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对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名称登记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名称登记是指将企业或组织的名称以法定的形式登记备案,作为其合法身份的标识。
名称登记管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2.真实性原则: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必须真实反映其经营范围、性质和主体属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信息。
3.独立性原则: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必须与其他已经登记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4.公平竞争原则: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给予特定企业或组织特权,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名称登记的范围和程序1.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
2.登记程序: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别和层级,名称登记分为初步审查、公告、备案等程序。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如符合条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进行备案。
三、名称登记的准则和禁止事项1.准则:名称应当具有科学性、思想性、文化性和艺术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影响,不得歧视、侮辱他人。
2.禁止事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字词、标志,不得使用政府、军队和社会团体等的名称,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四、名称登记的管理措施1.信息公示:名称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以确保公众有明确的了解和认识。
2.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名称登记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虚假登记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异议申诉:对于名称登记存在异议的,相关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诉,由名称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1.警告: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登记行为,给予警告处理,并要求改正。
公司名称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名称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名称的使用、变更和保护,确保公司法律利益和品牌形象不受侵害。
2. 公司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名称、商标、品牌及其衍生的相关称谓。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及任何使用公司名称的第三方。
二、名称使用规定1. 公司名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注册登记时的名称准确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字词或变更语序。
2. 公司名称在任何场合使用时,应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混淆。
3.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流、文件签署、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必须正确使用公司全称。
4. 合作伙伴在使用公司名称时,应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授权,并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名称变更程序1. 若因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公司名称,应由董事会提出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变更公司名称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公告通知所有利益相关方。
3. 公司各部门应在名称变更后,及时更新所有对外文件、合同、广告材料等,确保新的公司名称得到正确使用。
四、名称保护措施1. 公司应定期监测市场上对公司名称的使用情况,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仿冒公司名称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公司应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提高对公司名称重要性的认识。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使用公司名称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合作伙伴如未经授权使用公司名称,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对于侵犯公司名称权的行为,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和合作伙伴,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名称登记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登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称登记管理是指依法进行的对个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名称的登记、审批、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名称登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主体在名称登记中的平等权利。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名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确保名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名称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未经名称登记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名称,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名称变更、注销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跨部门行业名称的协同管理。
第十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注册商标与名称登记之间的协调,保护商标权益,促进企业品牌建设。
第十一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依法对违规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二章名称登记管理程序第十三条名称登记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公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个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需要注册名称时,应向名称登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第十六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已登记的名称,公告内容包括名称、类型、登记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个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取得名称登记证书后,应当依法使用注册名称,不得变更或者转让注册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企业名称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原则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国家总局职责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二)指导、监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三)处理涉及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和纠纷;(四)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五)其他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省级登记机关职责第七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二)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争议和纠纷;(四)监督指导下级登记机关的工作;(五)其他与本行政区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县级登记机关职责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受理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二)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三)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及时上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五)其他与本级行政区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章企业名称规范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合法、真实、易于辨识,不得与已有企业名称混淆,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企业名称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具有国家法律强制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1、集团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分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名称第五条企业名称是指:在同一辖区内具有专有属性,被称之为识别企业的标志。
第六条企业名称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公开告示方可使用。
第七条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享有专有权。
第八条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第十条企业中的事业部不能作为有资质的企业存在,只能行使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含“总”字的,要设立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冠“分公司”、“厂”等。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所用名称,字号名称为企业从属。
第十四条联营企业名称应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使用联营成员名称;2、可以使用联营成员字号;3、标明“联营”或“联合”字词。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的印章、银行帐号、组织机构代码、牌匾、信笺等,应当与企业注册的名称相同。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后,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禁止有超越经营范围的指向。
第三章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室为企业名称管理部门,职责是:1、企业名称登记注册;2、企业名称变更审核;3、企业名称使用监督;4、其它需要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本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法享有专用权。
1、在北京市管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2、在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3、在北京地区以外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条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必须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核,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变更必须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的,不得使用本公司名称和字号。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名称中应冠以本公司的全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公司法名称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名称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的时候⾸先要进⾏名称的核准,核准名称之后才能进⾏接下来的⼯作,⽽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对公司名称是有规定的,那么公司法名称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法名称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1、企业法⼈必须使⽤独⽴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个法⼈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个企业法⼈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2、企业名称应当使⽤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进使⽤本地区通⽤的民族⽂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字、汉语拼⾳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使⽤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的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
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为应当予以禁⽌。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政法规禁⽌的内容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政法规的规定。
6、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
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个新的企业使⽤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23年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登记管理。
第三条名称登记是指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名称注册、名称变更、名称注销等登记服务。
第四条名称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五条所有名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手段,确保名称登记工作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六条名称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名称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称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名称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共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宣传政策法规和登记标准,提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登记意识。
第二章名称登记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名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三)所申请的名称及其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四)其他涉及名称登记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名称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名称登记机构的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名称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名称变更和注销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如需变更已登记的名称,应当向所在地的名称登记机构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名称登记机构应当审核变更申请材料,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如需注销已登记的名称,应当向所在地的名称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并提交相应的注销证明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
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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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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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1】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
国务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X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名称规范 (3)第三章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8)第四章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10)第五章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8)第七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接。
县级以上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企业登记机关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名称申报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抽查制度,加强对前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名称规范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需将企业名称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依据相关外文翻译原则进行翻译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名称登记是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使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为此,制定本规定,以明确名称登记的具体要求、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名称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商标、专利等名称的登记。
三、名称登记的要求1.名称的真实性申请人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组织信息,并确保所申请的名称不存在虚假、误导性和违法性的情况。
2.名称的合法性申请人所申请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得有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情况。
3.名称的独特性申请人所申请的名称必须具有独特性,不得与已有的单位或组织名称相混淆,不得带有误导性或混淆视听的情况。
四、名称登记的审批程序1.申请提交申请人填写《名称登记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中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事由、名称的具体描述等内容。
2.初审名称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的重点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示初审通过后,名称登记机构将对名称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名称登记机构提出。
4.复审公示期结束后,名称登记机构将对公示期内的异议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正式的名称登记。
5.颁发证书名称登记机构在经过复审后,如确认申请人的名称符合规定,将颁发名称登记证书,并记录在统一的名称登记数据库中。
五、管理措施1.名称登记机构的职责名称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并实施名称登记工作,管理和维护统一的名称登记数据库,并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名称登记机构有权采取暂停使用、注销登记、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名称登记黑名单中。
3.信息公开名称登记机构将定期公开已登记的名称,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的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定:1. 注册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欺骗他人、混淆社会公众视听的内容。
2. 注册名称应当使用中文,使用英文或者其他文字的名称除外。
3. 注册名称应当具有明确的识别特点,不得与现有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免造成混淆。
4. 注册名称使用的字号字形、字母大小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法零部件。
5. 注册名称中包含的行业、产品、服务、地理特点等应符合实际情况,并与已有商标名称不重复或造成混淆。
6. 对于涉及国家、地区、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和国际组织名称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注册名称中的省、市、区名称不得与现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除非取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企业还需遵守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以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对企业名称的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 企业名称的注册要求: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混淆、误导公众等。
2. 企业名称的审批程序:企业名称的注册需要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包括材料审核、名称预审、公告等环节。
3. 企业名称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
4. 企业名称的注销:企业名称注销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5. 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撤销企业名称等。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根据《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登记主体: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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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名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
“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
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
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
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收费标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办理其它名称预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康达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
如: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方庄分店;
注意:①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
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或销售为行业特点;如主营生产机械设备,那么名
称应以工贸或机械生产为行业特点。
二、提示: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出资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名称保留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三)名称字号授权(许可)与名称删除
1、字号授权(许可)
在本市范围内,市场主体间可以授权(许可)在同行业使用相同字号,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其中,市场主体间无投资关系的,应由授权(许可)方出具授权(许可)文件及授权(许可)方的资格证明。
2、名称删除
企业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后,若要放弃新名称,恢复原名称,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删除新名称、恢复原名称的申请(此申请应由企业的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或决议),同时缴回《企业名称变更预先
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五)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六)使用“中关村”字样的,应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5、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特殊性规定:
“市场”名称
根据京工商发[2001]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定:
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组织形式”;
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
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企业法人名称+序号或商号+市场”。