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样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货品运送停车场设立安全距离参照原则

一、国务院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送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合、设施、区域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合;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允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社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场合、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原则规范规定外,还要符合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场合、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合、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边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保障公路运营安全和节约用地原则以及公路发展需要,组织交通运送、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畴。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原则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原则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营安全等因素需要拆除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铁路运送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

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边200米范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合、仓库。但是,依照国家关于规定设立为铁路运送工具补充燃料设施及办理危险货品运送除外。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分别为:

(1)都市市区,不少于8米;(2)都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她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起施行)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两平行面内区域,在普通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与距离

1~10kv 5m

35~110kv 10m

154~330kv 15m

500kv 20m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海底电缆普通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普通不不大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普通不不大于各50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她影响安全供电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她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号,1982 年9 月20 日起施行)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

易燃品或设立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具有酸、碱、盐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范畴内挖沙取土和设立厕所、粪池、牲口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献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如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合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乡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不合用本规定。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她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区域;的确无法避开,应当采用可靠工程解决办法,保证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合以及建筑物、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