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复习资料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债法总论期末复习
期末复习一、 好意施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区分方法: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与合同请求权、侵权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法上的责任不免除,侵权法上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
二、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
报酬请求权之决定(1)数人单独先后完成指定行为,仅最初完成行为之人报酬请求权(2)数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各有平等分受报酬之权利(3)数人共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按其应有份额,分配报酬通知的性质:是否构成“指定行为”的组成部分。
债权法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债是必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法律关系;特定行为即客体4.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5.债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 1、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债务人: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称为对待之债)。
二.债的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给付”(一)给付的概念及要件1. 给付的概念: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所为的某种行为。
2. 给付的要件:(1)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确定。
(时间、标的)(3)适格。
(可能)(二)给付的形态1.转移财产权利。
(买卖、租赁)2.支付金钱。
(价金、赔偿金)3.提供劳务或服务。
(雇佣、运输、委托)4. 移转权利。
(注册商标转让)5.提交成果。
(承揽)6.不作为。
(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秘密)三.债的内容: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力,是债权的第一权能)(2)给付受领权。
(债权的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
(债权的强制力)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6.债权具有相容性(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
债务不仅包括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
(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债务的特征:1.特定性 2.积极性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法律事实引起)一、合同之债二、侵权行为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债权法复习资料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
2区分意义。
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
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⑵、种类物之债。
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⒉区分意义。
⑴、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
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
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最大福利来啦!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重点)第一节债1、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权,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
①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②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性。
③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2、债的发生(单选)①合同②单方允诺③缔约过失之债④侵权责任⑤不当得利之债⑥无因管理3、债的关系(单选)4、债的分类(单选)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③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④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⑤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5、债权的特性①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
(部分而非全部)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部位特定行为。
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
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②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时一种相对权。
债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6、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①功能不同。
债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交易与动态利用。
物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归属于静态利用。
②发生不同。
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③性质不同。
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④效力不同。
债权具有平等性,兼容性和期限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
⑤其他不同。
主体客体不同,保护方法不同,转让限制不同等。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债法复习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法律特征:A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B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C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D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E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F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3、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债务: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券具有特定性和积极性。
债权与责任: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依据。
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①合同: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力,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资源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与本人。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力,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
④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⑤其他原因。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意思③为他人管理事物(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金可可 债法总论
金可可债法总论金可可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一、债法的基本概念债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债法通过规定合同债权关系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的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秩序。
二、债法的性质债法具有私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法的自治性:债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和院审判体系。
2. 债法的相对性:债法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规定和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法。
3. 债法的追溯性:债法具有追溯力,即法律适用于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的效力。
第二章债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债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平衡双方的权益,避免单方面利益的损害,确保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自由原则债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约束原则,行使合同自由意思的原则,即当事人在没有违法情形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三、公共利益原则债法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合同履行对于社会的有益结果。
四、诚实信用原则债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态度,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商业信誉,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执行的权利,即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债务的基本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负债的行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和债务的特征1. 债权具有初始性和可转让性,即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2. 债务具有特殊性和不可转让性,即债务人不能将其债务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3. 债权和债务之间存在对等性和互补性,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得到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才得到保护。
债权法考试重点
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连带责任
2代位权
3.不安抗辩权
4. 损益相抵规则
5. 无效合同
6.抵销
7.预期违约
8. 无因管理
9.保证
10.缔约过失
11..情势变更原则
12.悬赏广告
13.撤销权
14. 提存
二、简答题
1.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2.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3.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要件。
4.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5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6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7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8. 简述情势变更原则及其条件
9.法定抵销的条件。
10.简述一般保证与与连带保证区分
11..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
1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三、论述题
1.论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竞合规则。
2. 论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以及各原则含义和适用。
3、论述债的相对性和相对性的突破。
4、论述债的履行原则。
5、论述合同的效力类型。
债法
第二编债权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比较所有权)1.主体不同:所有权是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却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故是绝对权。
债不仅仅主体是特定而义务也是特定的。
债是相对权。
2.内容不同:所有权的所有人对物的利益是直接的,是不以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
故称所有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客体不同: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债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
4.设定不同:所有权对物直接支配享有排他性,而债权不然,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债权。
三、债权(一)债权的性质债权,从权利方面观察债便为债权。
债权具有下列性质: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2.请求权——债权的本质内容a.非支配债务人、b.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c.非支配标的物3.相对权:债权是请求权,其只能针对特定当事人为请求,因此,其积极的效力范围只表现于特定当事人间。
4.平等性:债权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当事人间,原则上并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针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权人之间原则上互不影响,处于平等地位。
5.类型的任意性:债的任意性内容主要体现于契约之债中。
四、债法的含义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债的发生根据我国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也称契约2.侵权行为3.不得当利4.无因管理5.遗赠和抢救公物第三节债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有:一、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也称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遗赠、因拾遗、因抢救公物等所发生之债。
二、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的物所有权自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不同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法考点
一、债的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1. 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还可发生抗辩、抵消、解除、撤销及代位等权利。
2. 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主要体现在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二、债的发生1.意定之债:合同之債、单方允诺之債a)法律依据:任意法b)法律行为c)目的:促进交易、鼓励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重在调整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交换自由2.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債、缔约过失之债。
a)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强行法b)事实行为c)目的:维护公平,消除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非正常行为导致的恶果,补偿民事主体因非自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重在矫正非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矫正正义三、债的效力1.一般效力a)对内效力i.债务履行——给付保持力1.履行的原则2.履行的规则ii.债务不履行1.不履行的形态a)履行不能b)拒绝履行c)迟延履行d)瑕疵履行e)债权人迟延2.不履行的救济——给付请求力a)强制履行b)损害赔偿c)其他救济b)对外效力i.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ii.债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2.特别效力(颇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意思)a)合同之債的效力b)侵权之债的效力c)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d)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e)单方允诺之債的效力3.法律行为以外的效力:催告权、撤销权……四、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时效P134缔约过失责任五、合同的效力:无效、可撤销、重大误解——合同法52条六、合同义务的分类:1. 给付义务2. 保护义务七、合同的分类:1.双方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标准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其他法律事实为标准划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3.要物合同:借用、借贷、保管、运输合同4.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八、合同条款的确定:61条、62条九、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义务履行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债务的权利。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5-7周讲义)【预习】1.债的保全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如何?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4.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如何?5.担保法律制度的价值和适用范围如何?6.体会《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第6条、第89条。
7.债的担保的含义如何?8.什么是保证?保证的法律特征有哪些?9.保证有哪些类型?分类的意义如何?10.你如何理解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11.什么是定金?我国对于定金哪些规定?债法总论之五--债的保全效力一、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发展1.撤销权的历史发展废罢诉权2.代位权的历史发展《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3.我国《民通》以来对债的保全的尝试(1)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补充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0条(2)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3)《企业破产法》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1.撤销权的法律特征【与民法上一般撤销权的区别】(1)范围(2)实现方式(3)撤销对象【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的区别】(1)行使的主体(2)适用范围(3)债务人的行为效力(4)权利行使期间(5)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时间要求(6)法院的作用2.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合同法》第75条4.不可撤销的行为【思考】什么类型的行为不允许债权人撤销?5.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行为或放弃债权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6.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2)撤销权行使的方法(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1.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的从权利(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3)代位权行使的目的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13条(1)债权、债务人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可以行使的权利(4)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5)债务人须陷于迟延?3.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主体【思考】数个债权人,如何行使?(2)行使客体(3)行使方法(4)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5)行使的效力【思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合理性?4.代位权诉讼(1)诉讼当事人的地位(2)管辖(3)财产保全(4)抗辩权(5)诉讼费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1.适用的对象2.诉讼中的被告3.诉讼中的第三人4.管辖法院5.可以针对的债权额6.效力7.保护期间的限制8.诉讼费用的承担人债法总论之六--债的担保一、保证(一)保证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与独立性体会《担保法》第5条、《担保法解释》7-10条【思考】(1)主债和担保法律关系哪个在先?(2)主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3)主债变更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体会《担保法》第22-24条、第28-30条(4)主债消灭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影响?2.补充性或连带性(二)保证人的资格及限制体会《担保法》第7-10条、第2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4-18条(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体会《担保法》第13-15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四)保证的方式《担保法》第12、16-26条;《担保法解释》第19-36条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体会(1)先诉抗辩权及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例外(2)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2.共同保证与单独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思考】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3.最高额保证(五)保证人的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他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六)保证人的责任体会《担保法》第21-32条;《担保法解释》第28-41条(七)保证人的追偿权体会《担保法》第31-32条;《担保法解释》第20-21、42-43、45-46条(八)保证与物保体会《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第176条【思考】人保和物保竞合问题(九)保证期间1.概念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第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 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一、清偿 考点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为他人、为 自己;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 意) 考点3:清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 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 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 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 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 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 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撤销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 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 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债法复习资料
债法复习资料-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一、债的权能(四种)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1.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方能达到2.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项全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4.处分权(债权的处分力)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债权具备上述4点权能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也叫完全债权。
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债权为不完全债权。
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便不是债权。
二、债务的分类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以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
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如提供货物的必要证书、说明书等。
)2、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根本区别: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
·给付义务: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附随义务:不可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的客体概念四、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五、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1.《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六、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第一种重要)七、特定的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的完成:1)赴偿之债:送达+提示交付。
2)往取之债:分离+受领通知。
3)代送之债:交承运人。
债法期末复习
债法•题型单选 20 *1多选 5 *2简答 4 *8案例分析 2 *19案例分析——请求权的保障一、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两者要件2、行使方式(是否通过诉讼?原被告?)3、效力如何(一)代位权1、要件: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b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e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权2、行使方式:a行使名义: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b形式方式:依诉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原告: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被告:第三人c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效力a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直接受偿、债的关系的消灭、必要和有益费用请求权b对债务人的效力:负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权利处分受到限制、未参加诉讼的债务人的地位c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的抗辩、负担诉讼费用(二)撤销权1、要件:a客观要件:需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需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座位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b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则不考虑主观要件;有偿行为,须债务人烛光上有恶意。
2、行使方式:a行使方式:依诉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b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c行使期间:1年、5年3、效力:a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终止给付*已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债务人,因标的物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如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b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让受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
(返还给债权人的利益应座位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利)*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切费用,系管理事务的费用,行使撤销权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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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权能(四种)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1.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方能达到2.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项全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4.处分权(债权的处分力)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债权具备上述4点权能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也叫完全债权。
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债权为不完全债权。
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便不是债权。
二、债务的分类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以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
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如提供货物的必要证书、说明书等。
)2、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根本区别: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
·给付义务: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附随义务:不可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的客体概念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四、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1.《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五、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第一种重要)特定的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的完成:1)赴偿之债:送达+提示交付。
2)往取之债:分离+受领通知。
3)代送之债:交承运人。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六、选择之债的概念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七、选择之债特定中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的归属:在意定选择之债中,通常由双方约定;在法定选择之债中,通常法律有明确规定。
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
八、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概念1、按份之债: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
2、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
)九、债的履行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4、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十、情事变更原则(全面掌握)1、概念: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是对“有约必守”原则的反调)2、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更。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4)、超越正常的交易风险。
(5)、维持合同显失公平。
(比较债务人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成本,后者过分大于前者。
)3、效果:(1)、“再交涉义务”(2)、变更合同(3)、解除合同十一、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如何确定1、履行地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费用: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十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十三、债权人撤销权概念及其成立要件1、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成立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A客观要件a、债务人实施了法定行为之一(1)放弃其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b、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为财产行为(非身份行为)c、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B主观条件若为有偿处分,债务人和第三人(受益人、转得人)须有恶意十四、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性质)概念: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
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
4、保证合同为附从性合同十五、保证人资格保证人资格关涉保证合同效力1、可以当保证人的范围: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2、资格排除: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排除,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担保人;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当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充任保证人,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作担保人。
十六、先诉抗辩的概念、限制1、概念:即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2、限制: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十七、定金种类(五种)及五种定金含义1、成约定金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为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
2、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
3、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
4、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5、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
十八、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存在。
2、须当事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三类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a)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b)债权人变更会使债权得行使方法发生显著差异c)某些不作为债权d)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十九、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无须有形的履行行为2.内部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移转。
(《合同法》第81条)A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定金债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B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约定只向特定债权人担保)(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二十、免责的债务承担定义、条件1、定义: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2、条件:(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a)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自双方合意时成立b)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须经债权人同意(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a)性质上不可转移b)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c)强制性法律桂发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二十一、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1、承担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十二、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二十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例如:从权利和从债务的一并转移,抗辩权的随之转移等,也同样适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原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抗辩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将随之而转移于承受人。
二十四、清偿的抵充概念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应抵充何宗债务二十五、抵消的要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类型、性质相同。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对破产人的债权抵销除外。
)4、双方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
(1)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者除外:如不作为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者除外: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者除外。
二十六、提存的概念和原因1、概念是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一定机关保存以消灭债的关系的制度2、原因(4种)(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迟延)(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混同的概念及成立的原因1、混同的概念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2、混同成立的原因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
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二十八、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意义1.有无履行抗辩权1)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2)单务合同:无以上抗辩权2.风险负担1)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2)单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3.违约效果1)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
2)单务合同:在某些立法例上不适用解除制度,即使因违约而解除,也不发生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