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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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因工作伤害导致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具备工伤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待遇的期限。

安徽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0天,即4个月。

在这4个月内,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需按照正常工资水平支付工资给伤工劳动者。

如果伤工劳动者需要延长留薪期,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并由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如下:按照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的工龄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龄计算。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带薪病假、婚嫁假、丧假等)除外的平均工资。

在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时,用人单位需要经过相关程序报批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核定,以确保支付的公平合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如果伤工劳动者的工伤致使身体受到严重损伤,或者同时伤亡多人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可相应延长。

总之,安徽省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实施的。

伤工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可以继续获得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此外,如果伤情严重或者多人同时受伤亡,工伤停工留薪期也可相应延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已于2013年9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

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护理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不需负责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其已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五、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职工如遭受工作中的意外事故,经工伤鉴定所得出的诊断结果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经工伤鉴定所得出的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支付包括基本工资、补助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在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工工伤鉴定的程序,及时提供职工相关的工伤报告、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企业应当加强对停工职工的关怀和照顾,及时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帮助。

第六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有权依法获得相关的工伤救助。

职工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救助待遇。

第七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与职工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职工的康复情况,引导职工树立积极乐观的康复态度,鼓励职工参与康复训练和职业康复工作。

第八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协助职工申请工伤期满后的复工安置。

企业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根据职工的残疾程度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

第九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工伤职工待遇的支付义务。

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减少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当与职工签订工伤鉴定结果一致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待遇清单。

企业应当定期向工伤保险基金提供职工的康复情况和复工安置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改进工作环境、提升职工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一、全病停工留薪期全病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休养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全病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根据员工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二、蓝军职工停工留薪期蓝军职工特指从事模拟实战训练的军事人员。

如因参与训练受伤或患病,需暂停工作的,享受蓝军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病残疾停工留薪期员工因病导致残疾,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的,进入因病残疾停工留薪期。

该期限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康复情况确定,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可能获得相应的残疾津贴。

四、护理停工期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需要接受护理而不能正常工作的,进入护理停工期。

此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由单位安排或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五、特殊证据工伤停工期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但因缺乏直接证据导致工伤认定困难时,可进入特殊证据工伤停工期。

此期间,员工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工伤事实,单位应积极配合员工的取证工作,并在员工提供证据后,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

六、头部损伤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头部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头部损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根据员工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但通常不超过24个月。

七、其他损害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损害,需要暂停工作的,进入其他损害停工留薪期。

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根据员工的具体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以上是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操作。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工伤停工留薪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无法从事工作时,公司依法支付员工一定的工资补偿。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有以下几点规定:
1. 七日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在领取工资的同时,停工治疗的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也就是说七日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员工可以继续领取工资。

2. 一个月以内:在经过七日的停工留薪期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一个月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需要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3. 六个月以内:在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后,员工的治疗期还未结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可以继续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这个期间,公司应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工伤停工留薪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仅为参考,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例如工伤的严重程度、治疗进展等因素。

此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停工留薪的费用支付也有一定的规定,公司需按规定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总之,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期限和费用支付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未能康复,还需要与公司进行协商,以确定后续的补偿和安排。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全病停工留薪期1、由职工单位报送的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15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2、蓝军职工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3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3、因病残疾职工全病停工留薪期以最少9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二、部分停工原因期因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一)安检及病假期1、安检期职工因接受安康检查,停止职责事项而获得的停工期;2、病假期是指职工因合理的医疗设备而获得的停工期。

(二)难产、孕期及产假期1、难产期是指因母亲难产,需要能养育生孩子的停工期;2、孕期是指母亲怀孕期间获得的停工期;3、产假期是指母亲分娩期间获得的停工期。

(三)育儿停工期职工为参与育儿活动所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30天而不超过180天。

(四)护理休养期职工因护理休养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五)技术学习期职工因技术学习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六)晋升提高考试期职工因晋升提高考试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七)残疾康复期因残疾康复所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八)参加文化活动期职工需参加文化活动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九)参与社会实践期职工因参与社会实践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90天。

(十)流产停工期职工因流产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十一)丧假期职工因吊唁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蓝军职工的停工期以最少30天至最多180天不等。

(十二)工伤复工职工停工期职工因工伤复工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三、护理停工期职工因护理复具体事项而获得的停工期不低于15天而不超过180天。

四、特殊证据的工伤停工期因特殊证据证实的职工可获得最长停工期不超过180天。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程序和条件,保障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伤认定的职工符合工伤停工留薪条件的情况,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用工主体。

第三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是指职工因工作上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导致的工伤,在工伤确认后病休期间享受工资保障待遇。

第四条工伤停工留薪额度按照职工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符合工伤停工留薪条件的职工尽快办理工伤停工留薪手续,并及时发放工资。

第六条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仍享受用人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一条工伤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第二条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与工伤发生有关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工提供的材料转交给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职工工伤认定结果。

第四条工伤认定结果应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及用人单位,并将认定结果告知职工。

第五条对具体工伤情况有争议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组织专门的调查,听取职工、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章停工留薪第一条工伤停工留薪按照工伤发生后的病休期进行计算,包括治疗期、康复期和评残期。

第二条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应按时进行病假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病假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职工在工伤停工期间,不得进行任何与工作相联系的工作。

第四条职工在工伤停工期间,如果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治疗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予以批准。

第五条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享受六个月特殊保障期,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规定的保障期内继续支付工资,超过保障期限的,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全文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的工伤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关于工伤条例的整理,欢迎阅读!2017年安徽省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停工后留薪时间

工伤停工后留薪时间

工伤停工后留薪时间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伤害。

当员工发生工伤后,往往需要停工进行恢复和治疗。

但是,停工期间,员工是否可以得到留薪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我国,对于工伤停工期间是否可以留薪,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但是具体停工期间是否留薪,需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用人单位通常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工伤员工留薪一定的时间。

留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照顾工伤员工的生计和生活,并对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留薪期间的薪资通常是按照员工之前的工资标准计算,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留薪的时间一般是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和治疗的需要来确定的。

对于一些较轻的工伤,停工的时间也会相对较短,一般在数天到数周之间。

而对于一些较重的工伤,可能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停工的时间可能会延长到数月甚至更长。

在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该为工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治疗服务,确保其能够尽快康复回归工作岗位。

然而,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工伤停工期间不提供留薪,甚至解雇工伤员工的情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了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情况,工伤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而言之,工伤停工后留薪是一种合理的安排,能够照顾工伤员工的生计和生活,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治疗和康复。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工伤员工提供必要的留薪和其他福利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审查意见头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2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颅底骨折S02.1 6个月鼻骨骨折S02.2 3个月眶底骨折S02.3 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牙折断S02.5 4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个月牙脱位S03.2 4个月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眼和眶损伤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6个月S05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眼撕脱伤S05.7 6个月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个月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个月其他颅内损伤S06.8 6个月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头的部分创伤头皮撕脱S08.0 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性切断S08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颈部骨折S12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3个月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颈椎脱位S13.1 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颈部扭伤S13.4 2个月S13 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12个月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12个月臂丛神经损伤S14.312个月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1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1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7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浅表损伤S20乳房挫伤S20.0 1个月胸部挫伤S20.2 1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肋骨、胸胸椎骨折S22.0 6个月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胸骨骨折S22.2 3个月肋骨骨折S22.3 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胸椎脱位S23.1 6个月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12个月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1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12个月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心脏损伤S26 6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胸膜损伤S27.6 2个月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个月胸部挤压伤和胸部部分创伤性切断S28胸部挤压伤S28.0 1个月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腹壁挫伤S30.1 1个月S30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腹部、下背和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盆开放性伤口S31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2个月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骶骨骨折S32.1 3个月尾骨骨折S32.2 3个月髂骨骨折S32.3 3个月髋臼骨折S32.4 6个月耻骨骨折S32.5 3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腰椎脱位S33.1 6个月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12个月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12个月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马尾损伤S34.312个月腰骶丛损伤S34.4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12个月腰部、下背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12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4个月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胰损伤S36.2 6个月胃损伤S36.3 6个月小肠损伤S36.4 6个月结肠损伤S36.5 6个月直肠损伤S36.6 10个月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个月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输尿管损伤S37.1 6个月膀胱损伤S37.2 4个月尿道损伤S37.3 12个月卵巢损伤S37.4 3个月输卵管损伤S37.5 3个月子宫损伤S37.6 3个月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3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3个月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6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6个月肩和上臂损伤(S40-S49)肩和上臂浅表损伤S40 1个月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肩和上臂骨折S42锁骨骨折S42.0 3个月肩胛骨骨折S42.1 3个月肱骨上端骨折S42.2 3个月肱骨干骨折S42.3 3个月肱骨下端骨折S42.4 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3个月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3个月肩锁关节脱位S43.1 3个月胸锁关节脱位S43.2 3个月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胸锁关节扭伤S43.6 2个月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12个月上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44.2 8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8个月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6个月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6个月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个月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6个月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肘和前臂损伤(S50-S59)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前臂骨折S52尺骨上端骨折S52.0 4个月桡骨上端骨折S52.1 4个月尺骨干骨折S52.2 3个月桡骨干骨折S52.3 3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 6个月桡骨下端骨折S52.5 3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桡骨头脱位S53.0 4个月肘关节脱位S53.1 3个月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6个月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6个月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8个月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8个月前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54.2 8个月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8个月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3个月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6个月前臂挤压伤S57 1个月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6个月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6个月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个月腕和手损伤(S60-S69)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1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其他腕骨骨折S62.1 6个月骨折S62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拇指骨折S62.5 3个月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8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8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8个月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6个月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3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6个月腕和手挤压伤S67 1个月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3个月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2个月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分的创伤性切断S68.3 6个月腕关节切断S68.4 6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9)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股骨骨折S72股骨颈骨折S72.0 6个月经大转子骨折S72.1 6个月转子下骨折S72.2 6个月股骨干骨折S72.3 6个月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个月髋的关髋脱位S73.0 6个月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扭伤S73.1 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3个月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个月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6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S89)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1个月小腿骨折,包括踝S82髌骨骨折S82.0 6个月胫骨上端骨折S82.1 6个月胫骨骨干骨折S82.2 6个月胫骨下端骨折S82.3 6个月腓骨骨折S82.4 3个月内踝骨折S82.5 4个月外踝骨折S82.6 4个月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6个月膝的关节和韧髌骨脱位S83.0 6个月膝关节脱位S83.1 6个月带脱位、扭伤S83 半个月板撕裂S83.2 6个月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6个月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 8个月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3个月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 6个月小腿挤压伤S87 1个月小腿创伤性切断S88 膝切断S88.0 6个月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6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99)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个月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1个月足骨折,除外踝S92跟骨骨折S92.0 6个月距骨骨折S92.1 6个月其他跗骨骨折S92.2 4个月跖骨骨折S92.3 3个月拇趾骨折S92.4 3个月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踝和足踝关节脱位S93.0 6个月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足趾脱位S93.1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6个月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3个月踝扭伤S93.4 2个月足趾扭伤S93.5 1个月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12个月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8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8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8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 6个月踝和足挤压伤S97 1个月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 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双手创伤性切断T05.0 6个月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6个月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6个月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6个月T05 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6个月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6个月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6个月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个月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个月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个月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2个月脊髓损伤T09.312个月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6个月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个月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个月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个月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 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个月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个月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个月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个月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个月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 6个月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6个月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3个月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个月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个月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个月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个月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个月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 6个月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6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外眼异物T15角膜异物T15.0 1个月结合膜囊异物T15.1 1个月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8 2个月耳内异物T16 1个月呼吸道内异物T17鼻窦内异物T17.0 1个月鼻孔内异物T17.1 1个月咽内异物T17.2 1个月喉内异物T17.3 1个月气管内异物T17.4 1个月支气管内异物T17.5 1个月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6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一度烧伤T20.1 1个月二度烧伤T20.2 4个月三度烧伤T20.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0.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0.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0.7 8个月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 一度烧伤T21.1 1个月二度烧伤T21.2 4个月三度烧伤T21.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1.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1.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1.7 8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1个月二度烧伤T22.2 4个月三度烧伤T22.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2.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2.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2.7 8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个月二度烧伤T23.2 4个月三度烧伤T23.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3.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3.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3.7 8个月髋和下肢烧伤一度烧伤T24.1 1个月二度烧伤T24.2 4个月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三度烧伤T24.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4.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4.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4.7 8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1个月二度烧伤T25.2 4个月三度烧伤T25.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5.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5.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5.7 8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 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12个月眼睑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 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12个月呼吸道喉和气管烧伤T27.0 8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7 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 8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 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 8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 口和咽烧伤T28.0 8个月食管烧伤T28.1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烧伤T28.3 8个月口和咽腐蚀伤T28.5 8个月食管腐蚀伤T28.6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 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 8个月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 一度烧伤T29.1 1个月二度烧伤T29.2 4个月三度烧伤T29.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9.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29.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29.7 8个月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 一度烧伤T30.1 1个月二度烧伤T30.2 4个月三度烧伤T30.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30.5 1个月二度腐蚀伤T30.6 4个月三度腐蚀伤T30.7 8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 1个月10%-19%的烧伤T31.1 4个月20%-29%的烧伤T31.2 4个月30%-39%的烧伤T31.3 8个月40%-49%的烧伤T31.4 8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50%-59%的烧伤T31.5 8个月60%-69%的烧伤T31.6 8个月70%-79%的烧伤T31.712个月80%-89%的烧伤T31.8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1.912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T32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2.0 1个月10%-19%的烧伤T32.1 4个月20%-29%的烧伤T32.2 4个月30%-39%的烧伤T32.3 8个月40%-49%的烧伤T32.4 8个月50%-59%的烧伤T32.5 8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T32 60%-69%的烧伤T32.6 8个月70%-79%的烧伤T32.712个月80%-89%的烧伤T32.8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2.912个月冻伤(T33-T35)浅表冻伤T33 2个月冻伤伴有组织坏死T34 8个月。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员工竣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道明之阳早格格创做1、本目录中的工伤员工竣工留薪期是针对于身体分歧部位遭受本收性益伤后,举止治疗战回复所需要的时间.2、伤害部位按国际徐病分类(ICD—10)中的益伤典型,分为头部益伤;颈部益伤;胸部益伤;背部、腰背部、腰椎战骨盆益伤;肩战上臂益伤;肘战前臂益伤;腕战脚益伤;髋战大腿益伤;膝战小腿益伤;踝战脚益伤;身体多部位益伤;躯搞、四肢或者已特指部位益伤;同物滞留;烧伤战化教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同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举止编排.工做病分列七类,61种罕睹工做病,百般中毒51种.有些临床收病较少工做病种已列其中,可根据工做病博家的意睹决定竣工留薪期.3、每一部位的益伤基础上均按浅表益伤,启搁性伤心,骨合,枢纽脱位战韧戴的益伤,神经益伤,血管益伤,里里器官益伤,肌肉战肌腱益伤,挤压伤战切断伤区分.4、浅表益伤包罗:⑴揩伤;⑵挫伤(包罗青肿战血肿);⑶浅表同物所致的益伤没有陪随大的启搁性伤心.5、启搁性伤心包罗:⑴脱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6、骨合包罗:⑴关合性骨合(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进型、线型、简单型、螺旋型);⑵启搁性骨合(哆启型、熏染型、枪弹型、脱刺型). 7、脱位、扭伤包罗:枢纽(囊)以及韧戴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枢纽积血、破裂、没有齐脱位、撕裂). 8、神经战脊髓益伤包罗:⑴脊髓的实足性或者没有实足性益伤;⑵神经益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益伤包罗: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战肌腱益伤包罗: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百般本收性益伤所需的时间,没有取百般后遗症相对于应.百般本收性益伤制成的后遗症,是益伤制成的成果.安徽省工伤员工竣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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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
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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