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高级财务会计-(打印版)第十二章 清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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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清算会计

第一节清算会计概述

一、企业清算概述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营活动。

导致企业清算的原因:

(1)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方无意继续经营;

(2)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投资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5)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6)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7)企业宣告破产;

(8)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

(9)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企业清算的类型

企业的清算,按清算的原因,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类型。

1、普通清算,又称“解散清算”,是指对因经营期满或者其他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不宜或不能继续经营而自愿或被迫解散的企业所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又可分为非完全解散清算和完全解散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所进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一是清算的性质不同。普通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二是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普通清算的重点是将剩余财产在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破产清算则主要是将有限的财产在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成立清算组。

2、清查债务。

3、清查财产和债权。

(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当于债务数额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4、清偿债务。

对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应依照下列顺序逐项清偿企业的债务:

(1)支付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如果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要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待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债务移交给法院。对宣告破产的企业,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则在同一顺序内按比例清偿。

5、分配剩余财产。

6、编制清算报告和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二、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按企业清算的程序,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二)变价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财产的作价方法通常有:

1、账面价值法。

2、重估价值法。

3、变现收入法。

4、招标作价法。

5、收益现值法。

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从企业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四)核算和监督债券的收回和债务的偿还

(五)核算和监督企业的清算损益

清算损益是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收益同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相抵后的余额。清算过程中的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为清算净收益;反之,为清算净损失。

(清算收益是企业清算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主要包括:

1、经营收益,是指清算过程中处理没有完结的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

2、财产变现收益,是指财产变卖取得的收入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财产估价收益,是指对不需变现的财产的估价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4、财产盘盈收益,是指盘盈财产的实际变现收益;

5、无法偿付的债务,是指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确实无法偿付或不用偿付的债务。

清算损失主要有经营损失、财产变现损失、财产估价损失、财产盘亏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造成的坏账损失。

将清算期间的全部收益与全部的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相抵,确定清算结果是清算净收益、还是经损失。)

(六)核算和监督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编制清算会计报表

清算会计报表主要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和债务清偿表。

三、清算会计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改变

(一)对会计对象的改变

(二)对会计目标的改变

(三)对会计假设的改变

清算会计除依旧遵循货币计量假设外,否定了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另外,在会计主体假设方面,也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所变化。

1、对会计主体假设的改变

2、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否定

3、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否定

(四)对会计核算基础的改变

原来有些会计原则也变得不再适应。如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而相应地代之可变现价格计价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以及收益性支出原则。

(五)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改变

第二节破产清算会计

一、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

破产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行为。

一般要经过破产申请和受理、重整与和解以及破产清算三个程序。

(一)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的申请。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2、破产的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是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重整与和解

1、重整

(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是指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对破产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的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使债务人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它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重整计划及其执行

2、和解

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等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

(二)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的下列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有权追回:

(1)无偿转让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财产;

(5)放弃的债权。

2、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2)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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