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对城市中老旧、破败或存在结构、功能、环境等方面问题的建筑、地块进行改造或重建的工程。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进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依法进行,依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的管理单位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合理选派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更新项目的要求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内容、进度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过程,对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程建设应按照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施工期间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工地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暂停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施工期间应合理处理废弃物,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环境验收,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监督执法第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按照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为加快“城中村”改制步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中村”改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城中村”村民户口“农转非”问题改制的“城中村”,应将村民农业户口全部变更为居民户口,换发新户口簿。
在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过程中,免收城市增容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换发新户口簿的工本费由财政解决,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户政部门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
二、关于“城中村”改制中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权属的处置问题(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
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农用地承包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制后的原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
(二)调整自留用地政策。
村委会撤销后,今后不再配给自留用地。
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转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
城市更新项目法律实务及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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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广州市 1
城市更新主体 政策
附录二城市更 2
新项目常见文 书范本
3 附录三城市更
新项目常见问 答
4
后记
5
注释
第一章城市更新基本理论和政策体系
第一节城市更新基本理论 第二节广州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第三节广州市城市更新重点政策解读
第二章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流程
第一节参与主体及利益衡平 第二节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流程 第三节城市更新项目的风险及对策
目录分析
1
本书推荐语
2
编辑委员会
3 第一章城市更
新基本理论和 政策体系
4 第二章广州市
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流程
5 第三章合作模
式的选择及公 开引入合作企 业
第四章补偿安 1
置协议的拟定 要点
2
第五章集体物 业清场与补偿
3
第六章签约工 作指引
4 第七章 “留守
户”的形成原 因及解决路径
5
第八章回迁分 房
城市更新项目法律实务及操作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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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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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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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穗府办[2008]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穗府办[2008]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二、市政府工作部门(40个)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卖局、市酒类专卖管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委、市食盐专理局)广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广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交委)广州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市容环卫局)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广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广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广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广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府研究室)(广州市监察局与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穗府办〔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2.取消采矿权出租合同审批。
3.取消石矿粘土矿季度销售情况备案。
4.取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备案。
5.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6.取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
7.取消采矿权人防治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护应急方案备案。
8.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
9.取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实施的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0.取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1.取消户外广告设置审查。
12.取消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前备案。
13.取消编绘出版地图试制样图备案。
14.取消非本市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本市除城市总体规划外的编制任务备案。
(二)增加的职责。
1.不动产登记。
2.地图审核。
3.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4.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5.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7.测绘项目备案。
8.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一)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和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更新等重点工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行动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范围,积极引领成片连片更新改造,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推进。
二、动态调整“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三、推进旧村全面改造(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协调上层次规划和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必要性;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调整、局部微调、调整修编三种优化建议。
优化用地布局,对权属边界参差的地块通过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方式进行边界优化,保证地块完整性和独立性。
提出规划优化方案,说明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道路交通系统、地下空间开发等控制要求。
第四章成果要求-22-
4.1【前期研究成果】-22-
4.2【策划方案成果构成】-22-
4.3【策划说明书】-22-
4.4【方案图集】-23-
4.5【专题报告】-25-
第五章成果形式-27-
5.1【书面成果】-27-
5.2【电子数据成果】-27-
第六章附则-28-
6.1【报批要求】-28-
6.2【时效】-28-
2.11
说明更新项目用地现状权益状况,包括用地内权益主体的类型、数量、空间分布特征等,分析现状权益分布对更新项目的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地块划分、合宗开发、权利与责任分配等产生的影响。
说明更新改造适用的相关政策,包括适用地价标准;贡献用地的规模和比例;保障性住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政府参与溢价分成比例等,分析这一特定政策背景对更新单元用地性质、开发强度、拆建比等产生的影响。
(3)用地现状梳理
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数据库基础上,明确更新片区内权属情况,根据权属调查的基本情况分别归类。
在土地、房产权属调查基础上,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对现状建设量的计算方法,统计核算更新片区内现状合法、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说明更新片区内现状权益状况,包括权益主体的类型、数量、空间分布特征等,分析现状权益分布对更新片区的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地块划分、合宗开发、权利与责任分配等产生的影响。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统一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并批复。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制度,建立申请主体和审核部门的协调反馈机制,督办手续办理进展,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方案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的简化程序和服务制度,并提出各主管部门相应职责和工作要求,不得重复审核。
本条旨在规定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按照简政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各区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窗口,集中受理和批复立项、规划国土等后续行政审批申请。
市城市更新部门也要建立批后跟进服务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批后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更新改造。
在实践中,各主管部门可能从本位主义角度,对批复后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再次进行审核,导致更新改造推进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使得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无刚性效力,所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更新改造重点项目符合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穗府办[2009]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领导同意,现将修订的《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穗府办[2008)62号) 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8]5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色、规范运作、形成合力、打造精品的工作思路,加大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政务信息的组织指导,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新经验,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工作要求(一)明确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或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报送政务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落实工作人员。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负责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5•【字号】穗府办〔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5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管理精细等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构建“三脉”“三轴”“三核”城市发展格局。
引导民间投资深度参与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投资“未来发展核”能级提升工程。
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东部中心建设,推动“现代活力核”功能提升。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做精、做优、做细的优势,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越秀、海珠、荔湾等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老城区“历史文化核”品质提升。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二)创新民间投资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方式。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水安全保障导向的开发模式(WOD)、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参与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穗府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穗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将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组织编制的职责。
(四)增加城乡规划统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
(六)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
(七)加强对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八)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现将《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协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
第五条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省会市人民政府;(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四)本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1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2月1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
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穗府办〔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将原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电子政务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政务办。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市级城市社区网格化服务的协调、指导、督办、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有关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起草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管理改革的意见建议,推进全市政务服务模式和电子政务发展创新工作。
(二)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的协调管理和考核监督,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流程、服务优化的实施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办涉及跨部门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三)负责市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和监督实施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协调市政务服务大厅各部门之间、办事窗口与派驻部门之间的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穗府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六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区政府决策等程序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召开城市更新项目协调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协调会议应当重点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
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复杂事项的,经协调会议研究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议、协调、论证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区政府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核、表决和公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表决和公示等主体、程序和条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在区政府主导下组织编制、征询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的流程,在区内统筹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的前期工作后,再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后,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如涉及重大复杂事项,市城市更新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无法协调达成一致的,则需要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成熟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再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区政府在修改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后,如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后,再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015年12月,我市在结合近年“三旧”改造实践,统筹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和我市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融合提升,出台《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用以规范指导我市城市更新工作。
同时,针对旧村庄更新改造的实际情况,出台本实施办法,作为《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配套文件,用以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工作。
本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包括:一、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工作。
实践经验证明,“城中村”改造有力地推进了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但由于“城中村”改造牵涉的主体多、各方利益诉求平衡难度大,且各村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改造进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为此,本实施办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为本市旧村庄更新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工作。
二、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
“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二元所有权体制下的产物,是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表现。
“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密集、公配不足、环境较差、管理薄弱等问题。
通过旧村庄更新,可以有效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
旧村庄更新可以改善建筑形态,提升产业结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利益格局,对村民融入城市生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之一。
本实施办法基本思路是:坚持政府主导,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前杜绝企业进入,按照“片区策划—编制方案—项目实施”三阶段设计,进一步理顺和简化改造流程:1.第一阶段:改造策划与控规论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 3 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徂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总页数】25页(P1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的通知 [J], ;;
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5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J], ;;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J], ;;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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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4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穗府办[2015]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2.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危房改造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3.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统筹城乡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的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片区更新改造的职责;加强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存量土地整合的职责。
2.加强运用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加快城市更新的组织统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城市更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
拟订年度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拟订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类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分配划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