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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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京房公积金法规[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2006]43号)各单位:现将《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六年六月二日附件: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规范根据《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现就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操作规范如下:一、突发事件认定的范围:(一)重大疾病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10.其他重大疾病。

(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

二、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属职工配偶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属职工或配偶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五)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一)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1.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住院(门诊)费用清单。

3.其他重大疾病在提供上两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1)提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2)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直系血亲发生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和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当事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以上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的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权益而设立的。

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指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将工资的一部分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以便在购房、装修、还贷等方面使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

首先,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缴存比例为7%。

这意味着职工每月的工资总额的12%将被存入公积金账户中,其中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7%。

其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缴存基数也有规定。

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北京市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也就是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0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再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缴存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单位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

这就意味着,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的金额都有一定的最低限额。

最后,北京市对公积金缴存标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

例如,对于高收入者,北京市规定其公积金缴存比例为6%,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2%,单位缴存比例为4%。

对于低收入者,北京市规定其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4%,单位缴存比例为1%。

此外,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人群,也有相应的公积金缴存标准。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特殊情况来设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有所帮助。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公积金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月从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公积金账户,用于购房、租房、还房贷、大病医疗等用途。

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对于职工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的月工资来确定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也不得高于3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有一个范围的,不会低于一定比例,也不会高于一定倍数。

其次,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目前,北京市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5%,合计10%。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承担公积金的5%缴存比例,共同为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缴存。

再次,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用于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特定用途。

同时,北京市也规定了提取资金的比例和条件,以及提取资金后的相关手续和流程。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公积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也非常重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定期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公积金的合规缴存和使用。

同时,北京市也建立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提供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贷款等服务,保障职工的权益。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合理的,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又促进了住房和社会保障的建设。

对于职工来说,要认真了解和遵守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才能更好地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利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不得擅自调整缴存比例或者拖欠公积金,以免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职工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福祉。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200630202523)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200630202523)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 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 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 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 京房改办字第178 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 京房改字第042 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的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由政府规定的,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标准。

在北京,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也有着一定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北京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的月工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缴存基数是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和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0%。

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其实际工资来确定的,工资越高,缴存基数也就越高。

其次,北京市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工资的5%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也就是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5%,而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同样的比例来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这样一来,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存公积金,确保了公积金的正常运转。

另外,北京市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期限。

一般来说,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的公积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这就要求职工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来缴存公积金,不能拖延或者迟缴,以免影响到职工的权益。

最后,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使用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职工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自住住房,也可以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金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是不能随意使用公积金的。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来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5%,缴存期限为每月15日前,使用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希望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3住房公积金
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6.09
•【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13]19号
•【施行日期】2013.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
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3〕19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2012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按照《关于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3]1号)规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

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北京市公积金是指由北京市规定的单位和职工按月缴存的一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部分,是职工个人住房储蓄的一种形式,是职工购买、建造、维修、翻建、装修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

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稳定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供给、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住房消费的合理化和多样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是指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应至少缴存的最低金额。

公积金缴存是单位和职工的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

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确保公积金制度的顺利运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5%。

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金额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的5%。

这一缴存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行。

公积金的缴存不仅仅是一项法定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通过公积金的缴存,可以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维修住房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同时,公积金的缴存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住房储蓄水平,为职工的未来提供更多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执行,确保公积金的正常缴存。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得少缴、滞纳或者拖欠。

职工也应当依法足额缴存个人公积金,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拖欠。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够保障公积金制度的顺利运行,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总之,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

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积金的缴存标准,确保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实现共同的住房梦想。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发挥着关键作用。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更是备受关注。

一、缴存管理在北京,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基数的确定通常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超过北京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也需在北京市规定的范围内。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提取管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退休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贷款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5、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偿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市政府京政发[1992]35号、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归集部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统称归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一)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该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一致,1995年不低于5%,2000年达到10%。

(三)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变更。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3.20【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2006年3月1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缴存

缴存比例
2018年度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公积 金缴存比例。
2016年4月,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 轻企业非税负担,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 印对账单。
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自到帐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存 款利率,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照定期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公积金照常计息。
常见问题
邮寄方式 特殊处理
利息计算 投寄退回处理
退信处理 查询明细
信息核实 更改地址
1、已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缴存人的邮寄地址确认方式,已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对账单邮寄地址完全按 照个人在申请联名卡时指定的邮寄方式(单位、住宅、不寄),以及指定的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定邮寄地址。 对于选择“不寄”的缴存人不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对账单。
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政策文件】: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执行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颁布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时间】2006-4-1•【法规来源】/fg/zxfggzjwj/t642636.htm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不断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以更好地适应职工的实际需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来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2%,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合计每月缴存比例为24%。

而对于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调整而定。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标准。

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个人名下住房出售或者上市交易;租住住房等。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

除了上述的缴存和提取标准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针对特殊群体和特殊情况,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缴存和提取政策。

比如对于新毕业大学生购房的支持政策,对于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等,都体现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总的来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调整而不断变化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按照规定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便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规定(3篇)

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人单位鼓励职工参加。

(二)公平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应当公平、合理。

(三)保障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应当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

(四)合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一)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

(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相应数额。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为本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每月缴纳一次。

(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每月缴纳一次。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变更:(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缴纳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缴纳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记录:(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记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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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用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用目前,住房公积金不仅仅可以买房,还有很多别的用途。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有7种用途。

1.用于购房,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2.可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3.还可以用来租房,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支付市场租房房租;4.还能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5.对于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遇到以上八种情况时,可销户提取全部余额;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可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7.较受关注的是较后一种用途,可以用来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欢迎光临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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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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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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