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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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中府[2006]125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

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产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创建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在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经认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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