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
股权转让在企业股东中是非常常见的,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内容的不协调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股权纠纷问题,股权的纠纷一般来说都是由于经济问题引起的,如果不好好解决的话很容易导致自己受到经济损失,遇到股权纠纷的话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就是我们必须要写明的文件。
▲权转让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案号:(20xx)穗x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就xxx与xx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派xxx律师和xxx律师办理案件的诉讼及相关事宜。开庭前,我们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进行了必要的调
查取证,分析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x与xxx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xxx已经按照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善意履行完毕《股份转让合同》项下义务。
(一)20xx年x月xx日《股份转让合同》约定:xxx
以人民币xx万的价格购买xxx在广州市xxx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合同就交易标的、合同履行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管辖等事项达成明确约定。该合同全面表述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没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二)20xx年x月xx日《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为《股份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其目的在于便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该补充协议使得xxx能够按约定履行20xx年x月xx日《股份转让合同》项下的转移股权的合同义务。
(三)一方面,须从《股份转让合同》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的签订背景、合同目的和二份合同的关系出发,从整体上判定xxx和xxx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xxx 按约履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项下义务,完成股权工商
变更登记的事实证明xxx对合同义务的善意、全面履行。
二、xxx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拒绝继续履行,xxx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股份转让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xxx之日起被解除。(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3款,xxx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股份转让合同》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xxx时被解除。
xxx在支付完毕前三笔合同款项共xxxxxx元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至今未支付股权款项余额及该金额从第三笔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至今的利息。原告于20xx年x月xxx日委托广东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联系电话:136xxxxxxx)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再次于20xx年xx月xx日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其如仍未能在给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将依法解除合同。然而,xxx在给定的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履行合同。因此,合同已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xxx于20xx 年1x月xx日向广州市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xxx 丧失合同解除异议权,合同被确定性解除。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xxx应当返还股权和已收取的股息。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xxx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xxx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后,xxx应当将其依据《股份转让合同》第八条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xxx。
(三)股息作为法定孳息,其所有权归属应当依据主物(即涉案中股权)的所有权归属确定。xxx已经从广州市xxx 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xxx所转让的xx%股权应收取的对应股息共计人民币xxxxxx元,这部分股息应由xxx返还给xxx。
四、xxx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份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合同,在xxx违约时,xxx有权取回股权与孳息,并收取xxx已交付的股权款作为违约金。
五、根据商法基本原则,结合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性质、主体身份、损失情形,本案应按双方合同约定适用违约金。
(一)合同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xxx依法可取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规定表明:合同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私法意思自治范畴,该合意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中指出:“...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国家一般不予干涉....”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治,依法审慎做出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认定,合理调整违约金金额,公平解决违约金责任问题。”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正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精髓和审判中,尤其是在商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商法精神,可作为本案判决的参考。
(二)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为商主体,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须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