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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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作如下规定: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均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博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0元。
2、硕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
月22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1、新生入学后,各院(系、所)应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由院(系、所)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院办公室。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须附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没有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或工资关系转移信、工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普通奖学金。
2、新生普通奖学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新生入学当年10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若发现因工作年限等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普通奖学金数额误差,在10月31日前由所在院(系、所)查档案后开出证明,交研究生院办公室更改并补发(或退回)普通奖学金。10月31日尚未办理好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等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毕业,从学校规定派遣时间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四、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和条件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五、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或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程补考者,视情节轻重,在三个月到一年内普通奖学金每月向下浮动40元。
六、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同时享受北京市政府规定
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七、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