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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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汽车消费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范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工作,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及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公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我公司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由我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公司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我公司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资产管理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每个省份供应商的准入应根据该省份的收车合同量以及其他正在合作供应商的多少来决定;若该省份的委案合同数/该省份收车供应商维持在60左右,则不需要增加供应商,若大于60则需

要增加供应商。

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公司授权进行催收,我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险案件,可外包符合要求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

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

2,客户逾期10天以上,且剩余为还本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合同;

3,客户恶意破坏GPS的,存在恶意逾期可能的案件;

4,客户存在欺诈、涉诉、保险问题、重大变故等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车辆的案件。

5,确认客户因其他原因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了解第三方情况的合同;

6,经我公司管理部门研究讨论确认需要委外的其他合同;

7,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公司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

8,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我公司认为同时进行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外包收车:

1,因涉案或违法而车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不可外包收车;

2,车辆已灭失或报废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

3,未偿本金小于等于8000元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制度,主导开展外包催收工作,并对各外包催收公司的外包催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导,同时负责全行的外包催收效果监测。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承担本公司外包催收的管理职能,并负责对外包催收机构及外包催收案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汽车消费贷款各经办部门承担配合资产管理部开展外包催收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财产线索及其他与催收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设立外包催收管理岗。外包催收管理岗负责外包机构和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并在特定情况出现时提出与外包催收机构终止合作的建议。

(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

(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四)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和培训,确保外包催收工作按照我公司的规范要求正常进行。

第四章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

第一节准入审查及协议签订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拟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查。资产管理部应就外包催收的具体内容,如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问题与外包催收机构进行洽谈,并详细填写《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

1提名:资产管理部外包管理人员开拓外包催收网络,并向主管报备;

2初审:在收到外包催收公司提名后,由外包管理管理人员对提名的催收公司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我公司的业务需求以及准入条件;

3 资信调查:对于通过初审的提名企业,由外包管理人员进行资信调查,收集准入资料;

4终审:由资产管理部总监、经理以及各主管组建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并调查过的提名企业进行评审,将评审资料和《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报备公司存档;

5合同签订:合同的签订由公司授权给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来签订。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应按本办法提供的格式文本统一与外包催收机构签署《委外催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过程中,如需对《合作协议》做出部分补充或修订,应另行拟定补充协议,由公司法律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备公司管理层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外包催收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外包催收机构的所有下属机构必须有效存续,合法运营。

(三)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机构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验。

(五)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

(六)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并且能提供安全持久的停车场地。

(七)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

(八)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应急方案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公司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

(九)内部需设稽查人员进行内部稽核,并有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外包催收机构委案策略

1,对满足准入条件的外包催收机构由资产管理部进行评级分级,公司委外催收原则上优先将委外案件分配给评级最高

的外包催收机构。

2,对于没有外包催收机构的省份,选择可以覆盖该省份评级较高的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委案。如果可以覆盖该省份的外

包催收机构有多家,且评级相同,则按照外包催收机构在

该省份收车资源配置进行分配。

3,对于没有属地外包催收机构也没有相应异地外包催收机构可以覆盖的省份,则选择该省份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进行

委案。

4,对于只有一家外包催收机构的省份,首次新增案件委托给该家催收,如果委托2次没有效果的案件,则按照外包催

收机构的评级,选择可以覆盖该省份的异地外包催收机构

进行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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