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5-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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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临建规〔2018〕19号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

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现将贯彻

执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1号)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

(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

1.排屋、别墅;

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

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

入容积率指标:

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

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

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4.跃层式住宅,上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宜小于下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80%,

投影面积比小于80%的,户内通高部分面积双倍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

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

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

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

平方米。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

饰构件。

阳台进深不宜超过2.1米,超过2.1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值计入容积率,且阳台进深、投影面积不能大于相邻自然单间的房间的进深

和投影面积。

(四)住宅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采光井中间不得设置联系梁、板等。

居住建筑地下室或地下夹层通风井通至地面2层以上时,通风井面积不能大于1.5平方米,且每单元建筑通风井个数不能超过1个。

(五)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六)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七)住宅的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连廊、公共走廊、消防外廊、飘窗、设备平台、花池(花架,与上文对应)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超过12%的,上述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连廊、公共走廊、消防外廊、飘窗、设备平台、花池等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

三、关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规划管理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酒店除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得采用公寓、排屋、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不得设计成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建筑物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不得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二)办公建筑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确需设置独立卫生间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标准层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个标准层可以建设不超过4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标准层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个标准层可以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以上均要求分割单元不少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单次单笔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除外。

(三)办公建筑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四、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此前有关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意见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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