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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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依法调整、分级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确定税额标准指导意见,促进全省调整力度均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依法行使制定税额标准的税收权限,结合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深入梳理税负问题突出的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促进重点土地等级、重点行业企业税负有效下降。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又要注重长远规划,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调整内容各市(地)、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

(一)调整分等税额标准。

1.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三)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省看,地区间、行业间发展的还不平衡,全省核定征收面较低。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解决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搞好宣传,加强同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按照“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我省境内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四项开发成本核定【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函﹝2011﹞49号【发文日期】2011-06-22【实施时间】2011-06-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并简化清算程序,解决开发成本、费用确认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部分项目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查账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核定条件 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进行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四)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不实等问题的; (五)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当地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有关部门所认定公布的造价或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式和方法 四项成本的核定要根据各项成本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差异,结合本地区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进行分项分类分年度核定。

(一)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核定。

四项成本中按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文规定支付的费用,凡不超过规定标准,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或未实际支付的,不予扣除。

(二)按照当地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标准核定。

四项成本中按照市场合同议价支付的成本(费用),由市(地)、县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分房屋结构、用途、年份,确定本地区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贯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始终的主要税种。

两个税种均直接与销售房地产收入和开发成本息息相关,且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都有先预缴的流程。

本文主要从政策依据、缴纳时间、计算方法等方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

增值税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预缴时间:实际收到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纳税义务发生: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国税发[2006]187号)和《XXX地方税务局印发<XX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XX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XX税函发[2006]206号)的精神,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局按照酒泉市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深做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辖区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我局管理辖区已登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9户,其中正常运营的有5户,其他4户企业中1户企业因资金困难现处于停业状态,3户企业虽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但尚未实施项目开发,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正常生产经营的5户企业(其中达到清算条件的3户)实施符合清算条件的27个开发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复杂,扣除项目涉及面广,纳税人不仅有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涉及其他有涉税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上述情况,我局专门成立了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负责,各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为成员,抽调业务精通,工作负责的同志,集中力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同时,我们因地制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方案,由稽查局负责对各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项目逐项进行清理清算;各管理分局做好对辖区内办公楼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银行抵贷房产转让情况的土地增值税清理检查。

并定期反馈清算信息,及时沟通清算工作中的遇到问题,保证了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严格审核,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虽然是一个开征近13年的老税种,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加之纳税人对该税种的政策不清、认识不明、理解不深,对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更是误解有加。

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哈尔滨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总结如下: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业在近几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税源增长点。

然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和改进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刻不容缓。

一、土地增值税征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偷逃税款一是利用合作建房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作建房协议,对于分得的自用房产,以“按比例分得的自用房产”形式享受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分得的非自用房产,不按规定确定应税收入,以少计应税收入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

二是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各省在制定并对外公布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中,都是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作为界定标准的,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成交价格。

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许多开发商却只以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普通标准住宅规定标准作为是否免征的界线,忽视其他几个限定条件,出现了不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而违规免征的现象。

(二)采取各种手段少计营业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一是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是房地产主要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这一销售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的款项记入往来科目而不做营业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2024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

2024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

2024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如下:
2024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包括以下几点:一、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清算;二、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规范税收清算流程,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三、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止土地增值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根据2024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各地区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准确无误;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避免发生税收风险。

2024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税收合规性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要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收服务水平,优化税收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综上所述,2024年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税收合规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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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加强管理的措施(一)

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加强管理的措施(一)

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加强管理的措施(一)一、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现状(一)各级领导重视,税收逐年大幅增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越发火暴,作为调节房地产过度投机行为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我局深刻理解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义,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深入挖掘增收的潜力,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因此,我市土地增值税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2005年入库484万元,比2004年增长320.87%,2006年入库3020万元,比2005年增长523.97%,2007年入库9490万元,同比增长214.2%,是1994—2004年11年945万元的10倍。

(二)严格落实执行政策,预征工作基本到位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市区(包括开发区、管理区和县级市)住房1%,县0.5%,别墅、商用房2%.200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945700万元,土地增值税税负为1.003%.1.从全市看,22个有土地增值税的单位,超过全市平均进度有14个,增长幅度居前五位的分别是:开平2362.5%,南堡1044.12%,迁安375.45%,海港364.29%,丰南335%.2.税额增长最大的前五位分别是:迁安1239万元,丰润672万元,路北568万元,开平567万元,丰南536万元,合计3582万元,占全市总增长额6470万元的55.36%.3.税收收入占前五位的分别是迁安1569万元,路北1088万元,丰润977万元,遵化949万元,丰南696万元,合计5279万元,占全市9490万元的55.63%.(三)落实总局要求,清算工作初见成效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局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落实并取得初步成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发文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为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质量,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预缴税款申报缴纳期限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核结论通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认定问题自2014年11月28日起,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及以下的住房。

判定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三、关于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3年起始计算时间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次取得多个销(预)售许可证的,“销(预)售许可证满3年,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中的“满3年”,以其取得最后一个销(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认定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五、关于扣除项目金额的归集和分摊问题(一)扣除项目金额中,凡是能够明确归属于某一项目或某一类型房地产所直接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要予以单独归集;对于共同发生、无法单独归集的成本和费用,除本条第二款外,一律按各项目或各类型房地。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行为,保证税款均衡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

在其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为预征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预征税款的计算纳税人按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和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税款=房地产转让收入x预征率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等,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
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6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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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发﹝2007﹞46号
【发文日期】2007-04-10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十项重点工作,推进土地增值税收入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并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除经济适用住房外,均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宅。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于预征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免于预征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附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确认审核制度,对未进行确认审核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免于预征确认审核表》的纳税人,对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中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包括与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等。

六、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
理申报纳税。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办理;对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项目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预征制度,掌握和监控税源,根据开发项目形象进度、预售款收入情况,与营业税入库情况进行比对,也可以试行“捆绑式”征收。

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建立预征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录入营业税入库数据与土地增值税入库数据出现比对差异的,应实施约谈,不能通过举证排除疑点的,可采取控制发票使用量,进行实地检查,实行发票控税。

九、对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能提供真实、合法相关资料的,对预征税款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同步无欠税的项目,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清算,并转为“清算管理”阶段。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预征税款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同步无欠税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并转为“清算管理”阶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本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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