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为指导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编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根据《国土(国土资发(2012)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2号)、《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中的调出地块指的是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时,拟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调出的地块;调入地块指的是与调出地块相对应的拟调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地块。
调入、调出地块合称为调整地块。
1编制原则不突破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发展战略用地;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不得跨县(市、区L2编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东省土地^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走》()《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51号)《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 T1021-2009 \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 T1022-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乡级土地^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67号)《关于印发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 222号)3编制程序准备工作明确编制组织机构,落实编制经费。
收集与整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文本、图件、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有条件建设区划走与使用情况,初步选择调入、调出地块(调入调出均以实际调整的地块范围为计算单位,不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图斑为单位,下同\实地调查对初步选择的调入、调出地块进行实地调查,落实调整地块的范围界线、现状地类和面积。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试行)为明晰地票使用流程,规范地票使用管理,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本指南依据以下文件编制: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填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43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17号)。
(二)适用范围地票在土地规划、转用、出让等环节使用,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一般规定1.地票的功能。
地票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三种功能。
同一地票,其三种功能只能在同一区县内使用。
地票证书签发后,即可申请行使地票的三项功能:地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功能一并由地票购得人申请行使,在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记载、核减数量。
地票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功能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先申请地票规划空间功能入库,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数量登记。
未预先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落地使用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空间功能登记入库。
地票的空间功能完成登记入库后,即表示该地票已锁定在相应区县使用。
经市政府同意并下达用地规划目标调整批复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批复文件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对应核减空间指标数量。
2.实行持票准用。
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1必须使用地票,应当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凡2009年1月1日后未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而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1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等用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报批用地的要求,结合我区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数据库基本编制完成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件中有关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预审、用地报件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均需使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使用原规划图件、新一轮规划大纲图件均无效。
实施城镇规划申报的批次用地报件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中心城区规划图或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规划图件(标明局部);其它批次用地报件,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或其它比例尺规划图件(标明局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三、严格规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除法律规定的可单独选址报批项目外,其它用地均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要严格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用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现阶段批次用地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如确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土地的,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报件中涉及的宗地,均需在规划图上标明宗地的四至坐标点、面积以便于审查,报件所附规划图件须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2•【文号】国土资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
“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浅谈油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管理
工程管理8 2015年10期浅谈油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管理王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管道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摘要:文章以油气管道项目核准工作内容及程序为基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阐述分析了油气长输管道项目核准制流程及要求,并针对工作中的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最后重点探讨了保障项目核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油气管道;项目核准;建议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10-5837(2015)10-0008-02引言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依据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确定了现行国家关于投资管理制度的框架,其核心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相比于其他的工程项目,油气管道工程具有线路长,途经省、市地区多的特点,而各级、各地区地方政府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油气管道工程项目的管理难度较大,而核准工作更是管道项目前期工作的中及其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加强对核准工作的梳理对油气管道工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油气管道项目核准范围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2014年国务院对核准目录进行了精简,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输油(气)管道项目需要采用核准制的项目范围: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 油气管道项目核准工作内容在开展核准前,按各省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获得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即“路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国土资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2015 年)(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土地整治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土地整治取得的成就第二节“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节规划目标第三节主要任务第三章统筹推进土地整治第一节推进全域土地整治第二节统筹区域土地整治第三节完善统筹推进土地整治机制第四章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第一节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第二节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第三节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第四节积极推进其他农用地整治第五章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第一节统筹规划乡村土地利用第二节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第三节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第六章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第一节积极开展旧城镇改造第二节积极开展旧工矿改造第三节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第七章加快土地复垦第一节积极推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节及时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第八章土地整治资金与效益第一节资金供需第二节预期效益第九章切实保障规划实施第一节严格执行规划第二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第三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第四节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第五节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前言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治的精神,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编制实施《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彳〜20川年)》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 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宋毓卿(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新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列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与空间布局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保障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坚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增加”的前提下,要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文章主要阐述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键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上报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 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87(2019)04-127-2作者简介:宋毓卿(1986—),女,山西太原人,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主要从事土地相关技术工作。
(邮箱)qingminister@1 引言乡级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础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确定规划目标;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村土地利用控制;安排近期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了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171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五”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8〕97号)的要求,从全方位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评价,包括对规划实施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9-08-11【生效日期】2009-08-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
国土资发〔2012〕4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利用规划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三轮规划—前期工作 第三轮规划 前期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 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 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5]182号)
主要内容
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重要文件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 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008】138号
第三轮规划—编制类 第三轮规划 编制类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国 土资发[2005]277号)、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守则》(全国土地利用规 划修编委员会,200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200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发布国办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国土资发2005277号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守则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委员会200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国土资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
随着农村土地整治规模逐步扩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土地权属调整日益增多,土地权属管理作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土地整治顺利进行的基础作用越发凸显,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要以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与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为核心,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切实做到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把握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权属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规划实施工作正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逐步展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土地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按照《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要求和各地的推荐,将北京市大兴县土地管理局等39个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确定为规划实施试点。
现就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试点目的和要求,抓好规划实施试点工作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间,结合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在规划实施的制度创新、政策研究和探索、方法及手段的改进等方面作有益的尝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以保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工作的经验,分析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一轮规划实施试点方案。
规划实施试点工作要结合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从本地工作实际出发,集中就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有关的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大胆实践,认真总结,创造典型经验,为推动和指导全国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提供借鉴。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 国土资规〔2016〕12号 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 国土资规〔2016〕13号 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4号 国土资规〔2016〕15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国土资规〔2017〕17号 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 国土资规〔2016〕1号 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 国土资规〔2016〕2号 搬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5号 国土资规〔2016〕6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 国土资规〔2017〕8号 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 国土资规〔2017〕9号 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10号
4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 国土资规〔2017〕4号 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6号 国土资规〔2017〕7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要求
明确了报省城 乡建设用地规 模边界调整的 范围、程序及 材料等要求。
26
二、部批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边界调整程序
县(市、 区)局 请示
设区的 市国土 资源部 门审查
市局组 织专家 论证
2 地块的编号、地类、面积,调整后对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的说明材料);
风景旅游用地区调整
需附旅游部门意见
3 3.与城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材料;
4.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规划数据库局部图 及调4 整地块的矢量数据;
3 5.其他有关材料。
36
四、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区调整审查要求等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报件审查要求与规划修改报件类似。
同一行政区域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30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31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地块矢量数据 在系统中也需修改
32
第三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
33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有关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13〕116号)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
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
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
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
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可选
9 土地质量 TDZL Char 40
非空
可选
10 保护期限 BHQX Int 4
非空
可选 单位:年
11 责任人 ZRR Char 30
非空
可选
12
四至
13
单产
SZ Char 200 DC float 15
非空 非空
可选
可选
单位:千克/ 公顷
土地用途分 区编号
TDYTFQBH
Char
4
必选
7
面积
MJ Float 15 >0
必选
椭球面积,单 位平方米,保 留到个位。
8
描述
MS
Char 90 非空
可选
9
用途分区名 称
YTFQMC
Char
见粤国土资规 保 发 〔 2009 〕 30 67 号 、 粤 国 土 资规划发〔 2010〕222号
必选
2
3.3 方案审批 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方案编制完成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
意后,逐级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批准后按省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方案内容与格式要求
方案包括文本、表格、图件、附件、电子数据五个部分。 4.1 文本 4.1.1 封面
包括方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 4.1.1.1 方案名称,如 xx 县(市)/xx 市 xx 区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2010-2020 年)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xx 项目)”。 4.1.1.2 编制单位: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 xx 县(市) 国土资源局等,加盖公章。 4.1.1.3 编制日期为“20XX 年 XX 月”。 4.1.2 目录 包括一、二级标题、页码和附表、附图、附件的名称和页码。 4.1.3 正文 4.1.3.1 概况。简要介绍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涉及区域的地理 位置、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情 况。 4.1.3.2 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阐述拟占用多划基本 农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列入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制度实施以来,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预审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按照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衔接,既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又更好地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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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和整备区倾斜,积极试点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模式,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一)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
(二)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
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要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
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全面落实计划指标奖罚,提高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做好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出让土地的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必须先按程序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要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
加强对部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项目用地外,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灾后重建等特殊地区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三)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
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审查报批。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四)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
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
今后,凡开展土地整治、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五、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
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的组织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保证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工作与规划同步完成,并按统一标准和规定时限将数据库成果汇交到部。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试点的地方,必须将项目区信息上图入库,按规定时限汇交到部。
各类规划数据库均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今后,土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均以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
(二)制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
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力度。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采用网络、报纸发布和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形式,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