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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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摘要:一、引言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概述三、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2.贷款审批四、贷款的发放与偿还1.贷款发放2.贷款偿还五、贷款的担保与保险1.贷款担保2.贷款保险六、贷款的逾期与违约处理1.贷款逾期处理2.贷款违约处理七、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许多人实现购房梦想的重要途径。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作为一家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推动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贷款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概述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的发放与偿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以及贷款的逾期与违约处理等环节。

通过明确各环节的操作规范,确保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防范贷款风险。

三、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基本资料。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等相关文件。

2.贷款审批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的发放与偿还1.贷款发放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方式包括直接转账至开发商账户或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2.贷款偿还贷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

五、贷款的担保与保险1.贷款担保贷款人可选择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人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2.贷款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人需购买贷款保险,以降低贷款风险。

六、贷款的逾期与违约处理1.贷款逾期处理贷款人逾期还款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逾期罚息,并有权采取催收等措施。

2.贷款违约处理贷款人违约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索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信用社(银行)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信用社(银行)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机构贷款业务操作,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信用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机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术语定义机构贷款业务:指信用社(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发放的,用于其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周转等用途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业务流程第四条业务咨询客户咨询贷款业务时,业务人员应提供详细的贷款产品信息。

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

第五条贷款申请客户需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业务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贷款调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调查。

形成贷款调查报告,为贷款审批提供依据。

第七条贷款审批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八条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应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贷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

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贷后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审批权限设置根据贷款金额大小,设置不同的审批权限。

大额贷款需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责任审批人员应对贷款审批结果负责。

对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每笔贷款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等。

第十五条风险监测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监测。

发现风险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档案建立对每笔贷款业务建立完整的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审批记录、合同文本等。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贷款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稿)

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稿)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对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金牛卡(借记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和银行卡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1、银行卡是具有储蓄和存款功能、消费支付功能、转账结算功能、代收代付功能、消费信贷功能、综合理财功能以及派生功能的金融产品。

2、银行卡业务分为卡中心业务和卡管理业务,卡中心业务是由电子银行部进行操作,主要有银行卡制卡管理、查询打印交易。

卡管理业务由各营业网点办理,主要有借记卡业务和查询打印交易。

借记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开户、记名卡发卡、卡折关联、借记卡换卡、附属卡申请、设置/修改附属卡额度、主卡止付/解止付附属卡、附属卡销卡、单位持卡人维护。

查询打印交易包括银行卡制卡查询、卡资料信息查询、主附卡对应信息查询、查询单位卡号。

此外,还涉及到银行卡的特殊类交易包括卡的挂失/解挂、卡冻结/解冻、卡止付/解付、借记卡销户等交易。

3、附属卡依附于主卡,并受主卡控制的银行卡,附卡只有唯一的主卡。

4、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所有涉及卡业务单位。

5、卡业务支持一卡一折、无折开卡,开卡业务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任一柜面营业网点办理。

6、本操作规程,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柜员制及复核制网点办理各项业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内容一、申领及开卡(一)基本规定申请开办个人卡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效对公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属卡申请只有在主卡完成领卡后才能办理,完成附属卡实时(即普通卡的主卡和附属卡可同时开卡并领卡)和非实时(即记名卡的附属卡必须主卡领卡后方可办理附属卡开卡)申请。

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申请:
1.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2. 申请人需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

3. 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的说明。

二、贷款审批:
1. 信用社将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人的基本资质。

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邀请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其还款
意愿和能力。

3. 审批通过的贷款将进入内部评审环节,由信用社专业人员
进行评估风险和确定贷款额度。

4. 审批结果将在一周内通知申请人,如有需求补充资料或者
纠正问题,申请人需及时配合。

三、贷款发放:
1. 审批通过的贷款将由信用社负责人签署批准,并安排发放
程序。

2. 贷款发放前,贷款人需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事宜。

3. 贷款将以银行转账或者支票形式发放给贷款人。

四、贷款管理:
1. 贷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按时还款。

2.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贷款人需提前通知信用社,
并与信用社协商制定延期还款计划。

3. 信用社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和还款情况。

五、贷款逾期处理:
1. 如贷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况,信用社将通过电话、短信或
信函提醒贷款人及时归还欠款。

2. 如逾期情况严重,信用社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包括
委托律师或者起诉等措施。

以上为《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贷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需遵守上述规程并配合信用社的管理和监督。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社⽹上银⾏业务操作规程内蒙古农村信⽤社⽹上银⾏业务操作规程第⼀章系统维护操作第⼀节机构维护操作⽹上银⾏内部管理系统机构信息,通过核⼼业务系统转换⽣成,并与核⼼业务系统同步更新。

内部管理系统机构维护操作包括:机构建⽴、机构⾪属关系维护、机构信息修改、机构注销。

⼀、机构建⽴在内部管理系统中,建⽴各旗县级法⼈机构(旗县联社、农合⾏和农商⾏的统称)及其下属机构,须执⾏以下操作:(⼀)下属机构须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社⽹上银⾏机构设臵申请表》(附件5),在操作类型中选择新增,经负责⼈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上报所属上级机构主管部门,同时将原件专夹保管。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初步审核,如不同意则注明原因,审核⼈签章,同时通知申请机构并将申请表留存;如初步审核通过则再上报⾃治区联社进⾏最终审核。

(三)⾃治区联社主管部门接到上报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最终审核,如不同意则注明原因,审核⼈签章,同时通知申请⾏机构并将申请表留存;如审核通过则登陆⽹上银⾏内部管理系统,录⼊下属机构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章。

(四)授权员审核录⼊信息,确认⽆误后授权,在系统⽣成机构信息,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章,完成建⽴机构的操作。

(五)⾃治区联社主管部门须将下属机构上报的《内蒙古农村信⽤社⽹上银⾏机构设臵申请表》留存。

⼆、机构⾪属关系维护(⼀)机构如有特别需要或者⾪属关系变动,需要对内部管理系统中的⾪属关系进⾏变动的机构,须提交有权⼈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的书⾯申请。

(⼆)⾃治区联社可以直接按照实际⾪属关系,对下级机构、⽹点⾪属关系进⾏维护,录⼊员负责录⼊,经授权员授权后完成机构⾪属关系维护的操作。

三、机构注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删除某级机构时,⾃治区联社要先从删除⽹点归属关系开始,逐级向上删除,直到该机构没有下⼀级机构时,才允许对其进⾏删除,同时对删除的⽹点归属关系进⾏更新维护。

四、机构信息变更内部管理系统各级机构变更机构信息,须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社⽹上银⾏机构设臵申请表》,在操作类型中选择变更,注明原因,参照机构建⽴的流程办理,由⾃治区联社完成信息变更维护的操作。

农村信用社企业贷款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企业贷款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辖内基层社、营业部及分社(以下简称基层社)在办理公司类贷款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类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拥有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第四条本规程中的县联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层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包括营业部、基层社及分社)。

基层社成立授信审批小组(以下简称信审组),联社成立授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

第二章基本程序和办理时限第五条业务基本流程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落实放款条件→签订合同→用信审核及放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处置。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基层社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业务受理。

基层社收到申请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未合并的客户,分项提供),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三)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和证明;(四)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发包人同意向农合机构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信用社、营业部及其信用分社。

第三条各社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各社对存单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贷款等低风险贷款业务,在确保质押物的合法、足值、办贷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需用贷款时,应按照属地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向就近的社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资料和要件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及还本付息计划等。

第五条各社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客户申请的一般流程为:(一)指定1-2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二)审查借款人资格;(三)按贷款权限进行内部受理审核;(四)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五)通知借款人准备申请资料;(六)初步审查。

第六条与客户面谈。

主办客户经理约见客户并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尽快形成对客户的整体判断,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客户申请。

面谈前主办客户经理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定详细的面谈提纲,提纲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贷款的原因、金额、具体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三)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融资需求;(四)贷款担保方式及具体种类;(五)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及信用履约记录;(六)借款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其他债务情况、对外经济纠纷等;(七)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及不同贷款品种需要面谈的其他内容。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概述1.贷款对象2.贷款期限3.贷款利率4.还款方式三、贷款申请流程1.提供咨询2.受理申请3.贷前调查4.贷款审批5.贷款发放四、贷款条件1.借款人条件2.购房合同要求3.首付款要求4.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要求5.抵押或质押要求五、结论正文【引言】本文旨在详细解读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程,为需要申请贷款的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

本文将从贷款概述、申请流程、贷款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解析。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概述】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主要针对农村居民购买住房的需求,提供资金支持。

以下是贷款的一些基本信息:1.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购房用途等具体情况,贷款期限一般为 10-30 年。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贷款申请流程】1.提供咨询:借款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到柜台向信用社咨询贷款相关问题,了解贷款种类、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2.受理申请: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单身需提供有效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等要求的资料。

3.贷前调查:信用社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借款人的身份、收入、信用等情况。

4.贷款审批:信用社按照审批权限进行贷款审批,包括经办行信贷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经办行负责人等。

5.贷款发放:审批通过后,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然后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1.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身份、稳定经济收入、良好信用记录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购房合同要求:借款人需提供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原件。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流程,保障农村居民购房的资金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贷款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正式会员,并具备合法积蓄存款资格。

2.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稳定的贷款还款来源,且具备贷款偿还能力。

三、贷款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向本信用社提出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a)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的复印件。

b)证明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文件,如工资单、银行存款证明等。

c)购房合同或拟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d)其他根据信用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人需按规定的时间至信用社参与个人信用评估。

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信用审核及贷款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通知申请人。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购房合同的金额进行评估和核准。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格的70%。

2.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年满65岁之日;若申请人年满60周岁以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3.贷款利率由信用社根据市场情况和信用评估结果决定。

五、贷款发放和还款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将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告知申请人贷款的发放时间和方式。

2.贷款发放时,申请人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房产证书原件等相关质押材料。

3.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4.还款期限通常为每月28日,申请人须按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将根据规定收取逾期利息。

5.申请人提前还款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信用社,并缴纳提前还款违约金。

六、贷款管理1.申请人在贷款期间需要保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等,并及时更新变动信息。

2.信用社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还款情况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人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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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回收等环节。

第二章受理第三条借款人需向信用社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X X证明材料,包括有效X X证件、户口簿等;(二)借款人配偶的XX证明材料,包括有效X X证件、户口簿等;(三)借款人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收入、其他收入等;(四)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等购房相关资料;(五)其他信用社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三章调查第五条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购房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负债状况等;(二)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价值、产权等情况;(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至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七条审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负债状况等;(二)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价值、产权等情况;(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

第八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至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第九条审批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料、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批结果做出以下决定:(一)批准借款申请,并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二)拒绝借款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发放与回收第十条贷款发放前,信用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后,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的回收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还款异常情况。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信用社贷款流程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信用社贷款流程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信用社贷款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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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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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

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

(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

(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第七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

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客户申请借款。

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3、客户提供的抵 (质) 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质)押的证明;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6、客户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务报表。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十条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第十一条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

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效;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4、查验客户在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

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

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

(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贷审查。

第十三条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为:(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二)客户的资信情况;(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六)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款调查表》。

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第十五条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基本要素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合法、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撰写审查报告。

主要内容为:(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四)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贷款的审议与审批第十九条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贷审组)议决。

第二十条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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