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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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学习资料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学习资料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 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
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 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 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 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 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6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 行。
总理李强
2023年10月16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 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医疗器械监管条例-学习解读

医疗器械监管条例-学习解读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 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 能力。
第三条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 障。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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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施行注意事项
学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在新《条例》配套的生产许可、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办理生产许可、备案 和委托生产按照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临床评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资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心得交流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道路交通管理加以确定,它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我国道路交通管理迈入一个崭新的进程。

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建设和道路交通迅猛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建设,尤其是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建设日新月异,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完善之处和弊端。

在这样的形势下,公安部在充分调查研究后,草拟了新法,并交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出台了本法。

我们现在学习改法,诚与各位同仁进行心得交流:心得之一:新法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在很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进。

首先,该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强调人在交通活动中的重要性,指出人的生命重于一切,如该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行为人故意的除外。

”,又如规定:“机动行经人行横道时,遇有行人横过公路,机动车须停车让行。

”还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医疗费用的垫付,明确指明了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社会救助基金共同垫付的规定。

无一不体现该法以人性化的思想。

心得二:新法更加全面地拓宽了“道路”的含义,使交通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使凡是能供车辆通行的道路,都在该法调整的范围之内,没有法律上的无主暗区,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的民事纠纷。

心得三:该法首次以法的形式对机动车保险予以强制规定,这为交通活动参与者解除了很大的后顾之忧,使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准则条例学习辅导资料:《条例》《准则》学习内容摘要【DOC可编辑范文】.docx

准则条例学习辅导资料:《条例》《准则》学习内容摘要【DOC可编辑范文】.docx

准则条例学习辅导资料:《条例》《准则》学习内容摘要一、三大变化:变化一:《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将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

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8 条 281字,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变化二:纪法分开: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修订删除了70 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 3 编、 15 章、 178 条、 24000余字缩减为 3 编、 11 章、 133 条、 17000 余字。

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变化三: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 6 类“负面清单”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 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二、四大看点:看点一: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 , 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看点二: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针对全体党员 , 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 “廉与腐” “俭与奢” “苦与乐”的关系, 提出“四个坚持”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 , 准则围绕“廉洁”二字 , 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 , 提出更高要求看点三:厘清一份负面清单删除 70 余条与国法重复内容 , 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 , 条例修订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条令条例学习

条令条例学习

•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 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 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 宣读誓词。 •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 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 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 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六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 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 以使用军徽。
•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 备和公物。 •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 强体质。 •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 第十八条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 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 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 第十九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 区、军兵种制定。 • 第二十条 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 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 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 的命令。 • 第六十一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 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 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 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 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 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 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 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 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 第五十九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 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 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 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 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 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 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 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 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资料03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资料03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发展脱贫攻 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 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 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 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 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 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 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 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 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 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 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 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 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 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 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 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 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条例》学习辅导

《条例》学习辅导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央2002年7月以中发[2002]7号文件颁布的。

这个《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条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首先要掌握选贤任能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这样才能把人选准用好。

中央颁布的这个《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

贯穿《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们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本精神。

《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

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

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等章节,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两法一条例学习方案范本(三篇)

两法一条例学习方案范本(三篇)

两法一条例学习方案范本____年两法一条例学习方案范本第一章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学习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秩序,保护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学习方案的目标是让学员深入了解____年最新的两法一条例,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去。

第二章学习内容和方法2.1 学习内容(1)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2)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文件等。

2.2 学习方法(1)理论学习:通过听讲座、阅读相关书籍和杂志、观看法制教育视频等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2)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讨论交流:通过小组讨论、辩论比赛、法律论坛等形式,加强与他人的交流和思考能力。

(4)实践应用:通过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活动、实地考察等方式,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去。

第三章学习计划和时间安排3.1 学习计划学习时间:为期一年。

学习目标: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学员能够熟悉其中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内容,了解法律体系的框架和运作机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学习内容:以____年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学习内容,辅以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

3.2 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第1-3个月):进行理论学习和概念理解。

(2)第二阶段(第4-6个月):深入学习一条例内容和相关案例分析。

(3)第三阶段(第7-9个月):学习另一条例内容和相关案例分析。

(4)第四阶段(第10-12个月):综合学习两法一条例,并进行实践应用。

第四章学习支持和评估4.1 学习支持(1)导师支持:为学员配备专业的导师,提供学习指导和解答疑惑。

学习《准则》《条例》做合格共产党员

学习《准则》《条例》做合格共产党员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一)“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 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 性和纯洁性
(二)“八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二)“八条规范”
主要内容包括:
生活奢靡行为(第126条) 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第 127-129条)
(二)遵守《条例》不破底线
1.要有底线意识
《条例》是底线
破了底线就不是合格党员了 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
(二)遵守《条例》不破底线
2.要慎小慎微
小事不大意 小节不放纵 时刻受约束
慎对“小意思”感情投资 慎入“小圈子”结党营私 慎进“小场合”饮恨失足 慎耍“小聪明”误事害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 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碰触的底线。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 总则(共5章、44条) 第二编 分则(共6章、85条)
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等六大类行为做出了处分规定
第三编 附则(共4条)
(二)遵守《条例》不破底线
3.要知敬畏、存戒惧,不踩雷越线
“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 所规、行有所止”。 “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 其所欲而及于祸”。
思考题: 如何学习遵守《准则》《条 例》,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五类,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主要内容包括: 党组织失职行为(第113-115条)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第116-119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专题学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专题学习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 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 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 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 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 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 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 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 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 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 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 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 者收费标准。
02
重要意义
一是牢固树立鲜明 的为民导向。
二是充分反映人民 的意愿呼声。
三是健全完善为民 服务举措。
四是坚持依法保障 人民权益。
03
内容学习(节选)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 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 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 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 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 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 费者。

【知识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资料: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知识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资料: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资料: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结合案例学条例资料

结合案例学条例资料

结合案例学条例资料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条例资料,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

下面以家庭暴力为例,探讨条例资料如何应用于实际情况。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为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我们以中国的《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为例,来探讨如何应用条例资料。

《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决定》规定了家庭暴力定义、预防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条例定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肢体侵害、精神虐待、遗弃等行为。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我们遇到有暴力行为发生,可以根据条例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其次,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如加强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建立家庭暴力防护机构、加强暴力调解工作等。

对于暴力事件的预防,我们可以运用条例规定的教育措施,提高家庭成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条例内容,积极参与家庭暴力防护机构的工作,为受暴力侵害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条例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根据条例规定,受暴力侵害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和保护。

我们可以根据条例资料,了解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为受害者提供合适的建议和帮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学习条例资料时,结合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条例内容。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好地掌握条例的实际运用方法。

此外,学习条例资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点,了解条例的目的和宗旨。

其次,要注重条例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理解条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再次,要关注条例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同主体在条例中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要掌握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准确理解条例的界定和适用情况。

总之,通过结合案例学习条例资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条例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条例的基本内容、实施步骤、权利义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资料。

《条例》学习手册 专题

《条例》学习手册 专题

《条例》学习手册专题“条例”作为针对特定领域的法律性文件,有着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性质。

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对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将从“条例”的定义、形式、分类、颁布、实施、修改、解释等多个方面进行介绍和解读,以方便广大干部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条例”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并在实践工作中准确地运用和遵循。

一、什么是“条例”?“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特定领域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它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法律形式。

与一般法律相比,它具有权威性强、适用范围窄、对具体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等特点。

二、“条例”的形式1.全文式条例:即对特定领域或问题做出系统的、详尽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的适用具有明确的规范作用。

2.条文式条例:即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对象作出具体性规定,是针对性较强的规章性文件。

三、“条例”根据制定的主体和应用范围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中央⑵部门规章: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适用全国范围;2.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适用本行政区域;3.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适用本行政区域的特定领域;4.部门规章:由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地方各级机关及其部门制定,适用本机关或部门职责范围;5.地方性规章:由地方各级机关及其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适用本行政区域的特定领域。

四、“条例”的颁布制定、修改和废止“条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一般是由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规章授权制定,依据程序审议并报颁行机关批准和公布。

五、“条例”的实施“条例”实施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能够得到落实。

如出现执行不力、违反条例等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条例”的修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制定时预见不足、环境发生变化或实施效果不理想而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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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宅小区条例》实施意见重点内容一、业主大会1入住率5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2不到50%但实施物业管理满2年以上,可以讨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3小区业主业主超过100个,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二、财务公布1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第一嫉妒向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共用部位维修资金、利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上年度物业服务费收支财务报表。

2业主对费用有疑问的,物业公司应当充分说明,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由业委会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进行审计。

3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进行审计。

三、物业配套用房1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3%。

物业管理用房,4%。

经营用房,3.8%。

的专业管理用房2高层住宅、商住楼、别墅区,3%物业管理用房,4%经营用房3高层办公楼按总建筑面积3%。

的比例配置。

4如果大型小区上述各类物业都有,按上述各自单独计算5门卫房不算物业管理用房,会所不算经营用房。

四、物业管理初期费21建设单位按4元/M DE交纳初期费,其中30%在招投标结束后7日内拨给物业管理公司,其余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分批划拨。

2开发商应在竣工验收前按绿化造价10%的比例,交纳绿化管理费。

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其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五、资质管理1一级企业接各类物业;二级(含暂二级)可接20万M2以下住宅,10万M2 以下大楼、厂房、医院、学校;三级(含暂三级)可接15万M2以下住宅,5 万M2以下大楼、厂房、医院、学校;四级(含暂四级)可接5万M2以下住宅。

2招投标活动中,开发商推荐的公司经建委认定不受以上限制,非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接物业,经市建委资质核定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3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含管理处主任)必须持有物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2004年9月1日以后未取得证书的仍从事上述职位工作,按《国家条例》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收费1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单位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接受上诉单位的有偿委托代收,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2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有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出租房屋,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而租户未交纳的,业主付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十八问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__(以下简称《条例》)?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岀建议;(3)提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岀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如何作岀决定?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岀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7.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岀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岀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10.《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11.怎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业主大会作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12.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3.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1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岀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15.《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规定?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16.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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