流是手段,物流是终结和归缩。

就是说由于需要或产生购买欲望,才决定购买,购买的原因和理由就是商流的动机和目的;因为想购买或决定购买某种冏品,才考虑购买资金的来源或筹措资金I可题。

不付款冏品的所有权就不归你,这就是条件;又因为决定购买,也有了资金,然后才付之行动,这就是买主要向卖主传递一个信息,或去商店向售货员传递购买信息,或电话购物、网上购物,这些都是信息传递的过程,但这种过程只是一种手段;然而,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产生后,必须有一个物流的过程,否则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都没有意义。

增值税“三流合一”

增值税“三流合一”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谈三流不统一涉税风险

谈三流不统一涉税风险

次一 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有下列虚 开发票行 为: ( 2 ) 让他人为 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客户) 。这种业 务在 现实业务中广泛存在。 这种操 作方 式会 因为B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和利益分配方
的方式分为两种 : 一种是直接获得交易的利润 , 简称为分配利
谈 三流不统一 涉税 风险
王 甸l
( 广 西投 资集 团银 海铝 业有 限公 司 广 西 ・南宁
摘 要 出现 三流不统一 的地 方 , 这种 情况会给公 司带来 一定 的税务风 险。
关键词 货物流 资金流 票据流
5 3 0 0 2 8 )
在 日常交易 中, 货物 流、 资金流、 票据流 三流应统一。但在 实际交易 中, 由于存在三方或者 多方交易, 常常会
中图分类号: F 2 7 5
文献标识码: A
2 . 3 货物 流、 资金 流一致 , 票据 流与前 两者不一致
三流统一, 也即货物 流、 资金流 、 票据流三流 统一。 一般情 况下, 企业在 交易过程 中, 三流应该是统一的 , 不涉及税务上
此情况属于非法取得发票 , 存在税务风险 。参照《 发票管
( 3 ) A公司购 买 B公司货物 , 款项汇至 B公 司, 取得 C公 合 同, AB之间是运输 ( 或仓储) 合 同。
司发 票 。
l货物流、 资金流 、 票据流不一致的情况
案 例如 下: 某贸易公司 A, 与仓储运输公司 B签订仓储合 ( 4 ) A公司通过 B公司购 买 C公司货物, 将款项汇至 B公 同, C订货 , A与 C签订购销合 同, 由 A 出具提货单给 C, C拿 司, 取得 C公司发 票。 着提货 单至 B提货 。

中税网:营改增后破解“三流一致”新困局

中税网:营改增后破解“三流一致”新困局

中税网:改增后破解“三流一致”新困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会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从部分原征收营业税的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对开票单位具有一定挑战性,除了重新学习发票开具的操作知识,最大的难题是如何从开票单位的角度证明“三流一致”,以防止发生虚开风险。

本文以住宿服务为例说明。

难点一:“发票流”和“服务流”不一致营改增后由于住宿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冒用其他单位的身份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果开票人不加审核而开具发票,就发生了“发票流”和“服务流”的不一致问题。

难点二:“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大多数情况住宿服务消费金额通常较小,消费者通常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支付款项而不会采用单位对公账户银行电汇或商业票据结算,开票人无从判断“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一致,即不能判断此项支付是否最终由受票方承担。

如何确保“三流一致”为了摆脱困境,部分开票企业要求消费者索取专用发票时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介绍信等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但根据税务总局相关部门的意见,消费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向销售方提供受票方基本信息,即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在内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如果开票方因为消费者无法提供除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可能被消费者投诉,税务风险很大。

因此,开票方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核实受票方信息的准确性和消费者身份,以确保“三流一致”。

1.通过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消费者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相关的公示信息与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基本信息是否一致,防止因不一致而产生发票错开。

2.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去电核实消费者是否属于受票方人员,如果得到否定答复或回复称不是受票单位电话则不予开票,如果得到肯定答复则可以开票,但需要留存电话录音证据,以备查证。

会计干货之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会计干货之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
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谈“三流一致”和“虚开”[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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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三流一致”和“虚开”[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一石激起千层浪,税总5月27日的政策答复再度激起大家对“三流一致”的热烈讨论和重新思考。

之前,赵国庆老师、叶永青老师和张伟老师等数位“大咖”分别撰写精彩博文展开分析,赵国庆老师的深入细致、叶永青老师的深刻严密、张伟老师的生动鲜活。

成功的讨论能够激发更多人参与,开展更为深入的探究和思考,我便是其中之一。

当然,个人学识有限,以下观点难免幼稚和浅薄,还供大家拍砖和斧正。

一、“三流一致”和“虚开”的概述
(一)关于“三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

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大致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之后,税总对192号文还打了许多补丁,后面再详细介绍。

(二)关于“虚开”。

企业销售货物三流不一致应对

企业销售货物三流不一致应对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委托代理采购的风险管控财税[1994]26号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正常交易,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

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产供销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

50、80、500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

会计规范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

客户需要。

第四、取得发票途径、时间、对象。

运输、建筑难题。

现金流量、法律限制、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三流不一致的业务:一是:物流由A经B到C,票据流和资金流由A直接到C。

这种业务最常见的代表就是物流公司的配送运输业务。

在税务上,需要关注形式上的合理性,关键是物流运输的承运合同需要规范。

A将货物发送到B的仓库,在C订货时,由B将货物送达C,A开发票给C,C回款给A。

此项业务中B,除了参与物流配送服务外,无其他活动。

从合同上说:AC之间是供销合同,AB之间是运输(配送)合同。

案例如下:今麦郎公司与北京大荣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今麦郎公司将其货物存放于大荣物流仓库中,由大荣物流按照经由今麦郎公司确认的销售订单为今麦郎公司的商超送货,大荣物流按照送货订单金额的3%收取仓库及运输费用。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1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销售与收款业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三流统一”是指公司在商品/劳务的销售/采购对应的收款、开票、发货行为中(以下统称“经济交易”),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货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2 “三流不一致”带来的税务风险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货物、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情况。

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3 “三流统一”相关的税收法规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1纳税人向接受发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2.2纳税人向接受发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2018-03-30 cuiyixin1...转自bessei修改微信分享: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

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

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第一篇: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一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 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 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提到“物流”这个话题,经常会与资金流、商流与信息流放在一起说,这种联系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物流、商流、资金流与信息流是流通过程的四大组成部分,这四者构成了一个里流通过程,几者的关系“互为存在、相互作用、密不可分”既相互独立,又是一个综合体,将物流、商流、资金流与信息流有机结合起来,会产生更大的能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所谓商流,就是一种买卖或者说是一种交易活动过程,通过商流活动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商流是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起点,也可以说是后"三流"的前提,没有商流一般不可能发生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

反过来,没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匹配与支撑,商流也不可能达到目的。

"四流"之间有时是互为因果关系。

比如,A企业与B企业经过商谈,达成了一笔供货协议,确定了商品价格、品种、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并签订了合同,也可以说商流活动开始了。

要认真履行这份合同,自然要进入物流过程,将货物进行包装、装卸、保管与运输。

同时伴随着信息传递活动。

如果商流与物流都顺利进行了,接下来是付款与结算,即进入资金流的过程。

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物流与资金流,这三大过程中都离不开信息的传递与交换,没有及时的信息流,就没有顺畅的商流、物流与资金流。

没有资金支付,商流不会成立,物流也不会发生。

可以讲。

商流是动机与目的,资金流是条件,信息流是手段,物流是终结与归缩。

就是说由于需要或产生购买欲望,才决定购买,购买的原因与理由就是商流的动机与目的;因为想购买或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才考虑购买资金的来源或筹措资金问题。

不付款商品的所有权就不归你,这就是条件;又因为决定购买,也有了资金,然后才付之行动,这就是买主要向卖主传递一个信息,或去商店向售货员传递购买信息,或购物、网上购物,这些都是信息传递的过程,但这种过程只是一种手段;然而,商流、资金流与信息流产生后,必须有一个物流的过程,否则商流、资金流与信息流都没有意义。

三流一致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三流一致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三流一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要求合同中的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三者之间保持一致。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流一致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三流一致的概念三流一致,即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的一致性。

具体来说:1. 资金流: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的资金流动。

2. 物流:指商品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物理流动。

3. 票据流:指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票据,如发票、收据、支票等。

三、三流一致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交易条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体现了三流一致原则的基本精神,即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的一致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发票。

未开具发票的,不得收取款项。

”这一规定明确了发票在交易中的重要性,要求交易双方在资金流和票据流上保持一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12条规定:“付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资金流在交易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交易双方在资金流上保持一致。

四、三流不一致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若一方在交易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三流不一致,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三流不一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2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吗?那么问题来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对此,税局也是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税局明确答复: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我们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3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其实涉及到的知识点是是三流一致及四流一致,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体都包含了哪些呢?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1.增值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

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可能面临刑法责任“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四流不一致”虽然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

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提到“物流”这个话题,经常会和资金流、商流和信息流放在一起说,这种联系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是流通过程的四大组成部分,这四者构成了一个里流通过程,几者的关系“互为存在、相互作用、密不可分”既相互独立,又是一个综合体,将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机结合起来,会产生更大的能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所谓商流,就是一种买卖或者说是一种交易活动过程,通过商流活动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商流是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起点,也可以说是后"三流"的前提,没有商流一般不可能发生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反过来,没有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匹配和支撑,商流也不可能达到目的。

"四流"之间有时是互为因果关系。

比如,A企业与B企业经过商谈,达成了一笔供货协议,确定了商品价格、品种、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并签订了合同,也可以说商流活动开始了。

要认真履行这份合同,自然要进入物流过程,将货物进行包装、装卸、保管和运输。

同时伴随着信息传递活动。

如果商流和物流都顺利进行了,接下来是付款和结算,即进入资金流的过程。

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物流和资金流,这三大过程中都离不开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没有及时的信息流,就没有顺畅的商流、物流和资金流。

没有资金支付,商流不会成立,物流也不会发生。

可以讲。

商流是动机和目的,资金流是条件,信息流是手段,物流是终结和归缩。

就是说由于需要或产生购买欲望,才决定购买,购买的原因和理由就是商流的动机和目的;因为想购买或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才考虑购买资金的来源或筹措资金问题。

不付款商品的所有权就不归你,这就是条件;又因为决定购买,也有了资金,然后才付之行动,这就是买主要向卖主传递一个信息,或去商店向售货员传递购买信息,或电话购物、网上购物,这些都是信息传递的过程,但这种过程只是一种手段;然而,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产生后,必须有一个物流的过程,否则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都没有意义。

如何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三流合一

如何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三流合一

“(一)三流一致”“三流一致”的困惑“三流”是指:是指与购销(提供/接受服务)业务相关的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

三流一致货物/服务流销售/提供方购买/接受方发票流开票方受票方资金流收款方付款方“三流一致”又称“三流合一”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一条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共五款,除第三款外,均已废止)如何理解“三流一致”呢?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至于,资金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无论那一种解释在实务中均存在瑕疵:第一,如果欠款赊销或无收付款单位(如接受捐赠和),没有现金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第二,收款方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款(集中收款),收款方与应税项目的销售方、发票的开具方不一致,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第三,付款方委托其他单位代付款(集中付款),付款方与应税项目的购买方和发票借方不一致,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一个有趣的现象是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玩味。

问题和答复如下: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答复: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额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是一家[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等],成立于[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具体代码],注册地址位于[注册地址],主要从事[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二、三流不一致涉及的具体业务情况1. 业务概述本次涉及三流不一致情况的业务是与[交易对方公司名称]进行的[具体业务内容,如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业务开展时间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合同签订情况我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司名称]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合同约定了[主要合同条款,如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

三、三流不一致的具体表现1. 资金流情况实际付款方:实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等)的是[实际付款方名称],该付款方与我公司的关系为[说明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合作企业等]。

付款方式及时间:付款方式为[具体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付款时间为[实际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为[具体金额]。

付款原因:说明为何由该实际付款方付款,如[因为公司资金临时调度安排,由母公司统一支付等原因]。

2. 发票流情况发票开具方:发票由[发票开具方名称]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发票号码为[具体发票号码],发票日期为[开票日期],发票金额为[与业务金额相符的具体金额],发票内容为[详细货物或服务描述]。

发票接收方:发票接收方为我公司,即[公司名称]。

3. 货物流(或服务流)情况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货物(或服务)由[货物或服务提供方名称]提供,该提供方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为[说明关系,如同一主体、母子公司关系等]。

货物(或服务)运输(或交付)情况:货物运输方式为[具体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等],运输起止地点为[从哪里到哪里],运输时间为[具体运输时间段]。

服务的交付方式为[如现场交付、远程交付等],交付时间为[具体交付日期]。

四、三流不一致的原因分析1. 行业特点及业务模式因素阐述所属行业的常见业务模式,如在[行业名称]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原因,如产业链复杂、企业间合作紧密等],经常会出现类似的三流不一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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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一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 (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 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 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上述这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最为常见,不再专门说明。

回顾了三流一致的交易业务,就来对比看看三流不一致的交易业务。

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这种业务可以分两种类型。

3.物流由A经B到C,票据流和资金流由A直接到C。

如下图(图4)。

这种业务最常见的代表就是物流公司的配送运输业务。

图4这种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与图3的处理方式有一致之处,但又不尽相同。

但在税务上,却需要关注形式上的合理性,关键是物流运输的承运合同需要规范。

3.1关于单纯物流配送关系的处理:3.1.1业务描述:A将公物发送到B的仓库,在C订货时,由B将货物送达C,A开发票给C,C回款给A。

此项业务中B,除了参与物流配送服务外,无其他活动。

从合同上说:AC之间是供销合同,AB之间是运输(配送)合同。

案例如下:今麦郎公司为开拓其在北京的市场,缩短其对北京市区商超的送货周期,与大荣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今麦郎公司将其货物存放于大荣物流仓库中,由大荣物流按照经由今麦郎公司确认的销售订单为今麦郎公司的商超送货,大荣物流按照送货订单金额的3%收取仓库及运输费用。

3.1.2会计处理:3.1.2.1:A发货给B时,会计上可以不作处理,但从管理上而言,应作登记;3.1.2.2:B收到A的货和送货到C时都应从内部管理上采取适当方法,保证货物的安全。

3.1.2.3:A开发票给C时:A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1.2.4:C收到A的发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3.1.2.5:C付款给A时的会计处理略;3.1.2.6:A收到C货款时的会计处理略;3.1.2.7:C和A各自结转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略;3.1.2.8:AB结算运费的会计处理略。

3.1.3税务风险:3.1.3.1:若A与B的运输合同上关于配送的条款约定不规范,可能在税务上会存在界定A和B存在购销业务交易的可能性。

3.1.3.2:若A与B不在同一地方(同一区县),其货物移动可能会视同销售发货进行税务处理。

专题继续中,请关注,指教!3.2关于经销和配送混合业务的处理: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二书接上文: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一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二3.2关于经销和配送混合业务的处理:主所以称之为混合业务,是因为B在交易过程中,除了代A为C送货外,同时还经销(销售)A的货物(可能是销售给C或也可能是销售给C以外的其他客户)。

这种业务在现实业务中广泛存在。

这种操作方式会因为B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和利益分配方式不同而演变成不同的具体形式。

为便于分析,将利益分配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获得交易的利润,简称为分配利润;一种是仅仅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或配送、运输)回报,简称为服务收入。

示例如下:国华冰品公司为三全食品公司在湖北咸宁的经销商,2006年10月份,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食品公司进货1000件,单价11.7元。

本月自己销售了600件,收入9360元;代三全公司向其在咸宁的直营商超送货200件,送货金额3510元。

则其业务操作作就会有三种方式:3.2.1第一种方式3.2.1.1业务实例描述:在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食品公司进行时,直接按其用途进行区分对待;自购自售部分按正常业务处理(即正常购销业务按图2方式操作);代送货物(即配送方式按图3方式操作),国华冰品公司仅就其配送的货物收取每件10元的配送费。

这种方式下,均是三全公司开发票,销售利润也留在三全公司,国华冰品公司不参与利润分配,仅取得服务收入。

3.2.1.2会计处理:这种方式分解后,其会计处理与正常的三流一致的会计处理一样,只需要增加国华冰品公司与三全公司的配送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即可。

3.2.1.3税务及管理风险:这种方式就税务而言:在实质上存在问题,形式不存在问题。

因为其业务实质是三全食品先实现了对国华冰品销售,再由国华冰品对直营商超销售,但在单据形式上是三全食品分别对国华食品和直营商超销售,也就是说形式与实质不一致。

这种方式就管理而言:在操作上的难点是如何事前直接确定国华冰品公司代送的货数量;如果在对国华冰品公司发出货物时就确认对直营商超的销售,则会提前确认销售,一来提前了纳税发生时间,二来也可能多确认了应纳税额。

3.2.2第二种方式3.2..2.1业务实例描述:凡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公司进货,就视同三全对国华的销售;对于国华代送部分,由三全公司以补货方式补给国华公司(或者三全公司以其代送货物的进价金额冲减国华冰品公司的应收账款),同时由三全公司在对对直营商超开发票时做对直营商超销售;国华冰品公司仅就其配送的货物收取每件10元的配送费。

这种方式下,均是三全公司开发票,销售利润也留在三全公司,国华冰品公司不参与利润分配,仅取得服务收入。

3.2.2.2会计处理:这种方式分解后,其会计处理与正常的三流一致的会计处理一样,其实际上是图2和图3的操作方式的组合;同时增加国华冰品公司与三全公司的配送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即可。

3.2.2.3税务及管理风险:这种方式就税务而言: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存在问题。

因为在三全公司对国华冰品公司补返代送货物时,其业务实质是三全食品将货发给了国华冰品,形式上却是三全公司对直营商超销售。

因此就实际来说,其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有问题;但经过单据的适当调整,其可以达到分别如图2和图3组合的效果。

这种方式就管理而言:在操作上的难点是在三全公司对国华冰品公司的销售价格变化时,确定国华冰品公司代送的货物的进价;因为如果其进价直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问题,多算或少算都不可取。

3.2.3第三种方式3.2.3.1业务实例描述:凡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公司进货,就视同三全对国华的销售;对于国华代送部分,三全公司以其代送货物的售价金额冲减国华冰品公司的应收账款,同时由三全公司在对对直营商超开发票时做对直营商超销售;国华冰品公司不再就其配送的货物收取配送费。

这种方式下,是三全公司开发票,销售利润没有留在三全公司,国华冰品公司参与利润分配,不再取得服务收入。

在此做重点分析。

就操作而言,一种方式是对国华发货时直接做销售,在对商超开发票时再记销售,收款时再通过一系列的冲调,来冲了对国华的应收。

这种方式比较笨!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商超销售时不开发票,在月底时对当月的业务进行汇总处理,先扣除对直营商超所开发票的部分,再以总金额减去已开票部分,做为对国华公司的销售。

3.2.3.2会计处理:国华进货时,三全公司本应做如下业务,但先不做!借:应收 11700贷:收入 10000税金1700三全公司对其直营商超开票时,做如下分录:借:应收账款-直营商超3510贷:收入 3000税金510而后再做:借:应收账款-国华公司(11700-3510)贷:收入7000税金1190这样以来,总体上来对国华发货时应做而未做的分录一致。

3.2.3.3税务及管理风险:就税务风险而言:1.此种方式很容易被认定为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2.因为利润最终由国华所得,因此三全还要就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可以说是留下了风险,没有任何回报。

现在这捉操作模式是很少的。

相对较多是采取同样方式,但要扣掉相应的税金后再将利润返给国华公司的情况(就如会计处理种所述的方式)。

这种情况虽然税金上的负担有多担,但同样无法避免税务风险。

就管理而言:增加了双方对帐的难度,做了业务没有收收益;如果直营商超迟迟不回款,容易增加坏帐风险(特别是对直营商超开了发票就冲对国华的应收)。

建议:将此种模式转换为单一模式操作,即转换为如图2或图3的模式。

本篇完,下篇: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三接上文: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一: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二: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4.商品销售企业B,将从供货单位(A)购买的货物直接运输并销售给其他购货单位(C),不经过批发企业仓库或门点收发的一种销售方式,如下图(图5)。

通常所说的直运销售就是这种情况。

图5说到直运销售,就不妨说明一下:直运商品销售,是指组织商品直运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或企业),将从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供货方)购买的货物直接运输并销售给其他购货单位(以下简称购货方),不经过批发企业仓库或门点收发的一种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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