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公安局立案标准
公安局立案标准
首先,公安局立案标准适用范围涉及到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或者初步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而对于治安案件,一般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
在适用范围上,公安局立案标准要求对各类案件进行严格的依法受理,不得擅自放任或者随意立案。
其次,公安局立案的条件和程序是指在受理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
进行审查和立案。
在审查案件时,公安机关要求充分收集、调查和审查案件的证据,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在立案程序上,公安机关要求依法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和登记,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最后,公安局立案标准的意义和作用是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依法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立案标准,也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办案成本,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公安局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立案标准,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然指南(2014 年 4 月 18 日京高法发﹝ 2014﹞183 号)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推动执行信息公然,保障执行工作高效、规范、公然、文明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推动司法公然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规定,联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本质,拟订本指南。
第一章执行准备与启动第一条【包办人确立】执行案件立案后,依照随机原则确立包办人。
但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别状况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能够更改或指定案件包办人。
第二条【执行前的审察办理】案件受理后,应该实时对有无采纳财富保全举措及其详细状况进行审察查实,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实时依法办理。
执行包办人应该对执行案件能否切合法律、司法解说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察,并依据执行依照确立执行内容。
第三条【执行通知】案件包办人应该在收到执行案件后规按限时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能够立刻采纳强迫执行举措。
执行通知应责令被执行人执行执行依照确立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见告其不执行义务的法律结果。
第二章财富检查第四条【传唤被执行人】案件包办人依据案件执行的本质需要实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场所接受咨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和执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富】案件包办人应该向被执行人送到报告财富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富状况。
报告财富令中应该写明报告财富的范围、时期、拒绝报告或许虚假报告的法律结果等内容。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富状况,案件包办人能够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许依职权检核查实。
第六条【申请人对财富申报信息的查问】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富状况,申请执行人恳求查问的,应该允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问的被执行人财富状况应该保密。
第七条【依申请进行财富检查】案件包办人应该见告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供给被执行人的财富线索或被执行人的着落状况。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案标准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有司法监督权后,还有执法的权利,⼀些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案侦查,检察机关⽴案侦查的案件,有⼀定的⽴案标准,那么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案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检察机关直接管辖案件的⽴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检察机关对直接管辖的案件⽴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三条⼈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案。
在决定⽴案之⽇起三⽇以内,将⽴案备案登记表、提请⽴案报告和⽴案决定书⼀并报送上⼀级⼈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起三⼗⽇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民检察院⽴案的审查意见。
认为下级⼈民检察院的⽴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通知下级⼈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民检察院执⾏。
下级⼈民检察院应当执⾏上⼀级⼈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级⼈民检察院的书⾯通知或者决定之⽇起⼗⽇以内将执⾏情况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
下级⼈民检察院对上⼀级⼈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的同时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
⼆、检察机关⽴案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和《⼈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刑事⽴案监督⼯作,⼀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刑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案主体说明不⽴案的理由——认为刑事⽴案主体说明的不⽴案的理由不成⽴时通知刑事⽴案主体⽴案侦查——对有刑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积极的,即⼈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内书⾯说明不⽴案理由。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指被法院判决应当支付款项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经过法定期限仍不支付或者不履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一种违反法庭判决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支付工资不足额的;(二)拒不支付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三)拒不支付生活费的;(四)拒不支付扶养费的;(五)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七)拒不支付债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赡养费、生活费、扶养费、赔偿金、债务等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如果被判决人经过法定期限仍不支付或者不履行,就构成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
在具体立案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判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包括拒不支付的款项数额、拒不履行的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的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认真审查和研究,确保依法严肃处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案件。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侦查、起诉和审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格依法办案,严肃追究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总之,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依法惩治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湖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湖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1、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2、抢劫罪:湖南省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3、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4、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5、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千元。
湖南作为刑事案件发生率较高的一个省份,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会立案进行侦查的,只有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才会受理进而进行侦查,那么具体来讲湖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呢?请看下面介绍。
1、盗窃罪湖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
2、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湖南省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故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为五万元。
3、诈骗罪湖南省办理诈骗公私财物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如下: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4、抢夺罪湖南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三十万元。
5、敲诈勒索罪湖南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确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10]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归口管理。
第二条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阶段的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
第五条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立的案号。
第六条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
第七条执行案件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二、审查立案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一)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
案号编“执字”号;(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案号编“非诉行执字”号;(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
案号编“执异字”号;(四)申请复议案件。
案号编“执复字”号,但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号编“执制复字”号;(五)执行请示案件。
案号编“执他字”号;(六)执行争议协调案件。
案号编“执协字”号。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九条下列案件,应先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立案的书面建议,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一)程序终结恢复执行的案件,编“复执字”号;(二)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三)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
第十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执行书。
立案审查方案
a.当事人主体资格;
b.案件事实及证据;
c.法律适用;
d.审查程序合法性。
(3)审查期限:审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制作立案决定书,报请领导审批。
(2)不予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报请领导审批。
二、立案审查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立案审查的合法性。
2.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案件当事人平等对待,保证审查过程的公平、公正。
3.高效及时原则:提高立案审查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查、快速处理。
4.严谨细致原则:审查过程中,对案件材料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核,确保案件质量。
三、立案审查流程
(3)受理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
(1)初步审查:审查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全面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当事人主体资格;
b.案件事实及证据;
c.法律适用;
d.程序合法性。
4.送达阶段
(1)立案决定书:将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后续诉讼程序。
(2)不予立案决定书:将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四、立案审查标准
1.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法律适用:审查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
(2)不予立案决定书:将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行政案件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司法解释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一、抢劫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因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89条)3、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第267条)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5、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6、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二、盗窃罪1、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使用刀片、剪刀等工具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2、公发[1992]12号文件立案标准中规定“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省厅决定,我省公安机关立刑事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仍执行湘高发[1998]6号文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的规定。
(《转发<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的通知》湘公通[2002]62号)3、铁路运输过程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执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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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流程范文
执行立案流程范文立案是指将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立案的流程。
一、受理立案2.预审立案:法院对申请立案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程序性问题和法律性问题进行研判。
3.受理通知:法院根据预审结果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确认了诉讼标的和案由,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出庭或提交进一步的材料。
二、立案登记1.登记案件信息:法院将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类型、立案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信息、处理人员等。
同时制作案卷,将相关材料装订存储。
三、开展诉前程序1.调解:法院会在立案后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2.材料补充: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证据,会要求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
3.举证期限:法院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为保证审理的公正性,确保双方当事人均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提供证据。
四、立案审查1.稽查材料:法院进行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证,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2.法定审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理由、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诉讼权限等进行审查。
3.行政审查:对涉及行政权力的案件,法院会进行行政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立案复核1.复核申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立案复核,如果觉得法院立案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公正。
2.复核裁定:法院会根据复核申请跟前案件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改正立案决定或者维持原立案决定。
3.复审申请:当事人不服于复核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查立案决定。
六、立案完毕1.立案决定:法院根据立案审查的结果作出立案决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2.发文送达:法院会将立案决定通知当事人,通知书包括案件的受理号、承办法官、开庭时间等。
检察院立案标准
检察院立案标准检察院立案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严格的立案标准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检察院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案标准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依法立案,严守法律底线,确保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事实性原则,立足事实,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立案审查。
3. 公正性原则,对所有案件一视同仁,不分青红皂白,绝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 独立性原则,独立行使立案权,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司法公正。
5. 效率性原则,高效审查,及时立案,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秩序。
二、立案标准的具体要求。
1. 立案受理范围,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犯罪案件,不得随意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
2. 证据充分,案件立案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保立案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犯罪事实清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追诉。
4. 案件性质严重,对于危害社会稳定、侵害人民利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5. 法律适用正确,对于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6. 侦查工作配合,对于需要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立案标准的执行。
1. 检察官严格审查,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每一起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立案决定公开透明,检察院应当公开立案的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立案决定的公正性。
3. 立案决定的追溯性,对于立案决定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申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立案决定的复核机制,建立立案决定的复核机制,确保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检察院立案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执行严格的立案标准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的标准和立案条件有什么区别
立案的标准和立案条件有什么区别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确认并分配的程序,立案的执行涉及到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标准和立案条件虽然都是用来规范立案的程序和要求,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立案的标准立案的标准是指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对案件立案具备一定条件的规定。
立案的标准通常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立案的受理对象、案件类型、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根据立案标准来确保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受理。
立案条件立案条件是指申请方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也是立案的前提条件。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案件的相关材料、时间要求、手续要求等具体要求,各种案件的立案条件也会有所不同。
只有当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才能进入到立案的程序中。
区别1.性质不同:立案的标准是法律和规定对案件受理的一般要求,它是司法机关依据在处理案件中应遵守的大的规定;而立案条件则是具体案件必须要满足的具体要求,是进行案件立案受理的前提条件。
立案标准更像是一种框架性规定,而立案条件是在此基础上的具体补充。
2.适用范围不同:立案标准通常适用于某一种类型的案件,而立案条件则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要求。
立案条件更具体更局部化,要求特定案件在某些方面符合具体规定。
3.执行主体不同:立案标准一般由司法部门等相关机关确定并颁布,作为一般性的指导性规定,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的要求;而立案条件一般由具体的承办法官或立案法官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来判断,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标准和立案条件是密切相关的,相互协调、统一才能确保案件的正常受理和处理。
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立案质量有着积极作用。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
简明概括: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指构成了刑事案件,且被告拒不履行民事判决,强迫执行机关具有执行裁判书、决定或做出其他行政管理决定有关规定的行为,导致损害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而依法被立案调查。
1、有犯罪行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损害民事权益:被告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行为,导致当事人在相关民事事宜上受到实质性损害,以致损害民事权益。
3、有执行裁判书、决定或做出其他行政管理决定有关规定,构成立案。
4、有强迫执行机关认定:依照执行法,行使其执行权力,就被告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行为作出强制执行,但仍未能实现行政法律对其强制执行的效果,构成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
5、有认定的交叉恃强索偿行为:当事人恃守司法权威,要求被告切实履行判决、决定等,但被告为反抗司法权威,自行采取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此种行为构成了认定的交叉恃强索偿行为,仍属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
完整的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其核心要素为:一、有犯罪行为;二、损害民事权益;三、有被执行机关认定的强迫执行;四、有认定的交叉恃强索偿行为;五、构成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的犯罪行为。
因此,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可对被告由于拒不履行判决执行或拒不履行司法命令前科、交叉恃强索偿行为等而立案调查。
办理执行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办理执行案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高效。
本文将就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案件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
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的执行。
2. 范围执行案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金钱债务的执行,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工资、租金、利息等。
(2)非金钱债务的执行,如交付财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履行合同等。
(3)知识产权的执行,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
三、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执行行为的法律,对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案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依据。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范1. 严格执行程序办理执行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具体包括:(1)立案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执行通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
(3)执行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异议: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
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是指对信访案件进行实质性处理和解决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协调解决等一系列工作。
下面将从不同层次对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案阶段1. 立案条件在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中,首先需要明确立案条件。
一般来说,信访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立案:具有明确的被申诉对象;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具体的事实和依据;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和协调解决的范围。
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审查和决定是否立案的过程。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接待信访人员并登记相关信息;(2)初步审查信访材料,核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3)如符合条件,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等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4)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出立案通知书,并正式立案。
二、调查核实阶段1. 调查核实的目的调查核实是指对信访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以了解事实真相,判断问题性质,并为协调解决提供依据。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事实、查清问题、找出原因,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2. 调查核实的方法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勘察、询问访谈、查阅资料等。
在进行调查核实时,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客观。
三、协调解决阶段1. 协调解决的原则在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中,协调解决是最终目标。
协调解决信访案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2)公正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有效:尽快解决问题,减少损失;(4)互利共赢: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协调解决的方式协调解决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
具体的方式选择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合理调整。
四、执行结果的评估1. 评估标准执行信访案件后,需要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解决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2)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是否公正公平、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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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一、执行申请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盒证件: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原件和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