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中府规字〔2022〕9号、中府〔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三章扶持奖励第四章暖心服务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中府办函〔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构建我市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任务目标我市被列为广东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其中2022年筹集建设3000套,2023年筹集建设5000套,2024年筹集建设5000套,2025年筹集建设7000套。
三、建立基础制度(一)建立工作机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中府[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府〔2013〕12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号)、《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府办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均需统一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及时更新补充调整《目录》。
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及时将其剔除出《目录》。
三、严格执行《目录》项目交易规定。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或仅部分交易流程环节进场交易的,均属场外交易,视作违规处理,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列入《目录》的项目,暂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场所或信息化平台不能满足项目交易活动需要的,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仍按原交易模式运作。
五、本《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第一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一)项目的范围: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包括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3•【字号】中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3日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促进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树立“大技改”理念。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扩大生产规模、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等投资提升产业竞争力。
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推动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同等享受本地有关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纳入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各镇街)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技术改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中府办〔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6日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适用本细则。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一)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楼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中府[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23号)市属各资产营运机构:为加强对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管理,规范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市属公有资产的营运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现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能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隶属于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管理的高层议事决策机构,行使市属公有资本重大投资的决策权。
其主要职能包括:(一)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确定市属公有资产的投资方向。
(二)对市属公有资产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讨分析并作出决议。
(三)对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市投资发展基金的使用和安排。
(五)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二、投资审批项目范围及程序为确保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安全、高效益及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以下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必须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一)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项目;(二)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三)使用市投资发展基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其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上述范围的投资项目,先由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决策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本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营运机构属下企业还须先报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再上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财政局联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发〔2007〕《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6号)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中府办函〔2022〕150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中府办函〔2022〕15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名单如下:组长:叶红光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郭渊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朱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贾木浩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华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强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王志红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林俊市科技局副局长汤荣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黄凤葵市公安局副局长区锦松市民政局副局长彭振羽市司法局副局长李阁峰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张立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冯锦标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胡子冠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甄红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梁灶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征市水务局副局长邓金敏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高晓波市商务局副局长卞树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欧阳刚劲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黄凝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原涛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巫颖洁市审计局副局长杨荣建市国资委副主任林志成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子宏市统计局副局长梁国暖市医保局副局长刘东生市金融局副局长陈飞国市城管和执法局副局长贺顺群市信访局副局长梁宏韬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邢领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承担,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2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中府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生产性服务业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既可以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加快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目标,以“促转型、强主体、建平台、促集聚”为导向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导企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发展,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促进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进一步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作用,形成有中山特色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促使生产性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主要目标。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扩容提质增效并重。
到2020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总量达到1000亿元,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60%。
——加大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
到2020年,培育500家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20家营收规模达亿元以上,集成服务能力强、品牌效应突出、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生产性服务业龙头企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模板】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3日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
不包括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实施。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机构,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我市设置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构建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收集的信用信息在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记载,并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有关网络平台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组织实施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中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8日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48号)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以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到2027年,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1倍,达4万辆;二手车年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超18万辆;废弃电器电子年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30%,达78万台(套)。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一)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支持汽车更新。
根据上级部署,开展汽车“报废换新”活动,组织消费者通过全国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系统进行补贴申请,组织开展申请审查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落实省级汽车“置换更新”措施,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方式,发动行业协会、汽车经销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线上线下联动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
发动经销商开展优惠让利促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中府办函〔2015〕300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30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和《中山市中介超市建设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效率,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超市,现就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介服务费用在公开招投标或采购限额以下的适用本《通知》。
参照《中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项目投资部分〉》,主要分两类:(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设计方案、影响评估报告等技术成果或向中介服务机构采购中介服务;(二)各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等技术性服务。
各审批部门应主动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到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书、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评价编制、消防设置检查报告编制等咨询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价、建筑小品与广告方案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评价类。
(三)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审查、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等图纸审查类。
(四)工程测量、土地测量、房产测量等测量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中府办[2005]7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5〕7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一日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镇(包括火炬开发区及南区,下同)中心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市政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已征用的道路用地,排水排污管道,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泵站,闸门,砌体,防洪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及供电设施,消防栓,宣传栏等设施。
(二)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分车绿化带、人行道绿化带和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停车场绿地,综合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公园,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的小游园及向小区居民开放的绿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第四章集群登记第五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六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1999]145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4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为加强我市公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实行范围为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属公有企业以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成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层级责任的办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出资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一)已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资产运营的责任。
(二)已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可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书。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合同书,均须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资产经营合同书,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制的期限定为3年,但对一些新组建没有基础数据的企业,可暂定为1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09
•【字号】中府办[2004]13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4]1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公有企业退休干部的关心,经研究,决定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金人均调升200元/月,一次性投保标准由原来每人2-3.8万元相应调升为3-5.8万元(具体投保标准和待遇见附表)。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高级职务的按处级标准发给;中级职务的按科级标准发给;助理级职务的按股级标准发给;员级职务的按办事员级的标准发给。
三、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费用负担、办理程序等按中府办[2001]3
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二○○四年二月九日附件:
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中府[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府[2000]6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镇(区)属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规范所有者、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设立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镇(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出资者的职能,具体负责镇(区)属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工作。
机构负责人可由镇(区)主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镇(区)属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统一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制定资产营运发展规划,拟订资产重组和资产收益的处置方案;(三)决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清算;审批和组织实施全资、控股企业的转制方案;(四)任免全资企业的经营者,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产权代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五)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考核指标成果;(六)审批属下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案,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算方案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七)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认证;负责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八)执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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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13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0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
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4]1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公有企业退休干部的关心,经研究,决定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金人均调升200元/月,一次性投保标准由原来每人2-3.8万元相应调升为3-5.8万元(具体投保标准和待遇见附表)。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高级职务的按处级标准发给;中级职务的按科级
标准发给;助理级职务的按股级标准发给;员级职务的按办事员级的标准发给。
三、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费用负担、办理程序等按中府办[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二○○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
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