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合集下载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在司法裁判中,人们常常将情感与法律视为对立的因素,认为法官应当完全客观地根据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情感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情感不仅是人类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司法活动所无法回避的一部分。

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作用,既有其合理性,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情感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需要通过审理案件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需求,以便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情感可以帮助法官更加理解案件的本质,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法律的规范下采取合适的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情感还可以使法官更加接近社会的实际需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从而提高司法裁判的针对性和效果。

然而,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也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情感在司法裁判中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成为制定和执行司法裁决的决策依据。

法官必须在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不能凭借主观感受或个人情感作出裁决。

其次,情感在司法裁判中也不能表现为对特定当事人的偏袒或歧视。

法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对待每个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因情感或其他因素影响裁判结果。

最后,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范进行调控和监督,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司法实践中,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亦不可忽视。

情感可以使法官更加关注人情和社情,使裁判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公正性。

法律则为情感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框架和约束条件,使情感不能成为主观随意的表现,而是要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指导下进行。

只有在情感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和限制下,司法裁判才能更加公正、客观地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和可信的裁决。

总之,情感与法律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合理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情感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本质和当事人的需求,更加关注公正和公正。

然而,在司法裁判中情感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和程序,也不能成为偏袒或歧视的依据。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如费曼所说的“法律只能对外表拟
定一定的规则,要取得公正的均衡,必须靠大家的自觉来把握”。

法理的
关系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与情理之间分歧的问题。

法律是一套遵循特定原则的专业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使社会关系运行
有序、稳定。

它确定了人们之间合法关系的边界,规定了行为准则,是规
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

法律是理性行为的拘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
权威性。

情理是一种理解,指人们根据常识和合理思考做出的认定,而不是一
个可以明确规定的标准。

它依据的是一般的认识和共识,而不是一条条客
观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动态的、模糊的概念。

情理可以有助于社会的运行,它让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更加模糊,让人们更容易接受。

法理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它以法律为正式的判断依据,以情理为
辅助的判断依据,综合运用法律与情理,以求达到合乎道理、合情合理的
结果。

法理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不但使法律可以解释为情理,而且把情理表达为法律。

它使法律具备了足够的情感内涵,让法律的
实施不仅是行为的管制,更是符合道义的慈悲态度。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指在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情感、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既符合情感共鸣又符合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情理法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情感情感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情绪体验和感受。

情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情绪表达形式,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在情理法中,情感的作用是,让人们更加关注他人的感受和需要,从而在处理问题时更具同理心和理解力。

通过情感的引导,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和信任感,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

#### 道德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基础。

在情理法中,道德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期望和要求。

遵循道德原则可以使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更具责任感和担当精神,使得决策更容易被接受和尊重。

道德的规范性和普适性使之成为情理法中的重要参考标准,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公平、正义和尊重。

####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法令,是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则,也是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在情理法中,法律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可以避免人们因主观情感而造成的偏见和不公平。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 三者关系情理法的三者关系是非常复杂而微妙的,它们相互交织、相辅相成,在处理问题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应该既考虑情感的温暖和感染力,又应该遵循道德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做出合理、公正和可接受的决策。

情理法的本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从而达到和谐共生的目的。

通过恰当的情感表达、符合道德规范和遵守法律法规,人们可以更好地处理问题,建立起健康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在社会发展中,情理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将不断引领和影响着人们对待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推动社会向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方向发展。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

情理法起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

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

理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

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值追求。

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情感和理性思考。

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

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值诉求。

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

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

情、理、法在法律运用中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调和。

情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能过于机械地排斥情感因素,而应该在情感的体现中寻求公平和正义。

理性思考是对情感的补充和辅助,它能够从客观角度对情感进行评判,使法律能够更加合理地适用。

而法律规范则提供了平衡和调和的框架,使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正保障。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

对“法”与“情”的定义进行了阐述,指出二者相辅相成。

分析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强调了法律与情感之间需要平衡。

然后,探讨了高校学籍管理中如何平衡“法”与“情”,并指出二者能够相互促进。

强调了“法”与“情”之间的相互制约,需要在管理中加以调和。

结论部分呼吁深化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强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高校学生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更好地理解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之间的关系,为高校管理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高校、学籍管理、法律、情感、平衡、促进、制约、深化1. 引言1.1 概述高校学籍管理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在学籍管理中,法律与情感因素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

法律规定通常是以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学校秩序和保护学生权益为出发点,而情感因素则涉及到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学校文化的传承以及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如何在学籍管理中实现法律规定与情感因素的平衡,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学生的真实情况和心理感受,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展开讨论,探索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使法律规定与情感因素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从“法”与“情”的定义、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矛盾、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平衡、以及“法”与“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等方面展开思考和探讨。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深化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法”与“情”的定义“法”和“情”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我们来定义一下这两个词的含义。

“法”,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权威性文件所规定的规定、要求和标准。

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法”即指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自身管理制度,在这些规定下,学生的学籍管理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院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保证学籍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

班级管理中的“情”与“法”[摘要]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策划者,也是学校管理的中坚力量和骨干分子,作为班主任,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班级管理呢?“情”与“法”的互动是打开班级管理之门的金钥匙。

[关键字] “情”“法”班级管理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和组织者。

在班级的管理中注重“情”与“法”的运用对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情”指情感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前提。

它能拉近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的距离,能滋润学生的心田,能感化学生的心灵。

只有班主任对学生怀有真诚和感情,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自觉愉快地接受班主任的教诲。

因此,班主任在实施教育的过程,应用情激励学生,用情温暖学生,用情鞭策学生。

教师用自己对教育事业的无限热爱;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态度;用言行一致,光明磊落的品质来感染学生。

1、尊重热爱学生。

没有爱便没有教育,没有爱心也就做不好教师工作。

做好班主任工作首先要有爱心。

老师的爱不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的,要用自己的心来实践。

春雨润无声,爱在不言中。

教师对学生爱得越深,学生对老师就越亲切,越信任,越尊重,教育的效果就越显著,感情上也就会和教师息息相通,自然就会毫不保留地向你敞开心扉,把自己心灵的秘密告诉你,愿意接受教师的教育。

2、多鼓励,少批评,捕捉学生的“闪光点”。

正如法国教育家卢梭所说过:“赞扬学生极其微小的进步要比嘲笑其显著的恶迹高明。

”职业学校的学生的特点决定学生每天在学校学习、生活,难免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但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闪光点,作为班主任应该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闪光点,但很可能你通过这个小小的闪光点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里头的大金矿,孩子们能感受到我们对他的一点信任和温情,他们也是知道回报的。

班级学生中有一个学生是被父母遗弃,在社会上流浪了四年后,经媒体披露后由年迈的奶奶领回去抚养。

这个学生在社会上流浪对她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自由散漫惯了,管不住自己,课堂上坐不住,说话随便,不服从管理,和老师顶嘴,有时看问题比较偏激。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是法律应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有三个要素,即情、理、法。

这三者的关系顺序如下:
1. 情: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在法律应用中,情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相关证据、目击者证词、调查记录等。

理解和分析案件的情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

2. 理:指对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和判断。

在法律应用中,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思考和评估,以确定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适用于该案件。

理是将情与法律原则结合起来,解答问题和做出决策的关键。

3. 法:指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法律应用中,法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它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并由司法机关解释和应用的。

在情理法中,法是人们对案件的判断和决策所依据的准则和依据。

综上所述,情理法是一种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手段、以法为准绳的法律应用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情理法的顺序应为情理法,即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案件的情,再以理性思考和逻辑推理引导,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与情的辩证关系

法与情的辩证关系

法与情的辩证关系
法与情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法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情则是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内心感受的体现。

法与情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的制定也必须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

如果法律过于僵化,不考虑人类情感,就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反感。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也必须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

如果法律过于强调情感,不考虑社会秩序和公正,就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和不安。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到社会秩序和公正,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维护。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也可以促进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

如果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就会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反过来,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也可以促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法律更加符合人类的需要和期望。

法与情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只有在法与情的辩证关系中,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情与法的辩证关系

情与法的辩证关系

情与法的辩证关系一、引言情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

然而,在实践中,情和法之间经常产生矛盾和冲突,如何处理好情与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我们必须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情与法的定义1. 情情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感性体验和感受,包括个体内心深处的感情、意愿和价值观等。

这些感性体验往往是主观的、难以量化的。

2. 法法则是社会规范和规则,是由国家或其他权力机构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定行为准则。

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可以通过文字表述出来,并且有明确的制裁措施。

三、情与法之间的辩证关系1. 情对法的影响情对法有着重要影响。

首先,情可以促进人们遵守法律。

当人们认为某项法律符合他们内心需求时,他们更容易接受并遵守该项法律。

其次,在司法判决中,考虑到被告的情感状态,可以减轻其惩罚或判决。

例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被告能够表现出悔改和改过的态度,法官可能会对其判决较轻。

2. 法对情的影响法也会对情产生影响。

首先,法律可以规范个体行为,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促进个体情感发展。

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条件和程序,使得夫妻在遇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3. 情与法之间的矛盾尽管情和法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经常产生矛盾。

这主要是因为人们的情感需求与社会规范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在道德层面上认为某种行为是正确的,但在法律层面上却是违反了规定。

这时候就需要考虑如何处理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

四、如何处理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1. 以理性思维来处理在处理情与法之间的矛盾时,我们应该以理性思维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目的,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制定背景和意义。

其次,我们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情感需求是否符合社会规范,并且权衡利弊后作出决策。

2. 以平衡为原则来处理在处理情与法之间的矛盾时,我们应该以平衡为原则来进行处理。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指根据情感、道德和法律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策的一种方法。

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问题时的一种准则,也是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石。

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首先,情理是指人们依照自己的情感、常识和直觉来判断和处理问题。

情理注重个人的感受和主观意识,它不以权威、规范或法律为依据,而是根据人们的情感和情绪作出决策。

情理法中的“情”即指人的感情和意志,它强调个体的情感和内心体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情感来处理问题,例如为人处世、恋爱、亲情、友情等方面都很重视情感因素。

其次,道德是指人们根据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来判断和决策。

道德价值观是社会共识和普遍认可的一种准则,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言论。

道德约束人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要求。

情理法中的“理”即指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权益,保持公平正义。

道德约束力主要来自个人内在的道德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的决策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法律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法律是一种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准则,它通过法定程序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情理法中的“法”即指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它通过法律制裁来惩罚违法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情理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和情感体验,它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选择和法律遵从。

道德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它可以约束情理的发展和行使。

法律则是最高的规范力量,它具有强制性质,能够限制和制裁人们的行为。

情理、道德和法律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的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情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首先,情理可以成为道德准则的重要来源。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

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

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

”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

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这是法的理想。

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

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

“情”“法”兼顾,以“情”至上

“情”“法”兼顾,以“情”至上

教育中的“法”与“情”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想从我为什么要废除班规谈起。

2008年是我专业成长的起始年。

这一年,我在阅读了魏书生老师的《班主任工作漫谈》之后,便怀着向名家学习、当一名好教师的美好愿望,按照魏老师的管理方法,让学生自主选举了班委会,师生共同制定了班规。

为了能把班规真正落实下来,我采取了三条措施:其一,作为班主任,我在班规面前与学生完全平等,不享有任何特权;其二,实行值日班长负责制,具体记录学生每天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负责班规的具体落实;其三,为保证班规执行中的公平公正,我在班委会之外又另设了班规监督委员会。

自从有了班规,我班班风在很短时间内就有了可喜变化。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教室里基本没有出现过随手乱扔碎纸屑、食品袋的现象。

我曾因有事三天没有上班,回来后有教师对我说:“你们班这三天的课堂秩序在全校是最好的。

”学生的这种良好表现,是因为有“法”的存在。

自从有了“法”,班级需要管理的各个方面不但有专人负责,而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只要有一个人或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相关环节的人员都有受到处罚的可能。

正因为此,我们班一直处于一种很好的状态。

实行班规的那一年,我常常为能学习到魏书生老师的班级管理方法而暗暗高兴。

有了“法”的保障,我这个班主任当得轻松自在。

那时,当我听到有教师感叹学生难以管理时,就会把我的班级管理方法介绍给他们。

这么一个行之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实施了一年之后,我却毫不犹豫地废除了。

这是因为,在这一年之中,几乎每天都会出现那么几个受罚的学生。

在他们受罚的初期,我认为是他们“罪有应得”,但随着我阅读量的增多,我渐渐意识到这种惩罚是对学生生命的一种随意践踏。

班里有一名叫斌的学生有着特殊的语言天赋。

只要是上公开课,执教老师都爱让他发言,他的发言幽默风趣又干净利落,常常能博得听课老师的满堂彩。

如果把他的话记录下来,我相信足可以成为一篇篇很有见地的文章。

在我看来,他的口头语言逻辑之严密,即使我们教师也无法企及。

情理法的关系

情理法的关系
法不要守死,但一定要守法 情不要讲到不合理的地步,但一定要 有情
这种观念就是 ,恰到好处 利弊一切都是变动的,所以要找合理, 需要情理法的架构
合理

合情合理


合理合法
分析情理法
1、
法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情理法,可是制度化可能绑死自
己,因为法是僵化的,不合时宜,永远少一条(少你要的那条)
法是死的,但是要重视法,有法才有依据 人是活的,才可以把死的法调整得合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

道理是永远讲不清楚的,不易说,讲不全,需多方考虑 理会变动,才会适合不同的时空
3、

理的层次高于法,但并不表示不要法 合理比合法更重要,但不能不合法
通过观念确定三个基本管理理念
1、管理制度化是非常必要的基础,没有制度就没有好的管理
合理的要素



时机—他力(不能控制)—候时 情势—自力(可以控制)—造势 身份 场合 命中目标,合理 反应,中不中,看反应,反应良好, 中,反之,没命中,应和中是互动的, 边做边调整





合理四要素:
1、时机对不对2、情势对不对3、身份恰当吗?4、场合适当吗?
找到合理的两种途径
找到合理的两种途径: 1、从情的方面找到合理叫合情合理 2、从法的方面找到合理叫合理合法
LOGO
中层干部 领导和管理能力修炼
- 管理思维和技能培训 -
案例:老板做好人,干部做坏人,员工变憨 人
员工打破玻璃的处理 老板的态度:做好人;老板的交代“不要说是我 说的” 干部的态度1:出卖老板—不能干 干部的态度2:死照规定—不同情 能干的干部怎么处理?--做坏人做到不会被打—原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高校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生群体的多样化,高校学籍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高校学籍管理中,如何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明确“法”与“情”的含义。

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法”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规定等,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情”则指的是学生个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包括学生的家庭背景、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等。

在学籍管理中,既要尊重和执行法律和规定,也要关注和关心学生的个体情况和需求。

我们需要认识到“法”与“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学籍管理不能片面强调“法”,也不能只注重“情”,而应该在合理、科学、公正的基础上兼顾二者。

只有在尊重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据学生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也要明确,“情”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建立在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的,不得超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

一是学籍异动问题。

学生学籍的异动是指学生由一所学校转入或转出另一所学校,或者由一个专业转入或转出另一个专业。

在处理学籍异动时,需要既要遵循高校学籍管理的法律和规定,又要考虑学生的个体情况和需求。

有些学生由于家庭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需要异动,这时学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学籍纪律管理问题。

学籍纪律管理是指对学生违反学校和社会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

在处理学籍纪律问题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学校的纪律和稳定,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双重目的。

三是学籍保障问题。

学籍保障是指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发展需求。

在学籍保障方面,学校应该依法为学生提供基本的学习条件和服务,并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需求。

针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健康问题等,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帮助,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论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与整合

论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与整合

论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与整合摘要:研究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整合问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刻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法律视角中的“情”的概念进行概括;其次分析了造成“法”与“情”冲突的主要两个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因素与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和法律环境因素;最后提出在现代法治过程中吸收利用“情法两尽”思想来完善现代法治,以使“法”与“情”达到利益平衡。

关键词:“法”与“情”;传统法律文化;情法两尽一、“情”的概念与特征(一)社会视角下的“情”民情一般认为是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的作用下所作用的结果,并且民情随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受制于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同时也受到相关文化的影响。

托克维尔强调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即是民情。

(二)法律视角下的“情”本文中的民情可以归属于对人情解答的一种,俞荣根先生曾说过:人情稍复杂一点,有的时候说是“私情”,这个时候说的“人情大于王法”就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突出的是“民情”,这种情况下的“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1](三)“情”的特征1、民情具有渗透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我们都常说民情也是人们道德观的体现,道德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形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中,而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维系需要建立在一定固有格局之上,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的进入或者退出,这就使得社会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换一种说法就是道德的公共性,使得民情也不能仅仅局限于私人的控制,带有大众性,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

2、民情具有发展的历史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的一面,同样也有其与历史相联系、固定的一面,民情亦是如此。

首先,表现在各个时代的民情都有一些共同的东西,这是在长期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各个阶层都认同和维护的准则。

其次,表现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代,不同的阶之间的民情,都是有一些可以继承的内容。

3、民情具有独立性在大社会的背景下,民情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对于社会关系的处理,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催生立法、司法、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法治社会下情与法的界限

法治社会下情与法的界限

法治社会下情与法的界限2018年除夕,张扣扣因之前的一桩旧案,持刀连续杀害邻居王某父子三人。

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一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容亵渎,就像一块无法撼动的铁块,法不容情。

有人认为张扣扣杀人乃是孝义,不应判刑。

那么在今天法治社会下,是否存在第三条路,将情与法更好的结合。

笔者将就此展开论述。

标签:私力复仇;故意杀人;引礼入刑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之际,本该是一家团圆共享欢乐的时候,但在陕西省汉中南郑区新集镇张,王两家早已埋下的恩怨种子的爆发使得在18年两家人注定无法团圆。

张扣扣的复仇计划除了使两家人无法吃上年夜饭,也因牵扯出背后的一幢旧案引起了很大的社会争议。

大年三十晚,王家兄弟二人从外祭祖归来,遭遇埋伏已久的张扣扣的持刀袭击,老三王正军因气管割破当场死亡,老大王校军重伤无效后死亡。

接着张扣扣直奔王家住宅,杀死在家中的王家兄弟的父亲王自新。

一、法治社会下,不能存在私力复仇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说,无论采取何种学说,张扣扣实施了故意杀死王家父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造成了王家父子三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无论从结果无价值,还是从行为无价值来看,都不存在任何阻却违法性的因素。

在责任方面,张扣扣年满18周岁,不存在阻却责任的因素。

综上所述,从这个层面上张扣扣毫无疑问成立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来看,法律既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就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

法律作为社会道德的最底线,起到了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权的作用。

从这个方面看,法律似乎是无情的,冷漠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权利和责任之间寻求一个相对平衡的支点,保持社会天平的平衡。

所以类似于应当尽快释放这样的言论不应予以采信。

否则法治精神将只是一句空话。

法与情的合理维度

法与情的合理维度

法与情的合理维度作者:周培洪来源:《商情》2020年第40期古言:“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法律在体现正义的同时还应庇佑对人权价值的追求。

人权分为法律人权和道德人权。

法律人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人身权、政治权和经济权。

亲权包含于人身权中,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产生的道德权利,同时也是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

亲权在人类社会中无所不在,社会集群化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下如若没有亲权的存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存在。

故而亲权的不可忽视已然是人伦的需要。

“亲亲相隐”制度就是由伦理原则和法律制度的两相衡量而生。

“亲亲相隐”制度又叫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一定范围之内的亲属之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犯罪行为可以或应当相互首谋隐匿,不予告发和作证,并且这种隐匿犯罪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据《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子相隐有其伦理上的适正性,是孝的体现,如若违背了就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甚至刑法处罚。

笔者认为,“父子相隐”并非封建法制糟粕或其余毒,对之加以彻底的批判和摒弃的观点显失科学,同时背离了人情和法理的根本出发点。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发展,有其深厚的文化和社会渊源,是为老百姓所理解和接受的法。

当下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倡导大义灭亲的精神,以完善刑事诉讼法,推进我国的司法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更多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以社会本位抹杀个体独立,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

而“亲亲相隐”制度是立法者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亲属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亲属在对抗司法机关强制其作證时,能够依法享有现实的作证权利。

范忠信先生在对“亲亲相隐”制度”探讨后也得出类似的结论,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完善,“亲亲相隐”制度应当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即“容隐权”对待。

法与情的关系

法与情的关系

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具有“礼治”的传统,汉字中的“礼”字,除了具有规范的含义外,还兼有馈赠的意义,而送礼就等于是送“人情”,这也是情和礼相融合的表现。

费孝通先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是人际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

本质上,重人情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的团体性特征。

对此,李泽厚提出“情本体”的看法,认为儒家把人情看作人存在的基本方式,这与西方基于独立、自主的个体的个人存在方式具有重大差异。

西方社会本质上是以个人本位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更注重的是行为规则。

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人即社会关系的社会,往往忽视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平等。

这些看法都不无道理。

何谓人情,其实并无统一的说法。

在孔子看来,人情指的是人的本性,《礼记·礼运》曾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

”可见,人情主要指的是人的真情实感。

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人情的含义可以理解成尊重社情民意、民风民俗,也可以理解为对人的关爱。

但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人情往往被理解为一种人际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亲情、友情等。

同个人与其亲人、朋友的亲疏关系相联系,关系越密切,则人情越重;关系越疏远,则人情越轻,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爱有差等”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

古人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味很浓厚的社会,存在着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

例如,西方社会即便是在家事关系中也强调产权的清晰界定,在家人之间、夫妻之间常常采用分别财产制。

但在中国人看来,这种分别财产制与“亲情”、“夫妻之情”是相违背的。

若结婚时就要约定财产的分别所有,且约定离婚后财产的安排,则一般人会认为这一对夫妻缺乏真正的感情,很难长久维系。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新近发生的袁厉害案,引发了群众的激烈争论。

本案中收养条件不足,政府职能缺失,多部门执法不利等原因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从中明显反映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袁厉害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收养行为,更折射出中国社会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

情法之间的关系自古就有一种让人“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须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两者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无论是“法大于情”导致的道德困境,还是“情大于法”蕴含的实践难题,都是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也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处境。

如何在立法活动,执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法律与情理的融合,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类似袁厉害这样的情法冲突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与情理的涵义,两者的辩证关系等基础理论知识;然后呈现出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方面,分析法律与情理产生冲突的原因,以袁厉害案贯穿始终,并结合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最终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上解决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建议。

围绕此脉络,全文共分为三章,拟采用法律逻辑分析法、图表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的研究方法进行论证,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法律与情理的涵义及两者的辩证关系。

本章主要研究有关法律与情理的基础理论问题。

首先带出法律与情理各自的涵义,然后将法律与情理的辩证关系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情理是法律的基础;第二,法律就是情理的升华;第三,情理弥补法律的价值亏空;第四,法律与情理之间存有冲突。

第二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本章首先将法律与情理在立法过程、稽查活动、司法课堂教学三方面的冲突整体表现挑出来,再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现实社会中存有“合法不合理”及“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然后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包含法律与情理的属性相同,情理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确定性,两者相同的人性观、思维方式及问题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并融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内容案例予以阐释表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

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

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

”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

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这是法的理想。

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

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

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

”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

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

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

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的那种痛苦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遭受了不公正执法待遇的那种冤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上告无门、求助无果的那种无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对干警耍特权、逞威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那种愤慨心情。

有了深刻的思考,我们在执法中就不会徇私情,就会珍视手中神圣的权力和职责。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有情有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遵循法内之情的客观要求,更要自觉化解情法冲突的矛盾现象,坚决杜绝和抵制有悖于法律的情感,不亵渎法律,就不会玷污检察官的崇高形象和高尚人格。

树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古希腊先贤有过“正义胜似法律”的论述。

也就是说,正义是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正义,法律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更是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理想。

因此,牢固树立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尤为重要。

为使警示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院开展了“红色之旅”考察学习活动。

院党组带领全体中层干部到革命圣地西柏坡、延安缅怀革命先烈,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干警们沿着先辈们走过的奋斗道路重温我党的光辉历程,思想受到强烈震动和启迪,写出深刻的学习考察心得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交流。

纷纷表示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思想,进一步发扬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努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还要牢固树立以下五种观念。

一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

教育干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自觉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

自觉地从大局出发来处理执法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克服重打击轻保护思想,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观念。

自觉消除法律适用中的等级观念和司法倾斜的观念。

三要树立正确的法制统一观。

自觉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

首先要求检察干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

凡是程序法有规定的,要坚决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其次,要有尊重人权的意识,在办案中体现人性化;第三,办案公开、公正,通过公开操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第四,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案,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变相超期羁押等现象发生;第五,应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给予的权利;第六,提高办案效率,“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司法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要求,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保证司法公正;第七,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全面铺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

对具体案件坚持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

四要树立司法文明观。

牢固树立司法文明意识,大力弘扬司法文明。

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人权,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形象。

五要树立正确的效率观。

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既防止为追求所谓公正而对案件久拖不决,又克服为追求所谓效率而忽视公正,努力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始终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系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检察长)(黑龙江日报)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近日宣判,的哥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备受关注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近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

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件在当地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宣判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

他们觉得,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况且本案死者行劫在先,被劫司机只是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

如果放任劫匪逃跑,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

而法院乃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法律界定,无论公民出于什么原因超越这个范畴对他人造成伤害,都将触犯刑律。

的哥遭劫撞死劫匪被判三年半案件发生在2004年8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搭载姜伟和另一名青年男子。

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一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上的姜伟手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

两人将车钥匙拔出扔在地上后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驾车追赶两人。

姜伟边跑边回头朝黄中权挥舞手中的水果刀。

黄中权直追姜伟将其撞倒,姜伟倒地死亡。

案发后,黄中权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此后,黄中权驾车追赶姜伟及其同伙,姜伟边逃跑边持水果刀对车内的黄中权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

长沙市民认为这个的哥有点“冤”记者来到案件的发生地点———长沙南湖市场。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并没有想到黄中权会被判刑,认为他这是和劫匪作斗争。

一家建材店老板说,的哥与劫匪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

的哥撞死劫匪,只是意外。

现在的哥被判刑了,以后人们再遭劫,真的不知该怎么做了。

这种观点在长沙的士司机群体中尤为强烈,大多数的士司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士司机再遭抢劫该怎么办?”他们的困惑在于:遭劫后不追等于让劫匪逍遥法外,但如果赤手追赶,在凶狠的歹徒面前又无疑是以卵击石。

特别是夜间行车的的士司机是遭劫的高发人群,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

把握好“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界限黄中权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一直是外界关于此案的一个争论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表示,此前,一些市民希望黄中权能被判无罪,这些同情情绪和不理解情绪正好反映了一个普遍性问题———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应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

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要符合法律对此规定的条件,公民不能因为遭到不法侵害就能无限度地、不择手段地取回自己的被劫财物。

此外,如果公民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对被告人的人权的漠视,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黄中权的辩护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

他认为,在当时劫匪持刀的情况下,黄中权只能借助驾车这个方式与之搏斗。

原本的意愿是将劫匪撞伤,使其无法继续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且黄中权追赶劫匪是为伸张正义而进行的。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曾技芝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妥当,充分照顾了情与法的关系。

他说,只有撞人事件发生在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中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哥遭劫可以开车追,可以报警,也可以适当自救,但不能不择手段地追回损失,以免触犯法律。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

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