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

合集下载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是一家[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等],成立于[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具体代码],注册地址位于[注册地址],主要从事[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二、三流不一致涉及的具体业务情况1. 业务概述本次涉及三流不一致情况的业务是与[交易对方公司名称]进行的[具体业务内容,如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业务开展时间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合同签订情况我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司名称]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合同约定了[主要合同条款,如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

三、三流不一致的具体表现1. 资金流情况实际付款方:实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等)的是[实际付款方名称],该付款方与我公司的关系为[说明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合作企业等]。

付款方式及时间:付款方式为[具体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付款时间为[实际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为[具体金额]。

付款原因:说明为何由该实际付款方付款,如[因为公司资金临时调度安排,由母公司统一支付等原因]。

2. 发票流情况发票开具方:发票由[发票开具方名称]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发票号码为[具体发票号码],发票日期为[开票日期],发票金额为[与业务金额相符的具体金额],发票内容为[详细货物或服务描述]。

发票接收方:发票接收方为我公司,即[公司名称]。

3. 货物流(或服务流)情况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货物(或服务)由[货物或服务提供方名称]提供,该提供方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为[说明关系,如同一主体、母子公司关系等]。

货物(或服务)运输(或交付)情况:货物运输方式为[具体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等],运输起止地点为[从哪里到哪里],运输时间为[具体运输时间段]。

服务的交付方式为[如现场交付、远程交付等],交付时间为[具体交付日期]。

四、三流不一致的原因分析1. 行业特点及业务模式因素阐述所属行业的常见业务模式,如在[行业名称]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原因,如产业链复杂、企业间合作紧密等],经常会出现类似的三流不一致情况。

三流不一致——一个经常被用却很难被理解的原则

三流不一致——一个经常被用却很难被理解的原则

三流不⼀致——⼀个经常被⽤却很难被理解的原则相信⼤家对“三流不⼀致”都很熟悉,但在实际业务中,何种情形会存在“三流不⼀致”的涉税风险呢?企业⼜当如何减少“三流不⼀致”的风险呢?相信⼤多数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为了这⼀原则弄的焦头烂额。

Part.1 :总局政策(⼀)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付货款、劳务费⽤的对象。

纳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付运输费⽤,所⽀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统⼀结算⽅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由总公司统⼀⽀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26⽇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材料)问:纳税⼈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账户⽀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答:其实现⾏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论通过私⼈账户还是对公账户⽀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政策简析整理了上述总局关于“三流不⼀致”的政策,本⼈从字⾯理解是这样的:1. 交易流、发票流必须保持⼀致。

2.资⾦⽀付⽅与交易流、发票流不⼀致,不影响增值税专⽤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流不统一”发票税务风险如何有效防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三流不统一”发票税务风险如何有效防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三流不统一”发票税务风险如何有效防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随着国家“营改增”工作的完成,全面准确实施增值税成为每个企业需要面临的重要工作。

有效防控“三流不统一”发票税务风险是其重要内容。

1、“三流统一”的含义
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2、“三流统一”的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三流一致: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三流一致: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三流一致(即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1、实物流:实物流就是产品从厂商处转移到经销商,经销商再将他转移给下游客户,最终到达最终消费者和用户的一系列产品实体的运动过程。

通常,产品是由厂商根据经销商的订单交付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交付给顾客或用户的,也有依据经销商的要求或事先约定,产品由厂商的仓库或工厂直接交付给顾客或用户。

实物流流向是从厂商流到经销商,再由经销商流到下游客户的。

实物流程一般涉及到产品订货、出货、储运、提货等系列环节。

经销商要想确保渠道实物流的优势,应以最快、最方便、最佳成本为原则,确保实物流流程的通畅,合理设立各环节,促使订货、发货、铺货、存货、仓储、运输与中转、供货路径、收货、时间、地点等环节工作的顺利执行。

2、资金流:资金流是指在营销渠道成员间随着商品实物及其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的资金往来流程。

3、发票流:发票流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综述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增值税“三流合一”

增值税“三流合一”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企业运行中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应对方法

企业运行中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应对方法

企业运行中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应对方法委托代理采购的风险管控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正常交易,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

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产供销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

50、80、500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

会计规范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

客户需要。

第四、取得发票途径、时间、对象。

运输、建筑难题。

现金流量、法律限制、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三流不一致的业务:一是:物流由A经B到C,票据流和资金流由A直接到C。

这种业务最常见的代表就是物流公司的配送运输业务。

在税务上,需要关注形式上的合理性,关键是物流运输的承运合同需要规范。

A将货物发送到B的仓库,在C订货时,由B将货物送达C,A开发票给C,C回款给A。

此项业务中B,除了参与物流配送服务外,无其他活动。

从合同上说:AC之间是供销合同,AB之间是运输(配送)合同。

案例如下:今麦郎公司与北京大荣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今麦郎公司将其货物存放于大荣物流仓库中,由大荣物流按照经由今麦郎公司确认的销售订单为今麦郎公司的商超送货,大荣物流按照送货订单金额的3%收取仓库及运输费用。

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

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

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

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

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涉税风险分析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

具体如下图所示:3、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1)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2)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4、法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二款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款: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这一条的含义是指当企业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一致”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2)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该三方协议的法律实质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日常发生的各种费用怎样才能正常报销 费用报销几个要点

日常发生的各种费用怎样才能正常报销 费用报销几个要点

日常发生的各种费用怎样才能正常报销费用报销几个要点日常发生的各种费用怎样才能正常报销?会计需要如何审核?怎样才能让小伙伴们轻松的解决费用报销问题,今天木子就给大家说道说道。

费用报销几个要点1票据与实际业务吻合这是费用报销中最基本的常识知识,比如:小伙伴们去采购一批物料,按理应该取得商品购销发票,但最后到财务报销时使用的是接受服务的发票,这样牛头不对马嘴,自然不允许报销。

有的小供应商没有发票怎么办?税务局不会认的,所以记得提醒小伙伴买东西前记得问有没有发票,没发票就换一家吧。

2附件能有力支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附件与报销单之间应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关连性,比如:报销物料采购款,后面的送货单仅写了物料一批和总金额,没有写明物料的用途、送货人和收货人也无签字,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单时根据这些现有的单据并不能判断这笔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有无存在舞弊的风险。

3取得的发票类别符合税法要求在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水电费、各类外包服务费、印刷费、办公费、物料采购费用等可以使用专票报销,但吃饭的发票、员工交通费用发票、会所、KTV、酒吧、业务招待馈赠礼品、为员工福利发生的发票等使用普票报销即可。

4涉及专票报销尽可能价税分离填写提醒小伙伴,报销过程中涉及到专票报销的,在填写报销单时将专票上的不含税价和税金分成两行填写,这样方便财务后期的账务处理。

另外,再提示一点,取得专票报销的一定要在发票开具的180天内报销,如果超过180天报销,只能无情的告诉他,票据上显示的税金要自己掏腰包了。

5附件中文件表单符合内部管理流程这点要求至关重要,一定要告诉小伙伴们,很多费用的报销会牵扯到公司内部几个部门的专业意见,报销事项在发生前应取得这些内部通过的审批意见。

比如:某项目发生土建改造,施工前肯定会对这个工程进行评估,评估通过才能进行施工及后期的费用报销,那么在报销时就需要附上该方案评估通过的文件,这样财务人员审核时才能看到该工程的评估是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的,就可以放心的审核通过了。

财税实务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

财税实务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

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

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涉税风险分析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

具体如下图所示:
3、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
(1)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四流不一致”案例引起了注意!可能涉及到虚开?

“四流不一致”案例引起了注意!可能涉及到虚开?

“四流不一致”案例引起了注意!可能涉及到虚开?在一个案例中了解到,某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涉及到“四流不一致”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经查实该公司于个人进行了业务上的往来,由于该个人无法提供相应的票据,所以接受了另外一家企业开具的票据,但是实际上两家企业无实际业务发生!所以,根据相关的情况,发现该行为就是“虚开”,并对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那么,什么是“四流一致”?四流主要是有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以及货物流这几项。

在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这几项是确定业务真实的基础条件之一!当然,很多业务的开展可能主要是三流一致,其中缺少的就是货物流!是否是“四流不一致”就是不可以吗?其实,在之前就对该问题已经有过相应的答复,就是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乙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关键的部分就是在于业务是否是真实性!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有的时候“四流一致”并不是完全的要求一致,比如说,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四流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不一致。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确保业务真实性是很有必要的,并且相应的文件和记录等都要保存完整。

所以,如何避免“四流不一致”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点!1.开票要按照实际商品开具2.根据实际金额开具发票3.商贸类企业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才能开具相应的商品4.商品名称要选择对应适合的税收编码,不得随意选择5.坚决杜绝“买卖”发票的不良行为企业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是很多的,所以不管是任何情况下都要符合相应的规定,不管任何情况都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合理合法的经营,合理合法的纳税。

注册企业选择申请享受优惠,现在地区中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均可申请。

符合地区的要求和条件即可!申明:文章来源工一種一浩《税企服》了解地区优惠详情可移步。

谈三流不统一涉税风险

谈三流不统一涉税风险

次一 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有下列虚 开发票行 为: ( 2 ) 让他人为 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客户) 。这种业 务在 现实业务中广泛存在。 这种操 作方 式会 因为B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和利益分配方
的方式分为两种 : 一种是直接获得交易的利润 , 简称为分配利
谈 三流不统一 涉税 风险
王 甸l
( 广 西投 资集 团银 海铝 业有 限公 司 广 西 ・南宁
摘 要 出现 三流不统一 的地 方 , 这种 情况会给公 司带来 一定 的税务风 险。
关键词 货物流 资金流 票据流
5 3 0 0 2 8 )
在 日常交易 中, 货物 流、 资金流、 票据流 三流应统一。但在 实际交易 中, 由于存在三方或者 多方交易, 常常会
中图分类号: F 2 7 5
文献标识码: A
2 . 3 货物 流、 资金 流一致 , 票据 流与前 两者不一致
三流统一, 也即货物 流、 资金流 、 票据流三流 统一。 一般情 况下, 企业在 交易过程 中, 三流应该是统一的 , 不涉及税务上
此情况属于非法取得发票 , 存在税务风险 。参照《 发票管
( 3 ) A公司购 买 B公司货物 , 款项汇至 B公 司, 取得 C公 合 同, AB之间是运输 ( 或仓储) 合 同。
司发 票 。
l货物流、 资金流 、 票据流不一致的情况
案 例如 下: 某贸易公司 A, 与仓储运输公司 B签订仓储合 ( 4 ) A公司通过 B公司购 买 C公司货物, 将款项汇至 B公 同, C订货 , A与 C签订购销合 同, 由 A 出具提货单给 C, C拿 司, 取得 C公司发 票。 着提货 单至 B提货 。

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4NO.50054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规避税务风险经济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法律关系认定;法律关系认定决定税收计算。

在交易中我们只有遵循实际交易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实时把握税收征管新格局下的税收政策,才能正确地处理财务账务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因此,经济合同是企业控制税收风险和降低税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

需要重点关注的经济合同涉税条款签订经济合同时,交易双方往往只重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方面的条款,双方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税企争议源于合同涉税条款的不明确。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关注下列涉税条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的有关条款在合同中确定的货款结算方式,是判断直接收款、赊销、预收货款模式的首要依据。

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等信息,以便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直接收款方式的本质是钱货两清,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确定好开具发票时间、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可以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以发生在前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时间。

赊销合同的基础是货物交付时间与收款时间的分离,货物发出即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力,带有明显的隐形融资性质,在赊销合同应明确收款时间。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因为是先收款之后才发货,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有关发票的涉税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条款:一是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中应约定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而不应约定“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之类的内容,以免不能取得全额发票。

二是明确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不是仅注明“取得合理票据”,以避免收到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在订立采购货物的合同中,如果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应注明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造成因取得普通发票而损失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会计干货之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会计干货之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
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三流一致”问题解读

财务“三流一致”问题解读

财务“三流一致”问题解读前言:三流一致指的是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三流一致防不住X开,一旦发票X开三流一致,能把公司的风险财务人员的责任降到最低。

1、财务人员在采购业务审核监督的情况下:第一个要了相关业务的合同;第二个有对公的转账;第三个有相关的票据,网上平台的勾选确认;第四个入库采购、领料相关的单据磅单等等完全齐全!就算这些手续都是齐全的,也挡不住虚开,因为很有可能是这样的,公司采购人员去买钢材,有一个自然人说,我有钢材你要不要。

你买我的钢材,质量很好,价格优惠,还给你相关的优惠。

业务人员一定会从他采购钢材!但他说我没有发票,我让a公司给你开发票,所以跟a签合同把钱给a,然后相关的运输的痕迹由a来体现,这种情况下就典型的构成了一个叉开的行为,所以这种情况下注意了,就可能产生财务人员审核监督尽到了完全的责任,但是发票依然是叉开的。

这种情况下,只要财务员做到了三流一致,风险和责任就能尽最大的程度隔离。

2、“三流一致“针对的主体是谁?是购买方还是销售方?A公司卖货给B公司,a公司开专票给B公司,注意了AB间有业务有发票,但是B公司跟销售方a公司说,我的账户被银行给冻结了,我没办法直接把货款给你!我现在委托第三方C把钱支付给a,这种情况下,请问a收到钱这种情况下,从销售方a的角度看,a公司三流一致吗?认为销售方a公司这种情况下三流不一致,他有没有涉税的风险?3、如果出了委托付款协议,解释一下民法和税法的关系。

是什么三流不一致的,因为 a公司货物流是对着B,然后发票开给的是B,但钱C给的,就a公司来说,它确实三流不一致,a公司有没有税收风险?4、站在A公司的角度思考一下,A卖货给B,是一个业务的真实性。

二 a是把发票开给B了,票货是一致的,在这个基础上,a公司卖货出票都给了B,正常纳税正常真实的业务,所以这种情况下注意了,有的会计说了不能收,如果收了a公司就三流不一致,老板说三流不一致怎么了?他说有风险,老板就问什么风险,他又说三流不一致吗?5、一定要记住,从销售方a公司的角度要明白一个道理,销售方没有三流一致的要求,所以三流一致从来他也不针对销售方,销售方能做到票货一致即可。

企业销售货物三流不一致应对

企业销售货物三流不一致应对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委托代理采购的风险管控财税[1994]26号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正常交易,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

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产供销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

50、80、500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

会计规范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

客户需要。

第四、取得发票途径、时间、对象。

运输、建筑难题。

现金流量、法律限制、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三流不一致的业务:一是:物流由A经B到C,票据流和资金流由A直接到C。

这种业务最常见的代表就是物流公司的配送运输业务。

在税务上,需要关注形式上的合理性,关键是物流运输的承运合同需要规范。

A将货物发送到B的仓库,在C订货时,由B将货物送达C,A开发票给C,C回款给A。

此项业务中B,除了参与物流配送服务外,无其他活动。

从合同上说:AC之间是供销合同,AB之间是运输(配送)合同。

案例如下:今麦郎公司与北京大荣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今麦郎公司将其货物存放于大荣物流仓库中,由大荣物流按照经由今麦郎公司确认的销售订单为今麦郎公司的商超送货,大荣物流按照送货订单金额的3%收取仓库及运输费用。

三流一致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三流一致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三流一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要求合同中的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三者之间保持一致。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流一致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三流一致的概念三流一致,即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的一致性。

具体来说:1. 资金流: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的资金流动。

2. 物流:指商品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物理流动。

3. 票据流:指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票据,如发票、收据、支票等。

三、三流一致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交易条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体现了三流一致原则的基本精神,即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的一致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发票。

未开具发票的,不得收取款项。

”这一规定明确了发票在交易中的重要性,要求交易双方在资金流和票据流上保持一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12条规定:“付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资金流在交易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交易双方在资金流上保持一致。

四、三流不一致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若一方在交易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三流不一致,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三流不一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到底是个什么东东税总2014年39号公告业务讨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原创2015-08-20每⽇税讯每⽇税讯每⽇税讯 来⾃上海税务微博的⼀个问答,实际征管中远⽐问题复杂,也是纳税⼈与税务机关经常遇到的困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向受票⽅纳税⼈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规定,似乎放松了执⾏⼝径,但没有明确这个销售款项的凭据是什么,因此各地执⾏不⼀。

问:企业⽀付款项的单位与增值税专⽤发票上的销货单位不⼀致,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付货款、劳务费⽤的对象。

纳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付运输费⽤,所⽀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海税务微博) 近⽇有纳税⼈咨询:企业所⽀付款项的单位与增值税专⽤发票上的销货单位不⼀致,可以抵扣进项吗?答复按照现⾏政策规定是不能抵扣的。

政策依据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款失效)第⼀条(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付货款、劳务费⽤的对象。

纳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付运输费⽤,所⽀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果认为192号⽂晦涩难懂的话,还可以参照⾃2014年8⽉1⽇起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

政策依据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 ⼀、纳税⼈向受票⽅纳税⼈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向受票⽅纳税⼈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按规定向受票⽅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发票是纳税⼈合法取得、并以⾃⼰名义开具的。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1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销售与收款业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三流统一”是指公司在商品/劳务的销售/采购对应的收款、开票、发货行为中(以下统称“经济交易”),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货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2 “三流不一致”带来的税务风险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货物、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情况。

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3 “三流统一”相关的税收法规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1纳税人向接受发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2.2纳税人向接受发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如何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三流合一

如何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三流合一

“三流一致”“三流一致"的困惑“三流”是指:是指与购销(提供/接受服务)业务相关的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

三流一致货物/服务流销售/提供方购买/接受方发票流开票方受票方资金流收款方付款方“三流一致"又称“三流合一”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第一条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共五款,除第三款外,均已废止)如何理解“三流一致"呢?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至于,资金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无论那一种解释在实务中均存在瑕疵:第一,如果欠款赊销或无收付款单位(如接受捐赠和投资),没有现金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第二,收款方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款(集中收款),收款方与应税项目的销售方、发票的开具方不一致,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第三,付款方委托其他单位代付款(集中付款),付款方与应税项目的购买方和发票借方不一致,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一个有趣的现象是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玩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上述这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最为常见,不再专门说明。

回顾了三流一致的交易业务,就来对比看看三流不一致的交易业务。

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这种业务可以分两种类型。

3.物流由A经B到C,票据流和资金流由A直接到C。

如下图(图4)。

这种业务最常见的代表就是物流公司的配送运输业务。

图4这种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与图3的处理方式有一致之处,但又不尽相同。

但在税务上,却需要关注形式上的合理性,关键是物流运输的承运合同需要规范。

3.1关于单纯物流配送关系的处理:3.1.1业务描述:A将公物发送到B的仓库,在C订货时,由B将货物送达C,A开发票给C,C回款给A。

此项业务中B,除了参与物流配送服务外,无其他活动。

从合同上说:AC之间是供销合同,AB之间是运输(配送)合同。

案例如下:今麦郎公司为开拓其在北京的市场,缩短其对北京市区商超的送货周期,与大荣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今麦郎公司将其货物存放于大荣物流仓库中,由大荣物流按照经由今麦郎公司确认的销售订单为今麦郎公司的商超送货,大荣物流按照送货订单金额的3%收取仓库及运输费用。

3.1.2会计处理:3.1.2.1:A发货给B时,会计上可以不作处理,但从管理上而言,应作登记;3.1.2.2:B收到A的货和送货到C时都应从内部管理上采取适当方法,保证货物的安全。

3.1.2.3:A开发票给C时:A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1.2.4:C收到A的发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3.1.2.5:C付款给A时的会计处理略;3.1.2.6:A收到C货款时的会计处理略;3.1.2.7:C和A各自结转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略;3.1.2.8:AB结算运费的会计处理略。

3.1.3税务风险:3.1.3.1:若A与B的运输合同上关于配送的条款约定不规范,可能在税务上会存在界定A和B存在购销业务交易的可能性。

3.1.3.2:若A与B不在同一地方(同一区县),其货物移动可能会视同销售发货进行税务处理。

专题继续中,请关注,指教!3.2关于经销和配送混合业务的处理:3.2关于经销和配送混合业务的处理:主所以称之为混合业务,是因为B在交易过程中,除了代A为C送货外,同时还经销(销售)A的货物(可能是销售给C或也可能是销售给C以外的其他客户)。

这种业务在现实业务中广泛存在。

这种操作方式会因为B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和利益分配方式不同而演变成不同的具体形式。

为便于分析,将利益分配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获得交易的利润,简称为分配利润;一种是仅仅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或配送、运输)回报,简称为服务收入。

示例如下:国华冰品公司为三全食品公司在湖北咸宁的经销商,2006年10月份,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食品公司进货1000件,单价11.7元。

本月自己销售了600件,收入9360元;代三全公司向其在咸宁的直营商超送货200件,送货金额3510元。

则其业务操作作就会有三种方式:3.2.1第一种方式3.2.1.1业务实例描述:在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食品公司进行时,直接按其用途进行区分对待;自购自售部分按正常业务处理(即正常购销业务按图2方式操作);代送货物(即配送方式按图3方式操作),国华冰品公司仅就其配送的货物收取每件10元的配送费。

这种方式下,均是三全公司开发票,销售利润也留在三全公司,国华冰品公司不参与利润分配,仅取得服务收入。

3.2.1.2会计处理:这种方式分解后,其会计处理与正常的三流一致的会计处理一样,只需要增加国华冰品公司与三全公司的配送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即可。

3.2.1.3税务及管理风险:这种方式就税务而言:在实质上存在问题,形式不存在问题。

因为其业务实质是三全食品先实现了对国华冰品销售,再由国华冰品对直营商超销售,但在单据形式上是三全食品分别对国华食品和直营商超销售,也就是说形式与实质不一致。

这种方式就管理而言:在操作上的难点是如何事前直接确定国华冰品公司代送的货数量;如果在对国华冰品公司发出货物时就确认对直营商超的销售,则会提前确认销售,一来提前了纳税发生时间,二来也可能多确认了应纳税额。

3.2.2第二种方式3.2..2.1业务实例描述:凡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公司进货,就视同三全对国华的销售;对于国华代送部分,由三全公司以补货方式补给国华公司(或者三全公司以其代送货物的进价金额冲减国华冰品公司的应收账款),同时由三全公司在对对直营商超开发票时做对直营商超销售;国华冰品公司仅就其配送的货物收取每件10元的配送费。

这种方式下,均是三全公司开发票,销售利润也留在三全公司,国华冰品公司不参与利润分配,仅取得服务收入。

3.2.2.2会计处理:这种方式分解后,其会计处理与正常的三流一致的会计处理一样,其实际上是图2和图3的操作方式的组合;同时增加国华冰品公司与三全公司的配送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即可。

3.2.2.3税务及管理风险:这种方式就税务而言: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存在问题。

因为在三全公司对国华冰品公司补返代送货物时,其业务实质是三全食品将货发给了国华冰品,形式上却是三全公司对直营商超销售。

因此就实际来说,其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有问题;但经过单据的适当调整,其可以达到分别如图2和图3组合的效果。

这种方式就管理而言:在操作上的难点是在三全公司对国华冰品公司的销售价格变化时,确定国华冰品公司代送的货物的进价;因为如果其进价直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问题,多算或少算都不可取。

3.2.3第三种方式3.2.3.1业务实例描述:凡国华冰品公司从三全公司进货,就视同三全对国华的销售;对于国华代送部分,三全公司以其代送货物的售价金额冲减国华冰品公司的应收账款,同时由三全公司在对对直营商超开发票时做对直营商超销售;国华冰品公司不再就其配送的货物收取配送费。

这种方式下,是三全公司开发票,销售利润没有留在三全公司,国华冰品公司参与利润分配,不再取得服务收入。

在此做重点分析。

就操作而言,一种方式是对国华发货时直接做销售,在对商超开发票时再记销售,收款时再通过一系列的冲调,来冲了对国华的应收。

这种方式比较笨!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商超销售时不开发票,在月底时对当月的业务进行汇总处理,先扣除对直营商超所开发票的部分,再以总金额减去已开票部分,做为对国华公司的销售。

3.2.3.2会计处理:国华进货时,三全公司本应做如下业务,但先不做!借:应收11700贷:收入10000税金 1700三全公司对其直营商超开票时,做如下分录:借:应收账款-直营商超 3510贷:收入 3000税金 510而后再做:借:应收账款-国华公司(11700-3510)贷:收入 7000税金 1190这样以来,总体上来对国华发货时应做而未做的分录一致。

3.2.3.3税务及管理风险:就税务风险而言:1.此种方式很容易被认定为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2.因为利润最终由国华所得,因此三全还要就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可以说是留下了风险,没有任何回报。

现在这捉操作模式是很少的。

相对较多是采取同样方式,但要扣掉相应的税金后再将利润返给国华公司的情况(就如会计处理种所述的方式)。

这种情况虽然税金上的负担有多担,但同样无法避免税务风险。

就管理而言:增加了双方对帐的难度,做了业务没有收收益;如果直营商超迟迟不回款,容易增加坏帐风险(特别是对直营商超开了发票就冲对国华的应收)。

建议:将此种模式转换为单一模式操作,即转换为如图2或图3的模式。

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物流与前两者不一致的业务类型二:4.商品销售企业B,将从供货单位(A)购买的货物直接运输并销售给其他购货单位(C),不经过批发企业仓库或门点收发的一种销售方式,如下图(图5)。

通常所说的直运销售就是这种情况。

图5说到直运销售,就不妨说明一下:直运商品销售,是指组织商品直运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或企业),将从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供货方)购买的货物直接运输并销售给其他购货单位(以下简称购货方),不经过批发企业仓库或门点收发的一种销售方式。

开展商品直运,可以简化商品入库手续,节约商品流转费用,减少商品运输和储存的损耗。

直运商品购销货款的结算,通常有两种办法:1.由批发企业分别与供货方及购货方开票结算、批发企业一方面向供货方支付货款,作为商品购进,另一方面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作为商品销售,其购销差价即为实现的毛利。

我们常将这种结算方式称为“分别结算”。

2.不通过批发企业开票结算,由供货方向购货方直接开票结算,批发企业也不作购销商品的业务处理,而只按合同约定向供货方(或购货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