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采取的措施或作出的决定的权力。
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以一定的基准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确保裁量行为的公正、合理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基准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准制度的实施方式等角度来探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概念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规程,从而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
基准制度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公民权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依据明确的基准,合理、公正地对待公民的权益,使其不受不当行政裁量的侵害。
2.维护社会稳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限制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不当行为,减少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
3.提高行政效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更加明确和规范,减少裁量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行政效能。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式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法律制定: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限制,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
2.政策规定:政府可以制定政策文件或规章,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明确的标准行使裁量权。
3.自律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或行政裁量权指导性文件,对行政裁量权的基准进行规定,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更多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4.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价,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价值和挑战1.价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高行政效能,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测定法律规定的待付罚款或者惩罚措施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特定的综合基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发挥主观裁量权,确定具体的罚款范围、惩罚量度,以及罚款收缴的方式、期限、处罚程序等。
这一制度的使用,能够准确的实现罚款的结果,不仅可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更可以从另一方面实现行政效率的提升。
要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必须要健全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包括确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依据以及原则,以及指导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裁量权的文件机制。
同样,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而言,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意识的规范,增强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在制定行政裁量权明确的的原则:把行政机关的行使裁量权的目的从“增强社会秩序”转变为“实现社会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科学、正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尊重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形下灵活发挥裁量权,注重社会调和,勿按照“摊牌”的原则,充分利用经济罚款和法定罚款等替代手段。
总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它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它的使用非常有利于实现行政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质监[2014]9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质监〔2014〕95号)第一条为规范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处罚的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二条商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沪质技监规〔2015〕55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5〕550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15年12月17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2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既有本裁量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三条违法情节分为情节较重、一般情节和情节较轻等三种。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较重:(一)故意生产、经营、使用未经许可、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明令淘汰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特种设备;(二)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拒不召回已销售、交付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四)整改期间拒不整改,或拒不采取任何措施控制危害发生的;(五)违法行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严重影响的;(六)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七)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九)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十)其他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一、制度背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裁量权是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裁量权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容易导致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时,对相关案件进行裁量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四、基本原则1.依法为根: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经验等依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2.平等公正: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一方。
3.公开透明:在依照程序进行决策后及时公开结果,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4.效率高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行政执法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
五、基本标准1.事实清楚: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核实。
2.证据充分: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搜集、鉴定和分析,确保证据充足。
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裁量决策。
4.程序合法合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5.情节严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具体操作流程1.调查取证阶段(1)收集案件材料和相关信息;(2)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3)采集相关证据材料;(4)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5)制作案件调查笔录或报告。
2.裁量决策阶段(1)确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3)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裁量决策;(4)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5)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3.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2)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3)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布、公平、合法的原那么,按照过罚相当的原那么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关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差不多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差不多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能够单处或并处的,能够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依照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样处罚、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指法定处罚幅度66%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最高处罚幅度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要紧作用的;〔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还须结合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五〕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多项〔3项及3项以上〕要紧指标超标或者单项要紧指标严峻超标的;严峻超标指超过标准值50%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处罚幅度运算公式:应处幅度=最低法定处罚+〔最高法定处罚-最低法定处罚〕x处罚比例,没有处罚下限的,最低法定处罚以0运算。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以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法律和政策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裁断决策,其涉及到的裁量权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出的判断标准和量化指标。
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旨在保证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过于主观、随意。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在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2. 公正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公正、公平、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约束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使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受到规范和限制。
4. 适当性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背景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
三、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而具体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属的种类、性质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处罚的力度和幅度。
2. 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严重程度,调整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 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综合评估处罚的力度和效果。
4. 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错情节以及个人的社会背景和表现状况,决定处罚的个体化措施。
四、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和监督行政裁量基准在实施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透明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公布行政裁量基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 纠错机制: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以纠正可能存在的裁量错误。
3.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裁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减肥药测评网,,,,,,:,::,,,:,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一节产品质量法裁量细则第二节标准化法裁量细则第三节计量法裁量细则第四节节约能源法裁量细则第五节食品安全法裁量细则第六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裁量细则第八节认证认可条例裁量细则第九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六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其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销售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再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
此外,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
最后,对于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总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引言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的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概念、价值、制定原则、实践应用和完善建议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与价值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正:通过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效率:明确的裁量标准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准确、迅速地作出判断和处理,提高行政效率。
3.促进法治: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三、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原则在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基准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合理性原则:基准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裁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科学性原则:基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数据,确保基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公开透明原则: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5.动态调整原则:基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确保基准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四、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践应用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取决于其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和监督。
在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将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依据,确保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遵循基准的要求。
同时,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机关的裁量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合用规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行行政惩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增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旳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行政惩罚,合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惩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旳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旳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原因,合理合用行政惩罚种类.惩罚幅度旳权力。
第四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过罚相称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似.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称.违法主体同类旳案件,在实行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使用方法律根据.惩罚种类及惩罚幅度应当基本相似。
第五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程序合法原则,严格遵守行政惩罚旳法定程序。
第八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综合裁量原则。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而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原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惩罚与否以及惩罚旳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旳惩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旳,可以选择合用。
规定应当并处旳,不得选择合用。
第十条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不一样法律规范旳,在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照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一样旳,优先合用效力高旳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似,优先合用尤其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似,优先合用时间在后旳。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一样法律规范,不一样法律规范规定旳惩罚种类不一样,可以根据状况同步合用不一样旳法律规范予以惩罚,但不得反复合用惩罚种类。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旳罚款惩罚数额有一定幅度旳,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惩罚合用.一般惩罚合用.从轻惩罚合用。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皖质办函〔2012〕51号关于印发《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局,省局各处室、稽查总队,省标准化院、省纤检局,广德、宿松县局:为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华东六省一市质监局和广东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
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XX年发布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基准制度》未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裁量,仍然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基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质监部门的合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质量法制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七省一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制定目的: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合理
制定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合理、适当
制定程序: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议、公布、实施等环节
04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实施
实施方式
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裁量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培训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裁量标准和实施细则。
制定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
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条例》等
行业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
专家意见:邀请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参与制定,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学者、执法人员等共同参与制定
解决方案: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问题:企业对处罚标准不了解,导致处罚执行困难 解决方案: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处罚标准的认识
解决方案: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处罚标准的认识
问题:处罚标准过于严格,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解决方案:调整处罚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解决方案:调整处罚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问题:处罚标准过于宽松,导致企业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解决方案:加强监管,提高处罚力度,确保处罚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据和处罚标准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06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制定并实施
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行政裁量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自由裁定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行政管理、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裁量行为,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 规范行政裁量行为。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规范,容易导致裁量不当、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裁量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行为。
2. 保障行政裁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裁量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行政裁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政府效能。
规范行政裁量行为,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制度建立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2.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有权了解行政裁量的依据和程序。
3. 公正平等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公正和平等。
4. 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合法、公正。
四、实施方案。
1. 确定行政裁量的范围。
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2. 确定行政裁量的条件。
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条件,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确定行政裁量的程序。
明确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合法、公正。
4. 确定行政裁量的结果。
明确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实施效果评估。
1. 提高政府效能。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合质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质发〔2018〕73号一、《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四、《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符合要求,处1万元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不符合要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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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质监部门的合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质量法制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七省一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结合华东地区质监法制协作网制度,建立七省一市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产品质量法裁量基准第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下;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第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1、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4、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3、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5、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第九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1、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属于高耗能的。
第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尚未售出的;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无毒无害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已经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有毒有害的;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实际损害的。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未售出的;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3、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4、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1、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2、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3、冒用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4、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1、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2、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不配合查处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二)拒不改正,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下,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并能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2、已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申明消除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三次以上;2、涉及安全检测项目;3、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2、违法出具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证明五次以上的;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上的。
4、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2、为冒充同类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2、为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3、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一)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二)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三)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