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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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13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0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

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4]1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公有企业退休干部的关心,经研究,决定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金人均调升200元/月,一次性投保标准由原来每人2-3.8万元相应调升为3-5.8万元(具体投保标准和待遇见附表)。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高级职务的按处级标准发给;中级职务的按科级

标准发给;助理级职务的按股级标准发给;员级职务的按办事员级的标准发给。

三、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费用负担、办理程序等按中府办[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二○○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

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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