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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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因工作伤害导致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具备工伤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待遇的期限。安徽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0天,即4个月。在这4个月内,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需按照正常工资水平支付工资给伤工劳动者。如果伤工劳动者需要延长留薪期,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并由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如下:按照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的工龄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龄计算。工资计算的标准是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带薪病假、婚嫁假、丧假等)除外的平均工资。

在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时,用人单位需要经过相关程序报批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核定,以确保支付的公平合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如果伤工劳动者的工伤致使身体受到严重损伤,或者同时伤亡多人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可相应延长。

总之,安徽省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实施的。伤工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可以继续获得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此外,如果伤情严重或者多人同时受伤亡,工伤停工留薪期也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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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 ICD —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 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 —10 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 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 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 擦伤;⑵ 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 穿刺伤;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⑷ 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 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 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 撕脱;⑵

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 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

⑵神经损伤;⑶ 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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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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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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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

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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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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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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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 ICD —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 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 —10 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 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 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 擦伤;⑵ 挫伤(包括青肿和血

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 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 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 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

⑶ 扭伤;⑷ 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 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 神经损伤;⑶ 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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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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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病停工留薪期

全病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休养的期间。在此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全病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根据员工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二、蓝军职工停工留薪期

蓝军职工特指从事模拟实战训练的军事人员。如因参与训练受伤或患病,需暂停工作的,享受蓝军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病残疾停工留薪期

员工因病导致残疾,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的,进入因病残疾停工留薪期。该期限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康复情况确定,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可能获得相应的残疾津贴。

四、护理停工期

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需要接受护理而不能正常工作的,进入护理停工期。此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由单位安排或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五、特殊证据工伤停工期

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但因缺乏直接证据导致工伤认定困难时,可进入特殊证据工伤停工期。此期间,员工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工伤事实,单位应积极配合员工的取证工作,并在员工提供证据后,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

六、头部损伤停工留薪期

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头部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头部损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根据员工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但通常不超过24个月。

七、其他损害停工留薪期

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损害,需要暂停工作的,进入其他损害停工留薪期。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根据员工的具体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工伤停工留薪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无法从事工作时,公司依法支付员工一定的工资补偿。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有以下几点规定:

1. 七日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在领取工资的同时,停工治疗的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七日。也就是说七日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员工可以继续领取工资。

2. 一个月以内:在经过七日的停工留薪期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个月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需要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3. 六个月以内:在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后,员工的治疗期还未结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可以继续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个期间,公司应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工伤停工留薪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仅为参考,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例如工伤的严重程度、治疗进展等因素。此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停工留薪的费用支付也有一定的规定,公司需按规定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总之,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期限和费用支付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未能康复,还需要与公司进行协商,以确定后续的补偿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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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

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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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

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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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病停工留薪期

1、由职工单位报送的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15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2、蓝军职工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3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3、因病残疾职工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9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二、部分停工原因期因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一)安检及病假期

1、安检期职工因接受安康检查,停止职责事项而获得的停工期;

2、病假期是指职工因合理的医疗设备而获得的停工期。

(二)难产、孕期及产假期

1、难产期是指因母亲难产,需要能养育生孩子的停工期;

2、孕期是指母亲怀孕期间获得的停工期;

3、产假期是指母亲分娩期间获得的停工期。

(三)育儿停工期

职工为参与育儿活动所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30天而不超过180天。

(四)护理休养期

职工因护理休养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五)技术学习期

职工因技术学习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六)晋升提高考试期职工因晋升提高考试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七)残疾康复期

因残疾康复所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八)参加文化活动期

职工需参加文化活动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九)参与社会实践期

职工因参与社会实践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十)流产停工期

职工因流产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十一)丧假期

职工因吊唁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蓝军职工的停工期以最少3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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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

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 —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 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 —10 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 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 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

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 擦伤;⑵ 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 穿刺伤;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⑷ 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 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 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 撕裂伤;⑶ 扭伤;⑷ 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 创伤

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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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

录》使用说明之宇文皓月创作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分歧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罕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含:⑴擦伤;⑵挫伤(包含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随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含: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含: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

刺型)。7、脱位、扭伤包含: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含: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9、血管损伤包含:⑴切割伤;⑵撕裂伤。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含: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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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

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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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

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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