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3后大修详解.doc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编稿时刻: 2011-11-24 09:04:31 来源:电子政务办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按照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治理,爱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治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实行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备、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治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形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治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 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治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打算;(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打算执行情形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再度修订
龙源期刊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再度修订作者:端木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12期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送审稿》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订送审稿》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除了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机构及其职责第3章缴存第4章提取和使用第5章监督第6章罚则第7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某工作人员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2章机构及其职责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根据本条例第108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6)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1的规章制度,进行统1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3章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1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第4章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5章监督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6章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2)未按照规定审核或者签字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5)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6)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7)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章附则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首次修改的分析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时隔13年⾸次修改的分析关于《住房公积⾦管理条例》时隔13年⾸次修改的分析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时隔13年⾸次修改 ⽇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次修改。
近年来,缴存悬殊、资⾦沉淀、使⽤不便,住房公积⾦诸多问题持续引发⼴泛关注。
围绕住房公积⾦制度的利弊,近年来社会上产⽣了诸多争议。
⼀⽅⾯,住房公积⾦强制缴纳给公众带来了⼀笔免税收⼊、公积⾦贷款⽐商贷利率低,这些福利有总好过没有。
但另⼀⽅⾯,初衷为“互助购房”的住房公积⾦,⼜有演化为买不起房的低收⼊⼈群“单向帮助”买得起房的⾼收⼊⼈群倾向。
既看到其优点,⼜不回避其问题,应是厘清公积⾦制度的前提态度。
要使得公积⾦条例修改后更符合社会实际,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绝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此次公积⾦条例的修改,可视为从微观层⾯上进⾏调整。
⽐如为了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的问题,修订稿缩窄了缴存基数、缴存⽐例的⾼低差距;为了改变提取⿇烦、限制较多的现状,修订稿也放宽了公积⾦使⽤范围和提取条件。
这些条例的变更,都是着眼于民众长期以来的呼吁⽽跟进,或许能让公积⾦受惠⼈群更多,提取更加⽅便。
但在微观层⾯上⼩修⼩补,最终⽆法绕过公积⾦管理体制扭曲的深层掣肘。
从本质上来说,公积⾦来源为⾃我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不像社保那样还有财政统筹部分,应属于毫⽆疑问的私⼈财产;但这⼀份私⼈财产却⼜委托⼀个公共机构(公积⾦管理中⼼)来管理,缴纳和提取都被限定在严格范围内。
更加怪异的是,管理着这么⼀⼤笔资⾦的公积⾦管理部门,却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不像⾦融机构那样具备管理⼤额资⾦甚⾄实现增值的专业能⼒。
公积⾦制度产⽣的诸多问题,其源头都是从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扭曲⽽⽣发。
要从源头上改⾰,唯有加强公积⾦管理体制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正如有些学者建议的那样,组建专门的国家住房银⾏,还原住房公积⾦“互助⾦融”的本质,⽤⾦融⽽不是⾏政的⼿法来管理。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X-10-07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2X年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1999年4月3日发布。
202X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新修订的。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职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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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2X 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帐户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个人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单位缴存方式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5、缓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华网(2002-03-28 15:37:58)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条例时隔13年再修订,交物业费可以用公积金
住房公积⾦条例时隔13年再修订,交物业费可以⽤公积⾦住房公积⾦条例时隔13年再修订,交物业费可以⽤公积⾦ 公积⾦条例时隔13年再修订交物业费可以⽤公积⾦ 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距上次《住房公积⾦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已有13年之久,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对原有的条例进⾏完善。
相⽐现⾏的《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有哪些亮点?将对我们的⽣活产⽣哪些影响?我们⼀起来看⼀看。
提取条件再放宽可提公积⾦⽀付物业费 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了放宽:⼀是明确购买、建造、⼤修、装修⾃住住房,⽆房职⼯⽀付⾃住住房租⾦,职⼯⽀付⾃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是规定购买、建造、⼤修、装修⾃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房职⼯⽀付⾃住住房租⾦、职⼯⽀付⾃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
公积⾦可⽤于缴纳物业费将使得公积⾦的'使⽤范围更加⼴泛,⽽在这之前,例如上海、⼭东、等省市其实已经有类似的政策出台实施,⽽杭州并没有这样做,⽽此次《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有可能将来全国都普遍实施该政策。
不过,这在杭州实际操作中会有不少困难。
杭州不少⽼⼩区的物业公司并不完备甚⾄根本没有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有些⼩区则将保洁、保安等分包给专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很难出具证明⾃⼰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证明材料。
另外杭州实施的公积⾦新政贷款额度和缴存的余额有关,因此如果有使⽤公积⾦买房的打算,⽤公积⾦缴纳物业费的可能会影响到贷款额度。
个体户、灵活就业⼈员也可个⼈缴存公积⾦ 除了对提取条件放宽之外,送审稿对缴纳公积⾦的⼈群范围也进⼀步放宽。
⽬前实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中规定,只有正式单位的职⼯,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个⼈和单位同时缴存。
个体户、⾃由职业者等则⽆法缴存公积⾦,也享受不了公积⾦贷款等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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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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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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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 购买 $ 建造 $ 翻建 $ 大修自住住房的 % ’
Hale Waihona Puke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二" 离休 # 退休的 $ !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 出境定居的 $ !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 依 照前款第 ! 二" 三" 四" 项 规 定%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 ! # ! 金的 %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的继承人 # 受遗赠人可 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 内 的 存 储 余 额 $ 无继承人也无受 遗赠人的 % 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 户 内 的 存 储 余 额 纳 入 住 房 公 积 金的增值收益 &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的%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 并出具提取证明 &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 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 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 并通知申请人 $ 准予提 取的 %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第二 十 六 条 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 管 理 中 心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 )日 内 作 出 准 予 贷 款 或 者 不 准 贷 款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准予贷款 的%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应当提供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 购 买# 建 造# 翻 建# 大修自住住房时 %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编稿时间: 2011-11-24 09:04:31 来源:电子政务办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doc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解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营销与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解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冰洁摘要:本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过程做出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重要价值与积极影响。
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所制定的一项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缴存、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明确介定。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从而更有利于保证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过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上海地区。
1991年5月1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得到推行,同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的决定。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在全国县级以上城镇全面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国务院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在该条例发布后,截至目前共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包括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及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条例做出了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条例》第三章缴存中第13、14、15条内容的修改。
也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积极影响(一)明确管理,简化手续办理流程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主要对其中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15条做出了修改,如第13条第2款修改后的内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手续。
公积金条例制度13年首次修订
公积金条例制度13年首次修订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
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
修订稿中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点?剑指哪些现实弊端?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期待?以下是由J.L为您整理推荐的《公积金条例制度13年首次修订》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期待1:如何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记者调查: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
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一些地方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
更加突出的是,现行条例法律责任的设定已不适应当前需求。
环保部认为,现行条例处罚力度偏弱、手段偏软,威慑力不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环境监管“利剑”。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与当前环评实践不相适应。
“现行条例中的‘补办环评手续’规定,与新修订环保法规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 第五章监督 第三⼗三条【制度和监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民银⾏建⽴住房公积⾦信息披露、⼈员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归集、提取、使⽤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健全住房公积⾦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管理运营状况。
第三⼗四条【内部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建⽴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
第三⼗五条【社会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积⾦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六条【财政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在编制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和计划执⾏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七条【财政、管委会、⼈⼤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编制的住房公积⾦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审计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九条【管理中⼼监督1】住房公积⾦管理中⼼和缴存职⼯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账户的设⽴、转移或者封存; (三)⾜额缴存住房公积⾦。
第四⼗条【监督检查措施】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对单位住房公积⾦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住房公积⾦管理中⼼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单位进⾏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进⾏审计; (五)通过社保、财政、统计、⼯商、税务等部门核查单位在职职⼯⼈数和⼯资基数等数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编稿时间: 2011-11-24 09:04:31 来源:电子政务办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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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3年后大修详
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3年后大修详解
公积金贷款的优势
众所周知,公积金贷款的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申请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更优惠的低息贷款。
但是您也许并不了解,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商贷不仅能省钱,而且还有贷款年限长,还贷政策规定宽松等多种优势。
公积金优势一:低息贷款
公积金优势二:还款方式灵活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极为灵活,借款人只需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非常便于借款人的资金安排。
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政策规定宽松,不受时间、金额、次数的限制,借款人随时都可以提前还款,不会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而商业贷款提前还贷一般要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公积金优势三:贷款压力小
公积金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
商业贷款最高一般只能贷到七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大。
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到9.5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小;贷款年限长,月还款金额少。
商业贷
款的贷款年限最高只能贷到25年,而且大多数二手房最高只能贷到20年,月供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公积金优势四:房龄限制较灵活
商业贷款对于房屋年龄的限制有严格要求,大部分银行对于85年以前的房屋不予贷款,并且贷款年限随着房龄的增长而降低。
而公积金贷款对于房龄的限制较为灵活,房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超过50年即可;各区县房屋皆可贷。
虽然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不少,但是在很多开发商眼中,商业贷款却比公积金贷款更为便利,因为商贷没有额度限制、不需要提前缴存、没有地域限制、放款时间也比公积金快,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为了尽早收款,都推荐客户使用商业贷款。
公积金条例大修将带来哪些变化?
我国住房公积金数目庞大。
截至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877.39万人。
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资金提取和贷款办理条件苛刻、手续烦琐,增值渠道单一、收益低下等问题饱受公众诟病。
时隔13年,为让购房者看得到真切的实惠,修订呼声日益高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再次“大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门槛放宽,从缴存、提取、增值收益使用、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条款修订。
腾讯房产济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为您新修《条例》中住房公积金发生了哪些变化?
拓宽缴存职工范围
《条例》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提取条件拟放宽
《条例》减少了“翻修”可提公积金,增加了租房和交物业费可提公积金。
划缴存比例上下限
《条例》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增值收益回归本源
《条例》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要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骗提骗贷要被追责
《条例》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