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学校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下面将介绍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为12%,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缴纳。
缴存基数则根据教职工的工资结构以及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一般为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加上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二、缴存方式与时间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一般为个人缴存和单位代扣联缴。
个人缴存是指教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其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账户;单位代扣联缴是指学校将教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并缴存至公积金账户。
缴存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工资支付日之前。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住住房: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2.大病医疗:教职工自己或家属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3.子女教育: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费、生活费等。
4.购买商业保险: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安全。
5.退休或离职: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离职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退休生活或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四、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般会提供贷款政策,教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以解决住房问题。
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教职工的缴存金额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至30年不等。
同时,贷款的利率一般会低于市场利率,以减轻教职工的还款压力。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他们会定期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防止任何违规行为的发生。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文1. 引言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学校住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扰,许多学校采取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来管理学校住房。
本文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2. 学校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学校住房公积金是指学校教职工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教职工购房或租房的困难。
学校住房公积金分为个人缴存和学校配套缴存两部分。
个人缴存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而学校则按照一定的规定额度进行配套缴存。
3.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内容(1)缴存标准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应明确规定。
个人缴存的比例应根据教职工的工资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学校配套缴存的额度也应根据学校的财力状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2)资金使用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应明确规定。
资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租房,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购房时,教职工必须符合一定的购房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租房时,教职工必须提交租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利益。
(3)账户管理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应规范和规定。
每位教职工应有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账户管理。
教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记录等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透明和及时。
(4)监督机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监督委员会、审计机构等,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教职工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4.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为教职工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改善住房条件。
其次,可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工作动力。
另外,可以提高学校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
学校五险一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四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20%;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8%。
第五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六条教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七条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0%;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2%。
第八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教职工因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失业保险第十条失业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5%;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0.5%。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失业期间,可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2. 教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生育保险第十四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0.8%;2. 教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教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1. 学校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0%;2. 教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保基数的10%。
第十七条教职工可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还贷等。
学校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积金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学校公积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合法合规原则;(四)安全稳健原则。
第二章公积金缴纳第四条学校公积金缴纳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职工个人和学校各缴纳一半。
第五条职工公积金月缴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职工公积金月缴额 = 职工本人工资× 5%第六条学校公积金月缴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学校公积金月缴额 = 职工本人工资× 5%第七条职工工资调整时,公积金缴纳比例和缴存额相应调整。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
第九条职工提取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职工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二)单位审核提取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三)职工持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提取手续应当齐全,材料真实有效;(三)提取资金应当用于职工本人或家庭生活。
第四章公积金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积金政策,解答职工咨询;(二)审核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三)办理职工公积金提取手续;(四)监督公积金的使用情况;(五)定期向职工公布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公积金的内部控制,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重庆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6月25日颁布执行)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305号)文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制定我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我校有固定月工资收入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均不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在职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学校暂停扣缴公积金(其结存公积金本息封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上),恢复工资后,恢复扣缴公积金。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一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在缴存年度内,因工资变动均不得变动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按基本工资+活工资执行。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重庆市住改办批复,我校住房公积金执行15%的缴存比例,对不愿执行15%比例的教职工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盖章后,报送计财处核算科,按有关缴存比例规定的下限执行。
每月计财处将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学校补贴的等额公积金一并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计算缴存公积金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第四条新进职工从发放工资的次月开始扣缴住房公积金(补发工资部分不执行公积金);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停止扣缴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支取1.因购买、建造、大修和集资合作新建自住住房可按规定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时职工个人需填写《购建住房职工支取公积金审批表》,凭《购房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
2.职工离退休时,凭本人离退休证办理支取手续,本息余额一次结清。
3.调离本市工作的职工,凭调函办理支取手续。
4.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校人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文件办理支取手续。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是指学校对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
2.公积金缴存比例:学校和教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来确定。
3.公积金缴存基数: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根据其工资水平来确定,但需遵守最低缴存基数的规定。
4.公积金缴存方式:学校可以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将教职工的公积金按月缴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5.公积金提取条件:教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常见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住房、还贷款、租房、缴纳租赁居住证明等。
6.公积金使用范围:教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偿还房贷、租房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
7.公积金账户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公积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公积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8.公积金管理机构:学校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和操作。
9.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教职工,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
建议教职工在使用和提取公积金时,查阅学校和地方政府相关的规定和政策。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是指学校对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公积金缴存比例:学校与教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学校制定并公布。
2. 缴存基数: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学校根据职工工资、职称等因素确定,并及时调整。
3. 缴存时间和方式:学校规定教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和方式,可以通过代扣工资或自行缴存的形式进行。
4. 公积金账户管理:学校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公积金账户,教职工可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缴存记录。
5.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式:教职工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例如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等。
6. 公积金使用范围和限制:教职工提取公积金后,使用范围应符合学校规定的相关政策,同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监督和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公示公告、审计查验等环节,确保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和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建议教职工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教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办发[1994]05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分别按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学校和教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教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教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由承办银行退还教职工本人。
第三条本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缴在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教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缴存第四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教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
缴存比例为15%。
第五条计算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元以内的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缴存基数每年7月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学校缴存金额与教职工个人缴存金额相等。
第六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
(一)教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
(二)单位为教职工提供的部分:(1)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由各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自负,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2)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入学校预算,由财政拨付的房改经费支付。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积金的计算、归集、缴存、转移、提取、分户核算、编制使用计划及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确认教职工的岗位,核定其工资组成部分;财务处负责公积金的代扣和储存。
第八条当年归集的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模版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运作,提供合理的住房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扣缴一部分款项,用于购房、租房、维修房屋等相关房屋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学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学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并管理。
第四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学校职工代表和学校管理层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制定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监督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章缴存和提取第五条学校职工须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每月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学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基本工资的10%。
第七条学校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缴存比例的调整。
第八条学校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权利,提取条件为:购房、租房、装修或还款。
第九条学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提取。
第十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第三章政策贷款第十一条学校职工可以根据购房需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购房贷款。
第十二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购房贷款申请的实际情况,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学校职工购房贷款的额度根据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确保每位职工的公积金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名词解释、争议解决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协商决定。
(完整版)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完整版)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1.简介本文档旨在说明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以确保对学校教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公平性。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学校任职的教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员工。
3.公积金缴存3.1 员工入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公积金缴存登记。
3.2 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员工的工资档次和工作年限将影响公积金缴存的基数。
3.3 公积金的缴存由学校财务部门承担,定期将员工的公积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4.公积金提取4.1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
4.2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
4.3 员工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经过审核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5.违规处理5.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员工,学校有权取消其公积金提取申请,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5.2 对于违反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员工,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监督与评估6.1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监督。
6.2 学校定期对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7.附则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需要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任何同类制度。
以上是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整内容,供大家参考和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学校人力资源部门。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深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与管理,保障了广大教职工的住房权益。
本文将系统性地阐述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缴存比例、提取条件、资金运营等多个方面。
一、缴存比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教职工应缴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比例。
这一规定保证了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符合法律要求。
二、提取条件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教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还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支付大病医疗费用;支付子女教育费用;支出离退休费。
这些明确的提取条件确保了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同时也保障了教职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
三、资金运营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公积金的资金运营。
根据该办法,学校应将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定期存入专用账户。
同时,在满足支付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下,学校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教职工购买住房或进行相关投资。
在资金运营方面,学校需要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四、违规行为处罚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涵盖了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教职工有义务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如果教职工未按时缴纳公积金或学校未按规定将公积金定期存入专用账户,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积金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五、监督与管理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对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学校应建立公积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公积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
同时,学校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确保公积金的合规运营。
此外,学校还应及时公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资金运营情况等信息,接受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宣传和培训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公积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本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住房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住房公积金是指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教职工积累居住用房资金。
第三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管理学校住房公积金事务的组织机构,负责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学校和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条学校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包括学校和教职工自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和提取第六条教职工应当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将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将学校对教职工的补缴、奖励等经济待遇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需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处理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开展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学校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投资,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收益。
第十二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向教职工公开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规操作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守教职工的个人信息,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七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违反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全体教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三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资料的统一管理和数据的保护。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教职工应在入职之日起加入学校住房公积金计划,并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第七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5%、学校缴存5%。
第八条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各类经济补贴等。
教职工缴存学校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其工资总额。
第九条学校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确保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得到正确的计算和处理。
第十条学校应每月将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工资中扣除,并按规定汇入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十一条教职工每月应及时核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并在指定时间内报告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教职工的工资总额相应调整的,应在调整后的工资发放周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向教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提供缴存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提取第十四条教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教职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二)赎回部分权益:教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还款。
(三)租房: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而租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四)翻建、扩建或装修房屋:教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翻建、扩建或装修自有住房。
(五)偿还购房贷款: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六)支付租房押金:教职工由于租房需要支付押金,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
龙都中心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2015.1.1
龙都中心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偿还等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2014〕10号)、《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1、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交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二)退休(含提前退休)或调离本市的;(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取需要的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绑定的银行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提取的程序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联)上加盖印章,由职工自行办理提取。
办结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拨付到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
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可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提取。
职工本人承担因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时,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经办人员代支的,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实际到帐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教职工本人。
5、住房公积金的销户(1)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持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销户,并结清所销户内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额,退归销户人,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的住房。
学校公有住房可以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学校向社会租赁的住房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和修缮改造,安排选房和签订合同,报送租金变动,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资产管理并每年提供学校公有住房的房源数据;人事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并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和水电费,安排核拨公有住房专项管理经费;保卫处负责配合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办公室负责专家楼、外教的住房管理;工会负责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的维权;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公有住房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之前已经分配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分配和调整第五条学校的公有住房用于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
学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阶段(学年度)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
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由后勤管理牵头,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制定。
校工会参与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根据教职员工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入校先后等要素,按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依序进行分配和调整使用。
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应明确各类型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具体条件、分类分档租金标准、配套家具电器的配置规定、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代扣缴收费标准等。
学校公积金管理制度
学校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职工的公积金管理。
第三条学校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公积金权益。
第四条学校公积金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缴存。
第六条学校应按月将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至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及时完成相关报表和缴存手续。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职工的公积金台账,包括个人缴存账户和学校缴存账户。
第八条学校应每年结算一次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并及时通知职工。
第九条职工离职时,学校应根据规定手续和流程,将该职工的公积金结算清零。
第三章提取管理第十条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一)购房;(二)教育;(三)医疗;(四)修缮;(五)退休。
(六)因无法继续工作而需要提前支取公积金的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手续和流程进行,学校不得擅自干预。
第十二条学校应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及时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配合相关手续和资料的提供。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将公积金提取的资金拨付给职工。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包括缴存、提取、管理等程序和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公积金管理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做到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公积金管理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职工公积金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公积金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职工公积金的数据和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护职工的隐私和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将公积金的相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积金审核和监督,配合开展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及时采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购买公积金管理的特殊保险,保障职工的公积金安全。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合理有效的利用学校公有住房资源,更好的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和广大教职工服务,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XX省、汉中市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国有资产范围内的住宅和教职工宿舍等,作为教职工的一种过渡性住房,由学校统管理。
过渡性住房只限于教职工居住,无出租、转让、赠予、继承等权利。
第二条按照服务职工,适当过渡,合理周转,有偿使用的原则,参照XX省、汉中市公房管理有关政策及房租标准,在过渡性租住期限内,学校对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收取适当的房租。
第三条为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盘活公有住房资源,严惩浪费、鼓励节约的原则,对在过渡期租住期内积极交回公有住房的住户予以适当经济补贴。
第四条根据我校公有住房的情况,有以下两类公有住房作为过渡性住房,可以面向教职工限期租赁:1、可承租的成套住房(包括学校南北校区未出售的老家属楼、筒子楼改变套房等)2、非成套的青年教职工集体宿舍(北校区单教楼、南校区12号公寓、医务楼、单教楼等)第五条按照房改政策延续,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合理解决。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申请及过渡期第六条公有住房的申请条件1.新进在编教职工(由人事处确定)。
2.199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教职工。
3.因工作、生活等原因确实需要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为了保证过渡性住房能够长期周转,满足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新进教职工承租过渡性住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租期的,本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国资处批准,且租金标准按本办法相应上调。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租住及管理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由国资处统协调安排,尽力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的租住需求。
第九条凡需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教职工公有住房申请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审核盖章后,持有关证件或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租住手续,并签订租赁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专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封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业务,学校职工的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均归口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专员办理。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3、借款人及其配偶稳定的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收入证明;
4、借款人首期付款有效凭据;
5、抵押物(质物)合法的权属证明或保证人身份及收入证明,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还应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所售房产“五证一书”;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利率和贷款年限:
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最长期限为20年;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
第十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基数:学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国拨工资的前三项之和;
比例:学校住房公积金目前缴存比例为8%,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比例将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