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的通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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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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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浙市监注〔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注〔2024〕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局对《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4日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浙江”字样。
其中投资、控股、融资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集团母公司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原名称使用“浙江”字样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第六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二)所从属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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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
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
现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宣传教育。
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决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
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
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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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工商注[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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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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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上面的通知主要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总局制定好了企业名称规范,你们仔细阅读,这样你们核名成功率高,我们也省事,这样不好吗?接下来小微把这两个规则的内容完整文字版给大家:《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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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的命名、保护企业名称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企业命名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不健康、不良名称。
2.不得使用其他企业已经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军队等组织机构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得与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或没有实质联系。
4.企业名称中的字、词应当标准规范、易于辨认,不得模糊,不得使用省略、口语化、繁体字等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语言文字。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不得使用拉丁字母、数字等非汉字字符。
第三章企业名称登记手续和管理1.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等材料。
2.企业名称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将企业名称注入企业名称库,作为后续管控的重要依据。
3.使用企业名称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在广告、宣传、合同等情况下使用企业名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名称作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企业名称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1.企业未经核准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企业未按规定主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违规处理。
3.企业名称在营销广告、合同等场合未真实使用或使用其他名称误导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1.本规定中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形式。
2.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公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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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字号,如“中日xx饭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汉字数字除外)。
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即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也应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这些条件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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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工商企[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1〕1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省局对《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是指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取冠或在名称中间使用“浙江”字样,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
第三条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使用条件第四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
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
(三)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eab2661d2af90242a895e5e8.png)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发布日期:2010-12-21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1992.08.13)2.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1996.09.02)3.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1997.05.22)4.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01.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09.17)6.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1999.01.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1999.01.1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04.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3.0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7.1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7.16)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9.1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2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1.14)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2.07)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2.06.1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2002.07.1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2008.11.17)正文附后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和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原在各地的分社均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故各总社经清理整顿重新登记注册后,这些分社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68c7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97.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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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工商企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10号)各市工商局:现将《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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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选择、登记、使用、变更等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企业名称选择原则1. 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名称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名称中不得包含违法、违纪、违纪等不良内容。
2. 规范道德伦理:企业名称应符合社会道德伦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诋毁他人名誉。
3. 明确行业属性:企业名称应能正确反映所属行业,不得误导消费者或混淆他人。
4. 注重差异化:企业名称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个性化,避免与其他企业名称雷同,以便于消费者对企业的识别和辨识。
二、企业名称登记程序1. 名称申请:企业在注册之前,应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企业名称申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所选择的企业名称,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审核批复:行政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若符合相关规定,则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名称登记:企业在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为有效期内办理企业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者应确保所填写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名称一致。
4. 公告公示: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企业名称公告。
公告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5. 企业备案:企业名称公告结束后,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提交企业公告材料、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等文件。
三、企业名称变更1. 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前,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请,填写变更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变更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若变更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则发放《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
3. 变更登记:企业在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后,办理企业注册变更手续,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31be1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41.png)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688d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8.png)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78d5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df.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冶金工业部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24号文件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直属企业名称进行了规范。
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有关企业名称变更表附上。
表中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请准予按“更改后的企业名称”栏中的名称办理变更登记;表中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以及使用“中国”字词的企业名称,我局予以核准,请登记主管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寄我局企业登记司一份备案。
附件: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变更表(略)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40d220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c.png)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
称及简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2.16
•【字号】沪工商办[2015]053号
•【施行日期】2015.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及简
称的通知
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8号),市局部分处室的名称有所变动,为了方便和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文和工作交往时按此使用。
附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16日附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
1.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信访办公室)办公室
2.法制
处
法制处
3.干部人事处(干部审计室)人事处
4.财务
处
财务处
5.企业注册
处注册处
6.外资企业注册
处外资处7.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处监管处
8.公平交易
处公平处9.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直销处10.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监处
11.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消保处
12.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处
13.广告监督管理处广告处
14.合同监督管理处合同处
15.基层工作指导处基层处
16.监察
室监察室。
V2_关于规范公司名称使用及VI标识使用的通知
![V2_关于规范公司名称使用及VI标识使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48dbc276eeaeaad1f330c3.png)
中能建粤火电行部〔2015〕1号关于规范公司名称使用及VI标识使用的通知总公司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要求,我司现已完成名称变更所有工商登记流程,并换发更名后新版营业执照。
为规范公司名称及VI标识使用,提升公司整体品牌形象,现就公司名称使用规范如下:一、总公司全称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二、总公司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Power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of China Energy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三、集团公司及总公司内部对内简称为:广东火电;—1—四、对外简称为:中国能建广东火电。
五、在集团及总公司范围内如需使用总公司简称时可使用“广东火电”,在总公司范围内也可使用简称“总公司”进行代指,对外则统一使用“中国能建广东火电”。
六、主要VI标识使用:(一)企业标志(二)公司标志与公司名称中文简称的横式组合(三)公司标志与公司名称中文全称的横式组合(四)公司标志与公司名称中英文简称的横式组合(五)公司标志与公司名称中英文全称的横式组合—2—(六)公司标志与公司名称中文左对齐全称组合(七)公司标志与公司名称中英文简称的上下组合(八)公司标志与公司名称英文简称组合(九)名称英文全称组合1.2.以上名称规范及VI标识组合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变更后正规名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3—得擅自改变公司规范名称及VI组合形式。
特此通知。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部2015年1月6日—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部 2015年1月6日印发—5—。
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3a2bf0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d4.png)
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合作伙伴: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银行的信任和支持。
为了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确保金融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特发出以下通知:
1.银行字样的使用范围:只有持有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能使用“银行”字样,并且在名称中注明其法定名称。
2.禁止虚假宣传: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假宣传自己为“银行”或使用与银行相关的词语,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3.严禁冒用他人名称:禁止任何非法机构或个人冒用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名称中带有“银行”字样,以规避法律监管。
4.加强监管合规: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申报和报告业务情况,并配合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5.合理利用“银行”字样:合法的金融机构可以正确使用“银行”字样,但是应注意在宣传中明确注明相关业务范围和许可证编号,以便消费者正确了解。
以上规范事项将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金融机构务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依法经营,并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市场环境。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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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各直属单位、国外项目部、机关各部门: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中国有色集团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变更后,对外简称“中国十五冶”,对内简称“建设集团”。
建设集团及各二级单位规范化简称见附表。
二、今后,建设集团在企业内部对二级单位行文,统一使用“各出资企业”、“各直属单位”、“国外项目部”等称谓。
其中,各出资企业指建设集团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指建设集团的分公司(包括地区性工程公司、矿业公司)和职工医院等单位。
各出资企业、各直属单位、国外项目部等二级单位在企业内部对上级行文,统一使用“建设集团”称谓。
三、建设集团与二级单位之间的行文,如果涉及对外联系工作需要,则双方称谓使用全称,不使用简称。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建设集团及各二级单位规范化简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单位名称规范通知
抄送:公司各领导、总经理助理。
中国十五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印发打字:王赛红校对:余学智共印2份
建设集团及各二级单位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