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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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2012]222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府〔2012〕22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提升全市预防和控制火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建设幸福和美中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实现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7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0.9个/平方公里;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年度火灾10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人以内,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
0.04‰。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强化政府组织领导。
市镇两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修订完善《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每年市政府与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建立地方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不断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完善统一协调、定期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全面分析总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底前在所有适合推广的政府职能部门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市镇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
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消防、安监、工商、教育、流管、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本系统本行业单位的消防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及时录入中山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智能管理系统。
(三)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