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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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案例二:
2000年5月,上海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空调的合同。浙江公司提供50台空调后,上海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空调货款已付。浙江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是不可能,就向上海的公司提议,邀请福建某公司供货,货款由上海公司汇付福建公司账户,上海公司与福建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合同。3个月后,福建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上海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但上海公司将贷款汇付福建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浙江公司的50台不合格空调的货款。上海公司认为:该公司与福建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空调合同是与浙江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浙江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扣除支付给浙江公司的货物的价款。福建公司认为,上梅公司、浙江公司、福建公司三方在浙江公司供贷有困难时,约定由福建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上海公司和浙江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福建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上海公司也已验收。因此,上海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上海公司与浙江公司关于前50台空调的债务与福建公司无关,上海公司私扣货款是违约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福建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贷款。
问:
上海公司与福建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案例三:
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
(1) 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五: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
货。”
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问:
上述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一: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
问: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2)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案例三:
1988年l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时,杨树清又同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约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0元的价格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89年2月10日付钱交货。1989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挠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称:“饲草还可以按去年商定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的价款800元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抵价。”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只得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款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坚决不干。双方争执不下,诉至县人民法院。
问:
(1)两头奶牛折抵800元货款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买卖饲草的合同效力如何?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
原告(某村农民)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1头闲置不用,逐出租给同村农民被告李某,合同规定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李某租用10
天以后,耕牛突然逃亡,因被告寻找一天后未果,于是原告和被告李某双方协商,如果被告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将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猖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该协议达成以后、被告李某又继续寻找耕牛,几天以后,找到耕牛,被告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到集市上出售结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被告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1500元。不巧几天以后,原告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原告要求带回其耕牛,遭到张某拒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耕牛,赔偿损失。
问: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案例六:
1998年6月,某市裕兴百货商行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A航空衫(100件)试销,消费者反应良好。百货商行留存一件作为样品,并派业务员王某找生产厂家(某服装厂)联系要求购进A航空衫。在给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给王某购进1000件A航空衫,并特别注明,要求所购进航空衫与试销的航空衫式样、布料合同。同年7月4日,王某代表百货商行与服装厂签订了购进10箱(1000件)A航空衫的合同。百货商行收货后,即将1000件A航空衫上架销售,但消费者反应冷淡,购买者寥寥无几。百货商行将样品与A航空杉比较,发现两者在式样和布料质地上有明显区别,即派业务员王其到服装厂要求换成与样品一致的B航空衫,服装厂称:合同规定的是A航空衫,拒绝换货。裕兴百货商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广,并服装厂赔偿经济损失。受诉法院查明,当年6月裕兴百货商行从服装批发站购近一箱(100件)A航空衫,系由服装厂生产,但出于车间把关不严,在B航空衫的包装箱上贴了A航空衫的标记(航空衫上没有区别标记)出售给服装批发站,服装批发站转销给百货商行。故百货商行留存的样品实际上为B航空衫。在订立1000件的购销合同时,王某亦没有出示样品。
问: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七: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 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