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防水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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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保证书

为了保障业主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在业主签订入住合约时,每户需向物业公司缴纳500元的装修保证金,无违反以下承诺的情况下,装修完工满一年后将全额返还。

(1)不以任何形式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砸、凿、拆、更改外墙、承重墙、梁、天花板、地面、楼板等毗邻部位。确须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我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规划设计审核部门审批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施工。

(2)不扩大外墙、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不刨凿、重击顶板、排烟道。不乱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不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若破坏和拆改厨房间、卫生间的防水,按照防水标准重做防水,并做闭水试验。

(4)不超负荷增加楼面静载荷,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面等。

(5)不改房屋外立面色泽及材料;按指定位置、统一规格、样式、颜色安装晒衣架、雨阳棚、阳光棚;不占用共用屋面,不擅自在公共区域进行开凿、挖掘等作业或搁置物品。

(6)不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不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7)不擅自动用明火进行焊接作业;不对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

(8)不将空调安装在非指定位置。

(9)不做引起周边业主投诉及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我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自行承担立即恢复原状的责任;如果接到恢复原状整改通知书三日后,没有整改恢复原状,物业公司有权将装修保证金扣留,并提请有关管理部门强制整改恢复。

业主(签名):

物业情况:圣源丽都小区号楼单元(商铺区)层号

年月日篇二:装修保证书

装修保证书

为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完善装修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使装饰、装修规范化,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及有关装饰装修管理的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小区内所有装饰装修活动有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一、装饰装修申报管理规定

1、业主对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选择正规装修公司。装修前业主须持身份证原件、装修方案(包括装修平面图、水电线路图及其它文字说明材料等)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随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一道到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填写装修申请表格,办理装修申报手续。若为使用人装修房屋,使用人还需持业主同意其装修的书面文件和租房合同等文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2、室外装饰装修如店面、招牌、灯箱、防盗铁花艺、卷帘门等装饰工程,必须到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取得物业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3、在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

二、装饰装修相关费用交缴管理规定

为保障小区环境,及时清理装修建筑垃圾,杜绝因装修施工不当和违规操作造成安全隐患,避免因装修施工影响邻里利益或影响环境、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等,装饰装修施工单位需向物业管理中心缴纳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缴清上述费用后,方可入场施工。

如业主请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装修,上述费用则由装修公司承担;业主自己设计和施工,其相应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中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业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

三、装饰装修证照管理规定

1、《装饰装修施工证》必须每户一证,加盖物业管理中心印章方可有效。

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须将《装饰装修施工证》端正贴于防盗门内,以便物业管理中心现场查验。

3、禁止施工证转借、转让、涂改或在与登记房号不相符的地方使用,违者证件予以没收,按无证施工相应条款处理。如施工工期延长,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同业主一起或持业主同意延期期的证明在施工证有效期满前一天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拒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物业管理中心有权没收过期的施工证,并按无证施工相应条款处理。

4、保安员对进出小区的装饰材料厂严格按规定进行查证,无证者一概不行进出。

5、物业管理中心人员将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将立即进行处理。

四、装饰装修施工管理规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转载于:装修防水保证书)

(1)未经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的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1)、(2)行为,应当经双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批准,本条(3)行为,应当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本条(4)行为应当经燃气单位批准。

3、严禁改变、损坏原有房屋的外貌,必须保持原有(外墙、门窗、阳台)造型和外观设计的材料、款式、颜色,违者必须立即恢复原状。

4、不得改变原有进户门的颜色、大小、方向和位置,违者必须立即恢复。门窗严禁安装外置式防护栏及未经物业管理中心书面许可的其他任何户外设施,旨在维护整体的美观和统一。安装内置式防护栏应采用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统一款式和颜色。违者必须立即拆除。

5、为保持楼宇的完美统一,禁止在楼宇外墙面增加或改变任何设施,如架设花架、晾衣架、阳台做外保温、改变外窗、落地门的规格及颜色等,禁止未经批准加装防盗铁艺,随意安装空调外机等行为。

6、严禁在承重墙(纵横墙)、山墙、底框结构的底层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门窗位置、横向剔槽埋管。纵向剔槽深度控制在3cm以内。违者必须立即恢复。

7、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门窗洞口尺寸(包括打掉窗台墙、窗间墙);不得损伤钢筋混凝土圈(过)梁和构造柱的受力性质;不得改变圈(过)梁上砌体材料的厚度;不得在钢筋混凝土梁下悬挂重物。违者必须立即恢复。

8、严禁在楼面现浇、预制板上凿槽埋管、打洞。楼板底面吊顶承重支点应尽量设在周边的墙体上。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审批。违者必须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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