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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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自查报告

阳光采购,自查报告

阳光采购,自查报告篇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自查报告XXX医院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采购管理工作自查报告为保障医疗安全,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xx]53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xx]54号)、《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的通知》(川药采联【20xx】1号)、《绵阳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绵卫办发[20xx]338号)及市、县文件的有关要求,我院认真扎实的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建立了依法采购领导机制,采购药品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药房及库房负责实施,并规定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院领导还对采购人员组织了目录遴选、关键岗位、关键环节风险控制、相关招投标法规规章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用法,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积极参加政府举办的学习培训班,将学习要求列入工作目标考核。

凡是纳入集中采购的目录坚决执行集中采购,每一采购项目都有采购计划。

无任何违规行为。

二、公开公正,程序规范,网上阳光集中采购我院20xx年全年均实行阳光采购计划,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以保证药品质量和真正低价。

1-11月我院药品阳光采购积分每月平均105.68分;网上药品采购率99.29%;网上医用耗材采购率100%;医疗机构使用原研药和专利及单独定价等高价药品占采购总金额的1.69%;使用自费药品(非医保、非新农合目录药品)占药品采购金额的8.85%;使用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总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40.45%。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行为进行监管。

(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公医)资金。

(九)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医疗保障资金支出,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十) 税务部门负责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商、经销商违法违规开票(增值税发票等)、结算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 检察院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发生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服务机构等有关人员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等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系统的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等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用户利益。

(十四) 人民银行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涉嫌洗钱犯罪行为各方当事人的资金交易进行监测。

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行为,降低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统一平台、阳光操作。

(四)分步实施、动态调整。

二、总体目标将我省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降低采购价格,减轻百姓就医负担。

三、适用范围参加全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及采购机构等各方当事人。

四、采购周期及采购主体(一)采购周期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二)采购主体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实施方案,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

五、公告方式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六、采购方式及采购目录(一)采购方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自行议定采购价格,并将议定的采购价格录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进行采购。

(二)目录范围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在阳光挂网采购前由生产企业报吉林省药监局生产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

未经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阳光挂网采购销售。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另行发布)依据吉林省药监局提供的吉林省生产上市备案和跨省销售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信息制定,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七、网上阳光采购申报要求及流程(一)申报总体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直接申报。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作目标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确保医用耗材采购的阳光透明,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第三条定义1.医用耗材:指用于医疗活动的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敷料、药物、注射器、输液器等。

2.阳光采购:指医用耗材采购的透明、公正、公开、合理的采购方式。

3.医用耗材采购人员:指医疗机构内负责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医用耗材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1.阳光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应对全体员工和社会公众透明,信息公开、公正公平。

2.竞争原则:在达到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鼓励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确保采购过程公正公平。

3.节约原则:应根据需求进行合理采购,防止浪费现象发生,降低采购成本。

4.质量优先原则: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确保采购的医用耗材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五条采购需求确定1.医用耗材采购需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医用耗材采购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1)采购品名、规格、数量及其他技术要求。

(2)采购理由和计划使用时间。

(3)采购预算和资金来源。

(4)其他需要补充的附件或材料。

第六条采购文件准备1.医用耗材采购文件由医用耗材采购人员准备,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采购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采购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概况、详细技术规格、评标标准、采购方式、开标方案等信息。

(3)其他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需求申请、审批文件、合同样本等。

第七条采购公告发布1.医用耗材采购公告应发布在医疗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其他适当的信息发布渠道上。

2.采购公告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发布,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报价。

第八条供应商资质审核1.医用耗材采购人员应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一、引言医药公司作为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采购管理对于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和实施阳光采购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采购流程、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

二、采购流程医药公司的采购流程应当经过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需求确认:部门负责人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目标和要求,并填写采购需求单。

2.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需求单,通过公开招标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评估。

3.报价和议价: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索取报价,并与供应商进行议价,确保获得最优价格。

4.采购合同签订:在达成共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5.采购执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交付,医药公司进行验收,并确认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6.付款和结算:医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

三、供应商选择医药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质量可靠性:供应商必须具备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符合医药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价格合理性: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应与市场价相符,同时也要考虑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供货能力:供应商需要具备足够的供货能力,能够按时按量供应所需产品。

4.服务水平: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能够及时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供应商选择过程中,医药公司应该进行供应商评估,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情况;•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情况;•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供应商的价格竞争力;•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和售后支持情况。

四、采购合同管理为确保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医药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合同签订: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内容、期限和双方的权责。

2.合同备案:采购部门应将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3篇)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3篇)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根据川药采联(____)____号文件及《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____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给合医院实际组织制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1、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一律实行限价上网采购。

2、严格执行遂市一医(____)____号文件的关于医疗设备、器械及卫生材料购置管理制度。

3、按照遂市一医(____)____号文件规定及时验货入库,并且,严肃执行川价发(____)____号文件规定。

4、凡是属于高值卫生材料规范的产品,均应按照川药采联办(____)____号文件规定建立入库登记。

5、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的采购,其配送企业必须是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确认的在网企业。

6、主动、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阳光采购积分工作。

7、主动做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收集、上报和处理工作。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2)是一种透明、公正、规范的采购制度,旨在确保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一、采购流程1.需求确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耗材消耗情况,确定采购单品种、数量和品牌。

2.供应商选择:医疗机构根据供应商资质、产品质量和价格等因素,组织供应商评审,并确定采购供应商。

3.公开招标:如果采购金额较大,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4.采购合同签订:确定供应商后,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供货周期管理: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供货,医疗机构按照耗材需求进行验收。

6.供应商评价:医疗机构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配送准时率等进行评价,形成供应商评价报告。

二、采购原则1.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不得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和竞争信息。

2.公平竞争:供应商选择采取公开招标或者询价、比价等方式,确保供应商公平竞争。

3.合理评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和供应商综合实力,进行合理评价和选择。

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采购执行、质量验收、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和阳光化。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预算第四条采购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预算及采购时间等。

第五条采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采购预算应根据采购计划制定,并报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与评估第七条供应商选择应遵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采购合同与执行第十条采购部门与合格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应监督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质量验收与售后服务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建立质量验收制度,对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商品,采购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供应商退货或更换。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售后服务机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跟踪评价。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设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总结,分析采购成本、质量、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制度范本

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制度范本

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保障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活动。

第三条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药品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采购要求、采购责任等,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二、采购主体和采购范围第六条采购主体:公立医疗机构应作为药品耗材采购的主体,参与阳光采购活动。

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阳光采购。

鼓励其他医药机构参与。

第七条采购范围: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等;医用耗材范围包括医用器械、医用材料等。

特殊管理药品、疫苗、免费用药等除外。

三、采购流程和采购方式第八条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应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实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禁止网下采购行为。

第九条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应按照采购计划,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采购申请,选择供应商和产品,进行采购。

第十条采购方式:采用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集中带量采购应按照需求量进行,实现规模效应,降低采购价格。

四、采购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采购要求、采购责任等,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收货,保证采购药品耗材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对采购的药品耗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采购药品耗材的合规性。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版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版

附件: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5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阳光采购实行百分制评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考核数据从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收集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如下:一、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应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95%以上。

分值15分。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二、医疗机构应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阳光网上采购,主动降低药品价格,并将降价利润全部让利于民。

其标准是:医疗机构量价挂钩药品的品规数占总品规数的10%。

分值10分。

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与挂网限价总金额相比,平均降价幅度达1%以上实行加分,降幅每增加1%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

三、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规占总采购品规的比例。

其标准是:三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35%;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5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低于55%;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分别下调10%。

基本分值10分,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其标准是:三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35%;二级医疗机构比例不得低于5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比例不得低于55%;其中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省人民医院作为辐射西部地区的区域性医院,其比例不得低于25%;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分别下调10%。

基本分值10分,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0.25分,扣完为止。

广东省医疗机构从2007年起实施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从2007年起实施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

配 。从 以单个 医院为 主体 的招 标 , 家医 院为 主体 的联 合 几 招标 , 地市州医疗卫 生机构 为主体 的集 中采购招 标到 四川
的挂网模式 、 广东 的全省集 中的网上 采购模 式 , 品种招标 从
2 质量层 次 的划分
在此 次广东采 购方 案 中, 改变传统 由招标 主体 部门或 中介审核药品质 量层 次 的做 法 , 将参 与采购 的药 品分 为政 府定价 品种和市 场调节价 品种 。政府 定价药 品以广东省价 格主管部 门最新 公布 的最 高零 售价 定价 分类 确 定质量 层
二级经销 商进行 转配送 。 同时要求 “ ” 二级 经销商必 须直接 从 一级经 销商购货及 结算 , 二级 经销商 的进项发 票必须 由 级经销商开具 。某一 具体 品种 , 生产 商对 同一 家 医疗 机

上海 医药
20 年 07
第2 卷 8
第2 期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广东省 医疗机构从 20 07年起实施 药品网上限价竞价 阳光采购
吴 翔
( 州医药有 限公 司 广 州 5 04 ) 广 110
中图分类号 :9 1 R 5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6—13 (07 0 0 7 — 2 10 53 2 0 )2— 0 8 0
2 0 年开始全 国推行 的药 品集 中招标采 购模式 , 定 01 一
业 人员组 成专家 组 论证后 确 定 。中药饮 片不 列 入 以上 目 录, 由医院 自主采购。广东省劳 动和社 会保 障厅发 布 的医 疗保 险和 工伤保 险药 品 目录所列 的品种 均纳 入 目录范 围。 品种竞价分类 规则 主要按相 同质 量层次 的不 同剂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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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在医疗行业,医药产品采购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重要意义,既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又关系到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提高医药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患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该方案,旨在实施阳光采购,提高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公正、公平竞争。

3.规范管理原则:采购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规范管理各个环节。

4.经济效益原则:确保采购工作在经济上合理、有效。

三、实施步骤1.制定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1)制定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的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管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对采购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采购专业素质。

2.设立阳光采购平台(1)建立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的在线平台,通过公示采购信息、供应商资质、报价等内容,提高采购的公开和透明度。

(2)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建立评价机制,供患者和用户对医药产品和供应商进行评价,促进产品和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改进。

3.配备采购专员和监管人员(1)配备专门的采购专员,负责执行采购工作,并对医药产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

(2)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督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确保阳光采购的顺利进行。

4.开展阳光采购活动(1)在阳光采购平台上按照规定的流程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采购预算等。

(2)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医药产品采购。

(3)制定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约束,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医药产品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接受社会监督,对阳光采购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公开,接受患者和用户对产品和供应商的评价,对医药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3.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分析阳光采购的效果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阳光采购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京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切实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社会负担。

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规范流通秩序,加强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切实预防和遏制医药产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强化综合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改革方向,并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完善价格信息和购销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实施破除“以药补医”的综合措施,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多方谈判、成果共享的格局;坚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行为,加强对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评价体系;坚持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在保障临床需求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实现目标(一)全面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二)实行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左右联动,促进价格趋向合理;(三)健全采购平台监管功能,促进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

二、基本原则(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步实施、规范运行、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高效便捷、周期管理、强化监管、合理使用。

三、适用范围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四、采购模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医用耗材。

鼓励其他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阳光采购。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研究阳光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光采购相关工作。

(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药监、工商、物价、财政等厅局,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研究阳光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阳光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

(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按照隶属关系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机构、人员实行分段监督;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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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篇一: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采购合同四川省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阳光采购数量合同范本甲方(医疗机构):乙方(经营、生产企业):为了依法保护医疗机构(甲方)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乙方)的合法利益,规范购销双方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四川省药品集中上网采购有关规定,双方在完整阅读和充分理解《四川省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双方自愿协商,制定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销方式甲方医疗机构网上发出订单,乙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网上确认订单,并进行配送,甲方医疗机构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第三条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价格单等相关文件,首次签订合同时须附上述文件为附件。

第四条乙方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五条药品有效期在1年或1年半以内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有效期限6个月,有效期在2年或2年以上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整个有效期的12个月。

第六条药品包装标准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一、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

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二、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

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

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上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

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甲方在购进药品3个月内可向乙方要求换货;超过3个月甲方仍须向乙方换货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双方书面约定外,失效药品不能退换。

第八条交货时间、地点(一)药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药品配送商负责。

甲方通过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根据用药计划向乙方发送批次采购计划,乙方据此配送。

乙方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急救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二)交货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一、结算时间。

自甲方收到合同批次采购计划的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的付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其他医疗机构的付款时间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执行。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合同解除条件一、违约终止合同(一)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其它上网品规的药品。

乙方应对甲方购买替代药品时所超出的乙方供应价款部分的费用负责,并在甲乙双方结算时予以承担。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三)如甲方未按阳光采购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

(四)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承担加收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以元计)或被终止合同,并按省药招办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接受处理等。

(二)误期赔偿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八月十日前言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药品购销中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成本,预防药品购销过程中不正之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XX?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4)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评价指标 (5)第四章配送要求 (8)第五章基层医疗机构选择经营企业原则 (8)第六章药品经营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9)附件:1、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11)2、配送情况申报表 (15)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XX》版)和《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XX版)》(名称暂定)组成。

(二)采购人:全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三)药品生产企业:指具备基本药物的生产条件,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四)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五)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指在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方案。

三、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现的目标(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五、公告方式有关媒体发布。

六、遴选周期药品经营企业遴选周期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

七、解释权本方案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二章药品经营企业报名一、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供应的品种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按需及时配送。

(六)上年度,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具备配送资格且在报名所在地市发生实际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代理商),或与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实际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七)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个地市进行报名,不可重复报名,各地市报名时间统一。

二、报名办法报名公告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推荐及入围办法一、推荐办法:(一)由各市根据报名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篇三: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第四稿)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言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药品购销中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成本,预防药品购销过程中不正之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XX?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药品经营企业报名.......................................4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评价指标.................................5第四章配送要求 (8)第五章基层医疗机构选择经营企业原则.....................9第六章药品经营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9)附件:1、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102、配送情况申报表 (14)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XX》版)和《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XX版)》(名称暂定)组成。

(二)采购人:全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三)药品生产企业:指具备基本药物的生产条件,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四)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五)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指在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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