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好劳动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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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好劳动关系

其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未与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全日制劳动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对非首次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其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需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7日内劳动者本人未做出书面答复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应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但有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其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双方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应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用人单位名称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相应变更,并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其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下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调整其他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由于个人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除名处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劳动报酬。

(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对因个人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对其按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拖欠劳动者的债务。

其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前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按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在《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后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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