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998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挂牌基准价]根据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对应的可交割 债券在合约到期交割日的理论价格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挂 牌基准价由交易中心公布,转换因子确定方法(附件一)及 价格计算公式(附件二)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 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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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附件三:到期交割价的计算方式
现金交割方式下,合约到期交割价根据现货市场数据计算得
到,具体算法如下:
假设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一篮子可交割债券有 N 只,每只可
交割债券的转换因子为 CFi。 1.当不少于 N/2 只债券当日时段成交不少于 10 笔,现金交
割结算价格由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的成交
第二步,利用做市报卖价中位数、转换因子以及做市报卖价
量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PCS
N i 1
Mi CFi
Qi
N
Qi
i 1
Qi:第 i 只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的做市报卖价量
3.当超过 N/2 只债券当日时段成交不足 10 笔且不少于 N/2
只债券无做市报卖价,启用报价小值,即报价最小变动单位。 挂牌基准价 新合约上市日的理论价值。
每日结算价 用于每日盯市估值的参考价格。
到期交割价 合约到期用于交割结算的价格。
到期交割结算金额 合约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
第三章 交易产品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标准 国债远期合约与标准政策性银行债远期合约。标准国开债远 期合约包括 3 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3)、5 年期标准 国开债远期合约(CDB5)与 10 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CDB10)等。其他合约经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交易中心根 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推出并向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中汇交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实用版】目录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二、债券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1.交易品种与期限2.交易主体与资格3.交易方式与结算三、债券交易风险管理与监管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五、总结正文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的,用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该规则旨在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二、债券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1.交易品种与期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债、超短期融资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
回购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为 1 年。
2.交易主体与资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需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3.交易方式与结算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91 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三、债券交易风险管理与监管为防范债券交易风险,规定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债券流通量的 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债券总余额的 200%;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净资产的 100%。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已实现互联互通,但目前对普通民众的影响较小。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2.2合约代码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
如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2015年3月份到期的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2.3 合约标的债券为标准虚拟债券。
2.4 可交割债券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
可交割债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2.5 合约月份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6交割日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 日。
2.7最后交易日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8新合约上市日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9单位报价量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三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细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一、交易准入规定1.债券市场准入: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债券交易的主体应当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2.债券发行准入:新发行的债券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二、交易方式1.定价交易:交易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结果以实际交易价格成交。
2.集合竞价交易: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价格和数量提交委托,交易所根据委托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
三、交易对象1.国债: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债券、农村商业银行债券、城市商业银行债券等。
3.企业债券:包括国有企业债券、非国有企业债券等。
4.其他债券: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证券、金融机构同业存单等。
四、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交易申报包括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买方委托的最低购买价格和数量,卖方委托的最高卖出价格和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
2.撮合成交:在交易所系统开盘后,根据交易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成交,成交的价格以委托价格的最优价格为准。
3.订单确认: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自动生成交易确认,双方应当核对确认,并签署确认文件。
4.交割结算:交易完成后,交易所通知交易双方进行债券交割,并进行资金结算。
五、交易规则的违规处理1.交易违规行为:包括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开展交易业务、不履行交易义务等。
2.违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公开谴责、禁止交易、责令整改、停止上市、行政处罚等,具体处理方式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规则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交易规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需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灵活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债券市场的发展需求。
通过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可以提升债券市场的信用水平,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
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5〕41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防范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定于2015年11月30日提供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相关事项
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均可参与标准债券远期交易。
参与机构开展标准债券远期业务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附件1)。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进行,市场成员开展交易前需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X-Swap权限,并自行做好防火墙开通、系统账户设置和权限配置等准备工作,具体步骤请参见X-Swap系统用户手册(附件2)、交易后处理平台用户手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124号【发布日期】2015.04.06【实施日期】2015.04.06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24649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15〕12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年4月6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在债券远期交易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者债券远期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做好如下准备:(一)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二)具备债券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并抄送交易中心;(三)以书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财务数据:1、开放式投资基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底的基金资产净值;2、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提交该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
当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3、其他机构应提交本机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规模数据,二者只需报送其一。
当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规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第五条尚未成为交易成员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关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三)商业银行分行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远期交易授权书;(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远期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参与者提交的材料后,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好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交易基本规则第七条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金融衍生工具)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以下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金融衍生工具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基础金融产品价格(或数值)变动B.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产品就是现货金融产品C.金融衍生工具可以作为其基础产品D.近年来,某些自然现象甚至人类行为逐渐成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变量【答案】:B2、(单选题)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A.收益性B.杠杆性C.联动性D.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答案】:A3、(单选题)下列对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征的叙述错误的有()。
A.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B.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杠效应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的高投资性和高风险性C.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和权利金就可以签订远期大额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D.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结果取决于交易者对衍生工具(变量)未来价格(数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答案】:D4、(单选题)若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金额的5%,则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的合约资产为所投资金额的()倍。
A.5B.10C.20D.50【答案】:C5、(单选题)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体现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A、跨期性B、杠杆性C、联动性D、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答案】:A6、(单选题)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作用包括()。
I.促进了资本垄断的形成;II.促进了一个或地区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的提高;III.完善了现代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IV.提供了抵抗金融风险的市场基础和手段;A.I、II、IIIB.I、II、IVC.I、II、III、IVD.II、III、IV【答案】:D7、(多选题)基础金融工具价格不确定性仅仅是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性的一个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在1994年7月公布的一份报告中,认为金融衍生工具还伴随着()。
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在各结算成员在开展债券远期交易时,按照《规则》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为确保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的如期开展,现就结算成员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内需要注意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积极进行业务准备和系统开发,目前,我公司的簿记系统已具备支持债券远期交易结算的功能,保证金管理系统正在加紧建设,簿记系统与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实现支持远期交易功能的工作也积极推进。
但是,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涉及到完善债券簿记系统、与交易系统联网实现远期交易结算功能等大量细致而缜密的工作,同时,从系统改造需求最终确定到远期交易正式推出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目前在结算业务处理中,《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与实际操作略有不同。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结算指令发送暂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方式操作,即"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
按《规则》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功能实现后,可按《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二、保证金的保管交易结算双方如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应在交易结算指令中录入保证金金额;如未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在交易结算指令中不要录入保证金金额,中央结算公司也不作相关处理。
三、保证金(券)的追加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前,簿记系统暂不能提供对追加保证金(券)(券)追加功能业务。
,暂用应急方式处理,结算双方应填制并向我公司提交《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券)追加应急指令书》(见《规则》附件5);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后,结算双方应用保证金(券)追加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中汇交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07〕4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拟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其中因受现有交易系统框架的制约,为做市商提供的信息便利目前仅限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的第八条,其它信息便利将在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开发时一并考虑。
对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功能,尚需通过对现有交易系统改造实现,上线日期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做市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做市商做市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做市商和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双边报价功能等系统支持。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06.09•【文号】中汇交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132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人民银行同意(银市场〔2014〕20号),交易中心正式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具体见附件1),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交易中心为尝试做市机构开通双边报价和请求回复权限,尝试做市机构应根据规程要求,积极开展尝试做市报价和请求回复。
三、交易中心将根据规程对尝试做市机构报价成交情况进行监测管理,并定期公布尝试做市业务运行情况。
四、截至2014年6月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机构共41家(名单见附件2);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尝试做市机构名单变动情况。
五、为配合尝试做市业务开展,请尝试做市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尝试做市类型和尝试做市相关人员情况(具体见附件3)。
六、满足规程要求并有意愿成为尝试做市机构的市场成员,可根据规程提交申请,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尝试做市业务权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2.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机构名单3.尝试做市机构做市类别及人员配备情况表4.全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尝试做市业务申请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4年6月9日附件1: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第一条为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规范尝试做市机构尝试做市行为,发挥尝试做市机构积极作用,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现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有关事项制定本规程。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一、债券市场准入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主要规定了债券交易的组织形式、交易权限及交易模式等。
交易组织形式包括委托交易、竞价交易等。
交易权限主要规定了参与交易的主体范围,包括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经纪机构等。
交易模式主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
三、交易流程和流程监管
四、信息披露规则
五、风险防控规则
一、市场化程度高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需求和特点,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流动性。
规则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债券交易制度规范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权威性强,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规则对债券市场交易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细化,涵盖了交易市场准入、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为债券交易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三、信息披露透明
总之,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对于保障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债券交易的公开透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还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相信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为我国债券市场的繁荣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
“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
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2005年6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结算成员在办理远期交易结算业务前,应签署《主协议》,并送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备案;应将自身的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抄送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条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为2至365天。
第四条在结算双方约定的远期交易的结算日,结算双方应备有符合在成交时约定的足额债券和全价计算的足额资金用于实际交割。
第五条结算双方应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和确认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远期交易结算指令(以下简称结算指令)。
结算指令是结算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远期交易结算的正式委托。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对结算指令进行检查,并提交给相关结算成员确认;对通过检查和经确认无误的结算指令生成的数据电文即为远期交易结算合同。
远期交易结算合同是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双方办理远期交易结算的依据,结算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簿记系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接收结算双方的结算指令:(一)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二)根据交易系统在成交日传送至簿记系统的远期交易数据,簿记系统生成远期结算指令,结算双方应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各自的簿记系统客户端对结算指令进行确认。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一、交易对象二、交易方式债券远期交易主要采用柜台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双方通过书面或电子确认交易事项,并在交易成交后确定交割和结算方式。
三、交易流程1.报价和询价:交易双方通过报价和询价确定交易标的和买卖价格。
2.签订交易确认书: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签订交易确认书,确认交易标的、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
3.缴纳保证金:买方和卖方在交易确认书签署后,买方需要按照约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4.交割和结算: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交割日进行债券的交割和结算,付款和交割方式可以是现金及债券交割,也可以是现金和债券分别交割。
5.收取手续费:债券远期交易涉及到的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并在交易确认书中予以明确。
四、交易费用债券远期交易的费用主要包括交易佣金、交割费用、清算费用等。
交易佣金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割费用主要包括票面金额乘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清算费用根据实际交易量进行收取。
五、交易风险管理1.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割和结算的正常进行。
2.在交易确认书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及时补救措施。
3.交易双方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通过设定市场价差、设置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交易风险。
5.在交易确认书中应明确交易条款和违约处理方式,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交易费用、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规范的交易规则,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参与者的交易效率,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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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124号【发布日期】2015.04.06【实施日期】2015.04.06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24649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15〕12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年4月6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2.2合约代码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
如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2015年3月份到期的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2.3合约标的债券为标准虚拟债券。
2.4可交割债券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
可交割债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2.5合约月份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6交割日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日。
2.7最后交易日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8新合约上市日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9单位报价量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2.10单位变动点合约报价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最小变动单位。
2.11挂牌基准价新合约上市日的理论价值。
2.12每日结算价用于每日盯市估值的参考价格。
2.13到期交割价合约到期用于交割结算的价格。
2.14到期交割结算金额合约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
第三章交易产品3.1标准债券远期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国债远期合约与标准政策性银行债远期合约。
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包括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3)、5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5)与10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10)等。
其他合约经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推出并向市场发布。
3.2[合约标的债券]CDB3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3%的3年期虚拟国开债;CDB5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3%的5年期虚拟国开债;CDB10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3%的10年期虚拟国开债。
3.3[可交割债券]CDB3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在2年(含)-4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CDB5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在4年(含)-7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CDB10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在7年(含)-15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
3.4[合约月份]CDB3、CDB5和CDB10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4个季月。
比如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12月5日(12月第三个周三之前),挂牌交易合约为1412合约、1503合约、1506合约和1509合约;又比如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12月24日(12月第三个周三之后),挂牌交易合约为1503合约、1506合约、1509合约和1512合约。
3.5[交割日]交割日为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若该日非营业日,则为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3.6[挂牌基准价]根据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对应的可交割债券在合约到期交割日的理论价格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
挂牌基准价由交易中心公布,转换因子确定方法(附件一)及价格计算公式(附件二)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3.7[每日结算价]确定方法为:(1)若合约最后两小时有成交且成交不少于5笔,则取该合约最后两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2)若合约最后两小时成交少于5笔,且当日合约全部成交笔数不少于5笔的,则取该合约当天最后5笔交易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3)若该合约全天成交笔数少于5笔,由交易中心组织报价团报价。
每日结算价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公布,报价团组织及具体报价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3.8[到期交割价]根据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12:00前的现货市场成交价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附件三)。
若可交割债券当日没有成交,由上海清算所组织报价团对合约标的债券进行报价。
到期交割价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公布,报价团组织及具体报价方法由上海清算所商交易中心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市场交易与价格4.1交易系统标准债券远期的交易系统为X- Swap系统。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用户管理、交易机制、订单管理及市场管理等遵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新交易系统操作细则(试行)》(中汇交发[2014]30号)的规定执行。
4.2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9:00-12:00,13:30-16:30。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的另行公布。
合约最后交易日中午12:00收盘。
4.3报价合约报价为匿名的限价报价,以订单的形式向交易系统提交。
合约采用净价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为1000万元人民币,单位变动点为0.001元。
单笔报价量应为单位报价量的整数倍。
4.4授信管理集中清算方式下,交易中心通过X-Swap系统根据上海清算所提供的其对市场成员设置的单机构总持仓限额,在交易系统对交易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小于等于总持仓限额方可达成交易。
交易达成时,上海清算所即作为中央对手方接单实现合约替代。
4.5成交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在交易系统中排列,符合授信要求的可点击成交。
成交以单位报价量的整数倍达成。
4.6成交合同合约报价经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合同即成立。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成交信息并打印成交单。
4.7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为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根据市场成交数据形成的实际价格,或根据合理方式计算的理论价格。
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和到期交割价等。
第五章交易后处理5.1合约的清算方式为集中清算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
5.2合约的交割方式初期为现金交割。
5.3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成交合同记载的交割信息与账户信息履行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
第六章风险管理6.1价格波动管理交易系统设定每类合约的价格较每日结算价(新合约上市首日为挂牌基准价)的波动幅度,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价格波动幅度。
6.2头寸报告参与机构在达到或超过交易中心设置的头寸报告标准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相关情况。
头寸报告标准另行发布。
第七章附则7.1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形的,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对于违反人民银行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约谈、暂停权限等措施。
7.2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收费标准参照债券远期交易的收费标准执行。
7.3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7.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转换因子计算方式以合约对应虚拟债券的票面利率作为到期收益率,计算出的单位面值可交割债券的到期交割日净价。
计算公式为:其中:c:可交割券票面利率f:可交割券付息频率y:标的券票面利率d:到期交割日距可交割券下一付息日的实际天数TS:可交割券当前付息周期实际天数K:可交割券剩余付息次数附件二:挂牌基准价计算方式挂盘基准价是一篮子可交割券在合约到期交割日的理论价格通过转换因子、成交量加权得到。
计算公式为:其中:BP:挂盘基准价Qi:第i只可交割券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的成交量Pi:第i只可交割券在交割日的理论价格(净价)Si:第i只可交割券在上市前一营业日的收盘价(全价)AIi:第i只可交割券在合约上市日至交割日之间的利息r:无风险利率,取7天质押式回购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的加权平均成交价T:合约上市日至交割日的天数T1:合约上市日至交割日之间的第i只可交割券的付息日至交割日的天数Ii:第i只可交割券在交割日的应计利息CFi:第i只可交割券的转换因子附件三:到期交割价的计算方式现金交割方式下,集中清算合约到期交割价根据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D-1日)12:00前的现货市场成交价计算得到,具体算法如下:假设标准化债券远期合约的一篮子可交割债券有N只,每只可交割债券的转换因子为CFi。
现金交割结算价格由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12:00前的成交价决定。
第一步,计算每一只可交割债券的成交价中位数Mi,第二步,利用成交价中位数、转换因子以及成交量计算现金结算价P_CS(如果成交笔数少于5笔,则该可交割券不纳入计算),计算公式如下:Qi:第i只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12:00前的成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