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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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

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31。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皖人社秘〔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2015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四章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05施行日期2010.08.05文号皖人社发[2010]59号主题类别工伤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

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确认以及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劳社秘[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8〕24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应按下列比例提取费用:(一)职业康复治疗费按不超过上年收支结余的15%安排使用。

并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其中10%于年初上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再次鉴定费用。

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劳社秘[2007]67号文件执行;(三)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

上年征缴额较少的地区,提取费用不低于8万元。

第四条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是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上时间之后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
六、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条例》规定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补缴工伤保险费,从2013年9月1日起补缴。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
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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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发〔2014〕1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已于2013年9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全文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的工伤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关于工伤条例的整理,欢迎阅读!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
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工伤停工留薪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无法从事工作时,公司依法支付员工一定的工资补偿。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有以下几点规定:
1. 七日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在领取工资的同时,停工治疗的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也就是说七日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员工可以继续领取工资。

2. 一个月以内:在经过七日的停工留薪期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一个月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需要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3. 六个月以内:在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后,员工的治疗期还未结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可以继续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这个期间,公司应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工伤停工留薪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仅为参考,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例如工伤的严重程度、治疗进展等因素。

此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停工留薪的费用支付也有一定的规定,公司需按规定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总之,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期限和费用支付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未能康复,还需要与公司进行协商,以确定后续的补偿和安排。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皖人社秘[2011]31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综合考虑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五、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 —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 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 —10 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 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 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 擦伤;⑵ 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 穿刺伤;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⑷ 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 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 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 撕裂伤;⑶ 扭伤;⑷ 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 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 切割伤;⑵ 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⑷ 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12。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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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全病停工留薪期1、由职工单位报送的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15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2、蓝军职工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3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3、因病残疾职工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9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二、部分停工原因期因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一)安检及病假期1、安检期职工因接受安康检查,停止职责事项而获得的停工期;2、病假期是指职工因合理的医疗设备而获得的停工期。

(二)难产、孕期及产假期1、难产期是指因母亲难产,需要能养育生孩子的停工期;2、孕期是指母亲怀孕期间获得的停工期;3、产假期是指母亲分娩期间获得的停工期。

(三)育儿停工期职工为参与育儿活动所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30天而不超过180天。

(四)护理休养期职工因护理休养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五)技术学习期职工因技术学习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六)晋升提高考试期职工因晋升提高考试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七)残疾康复期因残疾康复所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八)参加文化活动期职工需参加文化活动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九)参与社会实践期职工因参与社会实践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十)流产停工期职工因流产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十一)丧假期职工因吊唁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蓝军职工的停工期以最少3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十二)工伤复工职工停工期职工因工伤复工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三、护理停工期职工因护理复具体事项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四、特殊证据的工伤停工期因特殊证据证实的职工可获得最长停工期不超过180天。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伤害部位分类在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中,伤害部位是最基础的分类依据。

根据受伤部位的不同,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也会有所差异。

常见的伤害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头部、颈部、胸部、腹部、脊柱、四肢、骨盆等。

每个部位的伤害都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因此需要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

二、损伤类型划分除了伤害部位,损伤类型也是决定停工留薪期的重要因素。

损伤类型可以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进行划分,如:轻微损伤、中度损伤、重度损伤等。

不同的损伤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治疗周期和康复时间,从而影响了停工留薪期的长短。

三、浅表损伤浅表损伤主要指的是皮肤表面的擦伤、划伤等轻微损伤。

这类损伤一般恢复较快,停工留薪期相对较短。

然而,如果浅表损伤发生在手部或面部等关键部位,可能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因此需要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四、开放性伤口开放性伤口是指皮肤或粘膜破裂形成的伤口,通常伴有出血、疼痛等症状。

这类损伤的停工留薪期取决于伤口的大小、深度和位置。

较大的开放性伤口可能需要缝合和抗感染治疗,因此停工留薪期相对较长。

五、骨折与脱位骨折与脱位是较为严重的损伤类型,通常需要手术治疗和长时间的康复。

这类损伤的停工留薪期较长,具体取决于骨折或脱位的部位、程度和治疗方法。

在康复期间,劳动者需要接受专业的康复训练和评估,以确保能够恢复到最佳的工作状态。

六、神经与血管损伤神经与血管损伤是较为复杂的损伤类型,可能导致肢体功能障碍或感觉异常。

这类损伤的停工留薪期取决于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方案。

对于严重的神经或血管损伤,可能需要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因此停工留薪期会相应延长。

七、内部器官损伤内部器官损伤包括内脏器官的破裂、出血等,这类损伤通常较为严重,可能需要紧急手术和长时间的住院治疗。

因此,内部器官损伤的停工留薪期一般较长,且需要根据劳动者的恢复情况和医生的建议来确定。

八、其他损伤类型除了上述常见的损伤类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损伤,如烧伤、电击伤、化学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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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文号:劳社[2006]55号发文日期:2006-07-24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
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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