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5-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委员会,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近年来,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和《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要求,加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初步扭转了建筑高度失控的局面。
但是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
综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一)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宁波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大类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同一大类的各中、小类性质用地允许兼容,但应同时符合下列原则:(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临海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
临海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一、项目背景作为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辟结合,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微观控制的转折性规划编制层次,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
临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向来缺乏相对完整、稳定的范围划分,现有控规编制规模往往因任务而异,编制的范围也常根据建设要求在局部地块开展,具有较大随意性。
有些地区因有改造任务而编制控规,而有些区域却因没有建设而成为空白点,没有达到控规的全覆盖。
这样的情况往往造成控规覆盖范围或者有重叠或者没有交汇,编制内容存在重复性,成果数据因标准、格式的不统一难以汇总等问题,大大地影响了数据利用、研究分析和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效果。
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是需要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主要平台的。
一方面,城市在其管理中审批的许多个案,通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如果突破了控规的相关控制内容,应该如何协调?另一方面,伴有城市诸多详细规划(如修筑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和专项规划(城市防灾规划、停车场规划、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环卫规划等)的编制,从某一方面对一定区域和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开辟强度等的研究,更为深入和透彻,对土地的利用与控制指标更为合理,但与控规确定的相应内容存在矛盾,又如何消除这些矛盾?这样的情况对于规划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来说,常会面对众多规划而无可适从的尴尬局面,需要寻求好的解决方法,而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正是一项解决矛盾的合适之举。
近两年随着临海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临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2)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并细化编制了临海市域总体规划主城篇。
下一步的规划管理与落实迫切需要一个有效的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管理”、“检索”平台,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更加规范化、信息化和法制化,引导临海市规划建设合理、稳步地发展,规划管理工作更为高效与科学。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
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1.排屋、别墅;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平方米。
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饰构件。
(四)住宅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五)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六)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
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三、关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规划管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酒店除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不得采用公寓、排屋、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不得设计成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
【发改办法】临海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临海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临海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传统产业项目;(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五)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一)农林水项目,以提高防灾、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流域治理、水利设施、渔港建设、滩涂围垦建设等,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码头、公路主干线、大型场站等,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三)能源项目,以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为重点、110KV以上输变电、清洁能源开发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较大设施项目和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六)产业项目,以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意见征询稿)
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 教、卫生类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 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 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5 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3 倍);当建筑朝向偏东 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 1 换算。
(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 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 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5 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 不小于 7 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10 米。
(四)当基地界外为河道、绿化、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 殊建筑物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 定。
第五章 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 制: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小于 5 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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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 应的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 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 地适建表》(见附表 1)的规定。附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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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 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关系、垂直关系。当既非 平行也非垂直关系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9【摘要】台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总页数】13页(P27-39)【关键词】停车泊位;人民政府;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台州市;城乡规划;建筑管理【作者】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927【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文件临海市监察局临建规〔2009〕181号关于印发《临海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临海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临海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整治通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监察局,临海市政府办公室。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印发临海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并按照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监察局统一部署,现就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它直接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扰乱了城乡建设的有序布局,同时也极易从中滋生贪污腐败。
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们要从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进行全面发动部署,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为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建设规划局、市监察局共同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局〔联系:85382031,:85382017〕,并设立专项治理举报,市建设规划局举报为85382031,市监察局举报为85111471。
三、清理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地方制度、标准性文件等,凡发现与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及时向台州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请或催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
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04/07【颁布单位】第23号【失效日期】《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四年四月七日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农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
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民建房宅基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农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宅基建房的,其住宅高度在三层以下。
严格限制农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鼓励撤并自然村、行政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聚。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实行住宅小区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必须实行公寓化建房安置,积极向空中发展,建设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
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六条农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
临海城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临城执法…2010‟5号关于印发许顺兴局长《在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局各科(处)室、行政执法大队、市容执法大队、市容环卫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现将许顺兴局长2010年2月9日在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0一O年三月十二日在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2月9日上午)许顺兴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9年工作,安排部署2010年工作。
2009年,我局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形象正规化、管理制度化、经营市场化”工作目标,完善长效管理体制,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强化市容秩序管理,抓好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交通秩序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通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执法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刚才,大会表彰了去年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此,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们表示祝贺!同时,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也希望大家向他们看齐,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推动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下面,我就简要回顾一下2009年的主要工作,明确2010年工作思路和总体打算。
一、2009年工作回顾(一)严格规划监督管理,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工作重点之一。
市行政执法大队、杜桥行政执法大队、各镇中队尽职尽责,依法履行使命,对各类违法建设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检查,对社会反响强烈、邻里矛盾突出的违法建设,不畏艰难险阻,不惧暴力阻挠,不受利益情感诱惑,集中力量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法的尊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临海市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台政办函〔2014〕6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临海市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临海市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台政办函〔2014〕60号临海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区)推广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8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3号)精神,现将土地管理有关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你市,具体通知如下:此次下放的审批权限事项具体为:1.临海市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的审批权限;2.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3.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的审批权限。
以上三项审批权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你市行使。
下放的审批权限事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你市承担具体审批责任。
你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如出现重大问题,将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结束——。
临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临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技术政策、规范和临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临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控制性详规规定的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第五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500平方米,新区小于800平方米;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建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当符合控制指标。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1、当两幢建筑的交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交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 7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土地利用战略.......................................... 7 规划总体思路.......................................... 7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8 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8
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
临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年调整完善版)文本
目录
前言 ..................................................... 1
第一章 规划总则 .......................................... 3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规划目的.............................................. 3 规划依据.............................................. 3 规划原则.............................................. 4 规划期限.............................................. 5 规划范围.............................................. 5 规划基础数据.......................................... 6
临海市临港新城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临海市临港新城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文字说明一、规划背景为了推进临海临港新城的建设,指导临港新城启动区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规范建设开发活动,使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能够协调有序,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及居民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位于临海市域东部,北起疏港大道,东、南濒台州湾,西至滨海第一大道,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约3.96平方公里;研究范围拓展至包含白沙湾湖景公园、白沙山、下崛山等自然山体以及台州湾部分海域,此部分总用地面积约1.53平方公里,整合后总用地面积约5.49平方公里。
三、功能定位集行政文化、总部办公、生态居住于一体,以自然山水为特色的活力滨海新城区。
四、土地利用规划1、居住用地规划区规划居住用地135.6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0.85%,其中一类居住用地面积15.3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49%,主要布置在生态景观条件较好的山脚区域;二类居住用地分布在四个主要功能片区,用地面积120.2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7.36%。
2、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区规划商住混合用地25.7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5.85%。
商住混合用地用地以居住为主,居住建筑比例≤70%,可在街坊的东西向和建筑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文化设施,满足城市人口的多元化需求。
3、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沿北洋大道西侧布置,其中综合服务中心为区级行政办公用地5.12公顷,位于临港大道、北洋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一边三检”及港航局办公用地位于康居路、北洋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用地面积4.57公顷。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总面积9.6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31%。
4、文化设施用地规划区级文化中心一处,位于临港大道、北洋大道西南角,用地面积3.04公顷;现状规划展览馆不再保留,新址位于规划海角公园,用地面积1.19公顷;规划区级会议中心一处,位于海角公园西北侧,用地面积3.80公顷。
临海市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临海市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3、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4、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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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临建规〔2018〕19号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
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现将贯彻
执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1号)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
(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
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
1.排屋、别墅;
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
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
入容积率指标:
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
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
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4.跃层式住宅,上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宜小于下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80%,
投影面积比小于80%的,户内通高部分面积双倍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
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
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
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
平方米。
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
饰构件。
阳台进深不宜超过2.1米,超过2.1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值计入容积率,且阳台进深、投影面积不能大于相邻自然单间的房间的进深
和投影面积。
(四)住宅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采光井中间不得设置联系梁、板等。
居住建筑地下室或地下夹层通风井通至地面2层以上时,通风井面积不能大于1.5平方米,且每单元建筑通风井个数不能超过1个。
(五)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六)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
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七)住宅的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连廊、公共走廊、消防外廊、飘窗、设备平台、花池(花架,与上文对应)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超过12%的,上述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连廊、公共走廊、消防外廊、飘窗、设备平台、花池等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
三、关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规划管理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酒店除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得采用公寓、排屋、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不得设计成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
建筑物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不得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二)办公建筑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
确需设置独立卫生间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标准层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个标准层可以建设不超过4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标准层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个标准层可以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以上均要求分割单元不少于300平方米。
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单次单笔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除外。
(三)办公建筑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四、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此前有关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意见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