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深基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年
抽查未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郑瑞雄、王元东傅永乐
11
中盛大厦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8.25m/桩锚
超前钻
已论证
郑瑞雄、王元东傅永乐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直接
监管部门
基本情况(开挖深度/支护形式/面积/周边情况)
工程进度
基坑安全使用期限
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
12
世嘉购物商场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8m/天然一级放坡+喷锚钢筋砼护坡
顶板
1年
基本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罗耀谦、胡伟康罗文尚
3
上林苑二期地下室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6.15m/土钉墙加搅拌桩支护/3200m2安全等级二级。
底板
1年
基本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罗耀谦、胡伟康罗文尚
4
合生君景湾君泓轩1~8栋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12m
未开工
1年
未论证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直接
监管部门
基本情况(开挖深度/支护形式/面积/周边情况)
工程进度
基坑安全使用期限
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
37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二期工程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层地下室,开挖深度5 m以上
桩基检测
2年
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
梁祖奇、洪泽坤
38
大良丹桂公园停车场工程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三层地下室,开挖深度5 m以上
支护工程施工
1年
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
梁祖奇、洪泽坤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工作导则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工作导则美丽乡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提出。
本标准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海区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杏好、潘岚、邓瑞东、黄礼健、汤志如、朱志伟、冼嘉铭、黄仲平、黄海燕、陈建文、谢锦光、谢朗绍、范桂超、崔满常本标准主要审查人:赵波、XXX、XXX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4)4村庄规划编制 (5)4.1规划原则 (5)4.2总体要求 (6)4.3编制要素 (6)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11)5.1道路工程 (11)5.2桥涵工程 (14)5.3生活给水工程 (15)5.4排水工程 (16)5.5供电设施 (18)5.6照明设施 (18)5.7通信设施 (19)5.8智慧农村设施 (20)5.9安全消防设施 (20)5.10村容环境 (20)5.11村庄绿化园建工程 (21)5.12户厕与公共厕所工程 (23)5.13生活垃圾分类以及收集设施 (26)6基础设施的管理与评价 (33)6.1基础设施的管理 (33)6.2评价原则 (34)6.3基本条件 (34)6.4评价内容 (35)6.5评价方法 (35)附录A(资料性附录) (37)附录B(资料性附录) (40)附录C(资料性附录) (43)附录D(规范性附录) (46)附录E(资料性附录) (47)附录F(资料性附录) (50)附录G(资料性附录) (52)附录H(资料性附录) (54)附录I(资料性附录) (55)附录J(规范性附录) (56)美丽乡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以建制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美丽乡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参照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工程名称:监督登记号:建设单位:工程所在镇(街):安全监督员(编制人):监督室主任(审核人):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站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并制订本监督工作计划.二、监督组织该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项目监督员协管监督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实施。
监督室主任为。
三、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监督工作内容:1、工程报监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小组到现场进行监督告知及交底;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3、抽查施工、监理企业有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抽查项目各方主体管理人员到岗情况;4、抽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情况;6、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7、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8、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9、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主要监督抽查方式: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三)监督抽查频次:对正常施工项目的抽查频次为每月不小于一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抽查;对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或抽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增加抽查次数.(四)监督措施:1、监督组由不少于两名监督执法人员组成,将根据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阶段、责任主体诚信等情况对工程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2、监督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安全督查工作记录即时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3、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并马上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附相关图片),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推进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事项改革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37号)第一、二、三、六点
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范围
南海区内,但不包括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区内。
二、审批条件
事项改革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37号)第二点符合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有专家签名的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应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佛山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或佛山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
咨询与投诉机构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咨询与投诉电话
86286071、8632015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备注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NH15A002
事项名称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颁发的证件名称
佛山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或佛山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无
审批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当经办人为公司法人本人时,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加盖公司公章。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有、区属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预算,是指经区人大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由我区具体实施或我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上下级政府、其他合作政府之间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合作政府各自批准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总和为工程资金预算。
第四条各方职责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全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协调部门,负责审批、备案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核准变更工程的招标方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材料呈报需由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二、区财政局是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所需资金来源的审核。
三、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以下简称“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依法实施监督,查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变更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
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相关规定对变更进行专业性审批;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所属建设单位,参与变更审批工作。
五、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即对工程变更的建议、理由、真实性、合理性及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制定科学可行的建设单位内部变更审批流程及办法,对参与变更实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及协调。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一、特别约定(1)这次转让“永凌大厦”的权益,对于赵伯意享有永凌大厦权益部分,转让方已取得赵伯意的授权。
(2)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
收到款项后,转让方开具收据给受让方(不开具发票)。
除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各自承担外,交易过程中的其他一切税收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付清转让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若无故拖延,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需要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给转让方;转让方需为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
若转让方无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的,视转让方违约,转让方需要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给受让方。
(4)受让方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天内,须办理“永凌大厦”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若无故拖延,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需要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给转让方。
(5)按现状转让南港房地产公司产权及“永凌大厦”权益,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及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转让标的的瑕疵风险和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永凌大厦权益,不承担永凌大厦可能存在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
如果受让方受让永凌大厦权益后,发现永凌大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请自行与永凌大厦工程的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和勘察方协商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与工程关联方的任何协调工作和责任,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保证不因此追究转让方的责任。
(7)永凌大厦是按施工当年实施的建筑及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的。
如果当年这些建筑及设计规范与现在不相同或有冲突而影响工程质量或不能竣工验收的,所有风险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保证不因此追究转让方责任。
(8)转让方按《永凌大厦资料清单目录》所示按现状移交永凌大厦资料给受让方。
转让方不保证《永凌大厦资料清单目录》所示资料即包括永凌大厦项目全部工程档案技术资料,且不保证《永凌大厦资料清单目录》所示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
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
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南府(2011)168号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南府〔2011〕16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计划”),实施“中枢两翼,核心带动”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在全面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连片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以产业为主导,建设一批新型的产业载体。
第三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应按照“规划引领、产业主导、优化功能、提升品质、重点带动、市场推动”的要求,通过政府统筹,采用多种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三旧”改造步伐,破解制约我区工业发展的土地瓶颈,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制造业和工业配套项目的土地面积不低于60%。
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
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重点更新范围第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重点推进十大示范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旧村改造项目。
示范项目包括:桂城街道金融区C区、平东玉器街,罗村街道罗村村旧村改造,九江镇大正新城,西樵镇锦湖片区,丹灶镇白云新城,狮山镇佛山西站(招大)片区,大沥镇金融区D区、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里水镇金峰洲片区。
第六条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按佛山市南海区村镇新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规划政策第七条城市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各镇(街道)根据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对改造片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审批办事指南
1
纸质
10
企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书
加盖公司公章
0
1
纸质
11
企业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
加盖公司公章
0
1
纸质
12
企业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1.收复印件,社保证明包括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加盖企业公章。
2.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
1
纸质
4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加盖公司公章
0
1
纸质
5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加盖公司公章
1
0
纸质
6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原件1套
1
0
纸质
7
新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或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
1.变更注册地址时提交,加盖双方公章。
2.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3.属于租用办公场所的提供出租方的证明材料。
业务情形1: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变更
材料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七条;2.《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劳务、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相关事项办理指南的函》(佛建管函〔2018〕666号)。
序号
材料名称
接件标准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加盖公司公章(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济性质须提交)
0
1
纸质
12
其他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保留集体性质)办事指南
2、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1份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1份。
3、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含改造方案及批复)。(复印件)1套
4、关于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的申请。(原件)1份
5、房屋产权声明。(原件)1份
6、申请单位相关资料:(1套)
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市人民政府将各区的“三旧”改造方案单独或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改造方案批准后,各区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续,有关供地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2013]239号,2013年7月19日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南海区建筑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首次缴存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执行,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发生问题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5%的比例缴存。
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 1.5%的比例缴存,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可采取银行保函或国有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限在南海范围内成立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国有保险机构),其中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30日止。
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以现金方式缴存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转换成保函的方式缴存,转换后凭保函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4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关锦华【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卫文【代理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关锦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经查,南府会函〔2017〕21号文系南海区政府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内部请示,经南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所作内部决定,该决定并未对外公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南海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南海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海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第三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依据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和实施方案,落实水土流防治措施及投资概算。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广东省范围内具体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须在广东省水利厅登记入档。
第七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本区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只涉及一个镇街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该项目所在镇街水务部门审批;(二)本区立项的跨镇街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佛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只涉及南海区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佛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国家、省级立项或跨地区项目(涉及南海区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有关水土保持法规规定报相应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操作细则
附件5: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操作细则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一、办理条件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一)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三)该建设用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济联合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由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
二、办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一)提交申请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按要求向国土所提交以下报批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两份)表申请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包括:决材料、示意图);土地登记卡、2.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用地批文/集体土地使用证);;3.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权属情况汇总表)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4.);材料及认定批复含改造方案及批复( 区规划部门意见;5.房产证明或声明(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若宗地上的6.必须取得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建筑物产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同意)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任职证7.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年影像图)标图建库地块示意图(9. 07;年现状图、2014(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最新的10.二调现状图);年);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 ;(8份)报批红线图12. 数据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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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7月29日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7月1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月1日
门规章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3年9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2004年1月14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4年2月1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1月1日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5月1日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住建厅2010年1月26日
转发省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5年4月1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5年11月1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5年12月1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6年1月1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1999年5月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原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原建设部2000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0年10月18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1年5月1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字第11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年2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8月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9月1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9月1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2007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4月1日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1997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12月7日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0修正)
粤府〔2000〕34号1997年5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修改)
粤府〔2000〕25号1998年7月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6月19日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3月9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
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3月3日
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4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1997年1月1日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1985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1995年9月23日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2005年月1日
规范性文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7年11月19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2003年1月9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13日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日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修改)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月1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修正)
原建设部2003年2月1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正)
原建设部2004年5月1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2月1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原建设部2008年3月15日
原建设部2006年4月1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6年4月1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6年7月1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7年3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2004年4月8日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12月14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字第18号)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2月21日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7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1月16日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1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修正)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5月27日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7月6日
《关于省建设厅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窗口前移属地办理的通知》(佛建办函〔2009〕18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1月20日
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8年1月1日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南建〔2010〕51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4月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1年6月1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
原建设部1998年1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修正)
原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类 别
名 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2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0年4月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9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2月1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2年9月1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2004年7月5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修正)
原建设部1990年1月1日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原建设部1999年11月1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原建设部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