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私募基金高管及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三、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一)【高管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结合私募基金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与托管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私募基金托管人需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托管过程中的合规性并履行相关托管职责。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托管资产,并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和资金划拨制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募集、托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投资组合的特点,合理制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限制和禁止性投资指标进行投资,对于超出限制的投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情况。
第四章私募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确保基金的日常运作活动合规进行。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私募基金规章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勤勉的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健全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基金运作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隐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各项内控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风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决策部门,负责审核和决策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运营部门,负责执行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财务人力部门,负责财务核算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稽查部门,负责合规稽查和内部审核。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服务。
第三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私募基金管理工作按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设定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私募人员管理制度
私募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客户创造持续增值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披露。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
第六条公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建议或意见,公司应认真考虑并给予合理回复,保障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积极建立和维护公司文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自律能力。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选拔第十二条公司招聘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的招聘流程和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招聘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资格,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环节的考核,确定符合公司要求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公司应向拟录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提供岗位说明,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签订相应的合同,并进行相关培训。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随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申报时,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作了明确的规定,到底要多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方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如何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问题。
在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如下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员工的要求: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私募基金牌照的申请条件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的要求(收藏)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的要求一、关于私募基金高管常见问题及答复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哪些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对于高管范围的界定,应做全面解释,一是防止基金业协会对此事项反馈加长登记时间,二是扩大对基金管理人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核查,有利于专业化经营,更好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
2.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要有几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兼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配备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风控水平和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秉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理念,做到管理人“卖者有责”。
4.高管是否均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否。
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它高管未做强制性规定。
5.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人员能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但是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基金经理离职满3个月后,才能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里面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要求高管尽量专职,故高管尽可能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以减少劳资纠纷,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人用人制度合法规范运营,又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职业经理人安心工作。
7.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状况”主要有什么要求本所律师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认为高管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最近三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9)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10)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1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12)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不良记录;(13)其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
【资本】私募基金人员兼职问题全解析
并购达人经常会有小伙伴提问私募公司中的员工兼职问题,比如,风控能不能兼职?基金经理能不能兼职?普通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吗?另外,因为专业的私募人才短缺,有些地区的小伙伴反应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都比较有限,甚至会有将“兼职”与“挂靠”两个有本质区别的行为混淆,出现人员“挂靠”的现象。
今天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梳理清楚。
一、私募基金高管是否能兼职二、私募基金一般员工是否能兼职三、人员“挂靠”的风险参考:华律网、PE法律视野、伴KEin、深圳市私募基金律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首先,我们看看高管的定义:《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下协会对于全职和兼职的界定:2018年12月更新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私募基金员工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任何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在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为原则。
第五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须与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相衔接,有法可依,能够有效地规范员工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主管负责落实具体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解聘、聘用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及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执行负有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国家规定的聘用员工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自主择业、自由劳动等基本权利,对员工实行平等就业和不因婚育、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种族等非职业能力因素就业歧视。
第十条公司用工的政策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竞争。
第十一条公司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劳动合同及实际所付工资必须符合国家用工管理规定。
第三章员工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的考核评价,主要通过绩效评估、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以人为本、绩效为先”的用人导向。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员工的工作状况,为员工提高工作绩效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的考核评价实行量化和现金奖励制度,有效激励员工,鼓励员工奋发有为。
第十六条公司对绩效优秀者给予奖金、晋升、培训等奖励,以体现公司对绩效的肯定。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工资福利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中国家现有效的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必须合法,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年龄,工作年限、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制定合适的工资水平。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一、背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开始实施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员工规范个人投资行为,防止出现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保障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就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包括高管、基金管理人员、投资顾问、研究员、财务人员等。
三、规定内容1. 投资标的范围(1)员工禁止投资私募基金及公司投资的标的资产。
(2)员工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标准化产品,但需事先向公司申请并获得批准。
(3)员工禁止投资公司投资过程中涉及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相关标的资产,防止出现利益冲突情况。
(4)员工禁止使用机密信息进行投资。
2. 投资限制(1)员工个人资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一年工资的三倍。
(2)员工个人投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得到充分的履行。
(3)员工个人投资须自行承担风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资申报及审批(1)员工须在离职报备期限内通报投资情况。
(2)员工需在投资前向公司申报所投资标的、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司进行审核。
(3)公司可以拒绝员工投资某些标的资产,若员工仍然选择投资,则需自行承担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审计及惩罚措施(1)公司每年对员工个人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公司内部公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情况。
(2)如员工违反规定,公司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总结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是保障机构和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规范其个人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员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同时,员工也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准确把握规范自身投资行为的重要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私募新规后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有哪些
私募新规后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有哪些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具体而言:1.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1)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3)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3.诚信要求: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4.工作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5.投资管理业绩要求: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6.不得挂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私募基金人事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人事管理,提高人才素质,保障私募基金运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人事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公开原则,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环节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开展招聘工作前,应该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招聘。
第五条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原则,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在人才招聘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程序,如面试、笔试、考核等,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的素质评估。
第七条任何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发出的招聘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招聘工作由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储备库,形成专门的人才招聘渠道。
第十条招聘结束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存档招聘相关资料,做到案可查,责任明确。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机制,根据员工不同的职业需求和发展规划,进行分类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理财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计划应当合理,培训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业务考察等形式。
第十四条培训应当及时跟进,及时总结培训效果,并做出合理评估。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注重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做到培训记录真实、全面、完整,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目标明确,考核标准客观,考核结果公正。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个人绩效和团队绩效,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考核、项目考核、360度考核等方式,注重多角度、全方位的客观评价。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基金持有人整体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运营及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防范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包括:(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投资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范围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公司及所管理的基金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公司及所管理的基金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五)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1、董事或其直系亲属(合称"董事及其相关人"),或公司高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合称"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人"),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继续持有他们在一家企业或实体的投资或财务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实(1)该投资或财务利益是在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或者发生兴趣之前或在该董事或者该高管人员加入公司之前(无论该董事或高管人员加入公司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是否己对其投资或者发生兴趣);(2)在未来情形下,在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还未进行投资或者对该企业发生兴趣时,董事或者高管人员己在此之前进行投资或者持有该公司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职之核查与规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职之核查与规范一直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但长久以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此问题并无明确意见,在已登记的管理人中,出现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较多的情形,一般只要对兼职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即不会成为登记为管理人的实质性障碍。
2016年11月23日,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以下简称《解答(十二)》)首次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兼职,尤其是在关联机构的兼职有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定,并明确下一步协会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
为有效核查管理人高管兼职,本文整理相关心得,供大家参考。
一、《解答(十二)》的兼职规定精简《解答(十二)》的兼职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有如下限制: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依上述规定合理确定核查内容,必须厘清管理人的高管和关联企业范围。
二、核查兼职的前提——管理人的关联方核查兼职的关键前提之一是确定管理人的关联方。
对于从事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关联方的核查十分熟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则都明确规定了关联方的范围和披露方式。
总的来说,关联关系的认定既有例举也有原则。
而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指引》)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核查的关联方仅有以下三类:1)子公司,具体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 以上的其他企业;2)分支机构;3)其他关联方,具体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吗
私募基⾦⾼管⼈员要负法律责任吗每个公司都是有他的⾼管⼈员存在的,⾼管⼈员与⼀般的员⼯不⼀样,他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内部信息以及可以做出⼀定的决策,所以,私募基⾦也是有⾼管⼈员存在的,如果出现违法⾏为或者其他法律责任时,⾼管⼈员需要担责吗,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私募基⾦⾼管⼈员要负法律责任吗我国公民,包括私募基⾦⾼管⼈员,其任何⾏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受我国各类法律的约束。
⼀旦投资私募基⾦遭遇亏损,经过查实,是由私募基⾦公司内部管理造成的,那么其内部管理⼈员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只是受其运营管理⽔平限制⽽导致亏损的,则⼀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风险由投资⼈承担。
⼆、私募基⾦定义私⼈股权投资(⼜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PrivateFund),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来指称对任何⼀种不能在股票市场⾃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
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股权投资基⾦,然后交由私⼈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标公司。
私⼈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私⼈股权投资基⾦⼀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三、私募基⾦风险对⼴⼤私募基⾦投资者⽽⾔,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风险可以分为六⼤类:第⼀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的私募基⾦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案、资⾦转移及项⽬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可能。
第⼆投资者抗风险能⼒较低。
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的⾼收益,但⾼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风险。
第三基⾦管理⼈导致的私募基⾦风险。
由于缺乏严格的⾏业准⼊标准,基⾦经理门内的管理能⼒、⾏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部分基⾦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部分基⾦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私募员工运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人员、投资人员、风险控制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员工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 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优质服务。
3. 诚信经营原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树立良好形象。
4.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员工任职及从业资格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员工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3.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专职工作,不得兼职;2. 不得参与与公司业务相冲突的活动;3.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4. 不得接受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员工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
四、员工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晋升。
五、员工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及处置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及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员工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事先向公司申报,并不得与公司业务产生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及处置等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私募基金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私募基金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制定本《私募基金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私募基金相关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尊重人,重视人才,公平竞争,激发潜能,提高效益。
第二章人事需求与招聘第四条私募基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求,制定人员招聘计划。
第五条人员招聘计划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业务规模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公司内部人才的培养和提升。
第六条私募基金公司对于人员招聘可以通过内部推荐和外部招聘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内部推荐主要针对公司内部员工,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的综合素质,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职位竞争、员工推荐等方式确定岗位人选。
第八条外部招聘主要通过招聘广告、招聘网站等途径进行,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者的条件,进行笔试、面试等环节。
第九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公开岗位招聘信息,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条招聘人员需如实填写简历和相关材料,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人事合同与劳动关系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的工资福利,并及时支付。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五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执行。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严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岗位培训和评估第十七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岗位培训计划应当根据公司业务的特点和员工的需求进行制定,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九条岗位培训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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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
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也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6、员工需要几人目前,仅有全职员工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全职员工1人亦有通过登记的案例,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情况配备合适数量的人员,而非以此最低标准申请登记。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务必注意AMBERS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以上内容的表述的一致性,否则可能被反馈)员工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劳动合同基本信息。
另外,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计《公司高管及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多角度规范兼职行为。
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